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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投资法规堵点

发布时间: 2021-06-10 17:18:55

① 我国法规对投资基金投资组合的规定有哪些简答题。

为了证券的组合投资,投资基金必须确定其投资目标,如体现资本的长期增长或短期投资收益,或者资本增长和收益并重,每个共同基金目标的确定都在其愿意承受的风险水准上,获得最高的期望总收入。具体地说,投资组合管理目标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本金安全。本金安全不仅指维持原来的投资资金,而且是指使本金不随通货膨胀的出现而降低购买力,保护本金的购买力。本金安全应是投资基金投资组合管理的首要目标。只有本金安全了,才能借以取得收入和谋求增长。有两种投资基金常常忽视本金,从而承担不必要的风险。一种是规模比较小的投资基金,这类基金由于资金比较少,为了获得较高的收益率不得不进行风险较大的投资或投机,这样需要很强的市场预测和分析能力,一旦发生错误,即有可能损失本金。另一种是规模相当大的投资基金,这类基金对市场的反应能力相对来说比较迟钝,有时也会因为资金充足,不把个把损失当作损失,这样也可能产生大量的资本的损失,从而损失本金。
(2)收入的稳定。在现实股利和股息收入与将来的股利和股息收入承诺之间,投资者总是更喜欢前者;在稳定收入与不稳定或不确定收入之间,投资者总是偏好前者。因而,投资基金在确定投资目标时,收入的稳定应是着重考虑的因素。因为,只有稳定的收入才能吸引投资者。特别对于收入型的投资基金来说,稳定的收入更是至关重要的。
(3)资本增长。资本增长是投资组合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这个目标并不意味着每个投资基金都必须投资于增长股票,即迅速增长公司的股票。因为许多增长股票不符合许多投资基金的需要。资本增长既可以通过购买增长股票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再投资股息和利息收入来实现,前者的风险比较大。资本增长对于成长型或积极成长型共同基金来说,是必须加以着重考虑的,因为该类型的基金的投资目标即是在于随着时间的进展而增加投资总值。
(4)变现性。变现性是指一种证券是否能方便、迅速地买卖。影响变现性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证券的价格和市场规模,而证券的市场规模又取决于发行该证券的公司的规模,持有该证券的投资者的人数等。例如高价格证券的变现性比低价格证券差。小公司的股票比大公司的股票变现性略差。因为大公司比较稳定,股票质量往往比较高,而且发行在外的股份数量也比较大,其交易量的增加有利于股票保持一个连续的市场,这就使规模较大的公司的股票具有较强的变现性。
同时,证券交易的场所对证券的变现性也有一定的影响。例如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美国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股票比在地方证券交易所和场外市场交易的股票具有更大的变现性。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股票比在我国各地方证券交易中心交易的股票具有较大的变现性。
(5)流动性。流动性是指投资资产应该能够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变换成现金而不引起损失。投资基金进行决策时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在收益性和流动性之间进行选择,因为证券投资的盈利性和流动性既互相制约又互相依存,其相互制约表现在:从投资的期限上看,期限越长,收益率就越高,但流动性就越低。因此,为了追求较高的收益,投资基金必须牺牲流动性而投资于长期的、高风险的证券,为了追求较强的流动性,投资基金必须牺牲证券投资的收益而投资于短期的、低风险的证券。至于采取何种做法在于投资基金确定什么样的投资目标,如果基金是成长型的或积极成长型的,一般采取前者;如果基金是收入型的,一般采取后者。两者的相互依存表现为:只有保持较强的流动性,投资基金才能抓住突然出现的富有吸引力的盈利机会,才能避免不利的市场环境造成过大的损失。因此,基金通常要维持一定的流动性。这方面对于开放型的投资基金更是如此,因为开放型的共同基金的投资者往往要求基金赎回其所持的受益凭证,尽管投资基金通常将一部分资金存放于银行以备急需,但当大量的受益凭证的持有者都要求赎回时,存放于银行的资金就可能不够。因而,对于开放型的投资基金来说,保持适当的流动性是必要的。
(6)多样化。多样化或分散化投资是投资基金的一个主要特点和优点,投资基金是通过多样化来降低资本和收入损失的风险的,因而多样化也是投资基金投资目标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基金投资多样化的方法很多,主要有:1.债券与股票多样化;2.到期日多样化;3.行业多样化;4.公司多样化;5.国家多样化;6.投资时间多样化;7.真实资产与金融资产多样化。一般来说,每个基金都有自己的多样化投资政策,如果基金的主要目标是收入的稳定性,则基金就会采取较大程度的多样化,而那些只单纯投资在一个部门的普通股票或具有特殊要求的基金,它们多样化的程度是有限的。
(7)税收。与其他投资者一样,投资基金作为机构的主要的投资者,所关心的主要问题也是税后收益多少,基金必须在制定投资目标及投资计划时,充分考虑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并争取有利的税收地位。关于基金投资的税收问题,各国税法及有关的法律都有规定。这些法律、法规一般规定投资基金在满足一定的条件后即可免税。例如美国规定:一家正规的投资公司(投资基金)必须遵循下述规定才可以免税:
1.90%以上的总收入来自股息、利息和净资本收益,30%以下来自短期利润;
2.其支付的股息至少占净投资收入的90%;
3.它不是一家控股公司,并不保持大量的多元化经营(这由法律规定)。
由此一家可免税的投资公司定期交纳未分配收入的这一部分公司所得税,而对分配给股东的这部分收入不缴纳公司所得税。投资公司作为股东领取股息的渠道,由它通知股东(即投资基金的投资者)领取股息。这些股东对来自于利息、股息和短期资本收益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对来自长期资本收益的这部分收入缴纳资本收益税。
日本税法规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运用信托财产取得的收益,只要遵循有关的规定,就不必缴纳所得税,同时,投资基金的管理公司也不被视为法人,因而,也不必交纳法人税。
目前,世界各国大都规定投资基金在满足一定的条件后,其收益可免交纳税收。投资基金收益可以免税的理论是传导理论。该理论认为:投资基金具有特殊性,它仅仅是一种有组织的导管,介于投资者和多元化的证券之间,不过是一个委托代理机构,它所经营的财产并没有所有权,基金并没有经营的实名,其义务是将收益比例分配给投资者,因此,如果对其证税,必将产生重复征税的情况。
投资基金在考虑其投资目标时,应详细了解法律的有关规定,争取较为有利的税收地位,争取获得免税待遇。

