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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工中投资

发布时间: 2021-06-11 16:31:09

① 公众投资者可以认购及交易哪些债券

公众投资者可以认购及交易在本所上市的下列债券:
(1)国债
(2)地方政府债券;
(3)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
(4)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规定条件,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
(6)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

② 面向公众投资者和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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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就是这个债券的评级可能比较低,风险较大,所以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
面向公众投资者发行的一般评级较高

③ A股公众股东是什么

股东性质不同决定目的不同从表面上看,社会公众投资者购买流通股后,成为企业的股东,由此享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企业出资人的所有权利,包括决策权、收益权、知情权等等。然而,这种与发起人股东相同的权利是否就是社会公众股东所追求的目标?笔者认为,发起人股东与社会公众股东虽然同为企业股东,但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投资的性质不同。发起人股东出资创立企业是一种实业投资,采用股份形式是实业投资证券化。社会公众股东购买股票是证券投资,成为企业股东是证券投资实业化。
投资的目标不同。发起人股东经营企业的目标是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发起人股东要通过企业经营获得利润,从企业发展中获得回报。社会公众股东投资股票的目标是获得股息红利及价差。
投资期限不同。一般情况下,上市后发起人股东是长期投资。社会公众股东证券投资是短期投资。
投资替代易难程度不同。实业投资的差异性很大,发起人股东不能轻易地把投资从一个项目转向另一个项目。证券投资同质性很高,社会公众股东不仅可以在众多股票中进行选择,还能在股票、债券等替代产品上比较容易地作出投资选择。
发起人股东和社会公众股东的上述种种区别,使得发起人股东有必要掌握企业的决策控制权,以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行,实现企业发展战略,并以此来保证社会公众股东股息红利的来源。
从实际来看,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尤其类似钢铁、电力、交通、通讯、石化、港口等大型企业,如果因为上市而让广大社会公众股东对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管理有了充分的话语权,那只能是匪夷所思。实力犹如壳牌、埃克森美孚、英国石油等战略投资者,花资数十亿元投资中石化H股,也没有把眼睛盯在中石化的决策控制权上,而是在股息红利、价差上赚了个盆钵满盈后甩手而去。
因此,两类股东的不同性质,决定了各自有必要偏好不同的权利,而不是非要平起平坐。在一定意义上说,强调同股同权,与其说是对社会公众股东的一种给予,不如说是一种捧杀,说得刻薄一点,这种权利犹如劳动力成为商品后劳动者可以自由地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这种自由权利,是被卖后帮着数钱的权利。
利益失衡导致流通股股东利益受损现代金融工具使两类股东的不同投资在形式上取得了一致,表现为同一种股票形式。但从实质来看,发起人股东是股权融资者,社会公众股东是证券投资者。融资者有融资成本账,投资者有投资收益账。

④ 公众投资者不是合格投资者吗

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⑤ 什么是公众存款

就是公众的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中国刑法虽然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一直到1997刑法公布,法律并未对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并未对此进行过司法解释。

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实践中争议主要在于《办法》能否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据。

(5)工中投资扩展阅读:

