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维护投资者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
第三条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订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政策。
第四条 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为财政部开发和维护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用于管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配和接收、核对、记录承销团成员销售和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数据;制定数据传输规范,下发系统参数;协助财政部完成资金清算;提供管理信息和投资者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复核查询服务等。 第五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对象为个人。承销团成员不得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任何机构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可按照本办法等规定持有投资者提前兑取的储蓄国债(电子式)。
第六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以100元面值单位发行和办理相关业务。
第七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从开始发行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财政部于付息日或还本日通过承销团成员向投资者支付利息或本金。
第八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按实际天数计息,不计复利(具体计息规则见附1)。本办法生效前发行的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计息规则按原办法执行。
第九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不可流通转让,可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
第十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托管,国债登记公司为一级托管机构,承销团成员为二级托管机构。国债登记公司和承销团成员分别对一级和二级托管账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十一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资金清算,财政部与承销团成员进行一级资金清算,承销团成员与投资者进行二级资金清算。二级资金清算通过投资者指定的人民币结算账户进行。 第十二条 承销团成员通过各自营业网点柜台和其他经批准的渠道,为投资者办理以下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
(一)为投资者开立个人国债二级托管账户(以下简称个人国债账户),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和个人国债账户相关业务。
(二)为投资者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资金清算。
(三)为投资者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付息、还本、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质押贷款等业务,为投资者开立储蓄国债(电子式)持有证明(财产证明)。
(四)进行储蓄国债(电子式)政策宣传,为投资者提供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条件、业务操作规程等信息咨询和国债托管余额查询等服务。
承销团成员应开发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处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处理系统)用于支持上述业务的办理。
第十三条 投资者首次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在承销团成员开立个人国债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期次、数量及变动等情况。投资者在同一承销团成员只能开立一个个人国债账户。
如投资者已经在承销团成员开有个人国债账户用于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投资者可以直接使用该账户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无需重复开户。
第十四条 个人国债账户比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 实行实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十五条 国债登记公司和承销团成员应依法为投资者个人国债账户信息以及账户内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情况保密。
第十六条 投资者可到账户所在的承销团成员注销本人托管余额为零的个人国债账户。对于连续5年余额为零的只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的个人国债账户,承销团成员有权予以注销。
第十七条 投资者不可在承销团成员之间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转托管。
第十八条 投资者开立个人国债账户时,需在同一承销团成员指定一个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个人国债账户的资金清算账户。投资者可变更资金清算账户。资金清算账户与个人国债账户的开户人须为同一人。
第十九条 投资者可于发行期内到个人国债账户所在的承销团成员认购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单一个人国债账户认购的单期储蓄国债(电子式)数量不得超过当期国债个人国债账户最高购买限额。