② 怎样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谈领导施政措施好

一、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是在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环境中开展的,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国际形势发生深刻变化,世界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实施“西化”、“分化”图谋。在新世纪,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健全和完善,行政行为、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需要进一步严密规范和有效约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健全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入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将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
目前,虽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正在逐步从侧重遏制,走上标本兼治、加大治本力度的轨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正平稳、健康地向纵深发展,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我们应清醒地看到,有些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一再发生,有些不正之风还比较严重。政府机关廉政建设还存在不少问题:有些地方和部门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还不够好,奢侈浪费现象还比较严重;以权谋私、贪污贿赂,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甚至贪赃枉法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地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屡禁不止;一部分政府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欺上瞒下;有些基层干部作风粗暴,甚至横行霸道,欺压群众。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基础特别是所有制结构和分配方式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给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带来了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在所有制结构方面,我们党确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促进了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但是所有制结构的变革,形成了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各个利益主体为了追求各自的最大利益,都希望通过各种方式去获取有限的资源,在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很容易产生不正当竞争,特别是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逃避法律惩罚,更是不择手段,不惜用重金、美色等方式拉拢腐蚀领导干部。而一些领导干部手中掌握的权力比较集中,权力运作缺乏透明度,又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制约,这就容易产生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从分配制度的变化看,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但在分配调节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出现了社会分配不公的现象。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公务员的收入比较低。一些公务员对收入低和不同部门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收入差距较大的现象不满意,因此产生心理失衡,容易产生腐败行为。
我们党提出要在短短四十年时间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至今也才过去二十来年,而西方发达国家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一般都经历了上百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从不少国家的发展进程看,当一个国家处在经济结构转型、经济快速增长的变革阶段,往往是腐败现象的高发期。虽然我国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有本质区别,但由于经济体制转换的时间短、进程快,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不少漏洞,这也容易引发腐败现象。
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增强了人们民主、法制、公平竞争的思想观念,激发了积极变革、开拓创新、讲求实效的精神。但一些意志薄弱的党员干部经不起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考验,滋长了金钱至上、唯利是图的错误思想,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扭曲。苏联东欧剧变,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处于低潮,而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近些年经济仍在发展,使得一些党员干部在思想上产生迷茫,理想信念发生动摇,容易走上腐败甚至违法犯罪的道路。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大量新情况、新问题。由于诱发腐败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制约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一些因素还存在,今后一个时期腐败现象仍有可能易发多发,反腐败任务还艰巨繁重。
二、正确认识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现阶段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转换经济体制,诸多社会矛盾相互交织的历史条件下进行的。特别是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过程中,由于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监督制约机制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建立和完善,行政行为、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得到严密规范和有效约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健全和完善也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这就使得腐败的滋生蔓延有了客观条件,存在易发多发的可能性。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针对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始终强调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要求全党动手,党政一起反腐败。但是,至今仍有一些地区和部门把发展经济与反对腐败对立起来,没有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和部署。有些地区和部门抓反腐败工作只停留在开会、讲话、发文件上,不抓工作落实,搞形式主义。相当一些地方和单位的党组织治党不严,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疏于教育、疏于管理、疏于监督,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不同程度地受到削弱。一些地区和部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工作薄弱,漏洞很多。一些地区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没有落到实处,对管辖范围内反腐败任务的落实情况没有认真监督检查。一些领导干部不以身作则,甚至带坏一个地区或部门的风气,引发许多腐败问题。一些领导干部奉行“好人主义”,怕得罪人,执纪执法偏宽偏软。由于以上原因,党政齐抓共管反腐败的局面在有些地区和部门还没有形成,以致一些经过主观努力能够抑制的腐败现象没有得到有效抑制。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们既置身于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潮流之中,又面临西方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军事等方面占优势的压力和敌对势力对我实施“西化”、“分化”的图谋。我国正处在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诸多社会矛盾相互交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参与国际竞争。这些因素的存在,给解决腐败问题增加了复杂性。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尚未消除,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一再发生,有些不正之风还比较突出,腐败问题仍然是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问题,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
我们要正确认识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形势,既要看到斗争的复杂性、长期性,深刻理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是一个需要长期认真严肃对待的问题,不能期望采取几次大的行动就能彻底解决;又要充分认识腐败问题的严重性、尖锐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越是处在腐败现象易发多发时期,我们越应该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加倍努力工作,坚定不移地落实党中央的决策和部署。
我们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紧紧围绕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第一要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党中央确定的反腐败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格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目标和任务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主要措施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十六大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继续下大气力惩处腐败的同时,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把反腐倡廉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更好地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服务。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围绕第一要务开展反腐倡廉工作。
