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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政府投资条例

发布时间: 2021-03-30 11:00:16

⑴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政府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界定了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条例》明确政府投资的主要原则和基本要求。政府投资应当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国家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方面,《条例》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条例》还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条例》强调,项目单位存在对于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擅自增加投资概算;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情形之一的。要求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关注

政府可投资哪些领域?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投资资金如何安排?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投资项目怎样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⑵ 《政府投资条例》马上要施行了,国企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投资建设的项目算是政府投资项目吗

不是的,政府投资项目指的是公共财政出资建设的项目,一般由税收资金来投资。国有企业为投资主体的项目按着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管理,必须进行公开公正公平的招投标。

⑶ 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关于印发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的通知

建政办〔2006〕8号

建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建德市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一日

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严肃行政纪律,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建政[2006]1号)及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德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乡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以及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需要给予责任追究的,分别由主管单位、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需要责任追究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授意或者强令审批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者指使、纵容下级违法建设的;
(二)指使选择或者指定工程承包单位,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
(三)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承包工程或者材料供应提供方便的;
(四)指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五)参与工程发包、承包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四条 负有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职权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超越职责权限、滥用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拖延办理,影响工程建设的;
(二)指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的;
(三)违反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
(四)未按《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批拨工程建设费用的;
(六)在施工过程中,不按有关规定履行工程质量监督或工程质量验收职责的;
(七)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
(八)在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中失职,对违规违纪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
(九)其他违反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许可证照擅自开工建设,或者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许可证照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或者在招标投标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三)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变更建设标准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造成超概算、预算, 决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核、审计的;
(五)要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技术和安全规范、标准,进行工程勘察设计或者施工作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或者重大质量隐患的;
(六)违反建设资金归集、使用规定的;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
(八)违反 《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
(九)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或者工程质量验收的;
(十)其他违反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工作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影响工程质量或者安全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相互串通,阻挠、排挤其他单位公平竞争,扰乱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的;
(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
(四)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
(五)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情节严重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采用伪造证据、虚列成本或者与发包方有关人员串通等欺骗手段,抬高工程造价的;
(七)其他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七条 在工程建设中,有关人员有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侵占财物、违反规定接受礼品以及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具有本规定第三、四、五、六条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单位调查核实,情节较轻的,由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批评、通报批评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对监察对象中的事业单位人员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对监察对象中的企业单位人员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⑷ 政府投资与私人投资区别

一、投资主体和投资能力不同:

非政府部门的私人投资,以企业或个人为主体,依靠自身的积累和社会筹资进行投资。而政府部门是公共投资的主体,各级政府不仅具有强有力的、无偿性的税收等收入手段,而且还具有良好的国家信誉,具有广泛而雄厚的资金来源,并能集中性地迅速加以使用,可以进行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技术要求高的大型建设项目;

(4)政府投资条例扩展阅读

一、近日,国务院颁布了《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决定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是我国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也是投资建设领域的基本法规制度,标志着全面规范政府投资管理迈出了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步。

二、政府投资作用的发挥,必须落实到每一个项目、每一笔资金的效益上。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关乎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民生领域,一般投资规模大、协作因素多、建设条件复杂,既需要严格按规律、程序办事,又必须完善管理、落实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