第二十条 投资者成功认购储蓄国债(电子式)后,承销团成员应向投资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确认书》(标准单据格式见附2)。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可在发行期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到原购买国债的承销团成员提前兑取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储蓄国债(电子式)。投资者办理提前兑取只能按照当期国债提前兑取条件计息,并且要按照提前兑取本金的一定比例向承销团成员支付手续费。承销团成员确认储蓄国债(电子式)数量及相关手续无误后,应立即向投资者支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承销团成员应于付息日或还本日营业开始前向投资者资金清算账户足额划付利息或本金。
第二十三条 由于个人资金清算账户注销或者账户信息错误导致无法正常完成二级资金清算,承销团成员应将无法支付的资金设专户保留,待投资者补齐相关手续后再行支付。
第二十四条 因法院判决而扣划给其他个人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承销团成员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判决结果办理非交易过户;因法院判决扣划给非个人的储蓄国债(电子式),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判决结果变现后划转资金。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在办理开户、认购、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时,承销团成员应及时在其业务处理系统中准确记录个人国债账户和账户内储蓄国债(电子式)变动情况,并保留完整的指令记录。
如投资者通过营业网点柜台办理上述业务,承销团成员应在办理完上述业务后向投资者提供纸质业务单据,并保留投资者书面指令备查。
第二十六条 承销团成员应至少通过营业网点柜台和电话为投资者提供个人国债账户内储蓄国债(电子式)变动情况及托管余额查询服务,承销团成员记载的并经国债登记公司核查通过的个人国债账户内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为投资者持有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数额。国债登记公司应建立电话语音查询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复核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对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有疑问的,应先向个人国债账户所在的承销团成员提出咨询;未能解决的,可向当地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反映;仍未能解决的,可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反映。
第二十八条 法定节假日承销团成员应办理提前兑取和还本付息业务。如法定节假日在发行期内,承销团成员还应办理个人国债账户开户和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业务。
第二十九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付息日和还本日前若干个工作日起,停止办理当期国债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与债权转移相关业务和国债质押,付息日起恢复办理。
第三十条 承销团成员不得就个人国债账户开户及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服务收取费用。投资者申请开通个人国债账户的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功能,承销团成员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承销团成员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个人国债账户凭证的挂失补办和开立财产证明可收取手续费,其中,提前兑取手续费率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其他三项收费标准由各承销团成员根据相关监管要求执行。办理其他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如需收费,须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承销团成员不得因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资金清算而对相关资金清算账户增加收费。 第三十一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采用代销方式发行,每期储蓄国债(电子式)的发行数量不超过当期国债最大发行额。发行期内,承销团成员在取得的发行额度内对投资者销售,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理销售。发行期结束后,承销团成员未售出的发行额度由财政部收回注销。
第三十二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为基本代销额度和机动代销额度,分别按照计划分配和竞争性抓取的方式分配给承销团成员。具体方式为:
(一)发行开始前,财政部将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最大发行额的全部或部分作为基本代销额度,按比例分配给承销团成员。未分配的发行额度作为机动代销额度供承销团成员在发行期内抓取。
(二)发行期内,承销团成员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系统联网方式按有关规则抓取机动代销额度。抓取申请按时间优先原则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承销团成员反馈。承销团成员违反规则抓取机动代销额度将被暂停或终止当期国债发行额度抓取。
(三)发行期每日日终,如承销团成员当日实际销售量大于日初未售出基本代销额度,应将未售出发行额度全部退回财政部;如承销团成员当日实际销售量小于或等于日初未售出基本代销额度,应将当日抓取机动代销额度全部退回财政部。
(四)发行期内,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调减销售进度缓慢的承销团成员未售出基本代销额度,调减出的发行额度作为机动代销额度供竞争性抓取。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公告日至发行开始日前一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取消发行。发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当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未售出发行额度由财政部收回注销。
