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私募基金募集规模限制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募集规模限制是:
我国对于私募基金管理规模没有限制性规定,仅对合格投资者的人数进行了规定。
据了解,在监管规模上,规定了相对低的门槛。要求证券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亿元的机构应当到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
这些机构不仅包括目前的“阳光私募”管理机构,还包括PE、VC等机构,只要其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即应当进行登记。
同时,为了避免不良机构通过登记进行增信,登记机构需具备实缴资本1000万元以上,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并且要求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考虑到私募基金运作形式相对灵活,投资者具有一定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而且私募基金不公开向公众发行,外部风险较小,从暂行办法来看,证监会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明显区别于公募基金。
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主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条件、合格投资者标准、基金宣传推介、基金备案、从业人员管理等法律明确要求的事项进行了规定和细化。此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严禁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欺诈客户以及“老鼠仓”行为等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底线规范作了规定。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等不作限制性要求,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自身情况、基金合同约定自主安排。
然而,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方式是股权投资,即通过增资扩股或股份转让的方式,获得非上市公司股份,并通过股份增值转让获利。
而股权投资的特点包括:
1.股权投资的收益十分丰厚。与债权投资获得投入资本若干百分点的孳息收益不同,股权投资以出资比例获取公司收益的分红,一旦被投资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获利可能是几倍或几十倍。
2.股权投资伴随着高风险。股权投资通常需要经历若干年的投资周期,而因为投资于发展期或成长期的企业,被投资企业的发展本身有很大风险,如果被投资企业最后以破产惨淡收场,私募股权基金也可能血本无归。
3.股权投资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在向目标企业注入资本的时候,也注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各种增值服务,这也是其吸引企业的关键因素。
在满足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帮助企业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拓展采购或销售渠道,融通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协调企业与行业内其他企业的关系。全方位的增值服务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亮点和竞争力所在。
(1)战略投资上限扩展阅读:
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的规范:
1、 规范了私募基金的募集主体资格。募集机构主体资格确定为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
基金业协会表示,此举能够摒除市场上杂乱无序的第三方理财机构,避免监管真空造成日益加剧的诈骗及非法集资隐患,更好地维护投资者利益。
2、规范了私募基金代销的责任归属。明确私募基金由管理人募集设立,并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基金运营过程中的相应责任,特别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受托人义务和投资者适当性确认的相关责任。
3、细化了私募基金募集程序。其中,在合格投资者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此外还规定,募集机构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资冷静期,期满后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4、在募集专用账号及资金安全方面,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前必须与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现对募集结算资金的归集管理。
5、针对当前募集管理权责不分的现象,征求意见稿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且相关内容应当由募集机构如实全面地告知投资者。协议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㈡ 中国银监会为什么取消外资控股中国银行的比例限制
“中国取消了外资控股中资银行相关限制”是传言:正在征求意见中的《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未取消外资控股中资银行相关限制。
银监会《征求意见稿》起草人明确指出,在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比例问题上,《征求意见稿》与《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没有冲突。银监会2003年颁布的现行《管理办法》没有变化,其第八条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没有被修订,仍然适用。
