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政策支持
煤层气井初期产量低,经济效益差,若无政府政策的支持,煤层气产业化就无法实现。政府的政策支持应主要集中在以下4个方面:
(一)通过立法协调煤炭与煤层气矿业权
煤层气是与煤炭资源伴生的一种非常规天然气,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它们是两种独立的矿产资源,按照矿业权的“申请在先”及“探矿权排他性”原则,在同一矿区的煤层气和煤炭矿业权有可能分属于不同矿业权人。我国煤炭与煤层气矿业权管理上有很大不同:煤层气为国家鼓励勘查开采的矿种,由国土资源部一级发证,煤炭则是由中央和省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证,这种管理体制加剧了煤炭和煤层气矿业权分离的状况。在煤炭和煤层气勘查开发实践中,一些煤层气探矿权人圈而不探,大量抢占资源;而多数煤炭探矿权人从经济利益出发,只勘查评价煤炭资源,不勘查评价煤层气资源。由于煤层气开采技术复杂,投资大、风险高,回收期长,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和煤炭开采企业为了追逐利润,在采煤的同时放弃了煤层气资源。个别煤炭企业甚至在煤层气企业登记区块内开采煤炭。开采煤炭投资相对较少,技术含量相对较低,需求较大且价格较高,各方面投资勘查开采煤炭的积极性很高。因此,在开发实践中采煤弃气或以气圈煤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造成了煤层气资源的巨大浪费,而且导致了煤矿瓦斯爆炸频发等安全事故。因此,政府应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的综合勘查和开采管理,有效解决煤炭和煤层气矿业权重叠问题,促进煤炭和煤层气产业的协调发展。
(二)允许和鼓励煤层气并入天然气管网
煤层气井普遍距离大城市较远,开发利用煤层气需要管道输送,提高集输能力是煤层气产业发展的关键。但大规模的管道建设投资巨大,因此应尽量利用现有的天然气输送管道。地面开采的煤层气甲烷浓度高达90%以上,可以和常规天然气并输并用。天然气管道属于自然垄断行业,政府应加强监管,制定煤层气进入天然气管网的标准,允许和鼓励煤层气并入天然气管网。
(三)优惠的财税政策
煤层气属于技术密集型产业。煤层气赋存特点决定了煤层气勘探开发的成本比常规天然气高。单纯从经济角度出发,在煤层气产业初期,投资者开采煤层气的积极性不高。美国煤层气产业成功的经验表明,政府在煤层气产业发展初期给予优惠的财税政策的支持是十分有效的。美国1980年颁布的《能源意外获利法》的第二十九条关于非常规能源开发税收补贴政策,使得煤层气开发企业直接受益,增强了煤层气与常规天然气的竞争能力。第二十九条有关煤层气税收补贴的最初期限为10年(1980年年初~1989年年底),1988年美国政府又将该项优惠政策延期到1990年年底,后来美国政府又第二次把截止日期推迟到1992年年底,即在1980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之间钻探的煤层气井,在2003年1月1日以前都可以享受到第二十九条税收政策规定的补贴,使该政策优惠期达23年。而且其税收补贴数额与煤层气产量、石油价格及年度通货膨胀率相关,煤层气产量增加补贴数额会增加,并根据通货膨胀率的变化而调整。该条税收补贴政策有3个特点:①以常规天然气为标准,制定出适宜的税收补贴政策和补贴率,使得开发非常规能源的投资者具有与常规天然气投资者平等竞争的能力。②根据年度通货膨胀率和石油价格变化来调节补贴数额。当通货膨胀率较高即石油价格较低时,给予非常规能源开发的补贴额就较高,保证生产者具有一定的收益。③优惠期有时间限制,鼓励非常规能源生产商在优惠期内多投入、多钻井。由于美国煤层气资源丰富,勘探开发与其他非常规能源相比较成熟,煤层气是当时获得补贴数额最高的一种非常规能源。如1982年每生产1m3煤层气政府补贴2.82美分,当时煤层气售价约5.80美分/m3,1990年的补贴达到4.40美分/m3。自1980年该法规颁布之后的10年内,美国黑勇士盆地煤层气开采获得的税收补贴约为2.7亿美元,圣胡安盆地获得税收补贴约为8.6亿元。政府实施的优惠财税政策刺激了投资者开发煤层气的积极性,推动了煤层气产业的形成和发展。
(四)制定煤矿瓦斯抽采管理规范
煤层气开采具有较强的社会效益。实施先采气、后采煤,能改善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有效降低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一般认为,对高瓦斯突出矿井,通过瓦斯预抽使煤层瓦斯含量降低到一定值以下,可以减小采掘过程中瓦斯治理的难度,保证后续的采掘作业安全。煤与瓦斯突出预测的研究表明,一般煤层瓦斯压力小于0.74MPa,煤层瓦斯含量降低到约10m3/t以下时,可认为煤层已不具有突出危险性。从防止瓦斯积聚的角度看,工作面瓦斯浓度不宜超过0.7%。