第三十四条 承销团成员应按要求向财政部及时足额缴纳发行款,财政部按双方约定向承销团成员支付手续费。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提前兑取的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一级资金清算方式分为定期清算和不清算两种。定期清算指,投资者提前兑取储蓄国债(电子式)由承销团成员暂时持有,财政部在指定日期与承销团成员清算资金,并注销相应债权。不清算指,投资者提前兑取储蓄国债(电子式)由承销团成员持有到期。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不晚于付息日或还本日前一个工作日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储蓄国债(电子式)利息或本金。
第三十七条 承销团成员应于每日营业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数据传送至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国债登记公司应对承销团成员传送的业务数据进行核查,并于次日向承销团成员反馈核查结果。承销团成员应于收到反馈当日完成全部数据核对和账务调整工作。
第三十八条 承销团成员首次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前,应将下列材料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一)本单位业务处理系统开发方案。
(二)业务处理系统内部测试报告和国债登记公司出具的联网测试报告。
(三)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单据和相关收费标准。
(四)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如上述各项材料内容发生变更,承销团成员应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九条 不再具备承销团成员资格的机构,对其托管的尚未到期的储蓄国债(电子式),应按规定继续办理除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以外的各项业务,并做好相关国债托管和资金清算工作。 第四十条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承销团成员和国债登记公司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对承销团成员当地分支网点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经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债登记公司可对承销团成员的二级托管账务进行核查,承销团成员应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承销团成员在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过程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与财政部签订的国债承销协议执行,情节严重的,财政部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予以通报,并按照国债承销协议的规定暂停或者终止其执行协议。
在做出最终处理决定前,财政部有权要求承销团成员暂停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业务。
第四十三条 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过程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财政部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予以通报,并建议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以下术语在本办法中的含义是:
(一)发行期:指对于具体期次的储蓄国债(电子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承销团成员向投资者销售当期国债的时间。
(二)提前兑取:指投资者于发行期结束后至还本日前的规定时间内,到原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承销团成员兑取未到期国债的行为。
(三)质押贷款:指投资者以持有的储蓄国债(电子式)为质押品,向原购买国债的承销团成员贷款的行为。
(四)非交易过户:指投资者或相关利益方因法院扣划、抵债、赠予、遗产继承等非交易原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程序,通过承销团成员办理个人间储蓄国债(电子式)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国债登记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已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09〕73号)发行的储蓄国债(电子式),仍执行财库〔2009〕73号文件有关规定。
附:1.计息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确认书标准单据格式 计息规则
一、一般原则
1. 一年按当年实际天数计算。
2. 票面年利率和由此计算出的提前兑取执行利率的小数保留位数均按以下规定执行:计算过程保留14位,计算结果保留2位(指百分数,例:2.51%),保留位数以下4舍5入。
3. 付息日应计利息、还本日应还本金、提前兑取应计利息和应扣利息以元为单位,计算过程保留14位小数,计算结果保留2位小数(至分),保留位数以下4舍5入。
4. 提前兑取执行利率和应扣除天数根据实际持有时间(从起息日计算至资金清算日,算头不算尾)和当期国债发行通知规定的分档执行。
5.对于提前兑取一级资金清算,提前兑取结算金额=提前兑取面值金额+提前兑取应计利息-提前兑取应扣利息
对于提前兑取二级资金清算,提前兑取结算金额=提前兑取面值金额+提前兑取应计利息-提前兑取应扣利息-提前兑取手续费
二、固定利率定期付息储蓄国债(电子式)计息公式
其中,f为每年付息次数。
其中,执行利率根据实际持有时间,可取0或者票面年利率,下同。
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为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计算的第N+1个整年度的实际天数(N为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计算的持有整年数,如持有不满一年,N=0)。从上一付息日起实际持有天数为从上一付息日(含)至资金清算日(不含)的实际天数。如提前兑取资金清算前该期国债从未付过息,上述计算时,上一付息日为起息日。