银监会《征求意见稿》起草人强调,银监会注意到,在2003年之前,就出现了个别外资金融机构虽然持股比例不到20%,但实际上已经取得境内银行相对控股地位的个案。为了加强和规范对这类取得相对控制权行为的持续监管,《征求意见稿》对此提出了补充监管规定,是对这类行为审慎监管的加强和完善。
㈢ 股份制银行为什么要引入所谓的战略投资者,外资银行战略投资者
今天,我首先会简要评估中国银行业当前运营的环境,我相信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因为它代表了潜在的外资合作伙伴如何看待将影响他们的财务和战略投资是否成功的一种环境。接下来我将就外资合作伙伴在交易中希望达到的目标以及目前在中国银行业的监管框架下可以获得的成果分享本人的经验和观点,只有了解了以上这些,中国银行业才能正好地与潜在的外资合作伙伴进行合作。最后谈谈我对目前监管环境以及中国银行业发展的启示。我将和大家谈谈我对目前监管行情以及中国银行业发展的启示的看法。在谈及以上议题的时候,希望大家把注意力放在最可能使中国的银行与外资战略投资者实质性的互惠互利这样一个伙伴关系的建立的关键因素上。
全球的经验证明,银行业的改革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绝对不是能够一蹴而就的,我们非常惊喜地看到,中国政府在解决历史遗留下来问题上决心和努力。我们欣喜地看到,中国银行业的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成立,中国政府将大量的资源和优势的人才投入到对银行业监管并致力于推动建立一个坚实的更加透明的监管框架,更好的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将是建立这样一个框架的首要推动因素。在放松管制方面,我们很高兴地看到最近的一些举措,比如银行运作更加以市场为导向,例如外资在股份制银行中的单一持股比例上限已经提高了20%,中国这次遵守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所做的承诺,放宽了对外资银行在产品及地区方面的限制,同时也改善了固定利率体系,扩大了利率浮动的空间。其他的措施包括对主要的国有银行的资产开始了重组,改进了贷款分类与报告体系。
同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贷款和不良资产方面获得了更大的灵活性,也实行了更严格的外部审计与管理。逐步改善监管营运环境,规模优势以及快速成长并尚待开发的市场,都使外资对中国的银行业有越来越强烈的兴趣。但尽管外资有明确的兴趣,但目前为止,我们看到真正能够结成战略合作伙伴,有实质性联营的项目还寥寥无几。从中国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角度来看,最重要的问题通常是我们应该如何选择战略投资者,从而建立花旗银行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汇丰控股与上海银行那样的实质性合作伙伴关系,对这种关系,我希望用另外一种方法来表述,即如何建立一种具有吸引力的商业的架构,从而提高外资的兴趣,并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要取得成功,合作伙伴关系必须建立在互相有利的明智的商业与财务考虑的基础上,灵活的合作框架与投资结构能够弥补国外投资者与中国银行业间的差距,因此,合作架构与合作伙伴的选择同样重要,因为使战略联盟成功的条件不仅找到适当的合作伙伴,也包括适当的项目。
在此,我也敦促中国的银行业迅速行动起来,主动研究结成合作伙伴的利弊,因为地区和全球宏观环境的变化,可能减少国外投资者对投资中国银行业的迫切性。在谈及具体操作过程之前,我想我有几个评论,总的来来,中国政府的银行业改革的同时保持了非凡的经济增长与金融体系的稳定,这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成就,然而,中国的银行业仍然面临着一定的经营挑战,必须通过不断提高监管水平,以及采取关键的业务步骤来逐步加以解决。正如最上面之的图所示,一定架构充分反映产品的风险,以及运营效率,中国银行业的资产股本回报率比其他市场相对较低,产品开发周期不能满足需求,将来也可能与竞争的激烈程度不符,因此中国的银行业需要引入新产品开发经验,建立信用导向性的贷款体系,并改善经营效益,以提高营运能力。第二个图表明了资产质量持续的风险管理,更加严密的风险管理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必要因素。(见图)最下面的图表明了资金短缺,现实使银行进行有利的扩张,资本市场与外资在这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花旗集团相信国际战略投资者能够协助中国的引航成功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然而,上述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的话,也将使外资在评估中国银行业如何投资或选择合作伙伴的时候增加了不确定性。
与外资合作伙伴成功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第一步是要理解潜在的外资合作伙伴的经营理念以及中资银行在谈判中能够获得益处。中国的银行业需要了解的要点包括:1.外资合作伙伴与中国银行建立长期业务伙伴关系的关系在于换取中国的市场以及高质量客户群的机会。2.外资合作伙伴不仅能够带来资本,而且在最佳做法、技术专长、产品服务以及管理知识方面提供商业价值。3.外资合作伙伴通常的决策过程都比较复杂。4.外资合作伙伴希望在公司治理和日常管理方面能够施加较大的影响,多数情况下,外资合作伙伴通常需要最终能够控股。对外资合作伙伴和中国的银行业来说,以上这些原则对为股东、债权人、客户、员工及政府创造长期的价值至关重要。外资合作伙伴通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方面有比较苛刻的要求,但是我们认为,通过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中国的银行业能够获得许多战略输入,主要体现在更优势的产品与服务质量,更高的激励标准、更完善的公司治理体制,这与让出董事席位及分享更多经济利益相比具有更大的价值。
外资合作伙伴提出的其他可能影响中国银行运作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几点:1.将战略重点放在目标市场或特定客户群,2.其他少数股东保护措施,例如否决权。3.在产品领域创建品牌。4.交叉销售。5.未来控股比例中的选择权。外资合作伙伴关注另的一个重要事项便是估值,外资合作伙伴通常需要合理的估值和清晰的利益安排,毫无疑问,中国业务市场进入了不可比拟的发展良机,但是由于风险的存在,中国与其他亚洲市场潜在投资的大量涌现以及WTO框架下未来市场的开放,如果战略合作伙伴的估值过高,则外资合作伙伴的管理层很难以进入中国市场为理由解释较高的估值,总而言之,外资合作伙伴需要的估值合理并有吸引力。