反腐倡廉工作要认真贯彻和牢牢把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始终坚持与时俱进这个关键,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趋势;始终坚持党的先进性这个核心,坚定地维护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党的队伍的纯洁;始终坚持执政为民这个本质,大力促进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使人民群众更多地得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带来的实惠,更多地感受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成果。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必须牢牢把握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维护和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发展和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服务。要把反腐倡廉工作寓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进程中,深入改革开放第一线和市场经济新领域,及时发现和解决在党风政风方面严重影响建设和改革的问题,综合考虑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战略任务,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二)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牢固构筑抵御腐蚀的思想道德防线 。
1、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必须切实抓好宣传教育这个基础。要把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各级党员干部宣传教育的重点,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针对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教育领导干部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以身作则,认真执行廉洁从政行为准则。当前,要认真解决党员队伍在思想上、组织上、作风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引导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更加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党性修养,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自觉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模范。要结合新的实际在全体党员干部中广泛开展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的教育,尤其要进行“两个务必”的教育,使全党同志越是面对日益复杂的国内外环境,越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越是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要弘扬艰苦奋斗的精神。要继续开展党纪条规和法律法规教育,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真正做到依法执政和廉洁从政。要加强防范教育,施教于先,未雨绸缪,使党员干部自重自警,身体力行,经受住市场经济条件下腐蚀与反腐蚀的严峻考验。要深入开展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通过树立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弘扬正气、鼓舞斗志;开展警示教育,以案明纪、引以为戒,促使领导干部增强道德约束力,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
2、加强反腐倡廉宣传工作。要大力宣传党反腐败的坚定决心、方针政策、基本经验和取得的重大成果,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看待反腐败斗争形势,深刻认识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我们党同腐败是根本对立的,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先进性决定了我们必将战胜腐败,从而增强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要以正面宣传为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肃宣传纪律,注意反腐倡廉宣传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三)抓好廉洁自律规定的落实,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1、狠抓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廉洁从政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在公务活动和社交活动中都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l)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2)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规定。要查处借节假日和婚丧喜庆等事宜敛财的违纪行为。(3)继续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有关规定。通过采取个人申报、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加强组织核查等措施,推动这项工作的落实,尤其要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执行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自己的配偶、子女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不准默许或授意他们打着领导干部的旗号以权谋私。对放任、纵容他们违纪违法的,要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2、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准弄虚作假、虚报浮夸;不准搞脱离实际、沽名钓誉的各种“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节庆、达标评比活动。对以虚报等手段获取荣誉及其他利益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政治影响的,必须认真查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3、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大力精简会议和严格控制出国(境)团组,压缩会议费、招待费、出国考察费等一般性支出。禁止以开会、考察、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禁止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汽车和在住房问题上以权谋私。禁止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大吃大喝和安排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要加强审计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积极探索用改革的办法解决领导干部职务消费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和推广试点工作经验,进行移动通信工具使用管理货币化改革。探索试行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积极稳妥地进行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和公务员福利刷卡消费制度改革工作
4、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要继续贯彻中央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同时要求:(l)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2)不准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3)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4)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5)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企业。。
5、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切实担负起反腐倡廉的职责。党政领导班子正职要负总责,班子成员明确分工,部门各负其责。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清正廉洁,并且要对本本单位的反腐倡廉工作敢抓敢管,真抓实干,坚决反对和克服好人主义。要实行责任制报告制度,将执行责任制情况定期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各级纪委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履行组织协调职责,抓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和实施。要加强监督和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对工作抓得不力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确保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落实。
(四)继续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严厉惩处腐败分子。
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指出:“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彻底查处、严惩不贷。”我们要坚决贯彻这一精神,不断加大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要针对近年来新经济领域、资金高密集领域、垄断性行业中的案件以及侵吞国有资产案件频发多发,跨地区、跨行业、跨国(境)案件和“窝案”、“串案”增多,违纪违法人员作案手段趋向隐蔽化和高智能化等新情况,研究新的对策,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下大力气突破一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