其中,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为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计算的第N+1个整年度的实际天数(N为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计算的持有整年数,如持有不满一年,N=0)。
三、固定利率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储蓄国债(电子式)计息公式
其中:N为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计算的持有整年数,如持有不满一年,N=0。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为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计算的第N+1个整年度的实际天数。当前计息年度实际持有天数为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计算的第N+1年首日(含)计算至资金清算日(不含)的实际天数。
其中: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为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计算的第N+1个整年度的实际天数(N为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计算的持有整年数,如持有不满1年,N=0)。 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电子式)
认购确认书标准单据格式
一、单据正面式样
二、单据背面文字
客户须知
一、本确认书并非债权凭证,仅用于账务核对,丢失并不影响对国债的所有权。
二、本国债实行实名制,不可流通转让,但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兑取或质押贷款。
三、提前兑取要做一定的利益扣除并交纳相应的手续费。
四、付息日和还本日前若干个工作日起开始停止办理提前兑取业务,付息日起恢复办理。
五、若计息方式为固定利率,则执行利率为票面利率。
六、客户可通过在柜台打印对账单或者拨通承办银行客户服务电话查询自己国债余额变动情况。
七、客户可在认购次日起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语音复核查询查询自己国债余额变动情况。
三、印制说明
1. 凭单规格:175×100(mm)
2. 边距:左10mm,右10mm,上0mm,下3mm。
3. 行标:XXXX银行为各行印制行标之处。
4. 颜色:字体颜色除各银行行标之外均为黑色,纸张颜色统一为白色。
5. 字体:表单标题为隶书小三加粗,其余为宋体五号,最左侧一列加粗。
四、打印说明:
1. 若计息方式为固定利率,则该栏打印:固定利率,票面利率:x%。
2. 最后一栏由银行自行选择打印要素,银行签章为必选项,可选项包括经办、复核和客户签字等。
3. 需要复写打印多联的银行第一联(客户联)必须按统一要求,银行留存各联字体颜色和纸张颜色各行自定。
五、使用说明:
各承销团成员可在2013年12月31日前继续使用符合《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09]73号)规定格式的认购确认书为客户办理业务。从2014年1月1日起,所有认购确认书格式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
⑵ 对《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如何理解
有关于定期存款的事项:
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
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有其身份证明,其利率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取款人还需在支付的凭单上签具支取人姓名;
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可以根据需要办理部分提前支取,验证手续不变,其利率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结付,留存部分按原存日期、原订利率到期支取时结付;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每张存单只有一次可实行部分提前支取,已办理部分提前支取的,储蓄机构在已支付的存款单及留存部分新开的存款单上均注明”部分提前支取“字样。(2011年3月1日后,在银行的整存整取存款,不管是之前存的还是之后存的,可以无限次部分提取,不再限定一次)。
⑶ 国债余额管理的国债规定
国务院在关于实行国债余额管理的报告中说,自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以来,我国一直采取逐年审批年度发行额的方式管理国债。这种管理方式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年度国债发行额不能全面反映国债规模及其变化情况,控制年度国债发行额不利于合理安排国债期限结构,不利于促进国债市场平稳发展,不利于财政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不利于提高国债管理效率。
⑷ 327国债事件感想
很久以前,有个法老梦见将有七年的饥荒要降临埃及大地,一个叫约瑟夫的年轻人给他解梦,想出了预防计划,即对谷物运用远期买入对冲。饥荒居然真的出现了,这个计划拯救了埃及人民,同时也给人们留下了这样的观点:期货市场仅局限于农业领域。直到1972年5月16日,在芝加哥商业交易所 (Chicago Mercantile Exchange)的国际货币市场上引入金融期货,这个观念才被打破。
金融期货是20世纪70年代金融领域的两个重大突破之一它包括利率期货、指数期货、货币期货。在国外成熟的期货市场上,金融期货的交易额占到80%以上。
我国曾对几种金融期货分别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尝试:1992年6月1日,上海外汇调剂中心率先推出外汇期货交易;1993年3月10日,海南证券交易中心首次推出深圳股份综合指数期货的A股指数期货。这两种期货交易由于推出的时机不成熟,不久就被关闭。
一筹莫展之际,一些有识之士走出国门到大洋彼岸的美国转了一圈,突然发现了一个非常成功的金融衍生工具:国债期货.1976年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推出了91天短期美国政府券期货。国债被称为“金边债券”,由政府发行保证还本付息,信用好,安全性极强,流动性好.美国财政部成为国债期货强有力的支持者.考察者由喜上眉梢.,喜滋滋小心翼翼地把这个宝贝捧回了国内,不料,从此掀开了327事件的序幕,中国证券史上最黑暗的时刻即将来临了.
福兮,祸之所倚
当时我国国债发行极难。1990年以前,国库券一直是靠行政分配的方式发行的。国债的转让流通起步于1988年,1990年才形成全国性的二级市场。1992年底,国库券的转让价格大大跌破面值,5年期券只标80多元,扣除应有利息,已蚀本金20多元。这时票贩子倒成了好人,他们以高于财政部二级市场转让价格收购群众的国库券。我国从1981年到1995年间,发行国债4509。33亿,个人投资者普遍把国债作为一种变相的长期储蓄存款,很少有进入市场交易的兴趣。