矿井瓦斯抽放计划中应充分考虑瓦斯预抽、采动卸压抽、采空区抽的抽放瓦斯方法,并根据各种抽出方法的特点,合理安排抽掘采生产衔接计划,并严格执行,真正把瓦斯抽放纳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中[140]。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煤矿瓦斯抽采管理规范,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实行先采气、后采煤的强制性规定,把瓦斯抽放指标作为矿井安全生产的一项基本条件,并监督瓦斯抽放的执行情况,对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煤矿,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促使煤炭开采企业抽采煤层气。
② 目前海外投资国家给予的政策有那些
1、目前,海外投资国家给予的政策有很多。比如:继续完善财税、信贷、外汇、保险等政策措施,支持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国际化经营。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意见》,等等;积极稳妥推进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中标的境外经贸合作区陆续启动,合作区工作总体进展顺利,部分已在境外形成了一定的生产规模等。
2、海外投资,即国际投资(International Investment),又称对外投资(Foreign Investment)或海外投资(Overseas Investment),是指跨国公司等国际投资主体,将其拥有的货币资本或产业资本,通过跨国界流动和营运,以实现价值增值的经济行为。参与国际投资活动的资本形式是多样化的。它既有以实物资本形式表现的资本,如机器设备、商品等,也有以无形资产形式表现的资本,如商标、专利、管理技术、情报信息、生产诀窍等;还有以金融资产形式表现的资本,如债券、股票、衍生证券等。
③ 国家政策扶持项目
国家扶持项目的政策有很多,具体要看你是哪个行业。发改委、工信部、科技部等部委及省、市对应部门,每年都会有各种类型的扶持资金,比如发改委技术改造专项、工信部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部科技计划、创新基金等等等,而且各个省、市也有配套资金扶持企业。
④ 对投资公司国家出台了什么样的政策
所有的p2p公司都要有第三方托管平台,也就是银行!p2p公司不允许直接接触资金!而且现在一般还要有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承保!目前p2p行业是投资行业最安全的!
⑤ 国内今年政策扶持哪个投资行业,
多看新闻,看中央一号文件。
⑥ 政策支持体系
在市场经济国家,为促进矿业的可持续发展,满足国家建设对资源的需求,通常对矿产勘查工作实行特殊的产业政策。政府对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支持政策一般表现为:法律支持、财政税收支持、金融支持、信息支持、技术支持等方面。政策支持体系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如图6-2所示。
图6-2 商业性矿产勘查政策支持体系框架
一、矿产勘查产业促进政策
矿产勘查位居矿业的最前端,是基础产业的基础。我国的矿产勘查业长期以来产业属性模糊、产业地位不明确,因此有必要实施国家对矿产勘查的产业促进政策。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内外矿产勘查产业促进政策,以及其他行业的产业促进政策,如相近的油气产业政策、水利产业政策等,研究制定符合我国矿产勘查自身规律的产业促进政策。
(一)促进矿产勘查产业化
按照地勘体制改革的目标方向和要求,切实改变长期以来的矿产勘查依赖事业体制运行的状况,推进矿产勘查的产业化。明确矿产勘查的基础产业地位,并把它同一般的公益性地质工作分开,纳入到大的矿业体系进行管理。同时,要明确国家实行优先发展矿产勘查产业的政策(适度超前于国民经济发展,提前1~2个五年计划。)逐步使矿产勘查融入矿业,形成矿产勘查生产的良性循环机制。
(二)形成矿产勘查产业合理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制定鼓励勘查、有利于探矿权人进入和退出的政策,同时要从政策上限制“跑马圈地”、“占而不探”的现象,促进探矿权的流转,在流转中不断优化各种勘查要素资源的配置。
1.要对商业性勘查准入实行“低门槛、严监管”、“早申请者优先”的原则
商业性矿产勘查是大矿业的起点和生命线。主观上,探矿权人是为盈利、为采矿而勘查的;客观上,商业性矿产勘查过程提高了一个国家的国土资源研究程度。对于国家而言,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有利于实现国家对于资源的所有者权益和战略利益。