1、加大查办违纪案件的力度。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是人民群众评价反腐败斗争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志。我们要充分认识查办案件工作在反腐败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领导。各级纪委要集中力量查办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同时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在查办案件中,执纪执法机关要密切配合,形成办案合力。既要重点查处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也要认真查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纪违法案件,以及基层干部中发生的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查办案件要严格依纪依法,讲究策略,宽严相济,综合考虑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要切实纠正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执纪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加大对腐败分子的经济处罚和追缴力度,增大腐败行为的风险和成本。对蓄意诬告党员干部和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必须严肃处理。
2、明确查办案件重点。在重点查办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要着重查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融、物资采购等领域和环节发生的案件,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案件,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案件,司法领域中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案件,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以及参与和庇护走私、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制售假劣商品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重视查办基层干部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
3、认真查处大案要案。要加强对查办大案要案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各执纪执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建立完善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审计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的协调机制,健全违纪违法线索移交和案件移送等方面的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对涉案党员干部的主要违纪问题查实后,要按照规定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先在党内或一定范围内通报;对涉嫌犯罪、具备移送司法机关条件的案件,要及时移送。要严格执纪执法,对办案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并限期纠正;对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甚至干扰办案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深入剖析大案要案,从中发现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督促有关单位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加大对违纪违法人员经济处罚和追缴违纪违法款物的力度,发挥经济手段在遏制腐败中的作用。
4、加强信访举报工作。拓宽、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信访举报的良好环境。规范工作程序,强化内部制约监督,保证信访举报事项件件有着落。各级党委和纪委要重视群众信访举报反映出来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化解矛盾,认真解决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五)深化改革,创新体制,不断拓宽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领域
1、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凡是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项目,要通过市场机制运作。逐步将可以推向市场的公共服务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2、逐步拓宽通过改革体制机制遏制腐败的领域。在深化反腐败三项工作过程中,注意针对易于发生腐败的部位和环节,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逐步做到党政机关与所办经营性事业单位彻底脱钩。规范党政机关福利待遇,解决不同部门公务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加快建立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档案。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积极推进垄断行业的改革。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健全管理、约束和激励机制,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3、从剖析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原因入手,改进相关的体制机制制度及管理。深入开展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抓好专项治理,加大从源头上铲除滋生不正之风土壤的力度。(l)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决取消不符合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不符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作的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行政审批。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加强后续监管。逐步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规范的运行机制和严密的监督机制。(2)继续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都要实行收支脱钩管理,并逐步纳入预算。加快推进预算管理改革,编制综合财政预算。扩大国库集中支付和预算外资金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范围。继续整顿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认真清理和规范政策外补贴,严禁设立“小金库”。(3)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制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制度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建立由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参加的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全面推行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扩大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试点范围,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到干部任用和奖惩中。(4)认真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四项制度。
(六)健全制约监督机制,使权力运行受到有效监督制约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健全民主制度,改革监督体制,完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从而使权力运行受到有效监督。
1、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从中央到地方要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加快实现巡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着重加强对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各级纪委负责人要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情况,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研究问题,以利于共同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积极推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对新任职的干部,要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的要求。建立诫勉谈话制度,发现党员干部存在的苗头性问题,要早打招呼,及时提醒,严格要求,使他们少犯或不犯错误。
2、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一是要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国家廉政法、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和纪委履行组织协调职能的规定等,把党的反腐倡廉政策和要求适时转化为国家的法律法规。二是要善于利用行政监察与政府各项工作联系密切,便于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施政行为进行了解和监督的有利条件,主动深入到政府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加强事前、事中监督。三是要围绕国家法律法规和重大改革决策的实施,研究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开展执法监察。加强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情况,以及赈灾款物、社保资金管理使用和增收节支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重点针对土地和建筑市场中存在的违法经营问题,以及制售假劣药品、食品等损害群众利益、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问题,督促政府主管部门严格执法、加强监管。
3、建立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并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完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充分发挥领导班子内部相互监督的作用。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实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省、市、县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要在全委会上报告本人及领导班子廉洁从政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充分发挥党员的监督作用,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要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健全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继续抓好乡(镇)和县级政务公开的规范和提高,在市(地)级行政机关推行政务公开,医院、学校和其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办事公开制度。

