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众筹与诈骗的区别与联系
众筹容易引发非法集资类的诈骗。此类诈骗是非法集资引申出来的加重犯罪行为。
所以只要区别非法集资和众筹的关系就能解释您的提问。
一、众筹和非法集资产生的时代背景和内在的理念不同
二、众筹和非法集资的运作方式不同
三、非法集资罪作为一种维护金融垄断秩序的口袋罪名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质疑
是否做到充分及时的信息公开?众筹是一种新经济的运作形态,从项目的启动、市场定位、众筹计划的发布、产品的研发、产品的制作等各环节都全方位的公布信息,公开透明是众筹的核心价值观,而非法集资项目的发起方公开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他们遵循商业秘密的保护,参与股权投资的人在参与项目前一般需要签订保密协议,就是上市公司这样的公众公司一般也只是对重大的经营行为、关联交易等活动进行信息公开,而且很多是通过年报、半年报等事后方式进行公告的,不够及时。
② 标盛众筹涉嫌网络诈骗,我已报警,也请其他受害者迅速报警!
汽车众筹是被很多人关注的一种集资众筹,最早起源于汽车产业与众筹模式结合的尝试。实际上,汽车众筹本质上属于一种投资理财行为,与P2P网贷借贷更相似,投资门槛低。
9月中旬,江苏连云港警方破获当地汽车众筹平台诈骗案件:一家贸易有限公司利用“某汽车众筹平台”开展“伪众筹”骗取投资,制造虚假交易信息实施合同诈骗等不法行为。在短短2个月时间内,有300余名受害者被骗,涉案金额达到2000多万元,涉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③ 众筹到底是骗局还是事实
“筹”很多都是隐藏在真实下的骗局!在我们生活中,“筹”作为大病救助中救人的初衷确实是好的,但是“筹”在法律上的疑问、监管的缺失,审核的缺失、追责的缺失使得它成为了网络诈骗新的温床。
以下事例是对于“筹”美丽面纱下丑恶面貌的揭露!
具体的工作流程:黄牛找到合适的病患,病患提供自己的信息给黄牛,黄牛将信息交给捐头儿,之后由捐头儿进行润色并发布到众筹平台。
比如,一个患者治病需要20万医药费用,捐头儿进行润色之后按照50万发布。众筹成功之后,病患可以得到10万(可能远没有10万)治病的费用,如果有医保或者其他保险还能进行相应报销。黄牛获得人头费或者相应比例分成,而捐头儿到身下的几十万余款。
因此,我希望监管部门能够做好足够的监管,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让“筹”真正帮助到有需求的人,而不是让“有心人”钻了空子。同时,也希望大家在捐款的时候保持理性,不要浪费了自己的爱心。
④ 众筹钱,和非法集资,有什么不同。谢谢
众筹钱很多都是筹来的钱做有意义的,非法集资根本就是忽悠人投资的。众筹方式钱数额不等,单笔或多或少的。非法集资形式每笔钱不少的,通常都是以万为单位的。众筹和非法集资最大区别是,众筹有一定程度真实性的,但是也不排除部分利用众筹诈骗的,非法集资就是纯属骗局,诈骗外加忽悠,目的就是为了坑受骗者钱的,没有一点真实性的。
⑤ 众筹到底是骗子还是创新
众筹是一个不错的商业形式,不过投资是有风险的,但是很多众筹项目在宣传中都会刻意淡化风险,还有一些投资者自己没有这方面的认知,完全是凭主观印象去参与众筹,就造成了一种现象,众筹成功了就是真实的良心企业,众筹失败了就是骗子。
众筹的风险有多大,这里给你分析一下,众筹初期处于我有想法有思路有一定的资源,但是缺钱的状态,你的钱到位了,那我就可以着手做了,项目一般都是概念性的项目,也就是没人做到我想法的这个高度的,那我那你的钱去做,做好了大家分钱,做不好大家一起亏,要说风险有多大,那可以说是无限大,不过众筹发展到一定规模就会有风投融资了,不会靠着众筹这点钱一直支撑,所以相对的风险也就得到了一定的控制,所以投资众筹项目的时候要有心理准备。
⑥ 国宏众筹被骗,投资者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你好我也被骗国宏众筹4.5万怎么要回,谢谢
⑦ 众筹和非法集资
众筹和非法集资的运作方式不同
众筹是一种新经济的运作形态,从项目的启动、市场定位、众筹计划的发布、产品的研发、产品的制作等各环节都全方位的公布信息,公开透明是众筹的核心价值观,而非法集资项目的发起方公开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他们遵循商业秘密的保护,参与股权投资的人在参与项目前一般需要签订保密协议,就是上市公司这样的公众公司一般也只是对重大的经营行为、关联交易等活动进行信息公开,而且很多是通过年报、半年报等事后方式进行公告的,不够及时。
两者行为特征不同
非法集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用公共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或者变相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其中有几个比较典型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对于非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明楷教授认为“只有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如发放贷款),才能认定扰乱金融秩序,才能以本罪论处”,还有学者认为应该以融资目的来判断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融资的目的是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则不能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而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股权众筹最有可能触犯的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这个罪名立案追诉的标准为:
(1)发行数额在50万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30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3)、不能及时清退清偿的;
(4)、其他严重情形的;
事实上,擅自发行公司股票和企业债券罪当时出台时众筹等新经济形态尚未出现,这个罪就是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作为目的,它在法理上与股权投资冲突的地方在于,股权投资是一种投资行为,投资可能取得收益也可能亏损,在上市之前退出渠道有限,按公司法的精神是应该和公司一起共度难关的,如果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强行规定让发起人或公司回购,这无疑增加了发行人或公司的资金压力,是违背民商法精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