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以特别优惠的政策鼓励商业性矿产勘查,准入门槛和准入成本都比较低。许多重要矿产国家的矿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均可以取得探矿权,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活动。市场经济国家探矿权取得的主要方式是按照早申请者优先原则申请授予(先来先得,同时申请则抽签决定),这种取得方式大约占市场经济国家探矿权总数的95%以上。至于技术条件、资金条件、保护环境的能力等,不是商业性矿产勘查者取得探矿权的前提条件。因此,应明确“低门槛,严监管”,“早申请者优先原则”是取得探矿权的几条基本原则。个别特殊情况,采取探矿权的招标等形式。
在实行矿产勘查低准入门槛的同时,要限制“跑马圈地”和“占而不探”的现象。对实际地质勘查工作资金投入达不到法定要求的,要予以一定限制。
2.要明确“招、拍、挂”的范围和条件
借鉴国外的通常做法,采取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要有明确的适用范围:一是对石油的商业性矿产勘查可以实行招标制度。二是对砂石土等矿产资源的开发,常采用招标、拍卖制度。对于砂石土资源因为价值容易确定,一般情况下不设置探矿权,直接对砂石土资源的采矿权进行招标。三是对因种种原因被没收或原探矿权人放弃的探矿权地而重新设置的探矿权、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中所发现的特别有远景的成矿带/区段,可以以招标方式确定矿业权人。这是因为,这些对象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勘查目标,竞争也可能较为激烈,可以形成较充分的市场。四是对位于矿产储备带内矿产资源的探矿权的出让实行招标制度;申请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招、拍、挂”,应该是矿业权运作的形式之一,但不应把它作为惟一形式,矿产资源勘查对所有者没有风险,而对探矿者却要承担较高风险,因此,它不能像土地那样拍卖使用权。对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因各种原因原勘查主体退出或灭失或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矿产地;某一区块有多个主体竞争以及确实不需要进行地质勘查工作的或做少量工作即可的矿产地(如砂石、粘土等),可以由政府拍卖形式出让采矿权;对空白区、工作程度很差的区块探矿权,不宜实行“招、拍、挂”。对政府“招、拍、挂”探矿权,要充分考虑有利于矿产勘查投资者的进入,严格界定哪些可以处置,哪些不可以处置,特别要防止急功近利,杀鸡取卵。应当明确,矿业权是出资人在矿产资源所有权基础上通过追加投入形成的财产权,必须给予强有力的保护,对侵犯者要严加查处。
3.要建立勘查的合理退出机制
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的目的是追求探矿权价值的高成长,以实现勘查企业的高成长,从而实现资本增值。矿产勘查要在矿业权不断的流转中实现回报,矿产勘查投资须需要有灵活的退出机制。针对商业性矿产勘查的长周期、高风险特点,其退出机制主要依赖于资本市场、矿业权交易市场等。在市场经济国家,矿地产买卖选择权协议(Option)和联合风险经营协议是最常见的矿产勘查协议形式,是探矿权交易和转让的一种主要方式,是商业性矿产勘查企业运行的一个重要机制。构建我国商业性矿产勘查的退出机制,必须建立我国矿业权交易的有形市场、矿业风险创业板等。
(三)促进矿产勘查市场主体企业化
明确商业性矿产勘查的主体是企业,引导和推进现有的矿产勘查主体完成企业化改革,在政策设计上要明确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只对合格的市场主体(企业)开放,同时要为矿产勘查市场主体企业化改革创造外部环境和条件。在推进矿产勘查的机制设计上,一要“断奶”(国家不再给任何企业无偿提供已探明的矿产地。新建矿山或生产矿山接替资源基地,一律通过市场购买矿业权或自行投资勘查矿产资源);二要建立对矿产勘查基础产业的“反哺”机制(建立勘查补偿新机制,允许矿业企业在企业成本中据实列支矿产勘查支出或购买矿业权的费用。矿业权有偿出让收益主要用于矿产勘查)。
加快矿产勘查供求市场主体的改革。首先,要改造国有矿山企业,这是矿产勘查需求大户。由于历史的原因,国有矿山企业仍然是我国矿业生产的主要部分,而矿产勘查正是矿业企业整个生产流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国有矿山企业不形成出资勘查的投资主体,矿产勘查的法人出资制度就难以形成。其次,要改造地勘单位,这是矿产勘查成果的供给大户。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绝大部分地质工作是由国家出资、专业地勘单位完成的,在改革中要通过市场机制盘活国有地勘单位的勘查生产力,包括沉淀下来的地质找矿信息。