通过多次国际考察,决策者对国际金融市场有了较多的了解,感觉应当有金融工具的创新。在当时的体制框架内和认识水平上,搞股票指数期货是不可能的,而国债的发行正在受到国家的大力鼓励。借鉴美国的经验,1992年12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设计并试行推出了12个品种的期货合约。上交所认为通过金融工具创新,能够带动国债市场的发展,这是比较容易获得高层支持的。国债是固定利率,风险会小一点,搞期货比较容易控制。还有一个小秘密,当时证监会成立不久,这类事还管不到,趁早干起来,免遭以后申报、审批之苦。
国债期货试行的两周内,交易清淡,仅成交19口。1993年7月10日,情况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这一天,财政部颁布了《关于调整国库券发行条件的公告》,公告称,在通货膨胀居高不下的背景下,政府决定将参照中央银行公布的保值贴补率给予一些国债品种的保值补贴。国债收益率开始出现不确定性。国债期货市场的炒作空间扩大了。1993年10月25日,上交所重新设计了国债期货合约的品种和交易机制,国债期货交易向社会公众开放,北京商品交易所在期货交易所中率先推出国债期货交易。
1994年10月以后,中国人民银行提高3年期以上储蓄存款利率和恢复存款保值贴补,国库券利率也同样保值贴补,保值贴补率的不确定性为炒作国债期货提供了空间,大量机构投资者由股市转入债市,国债期货市场行情火爆。1994年全国国债期货市场总成交量达2。8万亿元。占上海证券市场全部证券成交额的74。6%。1994年至1995年春节前,全国开设国债期货的交易场所陡然增到14家,成交总额达28000亿元。这种态势一直延续到1995 年,与全国股票市场的低迷形成鲜明对照。从1995年1月到5月17日由中国证监会宣布停止的4个多月时间里,上交所国债期货的交易量达到49686。 09亿元,是上交所1995年全年股票交易量的16倍。
国债期货的巨大成交和较强的流动性,带动了整个国债市场的发展:1、促进了国债现货市场的发展,统计显示,国债期货推出前的93年1月到5月,国债现货成交总额为21亿元,日成交0。19亿元,国债期货推出后的1994年同期国债现货成交总额达到378亿元,日均成交3。74亿元,分别是前者的 18。5倍和19。7倍,大大提高了市场的流动性。2、促进了国债价格的发现,国债期货推出后,对现货的价格带动明显,市场中以1992年5年期为代表,国债现券从1994年1月开始走出长期滞留的面值最低谷,并在随后一年出现了25%的升幅。一些和约价格得到了正常发现,国债期货市场价格发展为我国国债发行规模、年收益的确定、期限结构安排等都提供了决策依据。
形势似乎一片大好。但问题出在“327国债期货合约”上。
祸起萧墙——疯狂的8分钟
“327” 是“92(3)国债06月交收”国债期货合约的代号,对应1992年发行1995年6月到期兑付的3年期国库券,该券发行总量是240亿元人民币。
由于期货价格主要取决于相应现货价格预期。因此,影响现货价格的因素也就成了期货市场的炒作题材。影响1992年三年期国债现券价格的主要因素有:
(1)基础价格:92(3)现券的票面利率为9。5%,如果不计保值和贴息,到期本息之和为128。50元。
(2)保值贴补率:92(3)现券从1993年7月11日起实行保值,因而,其中1995年7月份到期兑付时的保值贴补率的高低,影响着92(3)现券的实际价值。
(3)贴息问题:1993年7月1日,人民币三年期储蓄存款利率上调至12。24%,这与92(3)现券的票面利率拉出了2。74个百分点的利差,而1994年7月10日财政部发布的公告仅仅规定了92(3)等国债品种将与居民储蓄存款一样享受保值贴补,并未说明92(3)现券是否将随着储蓄利率的提高进行同步调整。因此,92(3)现券是否加息成为市场一大悬念,直接影响92(3)现券的到期价值。
(4)1995年新券流通量的多寡也直接影响到92(3)期券的炒作,由于上海证交所采用混合交收的制度,如果新券流通量大,且能成为混合交收的基础券种,那么,空方将有更多的选择余地,市场将有利于空方,如果相反,则对多方有利。
这些价格的不确定因素,为92(3)期全的炒作提供了空间。
与当时的银行存款利息和通货膨胀率相比,327的回报太低了。于是有市场传闻,财政部可能要提高327的利率,到时会以148元的面值兑付。
但管金生不这样看。管金生何许人也? 1988年上海三大证券公司成立,分别是上海人行的申银、交行的海通和股份制的万国。1993年首批证券商业信用评比,万国获得国内惟一最高级别AAA信用等级,在当时拥有270多家会员的上交所万国独占16。7%的交易额。万国是券商的老大,万国有一句广告词:“万国证券,证券万国”。管是这个王国的国王,有“证券教父”之称。他认为第一,国家将抑制通货膨胀作为95年经济工作的重点,因此通货膨胀回落必然会导致保值贴补率的回落;第二,对92(3)国债的贴息将增加财政支出十几亿元,因此不可能贴息;第三,1995年新国债发行额度将在1500亿元左右,比去年增加50%,因此,流通梁必然较大。于是管率领万国证券做空。
1995年2月“327合约”的价格一直在147。80元—148。30元徘徊。多空双方在148元附近大规模建仓,327品种未平仓合约数量逐渐加大。市场潜伏的危机已经到了一触即发的地步。23日,提高327国债利率的传言得到证实,百元面值的327国债将按148。50元兑付。高层想的多是国库券的发行和兑付,也许根本忘了下面有个国债期货市场。但国债的利率一浮动,疯狂就开始了。
2月23日上午一开盘,中经开率领的多方借利好用80万口将前一天148。21元的收盘价一举攻到148。50元,接着又以120万口攻到149。10元,又用100万口攻到150元,步步紧逼。
一直在327品种上与万国联手做空的辽国发突然倒戈,改做多头。327国债在1分钟内竟上涨了2元,10分钟后共上涨了3。77元。327国债每上涨1元,万国证券就要赔进十几个亿。按照它的持仓量和现行价位,一旦到期交割,它将要拿出60亿元资金。毫无疑问,万国没有这个能力。管金生铤而走险,16时22分13秒突然发难,先以50万口把价位从151。30元轰到150元,然后用几十万口的量级把价位打到148元,最后一个730万口的巨大卖单狂炸尾市,把价位打到147。50元。
在最后8分钟内,万国共砸出1056万口卖单,面值达2112亿元国债。而所有的327国债只有240亿。光是操作就让人感叹,十个手指要多么灵活才能敲进这么多指令?据统计,当日上交所国债期货共成交8539亿元(含最后8分钟),其中80%的交易属于上海万国抛空的“327”品种。这个行动令整个市场都目瞪口呆,若以收盘时的价格来计算,这一天做多的机构,包括象辽国发这样空翻多的机构都将血本无归,谁能想到自己买的是泥饭碗,但是却必须还一个金饭碗。而万国不仅能够摆脱掉危机,并且还可以赚到42亿元。可以说,那天所有国债期货的入市者在“天堂”和“地狱”间走了一回。
当噩梦醒来后
上海著名的外白渡桥西端黄浦路15号,正门墙壁上铜牌罗列,而最能显现历史价值的无疑还是中间一块,上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原址(1990.12.19—1997.12.18)”。门上的漆色已略显斑驳。举步而入,一面开市铜锣静静地悬在那里——已是文物。作为上海证交所的创始人和第一任总经理,尉文渊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史上一个激动人心的时刻,第一次敲响了这面锣。那正是1990年的岁末,他35岁,号称 “全球交易所中最年轻的老总”.