③ 投资基金市场的政策建议

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规划,实现证券投资基金与资本市场和人才队伍均衡发展
对证券投资基金实行规模控制固然不可取,但放任证券投资基金超前发展同样不可取。因此,有必要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规划研究,根据中国资本市场发育程度和基金人才队伍的成长状况,把握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节奏。 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努力改善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场环境
要采取措施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规范上市公司行为,支持E市公司以持续分红方式回报投资者;建立合理的市场定价机制,保护流通股东的利益;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建立涵盖股票、国债、公司债以及其他低风险的固定收益类产品,逐步改变中国市场产品结构单一的问题, 以适应不同投资者的需要;研究开发金融衍生产品,降低资本市场的系统风险,为长期合规资金投资资本市场提供回避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工具。 加快出台产业投资基金法规,为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规范
随着去年以来银行储蓄由于受负利率等因素的影响出现的分流现象,各种不规范的民间集资正在加剧。因此,有必要加快制定有关法规,“开正门、堵斜门”,为规范民间投资设立各类产业投资基金、促进储蓄向投资有效转化提供法律保障和规范。 和谐投资基金市场的形成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并且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但是以科学发展为立足点、以法治为核心却是不可动摇的原则。科学发展从抽象层面来讲就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其具体任务是促进投资基金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也是和谐投资基金市场的基本内涵。科学发展的实现必须借助于法治,因为“法治总是蕴含着对一定的社会基本价值的追求。这些价值理念事实上是各种制度、机制设计的基本依据”。
目前,中国投资基金市场距离法治化还有相当大的距离。虽然,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各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基金法规体系已基本建立,但是,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在立法上存在缺陷,导致投资基金市场的改革与创新遭遇法律制约。首先,该法仅以证券投资基金为规制对象,难以满足投资基金市场多元化的需要。另外,对一些事关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的关键性问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例如,封闭式基金的变动、开放式基金的融资、公司型基金、私募基金等。
投资基金市场立法的滞后必然加大执法和司法的难度及风险,因为无法可依,实践中普遍用政策代替法律,这种做法尽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问题,但明显违反了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的要求,有悖于法治的精神。与此同时,即使有法可依,法律的实施状况远不能令人满意,违法行为依然较为普遍,而且,许多违法行为并没有受到及时、有效的追究,使得在投资基金市场中对法律缺乏应有的尊重。毋庸讳言,投资基金市场的法治现状不容乐观,以此为基础构建和谐投资基金市场是难以起到支撑作用的。因此,有必要对投资基金市场的法治建设进行重新审视,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投资基金市场发展需要的法治道路。
投资基金市场的法治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复杂性不言而喻。首先,它要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外部因素的制约,不能超出现有的社会结构而独立发展。其次,它的内部诸多因素之间的关系需要很好的协调,使之处于均衡发展的状态,任何偏颇都会产生消极的影响,从而阻碍法治化进程。因此,平衡与协调成为投资基金市场法治化的主旨。将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与自下而上的社会参与相结合是最理想的法治化实现模式,但在相当长时期内,投资基金市场的法治化还是主要依靠政府推动,这是由中国国情所决定的。由于政府在投资基金市场法治化过程中占有主导地位,因此,必须对政府权力予以约束,这是投资基金市场法治化的内在要求。通过何种途径实现上述主旨和要求就成为投资基金市场法治化的关键环节。概括说来,有效的法律调整是最佳答案。然而,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具体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必然导致内在统一的法分成不同的相对独立的部分,以满足对不同的社会关系发挥相对独立的调整作用的需要。 投资基金市场中的社会关系绝大多数带有经济属性,这就要求其法律调整必须首先具备经济性或专业性,具体表现为能够“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除此之外,投资基金市场的法律调整还应兼具综合性,这是由投资基金市场中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复杂多样所决定的,这些关系不仅有微观层面的,还涉及宏观层面。
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投资基金市场,正面临着方向的抉择,如果继续以“试验”的态度置身于资本市场中,付出的代价将不仅仅是投资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还包括整个资本市场改革目标的实现,这对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将是潜在的威胁。那么,以法治化为核心、经济法为理念构建和谐投资基金市场,不仅从理论层面上对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进行了应然设计,还可以通过理论推动实践的进步,为正处于改革中的投资基金市场指出一条适合的发展之路,促进投资基金市场的完善与成熟。

④ 国家对保险投资管制的内容有哪些

一个良好的保险投资环境,应是投资工具多样化,交易规则则规范化,交易方式灵活化,投资监管有效化,从而使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有效和畅通。保险投资是现代保险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柱,哪国的保险投资好,则该国的保险业就发达,保险业的偿付能力就高,保险经营的稳定性也就高;反之,该国的保险业就会停滞。我国自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资金运用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0-1987年,为无投资或忽视投资阶段。保险公司的资金基本上进入了银行,形成银行存款;

第二阶段从 1987-1995年,为无序投资阶段。由于经济增长过热,同时又无法可循,导致盲目投资,房地产、有价证券、信托、甚至借贷,无所不及,从而形成大量不良资产;

第三阶段始于1995年10月,为逐步规范阶段。1995年以来,《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先后颁布,但由于限制过紧,加之1996年5月1日以来的七次利率调整,给保险业发展带来了新的问题,因而,政府曾多次调整保险投资方式,1998年以来先后允许同业拆借、购买中央企业AA十公司债券、保险资金间接入市,并不断调整入市比例,尤其是近期保监会公布的把投资连接保险的投资比例放宽至100%,为拓宽保险投资渠道奠定了基础。

基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处于起飞阶段,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投资工具有限、规范交易的制度及组织有待完善,对投资市场的监控和引导乏力,保险投资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保险公司的投资应在遵循安全性原则的前提下达到尽可能多的盈利。因为保险公司是企业,在确保其资金运用安全的条件下,要以盈利为目标,从而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这样不仅有利于保险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而且有利于其赔偿能力的增强。

