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要在境内进行利润再投资(增资或新设),有什么规定需提供材料优惠政策
从2008年开始,没有专门自对外国投资者的再投资退税的概念了,只有投资特定行业,如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按40%退还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按照80%退还。
⑵ 外资企业再投资,其身份属于中方投资者还是外国投资者
外资企业再投资成立的子公司算外商投资企业,但税务部门在核定你是否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是会核定你再投资成立的公司外方投资所占的比例,如果这个比例达不到25%,尽管是外商投资企业,但不能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正常情况下,你公司出资30%当中所包含的外方投资应该达到共同出资成立这家公司总投资的25%以上,才能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这就得看这家共同出资成立公司总投资的大小了。
⑶ 一般境外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是什么意思
1.境内自然人开户要求
自然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必须由本人前往开户代办点填写《自然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通常情况下,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居民身份证。在《自然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中,应准确填写个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联系地址、职业、学位学历、账户类别等内容,并签名。如果委托代办,还需填写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并需代办人签名。
境内居民个人从事B股交易前,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先要开立B股资金账户,再开立B股账户。即境内居民个人凭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到其原外汇存款银行,将其可投资B股的外汇资金转入本人欲委托买卖B股的证券公司的B股保证金账户,然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本人进账凭证到该证券公司开立B股资金账户,最后凭B股资金账户开户证明开立B股账户。
一般境外投资者欲进人中国证券市场进行B股交易,必须开立B股账户。
目前,可以买卖B股的投资者除了境内居民个人外,还包括外国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其他投资人。
境外从事B股交易的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B股账户时,必须填写和提供其姓名、身份证或护照、国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和资料;境外从事B股交易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填写和提供其机构名称、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境外法人董事会、董事或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等内容和资料。
境外投资者申请开立B股账户,必须通过具有B股代理开户资格的境内外名册登记代理机构,向结算公司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首先要填写开户登记表。名册登记代理机构对投资者开户登记表审核并盖章后,将客户填制的开户登记表、有效证件和文件的复印件等送达结算公司,并由结算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登记号,完成开户手续。
境外投资者在办理名册登记时,还须选择一家结算会员为其办理股票结算交收。与此同时,境外投资者须在选择的证券公司处办理开设外汇资金账户一一在上海为美元账户,在深圳为港币账户。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户要求
托管人首次接受合格投资者委托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托管人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2).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印鉴卡正面加盖托管人专用章和证券账户业务负责人名章,反面加盖托管人公章一枚;
(4).托管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7).合格投资者的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8).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9).国家外汇局颁发的外汇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合格投资者与境内证券公司签订的协议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11).境内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12).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托管人再次受托为其他合格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只须提供以上(6)、(7)、(8)、(9)、(10)、(11)项材料,结算公司凭预留印鉴确认其受托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资格。
⑷ 我公司在境外设立公司后,再以境外公司名义向我国国内投资,是否允许
投资到境外的境内企业需要在商务部门(具体以投资额为限,商务部或省级商务厅)办理《投资证书》。再去当地外汇管理机构办理外汇手续。在境外的分支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不需要在国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通过这些境外企业或机构对境外进行投资。这些境外企业或机构不属于中国内地的法人机构,不受内地相关法律的制约,但境内机构通过这些境外机构向境外进行投资时,仍然需要按照国内有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政策规定,履行相应的核准手续。与国际惯例相同,在国内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也可在境外投资。
(4)公司投资境外公司投资者扩展阅读
境外投资所投入资产的形式十分广泛,包括货币资金的投入,股票、债券、信托凭证等金融资产的投入,各类实物资产的投入,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投入。由此可见,只要是向境外的资产输出行为,无论是以什么方式出现,都应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行政许可手续。
包括各类新建项目及改扩建项目的初始投资、再投资,也包括收购、合并、参股、增资扩股等权益投资活动,同时也包括对境外投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⑸ 外资企业或者境外投资者并购合资企业有没有什么限制
外资企业或者境外投资者并购合资企业,要符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办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境内企业需要进行审核,主要的步骤如下:
第一、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第二、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第三、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第四、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第五、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概念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简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简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者,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简称“资产并购”)。
⑹ 两个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可以算外资企业吗