当务之急是把地勘单位的改革真正向前推进一步,地勘主业必须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集中矿产勘查业的优质资源,实行股权多元化改革,组成有限责任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公司改造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并进而实现上市:第一,地勘主业的出资者必须到位,执行保护股东权益的职能,把矿产勘查投入作为风险投资,追求保值和增值。第二,明确矿产勘查的最终产出成果是探矿权和采矿权,其价值形态是矿业权价款,以此为目标,追求经济效益。再次,要大力支持民营规模经营的矿山企业,以及股份制矿业公司进入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民营矿业企业是近年来我国矿业的一支异军突起的重要力量,民营矿业企业正在成为矿产勘查开发市场上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诈多民营矿业企业按照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运作,十分重视企业后备资源的勘查和储备。因此,民营矿业企业的参与,有助于激发矿产勘查市场的活力,将为真正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的形成发挥积极促进作用。
(四)建立完善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把探矿权、采矿权作为资产进行核算、管理
探矿权、采矿权的投入都是在矿业生产流程中构成矿产品成本的重要部分。地勘单位在矿产勘查活动的投资,必须实行资本化,按照企业财务制度要求进行全成本核算。对国有矿山企业现在保有的可供开采的储量,凡是无偿取得的,必须经过评估入账,作为资产管理;国家和地方财政,今后不再为矿山企业无偿提供地质成果。这些企业必须同其他市场主体一样,通过勘查投入资本化,解决自己的后备矿产资源。
(五)促进中小型勘查企业的发展
从国外发展经验来看,中小型的初级矿产勘查公司和找矿人更加适应勘查市场发展的需要,更加符合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从而在矿产勘查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要大力促进中小型初级勘探公司的繁荣和发展。降低矿产勘查的准入门槛,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均可以登记探矿权,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活动。在市场经济国家,非法人企业申请取得探矿权,使市场经济国家的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更为活跃。另外,随着矿产勘查投资主体与经营主体的分离,对勘查专业技术服务的需求将上升,一部分地勘单位可以适应需要改造为提供技术服务的企业,要鼓励和促进包括中介服务在内的各种专业技术服务公司的发展。
二、实行促进矿产勘查的投融资政策
针对矿产勘查的特点,提出需要制定的鼓励勘查的投融资政策。这是实现地质找矿新突破的重要支持条件。
(一)落实法人实体出资制度
这是构建商业性地质工作投资新机制的核心。落实法人实体出资的形式有:国家出资、企业出资、定向国债、股票上市募集资金等。总的原则是要克服事业找矿机制,改变矿产勘查依赖国家财政资金找矿的机制。必须将地质勘查的出资人落实为一个法人实体,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促使其真正关心矿产勘查的成果。近年来世界正常年份的非油气勘查投资约在35亿~40亿美元左右。我国目前主要矿产品的消费均在世界消费总量的20%以上。按照这个比例,我国在近期的5年内,非油气年勘查资本总量不应低于60亿元人民币/年。
(二)建立勘查资本市场
通过资本市场主要是要解决矿产勘查风险分散化、社会化。商业性矿产勘查如果没有较为完善的资本市场和金融衍生工具支持,就不可能实现迅速成长。商业性矿产勘查是一个资金流量很大的产业,而且属于长期风险投资,因而它对资本市场具有天然的依赖性。国外市场经济国家几乎没有一家大型矿业公司不是上市公司,而目前我国矿业基本上仍然是现金生产模式,主要依赖企业自身的现金流来支持。如果没有化解风险和矿业权变现的矿业资本市场,就很难形成商业性矿产勘查的退出机制。据有关分析,商业性矿产勘查依赖于资本市场支持的优点:一是商业性矿产勘查的风险如果由全体股民来承担,即把风险绝对值降为最小;二是商业性矿产勘查一旦显现成果,由于资源和资本的联动性,在上市公司的模式下,股票价值以分、时、天计算,公司融资能力随之增强,反应灵敏;三是在资源被完全探明,而又有开发价值时,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增发股票筹集项目开发资金,融资效率极为快捷;四是当控股人或股民想要投资其他产业时,可以在股市中退出,将矿业权随时变现。
依赖资本市场融资,关键是对勘查项目的评估要有信誉,我国目前还缺乏独立地质师等市场中介。初期可以考虑通过政府组织有关地质专家论证通过的地质勘查项目,通过股票上市募集资金搞地质勘查。在发展中逐步建立完善有关的政策和中介体系。