当前,中国的战略合作项目有三种结构可供选择,每种结构都有不同的优缺点,但是都能够保证回报目标的实现,但是参与度与外方的真实控制方面存在程度的差异,并对其能够有效注入资本并在一些方面作出有益的贡献有限制。结构A,就是股份制银行占有上限24.9%的少数股权,这种方式比较常见,但是这种结构的关键缺点是外资占有股权比例较低,从而控制权较少,这样外方不会有很大的积极性投入充分的资源。结构C,在合资银行中我们占有50%的直接投资,这种结构较多地被国外投资者采用,这种合作方式下,外方能发挥较大的作用,但是这种结构目前受到监管的限制,不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使外方无法在华发起业务规模,规模较小的银行在竞争中站住脚仍然需要时间。B类结构是结构A与C的结合,这种模式受到各方的欢迎,各种模式下,外方既有一定的控制权,同时又在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中发挥较大的作用,从而关注于双方共同感兴趣的产品领域。花旗集团与浦东发展银行投资时采用的就是这种结构。
此外,请允许我列举实际操作中应该加以注意的几个焦点,我相信这有助于交易的达成。这些要点包括,1.尽快有所动作,虽然目前国外对中国的投资兴趣较为浓厚,但是在2007年之前,这种兴趣会逐步减弱。2.在交易结构的选择上灵活性会给合作双方带来最大的利益。3.建立意向清单,确认与外资合作伙伴应重点合作的产品。4.提高透明度,从而获得更高的估值。5.制定健全的谈判战略,在管理控制和定价等重要事项上传达一致的信息。中国银行业需要明确战略合作是与国外战略投资者建立一种伙伴关系,而不是将业务彻底出售,中国银行业除了建立最佳系统、获得专业知识、产品与服务以及管理操作等方面获得支持外,通过更努力的战略定位和更强的盈利能力,中国银行业还能保持在财务上获得收益。最后,同任何合作伙伴关系一样,合作双方都一直保持开放的心态。我希望对这些事项的关注能够有助于各位对合作谈谈判进行筹备,并且达成有吸引力的合作关系,并为合作双方带来最大的收益。
由于目前存在的外资控股比例限制和其他监管方面的规定,国外投资者在中国投资金融机构时仍面临着比较大的障碍。国外投资者投资中国金融机构时,仍面临着比较大的障碍。控股比例上限意味着投资额相对较小,而国际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层只会对那些能够持续带来巨大收入的地区市场寄予关注,较小的规模也意味着技术创新和转移的比例有限。中短期来看,这些方面放宽监管,可能有利于吸引更多投资者进入中国的银行业。
从这个图表中可以看出,现在亚洲国家中除了马来西亚和中国以外,其他所有的亚洲主要国家地区的银行市场都在技术上允许外资控股。印度尼西亚、日本和韩国这三个国家的例子,能够最充分地体现出国外资本如何能够帮助恢复并增强银行体系的整体财务状况。与之类似,香港市场则引证了外资进入能提高市场的所有竞争水准。我认为,对外资控股比例的放宽将大大加速中国银行业改革的步伐,并能够促进更多的国外资本和国内技术进入中国银行业市场。我和我的同事们都相信,中国政府在银行业改革方面的不懈努力,以及在吸引国外资金切实措施的推动下,中外银行业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将促进行业整体业绩得到改进,实力不断得到增强。
㈣ 股票机器人的短线智能策略拟投资金额的限制范围
短线智能策略的拟投金额:至少1万起,但不超过1000万。温馨提示:不同策略的拟投金额在设置时会有提示。
㈤ 深交所对哪些基金竞价交易实行涨幅限制比例为20%
深交所发布所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一方面,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另一方面,创业板也优化了盘中临时停牌机制,设置涨跌30%、60%两档停牌指标,各停牌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在盘中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将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盘中集合竞价。
创业板允许投资者在竞价交易收盘后,按照收盘价买卖股票。深股通投资者也可以参与盘后定价交易,不过实施时间需要另行通知。
具体来看,每个交易日的15:05至15:30为盘后定价交易时间。盘 后定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 30、13:00至15:30。
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当日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不进行盘后定价交易。 盘后定价申报的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根据规定,注册制下发行上市的创业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不过,被实施风险警示的,将自该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当日起被调出标的证券范围。
同时,创业板还推出转融通市场化约定申报方式;为提升转融通交易效率,规定证券公司借入股票的当日可供客户融券卖出;并扩大转融通券源,将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纳入可出借范围。
㈥ 战略配售基金募集上限降至200亿是真的吗
“监管层的窗口指导意见仅仅是建议基金公司将500亿元总规模中的300亿元留给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则给出约200亿元的额度。 ”6月11日,据知情人士透露,此前市场传言6只战略配售基金募集总额下调至200亿元的说法实为误传。
按照此前披露的信息,单个战略配售基金产品募资规模的上限是500亿元。如果零售渠道完成了500亿元募资,则提前结束募资并启动按比例配售。
不过,随着发行的启动,银行个人零售渠道方面很快向客户传递这样一则消息,“接基金公司紧急通知,每只战略配售基金规模上限将调整至200亿元左右,募满即提前终止,不会进行比例配售。”
“此前仅仅是说了一个募资总规模,明确个人投资者可以优先认购,但并没有明确其中多少给机构,多少给个人。那如果个人投资者认购太踊跃,就没有机构什么事啦,因此监管层后来就通过窗口指导的方式,建议基金公司将总规模中的200亿元发售给个人,并为机构留300亿元额度。”上述知情人士称,截至目前,监管层并没有对产品募资总规模的500亿元上限做出调整。如果真的调整募集规模,基金公司也会发布公告。
㈦ 中国已取消中资银行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吗
