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某企业2008年发生下列业务: (1)销售产品收入2000万元;取得国债利息收入3万元; (2)接受捐赠材料一
(1)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
企业会计利润=2000+3+20+3.4+60+10-1000-500-300-50-40=206.4万元
(2)该企业对收入的纳税调整额
取得国债利息收入3万元,应调减应纳所得额。
(3)该企业对广告费用、招待费和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额
广告费调整额
以销售营业收入(2000+10)万元为基数,不能包括营业外收入。
广告费限额=(2000+10)×15%=301.5万元;广告费超支400-301.5=98.5(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8.5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该企业对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额
招待费扣除限额计算:①80×60%=48(万元);②(2000+10)×5‰=10.05(万元)
因10.05<48,所以招待费扣除限额为10.05万元,超支=80-10.05=69.95(万元)
业务招待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9.95万元。
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额
直接对私立小学的捐赠不得扣除;行政罚款不得扣除。
捐赠限额=206.4×12%=24.768(万元)
该企业20万元公益性捐赠可以扣除;对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额13(10+3)万元
三项共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1.45(98.5+69.95+13)万元
(4)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06.4-3+98.5+69.95+13=384.85(万元)
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384.85×25%=96.2125(万元)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即新产品开发费用70万元的处理问题,题目中没有给这部分开发费用是否符合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如果符合加计扣除的规定,在经过税务机关备案后应予以加计扣除,这样的话,
应纳税所得额=384.85-70*50%=349.8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349.85*25%=87.4625万元
Ⅱ 国债利息收入计免征企业所得税,利息收入是指票面利息收入,还是按摊余成本计算的实际利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以下公式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即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未经备案,企业不能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二)取得财政部国债利息收入的明细资料及凭证。
Ⅲ 收到国债利息收入,会计分录怎么做
收到利息时的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贷:短期投资-债卷投资、投资收益-(利息)。
Ⅳ 某企业2009年度利润总额为315万元,其中国债利息收入15万元,实际分配并发放工资为230万元。
(315-15)*25%=75
Ⅳ 【例题4.单选题】某企业利润总额为41万元,投资收益包括国债利息为5万元,营业外支出包括赞助支出3
41-5(国债利息为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入)+3+1(赞助、罚款不得税前扣除)=40万元.
所得税:40×25%=10万元
答案 D 10万元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Ⅵ 国债利息收入应计入什么科目
国债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债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国债利息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计提时:
借: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实际收到的时候:
借:银行存款等
贷:应收利息
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
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
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Ⅶ 国债利息收入1000元计算个人所得应纳税额
某个人6月取得国债利息收入属于个人所得收入。
某个人6月取得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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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甲公司2010年度利润总额为220万元,其中包括本年收到的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
给你个例题,你看下就会了。甲公司2010年度利润总额为210万元,其中包括本年收到的国债利息收入70万元。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该公司当年按税法核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实发工资为200万元;当年的营业外支出中,有20万元为税款滞纳金支出。公司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年初数为40万元,年末数为50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年初数为25万元,年末数为35万元。除上述事项外,甲企业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要求:
(1)计算甲公司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甲公司2010年度应交所得税额。
(3)编制甲公司应交所得税的会计分录。
(4)计算甲公司2010年度实现的净利润。
(5)编制甲公司年末结转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分录。(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1)甲企业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10-70 20=16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不需要纳税,因此应该作纳税调减;按税法核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实发工资为200万元,不需要作纳税调整;当年的营业外支出中,有20万元为 税款滞纳金支出,按照税法规定不能从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 (2)甲企业2010年度应交所得税额=160?25%=40(万元)(3)借:所得税费用40递延所得税资产10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40递延所得税负债10(4)甲企业2010年的净利润=210-40=170(万元)(5)结转所得税费用 借:本年利润40贷:所得税费用40
Ⅸ 某企业2010年度利润总额1800万元,其中本年度国债利息收入200万元,已计入营业外支出的税收滞
应该是:1800-200+6=1606
1606*0.25=401.5
利润总额1800万元已经包括本年度国债利息收入,要减去,营业外支出的税收滞纳金不能扣除,所以要加上!
Ⅹ 什么是国债利息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债而取得的利息所得,相对于企业经营国债的所得,即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债的所得而言,前者免税,后者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的注意事项:
企业持有的除国务院财政以外部门发行的债券利息收入不免税。如企业持有的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持有的各种企业债券利息收入不免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债券利息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二级市场上转让国债所取得的收益以及企业代销国债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均不属于国债利息收入,均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