(三)建立多种形式的投融资支持体系
探索多途径、多方式的矿产勘查投融资支持政策。包括建立国家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建立地方财政和社会资金共同参与矿产勘查、共享权益的风险勘查机制;建立政府分担风险机制,对经批准的勘查项目担保贷款或提供补贴。改变矿产资源补偿费安排地质勘查项目的作法,增加地方留成比例,将其中的大部分资金用作为发现矿产资源并探明储量的补贴,凡法人企业自筹发现大中型矿产资源的法人企业,根据其发现矿产资源储量大小,发放矿产资源补偿费。
在科学评估基础上,允许企业用有商业价值的矿业权(探矿权以及尚未投入开发的采矿权)抵押贷款。为了消除商业性银行对于风险预期的顾虑(其实风险并不大),在实行这一政策的起步时期,国家可以将任务下达给政策性银行。
三、实行促进矿产勘查的财税支持政策
财税支持政策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降低勘查投入风险(分担风险);二是增加勘查投入(增强投资能力)。通过财政补贴和税收政策减少勘查投资风险,鼓励和增加勘查投资。
财政对矿产勘查的支持主要有3种体现方式:一是事业经费。为公益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提供经费,提高国家或某些地区的地质研究程度,增加地质找矿信息,从而减少或降低矿产勘查出资者的找矿风险。二是勘查补贴。对矿产勘查项目实行补贴。依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和矿产资源形势来决定补贴的项目。包括:由于国内矿产资源自然丰度差,缺乏国际竞争力,为了提高国内资源的自给程度而补贴;有的为了解决老矿山的资源危机,以缓解失业的压力、维护社会的稳定而补贴;有的为了支持某些地区、某些矿种的开发,以解决特定的政治、经济目标而补贴。补贴的机制则是采取财政资金与受补企业的资金按比例搭配,共同投入矿产勘查。找矿成功了,按各自的比例分享权益;找矿失败了,补贴部分由政府核销,以减少企业的风险损失。三是资本投入。通过向国有矿山和地勘单位增加资本金,由企业承担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一)改革地勘费制度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地勘费是作为地质工作经费列支的,实行核销制,不形成投资。属地化后国家对地勘费的用途分为:离退休人员经费、经常性费用支出、地质勘查工作经费、划转10%的国家资本金等4类。从实际来看,现行的地勘费主体部分已经不再承载勘查找矿的职能。应对“名不副实”的地勘费科目进行改革,按照实际支出方向划开经常性工作经费、公益性地质调查费用、矿产勘查投资等。改革后的地勘费制度应采用复式预算办法管理,分经常性费用和建设性费用管理。
经常性费用主要保障某年以前离退休人员的人头费和现在在职人员的人员工资,随着地勘单位企业化的深入,在职人员将逐渐转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建设性费用主要用于公益性地质工作(即成果可向社会公开),普查找矿的风险补贴,以及商业性矿产勘查的限量补贴。公益性地质工作其资金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管理一级分配,对有相当资格的国家地勘事业单位开放主要以部门委托方式实施,也要试点招投标方式。普查找矿的风险补贴,主要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找矿指南确定补贴的矿种和补贴基数,对落空项目进行核销,对有商业性开发价值的矿,按无形资产认定该地勘单位对其有优先探矿权和采矿权,并可在市场上对矿权进行交易,还可按有关政策减免税费。
(二)建立矿产勘查风险补贴
财政资金应该转为对风险勘查的补贴,对具有较高风险的矿产勘查给予支持。建立财政资金作为补贴性质,明确补贴条件,重点支持某些重要矿种、地区、矿区的重点项目。改变矿产资源补偿费安排地质勘查项目的做法,增加地方留成比例,将其中的大部分资金用作为发现矿产资源并探明储量的补助费,凡自筹发现大中型矿产资源的法人企业,根据其发现矿产资源储量大小的一定比例,发放矿产资源补偿费。借鉴国外做法,实行勘查补助金计划,对于高风险勘查项目,由勘查者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将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还可对普查找矿工作实行国家风险补贴增资制(国家风险费为全额的70%~80%),勘查失败国家风险费核销,勘查成功则登记资产交由原地勘单位负责经营增资,这一工作的勘查程度只能为基础性到验证异常为止。
(三)实行“矿产资源耗竭补贴”政策