1995年年初,他正好到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出访。按日程应当2月28日回国,但想到工作上许多事没有安排,所以提前于22日回到国内。不料第二天,也就是2月23日,就发生了“国债327事件”。 历史悄悄地将他的证券业生涯打上了一个休止符。
尉刚回国,就有人说国债期货可能会有问题。但他当时没有在意。23日早晨一开市,果然市场上是全线向上行情。他正在办公室与人洽谈交易所购买外滩市政府大楼的事,交易部负责人报告说国债期货交易异常,有人一下子下单200万口。后来查明是辽宁国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无锡国泰恶意炒做。当天下午,他陪证监会期货部主任耿亮在场内。耿说证监会刚向财政部拿下国债期货的管理权,国债期货管理办法修改完了,准备发布。尉正在为此高兴,突然发现市场上气氛不对劲,各地国债市场都是向上的突破性行情,“327”价格大幅下跌,交易量突然放大了许多。出事了!管理办法太晚了!
尉文渊做梦都没有想到贴息,美联储调息时都是0。25%地调,咱们一下子竟然就是5个百分点。他第一个反应就是立刻发通知,随手抓了一张电脑打印用过的废纸,写了几句话发了出去,大意是说国债期货交易发生异常情况,经初步调查,发现有严重的蓄意违规迹象,交易所正在进一步调查了解。
证监会让上交所自己处理。夜里11点,尉文渊正式下令宣布23日16时22分13秒之后的所有327品种的交易异常,是无效的,该部分不计入当日结算价、成交量和持仓量的范围,经过此调整当日国债成交额为5400亿元,当日327品种的收盘价为违规前最后签定的一笔交易价格151。30元。
上海证交所的这一决定曾经在市场上引起了一定的非议,协议平仓更是有违于市场经济的原则,但是实际上万国并无700万口这样巨量的持仓,因此这一决定最大限定地保护了万国,避免几个月后一场金融风潮在我国的发生。
当时上交所规定个人持仓不得超过3万口,机构不得超过5万口,因为万国信誉好,允许多开,但是只允许开40万口。实际上那天万国开了200万口。上交所没有公布管和万国的名字,但是万国在劫难逃,如果按照上交所定的收盘价到期交割,万国赔60亿元人民币;如果按管自己弄出的局面算,万国赚42 亿元;如果按照151。30元平仓,万国亏16亿元。
2月24日,上交所发出《关于加强国债期货交易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就国债期货交易的监管问题作出六项规定,,即1、从2月24日起,对国债期货交易实行涨跌停板制度,2、严格加强最高持仓合约限额的管理工作,3、切实建立客户持仓限额的规定,4、严禁会员公司之间相互借用仓位,5、对持仓限额使用结构实行控制;6、严格国债期货资金使用管理。同时,为了维持市场稳定,开办了协议平仓专场。
2月25日下午3时,海通证券公司总经理汤仁荣将他的《紧急建议》传真给人总行副行长戴相龙证监会副主席李剑阁财政部国债司司长高坚,提议关闭国债期货市场。
3月份全国“两会”召开了之际,全国政协委员、著名经济学家戴园晨发言,要求对万国的违规予以严肃的查处。
5月17日,中国证监会鉴于中国当时不具备开展国债期货交易的基本条件,发出《关于暂停全国范围内国债期货交易试点的紧急通知》,开市仅两年零六个月的国债期货无奈地划上了句号。中国第一个金融期货品种宣告夭折。
9月15日,尉文渊也不得不离开了上交所。1999年有一次他与现任中国证监会秘书长屠光绍同机飞北京,屠说那个年代是“出英雄”的年代。龚浩成听说后加了一句:“也是出问题的年代。”尉2000年又公开在媒体亮相时身份已变成158海融证券网的CEO,但他常感慨地回想起“327国债事件”,也许因为那是他的“滑铁卢”。
9月20日,国家监察部、中国证监会等部门都公布了对“327事件”的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决定说,“这次事件是一起在国债期货市场发展过快、交易所监管不严和风险控制滞后的情况下,由上海万国证券公司、辽宁国发(集团)公司引起的国债期货风波。”决定认为,上海证交所对市场存在过度投机带来的风险估计严重不足,交易规则不完善,风险控制滞后,监督管理不严,致使在短短几个月内屡次发生严重违规交易引起的国债期货风波,在国内外造成极坏的影响。经过四个多月深入调查取证,监察部、中国证监会等部门根据有关法规,对有关责任人分别做出了开除公职、撤消行政领导等纪律处分和调离、免职等组织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规定的证券机构进行经济处罚。(有关此事件与国债期货的宏观政策、法律和规则设计等问题的分析,请参见本期”衍生市场与法律”栏目董华春的文章《春天花会开——浅谈我国国债期货发展及法律问题》)