立案标准

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

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⑥ 什么是A股公众股东

股东性质不同决定目的不同从表面上看,社会公众投资者购买流通股后,成为企业的股东,由此享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企业出资人的所有权利,包括决策权、收益权、知情权等等。然而,这种与发起人股东相同的权利是否就是社会公众股东所追求的目标?笔者认为,发起人股东与社会公众股东虽然同为企业股东,但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投资的性质不同。发起人股东出资创立企业是一种实业投资,采用股份形式是实业投资证券化。社会公众股东购买股票是证券投资,成为企业股东是证券投资实业化。
投资的目标不同。发起人股东经营企业的目标是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发起人股东要通过企业经营获得利润,从企业发展中获得回报。社会公众股东投资股票的目标是获得股息红利及价差。
投资期限不同。一般情况下,上市后发起人股东是长期投资。社会公众股东证券投资是短期投资。
投资替代易难程度不同。实业投资的差异性很大,发起人股东不能轻易地把投资从一个项目转向另一个项目。证券投资同质性很高,社会公众股东不仅可以在众多股票中进行选择,还能在股票、债券等替代产品上比较容易地作出投资选择。
发起人股东和社会公众股东的上述种种区别,使得发起人股东有必要掌握企业的决策控制权,以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行,实现企业发展战略,并以此来保证社会公众股东股息红利的来源。
从实际来看,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尤其类似钢铁、电力、交通、通讯、石化、港口等大型企业,如果因为上市而让广大社会公众股东对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管理有了充分的话语权,那只能是匪夷所思。实力犹如壳牌、埃克森美孚、英国石油等战略投资者,花资数十亿元投资中石化H股,也没有把眼睛盯在中石化的决策控制权上,而是在股息红利、价差上赚了个盆钵满盈后甩手而去。
因此,两类股东的不同性质,决定了各自有必要偏好不同的权利,而不是非要平起平坐。在一定意义上说,强调同股同权,与其说是对社会公众股东的一种给予,不如说是一种捧杀,说得刻薄一点,这种权利犹如劳动力成为商品后劳动者可以自由地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这种自由权利,是被卖后帮着数钱的权利。
利益失衡导致流通股股东利益受损现代金融工具使两类股东的不同投资在形式上取得了一致,表现为同一种股票形式。但从实质来看,发起人股东是股权融资者,社会公众股东是证券投资者。融资者有融资成本账,投资者有投资收益账。
融资者的成本参照系是其他渠道的融资成本。企业融资方式有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内部融资的成本远远低于外部融资,当内部融资不能满足资金需求时,企业才转向外部融资。企业外部融资主要有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两种形式。股权融资与债务融资相比,除了具有长期性、不可逆性的特点外,还有无固定付息负担的特点。因此,如果只有股权融资的这些特点,而没有相关的制度硬性约束和股权文化软约束,股权融资就有可能演变为无成本融资或微成本融资,从而产生股权融资冲动,严重损害股市的健康运行和投资者的利益。这是市场组织者、设计者必须正视的。
股权融资的成本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是让投资者同比例分享企业净资产的增长和价值的提升,也就是分享股票内在价值的提升;二是股息红利的资金流出。发起人股东对前一种成本以不失决策控制权为限;对后一种成本,发起人股东要以其他融资方式的现金流出作参照进行控制。而决策控制权掌握在发起人手中,也使这种控制成为可能。当然,在考虑资金流出成本时,融资者还会结合前一种成本作出舍取。因此,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心理上,以股息红利方式支付的资金流出,是以其他长期融资方式的资金流出为上限。否则,融资者也就没有必要以股权进行融资了。目前我国其他长期融资方式中以银行长期贷款为主要形式,因此,可以把银行长期贷款利息水平作为股权融资股息红利支出的理论上限和融资者的心理上限。
投资者的收益参照系是其他投资产品的收益水平。投资产品的收益有固定收益、浮动收益和不确定收益之分。普通股票的收益水平是不确定的。不确定性在形式上表现为:除了股息红利收益外,还有股票内在价值的提升;在时间上表现为年度之间的收益水平不均衡。这种不确定性,加剧了投资者之间在二级市场上对价差的博弈程度,一部分投资者赢了,另一部分投资者输了。这一现象又在一定程度上冲淡了人们对融资者给予投资者的收益回报的关注。进而容易使人们忽视股票的价值基础,而使股票演变成为一种投资者之间博弈价差的工具,从而使投机成为股市的主旋律,严重损害股市正常功能的发挥和投资者的利益。这也是市场组织者、设计者必须警惕的。
投资者购买股票,承担着比购买其他固定收益品种更高的风险,自然想得到高回报。尽管有股票内在价值提升和股息红利两种回报,但股票内在价值提升的标准模糊,并且通过二级市场的博弈,这种内在价值的提升表现为变化不定

⑦ 公众投资者不能参与交易的债券是

你好,合格投资者可以认购和交易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及挂牌转让的全部债券,但下列债券仅限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认购及交易:
(1)债券信用评级在AAA以下(不含AAA)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不包括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
(3)资产支持证券;
(4)本所认可的其他仅限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认购及交易的债券。

⑧ 什么是公众投资者

就是群众投资者 散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