允许矿业公司动用税前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矿产勘查工作,即国家对矿业公司投入矿产勘查工作的那部分销售收入免除各种税赋。以鼓励矿业公司勘查新的接替资源。实行这一制度的目的是增加勘查投入。对矿山企业实施资源耗竭补贴,用于在矿区深部和近外围找矿,有利于增强矿山企业的勘查投资能力,使矿业企业逐步过渡到完全由矿山企业自己解决资源接替问题。据有关研究结论,在全球范围内,可采储量的增长,主要来自矿区深部和近外围。这一政策对解决我国危机矿山的接续资源问题很有现实意义。
(四)实行勘查投入税前抵扣制度
将矿床的勘查费用计入该矿山的生产成本,将企业其他找矿不成功项目的勘查费用,也计入该矿山的生产成本。对具有找矿潜力,国家紧缺的大宗矿产,可实施加倍抵扣成本的鼓励政策。借鉴加拿大的做法,允许纳税人从“任何收入”中立即扣减所有的勘查和开发成本,无论是任何产业和个人,只要他投资矿业开发和勘查活动,那么用于矿产勘查开发工作的那部分收入就可减免各种税赋,而且在不同时期以不同的形式对矿产勘查开发投资实行各种不同程度的税赋减免政策,从而有效地调节了矿产勘查社会投资的增长幅度。甚至可以加倍抵扣应纳税额,如加拿大马尼托巴省,150%的勘查支出可以用来抵税,并允许加速折旧,吸引了勘查投资者进入该省。还应允许矿山企业比照油气企业的做法,按矿产品产量税前提取矿产勘查基金,减轻矿山税赋。
(五)实行分阶段降低勘查风险的方法
西方很多国家都是根据勘查阶段的不同和社会发展需要,采取“全部扣减”、税收减免、担保贷款、耗竭补贴、勘查补助等多种措施,实现国家、个人及组织投资者、勘查者共担风险,有效地激活了资本市场和勘查活动。
矿业活动的风险性主要集中在勘探阶段,尤其是普查(初查)阶段的风险最大,分别采取政策措施降低风险或由政府分担部分风险。一是多数国家对初查支出(有的还包括矿山开采前期投入)可以进行任何收入中全扣减,这种扣减直接增加了勘查投资的收益(降低风险);二是美国、日本等国家除实行各种扣减外,还对经批准的勘查项目担保贷款或提供资助,勘查失败予以核销,勘查成功则在矿山开发盈利后逐年偿还;三是美国等若干国家还对采矿实行“耗竭补贴”制度,实行这一制度的目的是增加勘查投入。建议我国在政策中明确免收普查及普查程度以下的探矿权价款。这部分价款数量不大,可让利于普查和详查的投资者。这样,国家可以从整个矿业产业的发展中获得更大的资源利益和社会经济效益。
四、鼓励勘查技术创新的支持政策
地质找矿突破依赖于技术创新和突破。新的成矿理论和找矿技术的创新研发、技术引进和推广,需要政府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在地质矿产调查评价方面,当前的方法技术满足不了工作的需求,如缺少快速、低廉、高效的三维地质填图技术;物探化探技术不能很好解决深部找矿难题;分析测试技术跟不上调查评价工作发展的步伐;地质观测记录尚未实现数字化等。由于体制和机制性障碍,我国地质调查工作中科研与调查分家的现象十分普遍。应用基础研究重视不够,已有新方法新技术成熟度偏低,实用性不强,地质科技成果转化率偏低。由于地勘队伍属地化后,地质勘查技术的推广与应用的问题日益突出。在勘查技术应用方面,野外生产第一线实际使用的仪器和方法技术相当落后,相当一部分物探、化探和遥感技术使用者的工作布置水平、应用软件掌握程度和综合资料解释水平不高,钻探技术使用者的水平也普遍偏低,这些制约因素严重影响勘查技术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加大政府对勘查找矿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研究的投入力度,引导和促进地质勘查领域的技术进步
编制和实施地质科技规划;开展新一轮成矿区划工作;促进地质科技与矿产勘查的融合;探索调动地质科技人员积极性的收益分配制度。
(二)发挥公益性地质调查和科研机构在技术推广应用上的促进和示范作用
大力发展地质科技教育,促进地球科学与高新技术的融合,尽快缩小同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努力增强科技进步对地质工作的支撑能力,促进地质工作现代化。通过专业结构调整和队伍能力建设,充实加强一线技术力量,不断增强野外调查、科学研究、社会化服务能力。主要是增加技术装备维护和运行经费投入。为企业提供矿产勘查的技术支持服务。
(三)实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
鼓励勘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理论突破,对不同矿种、不同区域的矿产勘查项目在找矿技术和理论上有突破创新意义的,给予税费减免和金融上的支持。
五、完善政府管理和服务体系
完善商业性矿产勘查的管理机构和职能,加强勘查的行业管理;完善以矿业权保障为核心的政策法规体系;完善以公益性地质调查信息为主的服务体系;建立以规范探矿权市场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系。
(一)法规政策支持
建立和完善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法规、政策基本框架;通过实施矿产勘查规划,引导矿产勘查的合理布局;明确商业性矿产勘查的重点区域、重点矿种,引导商业性勘查投资方向。
(二)加强行业管理
