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两个公司都投资了某家公司,那谁是母公司
所谓母公司和子公司,是在全资投入的情况下才存在的概念,即一家企业系由另一家企业全额注资,没有第二家企业或个人投资的情况下,投资方称为母公司,受资方称为子公司。
本提问中讲到的这家受资企业明显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种形式的企业与投资方只是股东关系而非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当然在实际操作中,有的股东本身就是关联企业,因此习惯上与受资方之间也称为子公司和母公司。但如果两家投资方并非关联企业,也就不存在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概念。
在这种情况下,两家投资方都不是受资方的母公司,仅仅是受资方的股东,根据各自的出资比例享受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益。
㈡ 关于公司投资另一家公司(和别人合办)的会计详细分录
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1.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于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2.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于成本法核算。
3.对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重大影响的联营企业适用于权益法。
采用成本法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
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逐项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㈢ 企业之间形成投资关联的关系
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方关系。
主要形式有: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母公司,是指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二)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是指按合同规定经济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 (三)联营企业。 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四)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某人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
(五)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㈣ 母公司是否可以和自己的全资子公司共同投资组建一个新的有限公司产权关系较乱如何规避
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可以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没有问题。主要是关联交易问题需要注意。
产权上并不复杂,各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有各自的财账
㈤ 两个集团公司共同投资一个新公司,新公司是否能同时成为两个投资公司的子公司
两个集团公司共同投资一个新公司,新公司能同时成为两个投资公司的子公司。
㈥ 什么是投资子公司
子公司是在国际商务中指由母公司投入全部或部分股份,依法在世界各地设立的东道国法人企业。子公司在法律上独立于母公司,并拥有独立而完整的公司管理组织体系,因而在经营方面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和一定的灵活性。同时,子公司的经营活动也要受到母公司的间接控制,要服从母公司的总体战略和总体利益的需要。
㈦ 母公司下两个子公司间投资是否能不进行注册资本变更
这个问题只要明确两个基本法律知识就可以得到正确的答案:
1、作为子公司,无论老子是谁(总公司),兄弟是谁(也是子公司),只要自己是独立法人,就有权对外投资;
2、公司对外投资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股权投资,那被投资的企业要发生注册资本的变化,应该到工商办理变更登记;另一种非股权投资,这种投资无需要进行什么注册资本变更;
3、综上所述,你提出的问题如果两个子公司间都是独立法人企业,且是股权投资行为,那被投资的公司一定要去工商办理变更登记的;否则不需要变更。
4、要特别说明的是:对外股权投资必须是公司的自由资金;公司间的互相投资要回避变相反投资现象(实际资金量不增,名义上注册资金增加),具体由工商部门、会计事务所及银行把关;
㈧ 一个公司由另一个公司投资创办,这两个公司是什么关系
一个公司是子公司,另一个公司是母公司。是否控股要具体看股权构成。
㈨ 两个同属一个集团的子公司,但都具有独立法人,能同时参加投标吗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两个或多个子公司能否参与同一项目的竞争,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却赋予了采购人对供应商资格条件进行限制的权利。《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因此,只要符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的供应商,都可以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当然,为了防止围标串标,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来避免,比如广泛发布招标文件,让更多的供应商参与到政府采购活动中。
所以可以进行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