1996年4月,万国不得不与它当年最强劲的竞争对手申银证券公司合并。1997年1月,管金生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7年。
春天在哪里
在“327”国债期货风波发生之前,中国期货市场的迅速发展。中国的期货交易从思想准备到具体付诸实施,不足10年的时间。这期间,各类期货交易所达到20多家,期货经纪公司达360多家,成交金额达几千亿人民币。我们用了不到10年的时间走了发达国家100多年走过的路程。世界最大的金属交易所伦敦金属交易所总裁沃尔夫认为“中国已经有了真正的期货交易”,日本期货协会理事长森正治对中国期货交易发展之快感到“十分震惊”,香港期货交易所执行总裁黎佳俊对上海交易所负责人说:“你们已经走在我们前面了。”但是判断一个国家期货交易发展的快与慢,不能光看数量,更要看质量。交易所的丰厚利润,使管理者、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大大淡化,一味追求市场规模和交易量,放松了风险控制这个期货市场的生命线,终于导致了“327”风波的发生,并葬送了国债期货这个大品种。“327”是人们心中永远的痛,以致于有段时间一提到期货人们总会联想起欺诈、疯狂和混乱。事件发生之后,政府监管部门、各交易所均健全了交易保证金控制制度、涨跌停板制度等规章制度,并建立了诸如持仓限量制度、大户申报制度、浮动盈利禁开新仓等的交易风险控制制度。“327”国债期货风波以其惨痛的教训,成为中国期货市场重视风险管理的开端。
笔者认为经过几年的发展,目前恢复国债期货交易的可行性条件已逐渐具备。
首先我国利率市场化程度进一步加强.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已放开,其次是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可以流动,再次国债回购市场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回购利率已成为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利率形式。在国债发行上1996年开始采用了公开招标形式,由承销商竞争投票确定国债发行价格与收益率。国债二级市场交易不断扩大,国债保值补贴率被取消,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于1996年4月1日启动,这一切都大大促进了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其次,国债发行和交易、结算制度趋于完备。1996年国债发行方式上采用招标发行的方式,由于承销商对市场的预期不同,因此在招标中收益率是不确定,这就带来了收益率风险,为国债期市开展提供了依据。在交易机构上形成了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在交易、结算上形成了全国国债统一托管结算系统;投资队伍随着金融知识的普及逐渐成熟。
再次,宏观经济不断好转,市场外部条件得以改善。1995年国债暂停的一个原因是宏观经济环境恶化,通货膨胀居高不下,导致保值贴补率不断提高。随着我国宏观经济软着陆的成功,我国物价指数大幅回落,宏观经济出现了低通货、高增长的良好局面,保值补贴率被取消,国债市场发展得到政策的大力支持,财政部又推出国债专用帐户、降低交易费用等。
从1995年到2000年,是中国170余家期货企业日子极不好过的6年,监管层也整整思考了6年。2000年12月29日,中国期货业协会终于成立。经济学家戴园晨说,这一天象征着10年来风雨飘摇的期货业终获肯定,现在期货业再也不是“私生子”了。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的到会本身就是一个积极的信号。一家期货公司的老总评价说,10年来期货业的任何一次会议都从未见过国家监管部门尤其是证监会领导的身影。“周小川能来,说明期货业的春天不远了。”包括董辅礽在内的几位经济学家认为国债期货也到了应该恢复的时候了。中国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两年来一直在积极组织调查327国债事件,准备写一个深入的报告,梳理一下发展中国国债期货的思路。看来,中国期货业真正的春天正在向我们招手.