其次,完善投资环境。一个完善的投资环境,应包括有效的投资工具、公平的交易规则以及保证这种制度有效贯彻的组织,即投资工具的多样化、交易规则的规范化、交易方式的灵活化、投资监管的有效化,以保证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有效和畅通。

完善投资工具。由于保险投资涉及不动产投资及金融市场的投资,因而投资工具包括不动产投资和金融市场的金融工具。其中,金融市场的投资是保险投资的主体,因而金融工具的完善至关重要。其投资工具包括:债券、股票、票据、贷款、存款、外汇。其中;票据属于短期金融工具,分为汇票、支票和本票;债券和股票属于中长期金融工具,债券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政府债券分为公债券、国库券和地方政府债券;股票,含普通股和优先股。

金融市场的投资工具应该是长期、短期和不定期的结合体,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不同层次的匹配,以便不同投资者根据自身业务特点选择,可利用灵活多样的投资工具,有利于保险投资者的选择,进行投资组合,也有利于提高其变现能力。就总体而言,保险公司应根据金融市场的成熟程度以及自身业务的特点选择投资工具。如在金融市场尚不成熟时,应选择流动性强、安全性高的投资工具。但寿险投资则宜选择安全性和盈利性均较高的投资工具,而不十分要求其流动性。同时,应建立与投资工具相配套的避险工具,如期权交易、期货交易,以防范和分散投资风险。

完善涉及保险投资的法规。投资法规的完善,在于建立保证投资市场公平、有效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如不动产交易法、证券交易法、票据法、保险法、担保法等,保证市场交易有据可依。

理顺投资监管机构的关系。法律的真正价值在于它的实施。为保证有关投资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相应的组织来保证。这些组织包括投资的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司法机构,如投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法院、仲裁机构,并且保证这些组织的合理分工与协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办事,切实保证投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凌驾于祛律规章之上。

再次,保险投资方式多样化。在保险投资方式的选择方面,基于我国经济发展处于腾飞阶段,金融市场发育不全,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缺乏,而这些产业投资回报率较高,应允许抵押贷款或有区域选择的不动产投资;无限度的政府债券投资、有一定限度的金融债券投资和限制较严的股票与公司债券投资;长期银行存款在目前是必要的。从长远看,待我国金融市场发育完善,则可转向证券投资。

第四,在放松投资方式的同时控制投资的比例。从政府监管的角度看,在放松投资方式规定的同时,如允许投资于有价证券、不动产、抵押贷款、银行存款等,同时应规定投资比例、前者是为了提高保险投资的盈利能力,多种投资方式,为保险公司提供可供选择的灵活的投资工具,从而,为保险公司提高投资回报率创造条件,当然,也为理智的保险公司投资者提高投资组合来控制风险提供选择机会;后者则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条件。这一比例分为方式比例和主体比例,方式比例规定风险比较大的投资方式所占总投资的比例,可有效控制有关高风险投资方式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主体比例可有效控制有关筹资主体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从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条件。主体比例也应按投资方式的风险情况分别对待,对于高风险的筹资主体、高风险的投资方式,其比例应低一些,如购买同一公司股票不得超过投资的5%;购买同一公司债券不得超过投资的5%;购买同一公司的不动产不得超过投资的3%;对每一公司的抵押贷款不得超过投资的3%;对于较安全的投资方式但存在一定风险的筹资主体,其比例便可高一些,如存款于每一银行不得超过投资的10%。保险投资必须强调盈利,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但由于某项投资报酬是该项投资所具风险的函数,如对保险资金运用不加以限制,势必趋向风险较大的投资,以期获得较大的报酬,而危及保险企业财务的稳健。因为每一种技资方式的风险大小不同,一般而言,高盈利的投资方式伴随着高风险,低风险的投资方式则伴随着低盈利,显然,全部用于盈利性高的投资方式,必将使保险公司面临着全面的高风险,使被保险人有可能得不到应有的保险保障,也不利于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为了保证保险投资的盈利性,同时控制高风险,应规定有关高风险投资方式所占的比例。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工商或金融企业均有破产的可能性,无论采用风险大的亦或风险小的投资方式,保险公司都会面临着筹资主体对保险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因此为了控制每一筹资主体给保险公司所带来的风险,必须规定投资于每一筹资主体的比例。

第五,寿险和非寿险的保险投资应有所区别。由于寿险是长期保险,许多寿险带有储蓄性,更强调安全性,因而,一般可用于安全性和盈利性高、但流动性较低的投资方式,如不动产、贷款;非寿险是短期保险,要求流动性强,不宜过多投资于不动产投资,而应投资于股票、存款。同时,从风险控制看,寿险公司投资的比例在主体比例方面,应严于非寿险,因为寿险期限长、带有储蓄性,控制主体比例,便于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而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愈大,表明保险公司可自由运用的资金愈多,则在保险投资方式上可选择盈利性大、风险高的方式。通常衡量偿付能力的指标有:净保费与净资产之比;未决赔款准备金与净资产之比。在美国国民保险协会认为,前者为3比1为满意的最大安全比例,这一比例愈大,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投资规模相对可大些:后者高于1比5,保险公司有可能破产,这一比例愈大,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投资规模相对小些。我国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由于保险监管的核心在于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所以,对保险投资监管的核心在于提高其偿付能力。