政府加强行业发展和地质矿产勘查的规划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组织行业协会制订勘查市场需要的各类行业规范、技术经济标准,以及中介服务和技术服务的资质和执业标准。如区别于公益性地质工作的商业性矿产勘查预算价格标准,通过中介机构或直属研究机构,研究制订不同地区勘查市场价格的标准,定期发布,供各地参考。协调有关部门,改善勘查工作的外部环境。目前勘查工作与土地管理部门、矿山企业、林业、农业及环保部门冲突和矛盾时有发生,需要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全面改善我国矿业投资环境。
(三)加强市场监管
政府构建勘查市场监管和服务体系;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矿业权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矿业权监管信息系统,形成对政府和企业行为的有效约束机制。
(四)有效的宏观调控
从矿产勘查本身的优化配置和矿产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看,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一是提高国内矿产资源的有效供给;二是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三是支持某些地方的经济发展;四是提高国内矿业在世界上的竞争力;五是解决某些社会问题。通过制定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产勘查规划,合理布局设置探矿权,引导和规范探矿权市场,形成合理的市场竞争机制。
(五)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务支持
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发挥其对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建立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工作的衔接和协调机制。通过国家矿产资源评价和公益性地质工作,为商业性地质工作提供良好的找矿信息平台,降低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投资风险。公益性工作中的商业性发现依法公开出让矿产地。规范信息服务的标准、程序,构建便捷的服务平台,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和费用。明确国家和地方的公益性信息服务机构,改善各种信息服务基础设施,以提供找矿信息。公告公益性、区域性、基础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成果信息。
建立以信息服务为主要考核指标的公益性地质工作评价体系。把商业性勘查投资的跟进状况,作为检验公益性地质工作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之一。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经验表明,政府每投1元钱用于地质调查,将引出3~4元钱的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如发现有价值的矿床,政府投的1元钱地质调查费用,将带来250元的财富。
(六)建立完善独立的中介服务体系
中介组织是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不可或缺的中间环节。一个矿床从勘查、可研、建设到生产、闭坑,一般需几十年时间。需要有完善的相关中介服务的支持,包括法律服务、矿业权评估、储量评估、融资咨询等。发挥中介机构在建立行业规范、推进行业自律、信息咨询服务、国内外交流、技术和管理支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⑦ 如何更好地完善中国对外投资的政策支持体系
1.尽快建立对外直接投资的整体法案,以法律性文件取代政策性文件,奠定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策略的法律基础。中国新的对外直接投资政策体系虽然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但是目前仍然缺乏一部纲领性的、权威性的法案,以便能够从整体上协调中国整体对外投资政策体系。发改委的《办法》和商务部的《规定》均是以国务院部门政策的形式出现,是一种行政管理政策,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其他境外投资相关规范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要保证中国“走出去” 战略能够健康发展,仅仅依靠行政法规是不够的,必须建立一部能够总体上指导对外直接投资的法案。这样才能够使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政策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保证相关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协调性和权威性。
