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
基金管理人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属于基金持有人所有,属于基金财产。当基金管理人买卖股票、债券产生差价收入时,基金净值相应上升。若在此阶段征税,则在金融机构买卖该基金,获得了相应的差价收入而征税时,就产生了重复征税。故而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是适宜的
2. 私募基金可以享受财税【2008】1号文中的优惠政策吗
首先,新基金法是规定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但是这法要13年6月1日生效。
其次,并不是所有的私募基金都纳入监管,证监会会出相关的规定认为那些是纳入监管的。
最后,后来加入这些群体是否享受财政部的规定要等财政部和证监会的协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政策解读:
(一)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是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所得税优惠。考虑到证券投资基金形成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固有财产彼此独立,证券投资基金应当作为一个单独的纳税主体。但是考虑到证券投资投资基金市场发展需要国家鼓励扶持,财税[2008]1号文件重申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是确定其为免税收入。但是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以外取得的收入应当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原来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55号文)曾经规定,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文件也仅仅是将财税[1998]55号文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修改为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
(二)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是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投资者(法人购买者)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一般称为基金分红收入)确定为免税收入。但是对法人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形成的差价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当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1998]55号文曾经规定,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财税[2008]1号文件没有给予该差价收入免税的待遇,因此,该项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作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1998]55号文曾经规定,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该规定适用于法人投资者的部分已经全部被财税[2008]1号文件吸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文)曾经规定,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该部分差价收入在财税[2008]1号文件中同样也没有获得免税待遇。财税[2002]128号文,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这里对法人投资者的优惠同样也被财税[2008]1号文件吸收。
(三)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文)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文件实际上是继续重申了财税[2004]78号文对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文)曾经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4]78号文接着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现在按照财税[2008]1号文件,该差价收入的所得税优惠可以持续下去。
因此,投资公司收取个人资金进行期货买卖取得的收益,不享受这一个优惠政策。
3. 证券投资基金税收优惠
(一)针对基金公司的投资基金,(二)针对,基金投资者(买了该基金公司基金的投资者),意思是投资获利不征税.
(三)是针对,基金公司本身,基金公司本身可以投资自己的基金.
反正就是都不征所得税.
2.目前中国对所有的证券和基金投资,都不征税,在国外是有税的.
4. 私募基金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1-对私募基金没有专门的税收政策,不同的私募基金税收种类不同。
2- (1)对于法人形式的基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法人公司形式的基金公司属于居民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对于合伙形式的基金,合伙人形式的基金属于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车船税法》、《房产税暂行条例》等规定,法人公司制基金与合伙人制基金,符合规定的,均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税费的纳税人(缴费人)。符合规定的,均为扣缴义务人,应履行扣缴义务。
3-私募基金还有相关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对外投资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可按如下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的规定: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第一条关于营业税问题的规定,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关于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5. 目前,我国个人投资者投资基金可以免征的税收包括( )。
你好,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对个人投资基金有很丰厚的税收优惠措施,基本上个人投资买卖基金不需要付任何税金,包括印花税、基金资本利得所得税、基金分红所得税。
6.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是否缴纳营业税
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以发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征收营业税;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2]128号)
7.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
正确答案:A
解析: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8. 证券公司投资者基金营业税如何缴纳
【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准许证券公司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部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但营业税是地税范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应该在各分支机构根据其营业收入按比例计提并扣减当地营业税额呢,还是由法人所在地即总部统一计提并扣减总部应交营业税?
【答】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72号)第二条规定:准许证券公司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另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因此,证券公司按照营业收入比例计提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不能扣除,只有在实际上缴时方允许扣除。对于应由分支机构扣除还是总部统一扣除应以实际上缴机构进行确定。
9. 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需要交纳什么税金
一般而言,证券投资基金所涉及到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教育附加税等。其中,涉及机构投资者的税种有营业税、印花税和所得税等,涉及基金个人投资者的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而其他税种主要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公司和基金承销公司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应该缴纳的税款有: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应该缴纳的税款有:(一)印花税:暂免征收。(二)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人,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人款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免征收;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在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