显然,完善投资环境与放松投资限制已成为研究保险投资的主题,那么,二者孰先就后?是完善投资环境后再放松投资管制,还是先放松投资管制后再完善投资环境,或同时进行?这是保险投资面临的难题、若先完善投资环境后放松投资管制,则等到完善投资环境时,保险公司早已因资不抵债而破产;若先再放松投资管制,再完善投资环境,则保险公司早已因投资无法收回而导致资不抵债,不得不破产。是则,严亦破,松亦亡。严松难辨、先后难分。依笔者看,结合我国国情及保险业的特点,可二者同时兼顾,但也不等于同时进行。在完善投资环境的同时,适当放松投资管制,而在投资管制方面,实行严松合一,即在充分放松投资方式的同时,严格控制投资比例。这一比例的大小随投资环境的完善而逐步扩大,在投资环境尚未完善的初期,投资比例应该控制在非常小的范围内,其后逐步扩大、同时,在投资比例方面,也应因方式比例和主体比例区别对待,在初期,主体比例应当控制得更严些。这样既保证了保险投资的盈利性,也控制了投资风险,还保证了保险业的稳健发展。

⑤ 投资所要遵守哪些规范

证券时报
有关法律体系初现轮廓(今日提醒:哪些股票凸现低吸机会?)

一项完整的委托理财的安排通常都会涉及委托人或受托人两个法律主体,因此,专门的调整委托理财的法律法规都会围绕着这两个法律主体展开,内容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资格认定以及双方在从事委托理财时应遵守的行业规范等。而在本质上,委托理财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通过双方合意的形式来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我国《合同法》的公平、诚实信用、意思表示一致、合法性等原则性规定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同样适用。另外,某些特殊的法律主体,比如上市公司在成为委托理财合同中的当事人时,不仅要遵守委托理财的法律规定,还要遵守某些特定的,比如上市公司有关证券监管的法律规定,因此,该等特定的法律法规中有关委托理财的条款也构成了委托理财的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概言之,有关委托理财 的专门法律、包括合同法在内的基础性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特定条款等构成了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委托理财法律体系。(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逼出来的直接规范

事实上,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之间有关委托理财的安排早在2001年11月之前就已经大量存在。据报道:根据2001年公布的上市公司中报,当时涉及委托理财的上市公司达172家,金额累计216.65亿元。然而,直到这一年的1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通知》”)的颁布才真正为证券公司接受客户的委托从事投资理财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通知》规定,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委托人的投资意愿,与委托人签订受托投资管理合同,把委托人委托的资产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以实现委托资产收益最优化的行为。

《通知》从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的主体资格、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受托人的行为规范等方面对证券公司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进行了全面规定。根据《通知》的规定,只有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才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而所有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均不得从事此项业务;而在委托人方面,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非银行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及自然人都可以作为委托人委托证券公司在证券市场上投资。

集合受托投资怎么走

目前,由于单个的自然人资金能力有限,因此,自然人在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市场中所占的比例较小。但是,根据最新的统计数字,中国的民间储蓄已经突破十万亿元,这是一个庞大的数字,不少证券公司因此希望通过某种形式的安排使这部分资金进入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市场,从而使证券公司目前日见颓势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所起色。集合投资就是其中的一种形式。

所谓集合投资,就是从事受托理财的证券公司通过与商业银行合作,向特定或不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集合投资计划来开展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到目前为止,已经有证券公司在开展此项业务。但是,由于这一形式涉及的当事人太多,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过于复杂,监管难度较大并容易引发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中国证监会已经在2003年4月29日发布《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暂停了此项业务,并要求已经开展此项业务的证券公司,将有关的合同、产品说明书等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查。因此,在中国证监会发布新的规定之前,证券公司通过集合投资的形式进行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均存在法律障碍。

上市公司得谨慎委托

和自然人相比,上市公司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就目前而言,上市公司是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市场中最大的委托人群体。自2001年以来,每年进行委托理财的上市公司都有几百家,涉及的资金成百上千亿元。但是,上市公司在进行委托理财的时候,必须要遵守有关的证券法规,就公司委托理财的详情在公司的季报、中报和年报中进行详细披露,如果上市公司在该等信息的披露方面存在瑕疵则可能会构成虚假陈述等严重的法律后果。另外,根据《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公司是否存在将大量的资金用于委托理财之情形,委托理财的金额、委托理财所涉及的投资内容、是否经过公司内部适当的程序批准等等事项,是监管当局在 决定公司是否符合资格发行新股时重点考虑的因素,如果一个上市公司已经存在大量的资金闲置的问题,中国证监会很有可能会否决该公司继续发行新股的申请。同时,法律严禁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将发行新股所募集的资金用于委托理财。