2.进一步明确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的职责划分,构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最高协调机构。从国务院对发改委、商务部“三定”(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分析,商务部在对外投资方面的主要职责更注重日常操作管理层面,国家发改委在对外投资方面的主要职责侧重于宏观资源配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发改委和商务部两个部门仍然存在界限不清,平行管理的问题。中国境外投资体系要想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明确发改委、商务部的职责,建立更为清晰的管理体系。国家可以考虑成立“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战略管理委员会”,建立高度权威的综合协调管理机构,统一协调对外直接投资的宏观决策和操作模式。
3.通过政府和服务性商业机构两种途径积极发展境外投资服务。境外投资服务,必须采取政府主导和积极发展服务性商业机构两种途径同时展开的办法。2004年8月,商务部和外交部联合发布了首批《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有利于更好地指导企业开展对外投资,防止境外盲目投资和自相竞争。商务部2004年12月还修正制定了《对外直接投资制度》。随着以上各种制度的推行和完善,必将对中国企业未来的境外投资行为产生积极指导意义。政府应该继续延续这种趋势,进一步细化完善境外投资服务方面的措施,除了自身更好地做好公共服务,加强为市场主体服务的精神,政府还应该积极鼓励境外投资服务性商业机构的发展。境外投资服务包括投资国环境调研分析、海外法律服务、财务服务和税务服务等多方面内容。
4.继续完善境外投资监管体系。可以预料,随着中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未来将出现越来越多的中国跨国公司。这些公司的分支机构将遍布世界各地。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法规政策不仅应该鼓励企业走出去,还应该在对中国企业走出去后的发展状况给予积极关注。2002年10月原外经贸部先后颁布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是目前中国正在实施的境外投资监管体系,正处于推广阶段,其效果还有待观察。未来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监管应该是针对不同的投资主体,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例如,中央企业监管应该由国资委配合进行,建立内部风险控制机制;而对于民营企业,要着重防止投资移民、资本外逃和境外非法经营问题。在境外企业的监管问题上,相关政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5.积极构建境外投资担保制度。对企业而言,境外投资的一个很大风险来自于政治风险。过去中国境外投资规模小,数量少,这方面碰到的问题很少,但是随着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规模和数量增长,必然要面对境外投资的政治风险问题。建立中国境外投资的担保制度,有助于消除企业海外经营的顾虑,促进中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境外投资担保,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的境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从本国投资保险机构取得保险后,如因东道国发生政治风险,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国内保险机构负责承担补偿。中国首先应该逐步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境外投资担保制度,同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以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行为的支持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