⑸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介绍
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在1987年3月27日发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随着企业债券市场规模的扩大,国务院于1993年8月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21号令发布施行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个条例发布后,原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⑹ 陕西省国债资金管理办法
国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债项目管理工作,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全区国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项目,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拉动经济增长,改善贫困地区的投资环境而用国债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债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为项目建设创造条件,落实配套资金,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第五条 建立国债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可根据情况不定期举行。
第六条 地、县发展计划部门为国债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做好国债资金计划和建设的管理工作,对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履行指导、协调、监督及咨询服务职能。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为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地区每年从财政预算内拨付一定数额经费用于项目前期工作,该项经费的使用由地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提交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经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后,由地区财政集中支付。
第八条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一般需经过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查审批三个阶段。对于小型项目可按规定相应简化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批阶段。
第九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履行项目审查、审批手续,凡没有审查、审批的项目,不得列入国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及时将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加强对国债项目的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各县发展计划部门必须在每月3日前向上级计划部门上报本县上月国债项目进展和资金到位情况。
第十二条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随时检查项目建设情况,每月向县发展计划部门、统计部门报送建设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要办理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第十四条具备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以及项目建成后管理的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设中要及时制定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招标管理和责任分工等制度和措施,强化内部责任约束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国债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监理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规定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进行自行招标的要按《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年国家计委第5号令)执行。地、县发展计划部门对国债项目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县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令),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八条 国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行工程监理制,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等应当依法订立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严禁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国债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制度。地区财政和已建立会计核算中心的县都必须在会计核算中心设立国债资金专户,实行国债资金集中支付、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未建立会计核算中心的县,在国库或财政部门设立国债资金专户,项目建设单位也要设立国债资金专户。财政国债专户要按项目建设进度及时、足额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建设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第二十一条 加强和完善国债资金的监管,建立国债资金财务专管员制度。每个国债项目都要确定财务专管员,财务专管员由财政、发展计划及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员担任。具体负责对项目单位日常财务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申请资金拨付时,先由财务专管员审核签字,再由发展计划部门、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财政国债专户拨付。财政部门要逐一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管理、帐务处理、款项的支付使用等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各级审计部门对国债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也要经常介入国债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强化对国债资金项目概、预、决算的审核管理。国债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项目单位应申请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概、预算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的概预算做为项目工程招投标及资金结算的依据。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项目单位申请财政、审计部门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核、审计,审定确认的竣工决算作为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和工程款最终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国债项目配套资金的管理。属地县财政配套的资金,先拨入国债资金专户,统一拨付。属于项目单位自筹配套的,项目单位要按工程进度、按比例落实到位,转入国债项目专户统一拨付。属于群众投工投劳配套的,要确定详细的考核定额、计量标准,健全考核记录体系,并定期汇总反映到项目执行情况中去。
第二十四条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发展计划部门、主管部门在考察论证、上报有地、县配套资金的国债项目时,先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以便统筹安排配套资金预算。财政部门分解划转国债资金预算指标,必须以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为依据。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或实施方案的内容全部建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投入使用,尽快发挥投资效益。
第二十六条 国债项目的验收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分级组织验收。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的审批文件;
(二)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三)工程决算报告;
(四)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五)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七)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
(八)工程竣工审计意见书;
(九)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产权登记移交手续,接管单位要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成运行后,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对项目的实际投资效果进行后评价。重视项目后期的管理,确保国家投资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九条 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项目竣工验收后,从项目前期到工程竣工验收的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备案。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条建立责任书考核制度。对建设项目从计划执行、建设程序、资金到位、工程质量、统计工作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评,签订责任书,进行奖惩。
第三十一条对项目建设工作组织领导得力,配套资金落实,按期完成计划,国债资金及时到位,工程建设质量好,按时报送各项报表的县,在安排下年度投资建设计划时,予以倾斜奖励。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暂停国债项目的申报。
(一)挥霍、浪费、截留、挤占、挪用国债资金的;
(二)配套资金严重不落实的;
(三)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建设项目的;
(四)擅自调整建设计划或变更项目设计的;
(五)不能及时报送各类工作报表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行署发展计划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⑺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介绍
2013年1月22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以财库〔2013〕7号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一般规定、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管理、监督检查、附则6章47条,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已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09〕73号)发行的储蓄国债(电子式),仍执行财库〔2009〕73号文件有关规定。
⑻ 国债有风险吗怎样理解
看你怎么看了
国债很安全,因为它是国家发的,只要国家政权在 就不存在无偿债能力的问题
但是如果发行国债后 存款利率上升 也就是说存银行比国债收益还高。那样可以说是存在风险的。
中国目前国债收益还是可以的。
⑼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概述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对中央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中央企业债券发行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三日
⑽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
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工作,维护投资人和承销团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1月22日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