在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之间签署的《委托理财合同》中,一直以来都会有一个保底收益条款,证券公司在该条款中向上市公司承诺一定比例的保底收益———通常是一个略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收益。无论证券公司管理的这笔投资最终是赢利还是亏损,作为委托人的上市公司均至少能获得该保底收益,而在该保底收益之上的投资利润,则由证券公司和作为委托人的上市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保底收益的做法在中国证监会的《通知》颁布以后变得不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被明确禁止。根据《通知》的规定,受托人应根据与委托人签署的受托投资管理合同所约定的方式为委托人管理受托投资,但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收益或分担损失;而受托人管理佣金的提取方式和提取比例也不得采取简 单的利润分成方式,与此同时,《通知》明确规定,委托人有义务承担委托投资的投资损失,并确保未利用银行信贷资金进行委托投资、所有用于委托投资的资产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的规定。

政府监管的法律依据

从法学理论的角度上分析,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实质上一种民事上的代理关系,因此,一个代理人应遵守的原则,例如谨慎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来处理受托事宜、避免双方代理、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遵循受托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来处理等等,在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中全部适用,这些原则均体现在《通知》的具体规定中,成为政府监管部门对受托投资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这些规定,大体上主要涉及三大方面:

1、在公司的组织结构上,受托人应在自营业务、经纪业务与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之间设立防火墙,在人员、财务和账户管理上严格分开,不得在同一办公室内操作,不得互通交易信息,不得将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与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等其他业务混合操作;

2、在账户管理上,受托人要保证受托投资资产和其自有资产及不同委托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投资资产分别设立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不同委托人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3、在行为操守上,受托人不得将受托投资管理资产投资于与受托人在股权、债权和人员等方面有重大关联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受托人的自营业务不得抢先交易于所管理的受托投资并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人员或其有利益关系的交易主体不得抢先交易于受托投资的行为;受托人不得以获取佣金或其他利益为目的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受托人不得将受托投资资产在不同受托投资账户之间或与受托人自营账户间进行相互买卖,转移受托投资账户利润或亏损,损害委托人利益等等。

事实上,受托人前述有关业务操作和行为操守的规定,不仅在《通知》中做了详细规定,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02年7月发布的《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公约(试行)》中也做了详细的规定,任何一家证券公司要从事受托投资业务均需遵守。

⑥ 国家规定供暖温度标准是多少

18℃±2℃。根据《新乡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用户室内采暖温度为18℃±2℃,不低于 16℃。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

第二十四条:供热经营企业应建立、完善供热抢修制度和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加强管理、规范服务,将规范服务的标准、内容、时间向社会公开,接受用户监督。设置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服务质量和供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因经营企业责任停止向用户供热,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停止供热的时间和当年标准,向用户退还或减收相应的热费。

(6)投资法规堵点扩展阅读:

国家规定供暖温度标准为18℃±2℃的原因:

室内温度过高时,会影响人的体温调节功能,由于散热不良而引起体温升高、血管舒张、脉搏加快、心率加速。由于室内外温差悬殊,人体难以适应,就容易患伤风感冒。

研究证明,冬季室内适宜温度为17℃至22℃。如果室内温度经常在22℃以上,人就会神疲力乏、头昏脑胀。

“暖气病”主要是指冬季供暖,因环境和人体干燥缺水而引起的免疫功能和抵抗力的下降,导致人们出现不同程度的内热外寒症状,并能进一步导致感冒发生。供暖期常出现的口干、头晕、嗓子疼、咳嗽、烦躁、皮肤发紧等都属于“暖气病”,希望广大用户能对其重视起来。

⑦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哪几部新法律即将颁布实施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颁布实施法律法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是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外商投资法共分6章,包括总则、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42条。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经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19年10月22日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1月2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契机,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大力度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破堵点、解难题。

3、土地管理法是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此后,该法又经过了四次修改。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7)投资法规堵点扩展阅读:

我国立法体制的特点

1、我国立法机构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2、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与其常设机构分享立法权,既保证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又能保证经常性的立法活动顺利进行。

3、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的解释权和执行法律的监督权使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与立法的本意保持一致。

4、国家立法、行政立法、地方立法、民族自治立法和特别行政区自主立法有机结合,构成了完备的立法体系。

网络-立法程序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网络-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⑧ 国家规定农村村内道路最低宽度是多少哦

村内道路最低宽度为4.5米。

农村道路是指任符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相关地类定义,在农村范围内,用于村、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城镇、村庄内部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及行道树的用地,不属于农村道路。

标准同时对路基、路面宽度作出要求:乡道采用双车道,路基宽度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5.5米、路肩宽度不小于0.5米;

村道路基宽度不小于5.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4.5米、硬(土)路肩宽度不小于0.5米。对于特殊地区,如三州及盆周山区、地形地质复杂及交通流量小的路段,乡道和村道可按单车道设计,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错车道数量每公里不少于3处。

拓展资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