2018年8月23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资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持续推进外资投资便利化。
该负责人同时强调,在推动落实放宽市场准入的政策过程中,宏观管理部门将不断完善机制建设,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金融监管部门积极推动完善金融领域的安全审查和相关审慎监管机制,维护金融稳定。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需遵守相应机构类型的审慎监管规定外,还应遵守现有和未来中国关于外商投资的基础性法律。
㈧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东最高持股比例(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216条(二)的规定: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应答时间:2021-04-20,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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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资本金的认定标准
项目资本金旨在为资本金以外的债务性资金提供风险缓释,为融资资金提供安全垫。安全保障程度具体取决于融资项目公司现金流水平和风险分配结构两个要素。项目公司现金流水平是“大盘子”,越充足,越能保障债务性资金安全;风险分配结构则通过对不同资金提供方的受偿顺序、偿债进度、分红比例等要素的结构化设计,将风险在各合作方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在项目公司现金流水平充足的前提下,无论其他资金是权益性资金还是债务性资金,均可以为优先级债务资金安全提供保障。基于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的原则,其他资金也可在实质上视为优先级债务的安全垫。简言之,项目资本金认定要依据不同资金来源之间的权责关系,并不完全取决于名义上的资金来源股债性质。
为强化资本金制度的风险约束功能,确定项目资本金认定标准时,不仅要考虑不同资金来源之间的权责关系,还应从宏观审慎角度考虑到项目资本金认定标准的严格程度对杠杆水平和投资风险的可能影响。总体而言,随着市场约束机制不断强化、监管体系日趋完善,单个企业债务失控造成的扩散风险会相应降低。基于赋予各市场主体更多灵活性的考虑,可逐渐放宽项目资本金认定标准。
合理分级项目资本金
根据不同资金来源之间的权责关系以及资金属性,可将项目资本金划分为一级资本金(细分为核心一级资本金和其他一级资本金)和二级资本金。
一级资本金
核心一级资本金主要由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本级预算资金、上级补助资金等各类财政资金,企业的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构成,具有清算时受偿顺序排在最后、不享有收益分配优先权、项目公司不承担分配收益的强制义务等核心特征。在所有资本金类型中,核心一级资本金吸收损失和风险缓释能力最强。为强化风险约束,加强项目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与项目长期战略发展目标的激励相容度,可对核心一级资本金占项目资本金总额的比例设置下限(不低于30%)。
其他一级资本金来源主要是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发行,分类为权益工具的优先股、永续债、REITs等金融工具,具有清偿顺序在普通债务之后、核心一级资本金之前,符合权益工具会计确认原则等核心特征。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创新的发展,可用于补充其他一级资本金的金融工具还会不断出现。当前,基础设施等领域项目资本金筹措面临的困难主要是指核心一级资本金缺乏,而其他一级资本金实际上可以对核心一级资本金提供有益补充,因此有必要积极鼓励使用权益工具充实项目资本金。如果能够做到严格监管、规范使用权益工具并强化信息披露制度,不仅可有效防控金融风险,还有利于扩宽项目资本金来源、真实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鉴于此,可适时放宽国发〔2019〕26号文确定的以权益工具方式筹措的资本金占比上限,建议将其他一级资本金占资本金总额的比例设置为不超过70%。
二级资本金
二级资本金由具有风险缓释功能的劣后级债务性资金构成,其核心特征是按会计制度不属于权益工具,但清偿顺序劣后于普通债券、普通贷款等其他债务。具体资金来源包括不属于权益工具的优先股、永续债、可转换债券等金融负债,清偿顺序劣后的具有债务特征的夹层资本以及股东借款等。尽管从法律形式看,这些资金来源被归类为负债,需履行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但清算时劣后于其他债务,能承担一部分项目风险,因此具有权益性资金的部分特征,被认定为项目资本金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基于上述考虑,可考虑允许符合条件的债务性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但要设置上限。例如,试行初期,二级资本金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10%,待项目资本金审查、信息披露等制度完善后,可以适当放宽上限。
㈩ 什么行业境外投资将受限
过去的2017年,中国企业在酒店、影城、娱乐等领域“买买买”的非理性境外投资行为受到严控,这种态势也将在新的一年持续。2月1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行业在列。
此外,根据发改委披露的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时,须披露最终实际控制人的基本信息。其中包括“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示例”。发改委强调,如果股权架构图难以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应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并补充提供必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