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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基金投资人行驶代位权

发布时间: 2021-03-24 14:10:50

⑴ 私摹基金投资人有那些权利

基金法和公司法。
基金契约中规定了持有人的权利。一般而言,基金持有人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取得基金合法收益;
按基金契约的规定赎回、转换基金单位,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或基金单位;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知悉基金契约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投资人行使权利的一种重要形式就是出席持有人大会并就基金的重大事项例如修改基金契约、决定终止基金等进行表决,基金契约会对持有人大会的召集、召开条件及表决程序等进行规定。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对所有基金持有人都有约束力,并必须公告。

⑵ 基金投资人有哪些义务和权利

基金投资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资人利益的活动。
基金投资人的权利:
1、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投资人大会。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得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方面的资料。
4、申购、赎回或转让基金单位。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投资人大会可以对以下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修改基金契约;提前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⑶ 契约型基金中投资人是受托人还是委托人

看门狗为您解答。
契约型基金由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而设立,契约型基金中投资人是委托人。希望对您有帮助。

⑷ 为什么基金经理可以代替投资者行使投票权

基金经理是一种委托的权利。每种基金均由一个经理或一组经理去负责决定该基金的组合和投资策略。投资组合是按照基金说明书的投资目标去选择,以及由该基金经理之投资策略去决定。
工作内容
1、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在研究部门研究报告的支持下,结合对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投资时机的分析,拟定所管理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2、根据基金契约规定向研究发展部提出研究需求;
3、走访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的调研,对股票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
4、构建投资组合,并在授权范围内可自主决策,不能自主决策的,要上报投资负责人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再向中央交易室交易员下达交易指令。
核心竞争力
知识要求:基金经理一般要求具有金融相关专业硕士以上教育背景,具备良好的数学基础和扎实的经济学理论功底,更重要的是过往一定规模资金的投资业绩。
技能要求:基金经理需要有很强的数量分析和投资预测能力,能够在各式各样的投资项目中做出最具有升值空间和潜力的投资组合;还要有极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压力承受力。

⑸ 基金投资中的几个问题

基金投资理论上有几个大问题,投资的基金是固收类还是创新类,固定收益属于您能知道在一段时间后肯定能拿到手里的钱是多少。创新类也是浮嬴类则已股权投资居多,收益和所投标的的发展成正比的,发展越好您赚的越多也许会超过预期很多很多倍。但是综合以上问题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您所选的基金公司到底是个什么样的,如规模、成立时间、投资过往、是否有失败投资等等,简单一句话选个好公司您买什么都不会赔只会赚,选了个不好的公司那就不要提收益了,想想本金能不能保证就好。如需要选择可以私信咨询

⑹ 基金持有人都有哪些权利

看门狗财富为您解答。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六)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⑺ “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有区别吗

“基金投资人”: 投资建立基金公司的人(法人)。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投资于基金公司设立的基金产品的人(法人)。
“基金投资人”的收益:基金公司的管理收益。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的收益:基金产品的收益。
“基金投资人”:高风险、高收益。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收益稳定,比较低。

⑻ 私募基金纠纷如何诉讼

有合同啊,私募基金投资一般是不公开的,只要没违反合同就很难胜诉。不适合小户玩

⑼ 道路救助基金管理人代位损行使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几年

适用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诉讼时效1年

⑽ 代位权是不是担保债权实现的方式

代位权是担保债权实现的方式。
依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其它方式:

依据《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可以采用的债权担保方式主要有:
一、保证
《担保法》第6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二、抵押
《担保法》第33条 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可以抵押财产有: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三、动产质押
《担保法》第63条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权利质押
1、依据《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2、依据《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五、留置
《担保法》第82条规定,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依据《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留置权主要适用于 :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债权。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六、定金
《担保法》第89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