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资企业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组织形式上,外资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组成法人组织的外资企业,可以采取合伙和个人独资的形式,这里的合伙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法律依据类推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和企业联营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则是指由一个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⑺ 一般的境外投资者可以投资A、B股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呢
你好,境外个人投资者和境外机构投资者只能从事B股交易;但是,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从事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债券、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的交易。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⑻ 境内个人向境外投资公司如何办理
1. 投资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天津中行开立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该账户收入范围是: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划入的或购汇存入的证券投资资金、境外汇回的证券投资本金及收益;支出范围是:用于证券投资及相关费用的支出、划入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结汇或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不得存取外币现钞。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境内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境内分支机构)与天津中行签订合作协议后,可办理天津中行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见证开户及代收中银国际证券代理账户开户申请材料。
3. 投资者应在中银国际开立证券代理账户。天津中行负责中银国际证券代理账户开户文件的见证,并将申请材料转交中银国际。中银国际根据天津中行转来的材料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为投资者开立证券代理账户。
4. 天津中行为投资者办理证券投资项下开户及见证开户手续时,开户凭证应保存至关户后五年。天津中行应尽快完善账户区分管理,并设立独立的会计核算科目。
(二) 投资资金汇入
1. 以自有外汇投资的,应将投资资金划入本人在天津中行开立的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购汇进行投资的,应通过天津中行及中国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所购外汇应直接汇入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售汇银行应凭投资者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天津中行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开户凭证办理售汇。
天津中行应严格区分投资资金来源。从投资者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划入的投资款,均视为自有外汇投资。
2. 证券投资项下购汇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售汇银行应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购汇种类应填写“外汇理财”,并同时在备注栏标明“境外证券投资不纳入年度总额”字样,相关材料保存5年备查
(三) 交易及清算
1. 投资者进行境外证券投资时,应在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或证券代理账户存有相应的资金或证券。中银国际不得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境外资金存取及证券转托管服务。
2. 天津中行应凭中银国际提交的投资者证券买卖明细清单逐日办理投资者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资金收付,并与中银国际进行资金轧差交割清算。
(四)投资资金撤出及结
1. 以自有外汇投资的,其本金应划回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如需结汇,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投资收益及购汇投资的本金可划回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直接在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办理结汇。在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直接结汇的资金不纳入个人结汇年度总额,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结汇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2. 投资者办理投资收益及购汇投资本金结汇,其结汇后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余额应不低于以自有外汇投资的本金余额。天津中行为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资金结汇时,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结汇资金属性应填写“证券投资”,同时在备注栏标明“境外证券投资不纳入年度总额”字样,相关材料应保存5年备查。
(五)关户
投资者申请关户的,应先关闭在中银国际开立的证券代理账户,再关闭在天津中行开立的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中的剩余外汇资金按照本方案第(四)条规定划入本人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或结汇。
(六)反洗钱报告
天津中行和中国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有关规定报送相关资料。
(七)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1. 通过天津中行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对境外进行证券投资所发生的跨境资金收付,申报主体为中银国际。天津中行应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代中银国际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2. 天津中行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附表3所列格式将证券投资行为引起的存量变动进行统计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八)报表统计及监管要求
1. 天津中行应于每月初三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上报相关业务统计报表(表样见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于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2. 中银国际应及时统计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的相关信息,并通过天津中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报送大额、可疑交易情况。
3. 天津中行应在与中银国际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中银国际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的相关要求办理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业务。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加强对天津中行及中国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项下业务的监管,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对违反本方案有关条款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风险控制
(一)坚持投资者风险自担的原则。天津中行和中银国际应加强投资者教育,充分向投资者揭示投资风险,使投资者形成风险自担的意识。
(二)加强风险控制,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天津中行和中银国际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确保外汇资金封闭运行。投资者证券投资跨境资金只能在天津中行和中银国际之间收付,不得向第三方划转和在境外存取,防范境内外其他外汇资金混入证券投资资金跨境流动。
(四)坚持真实交易背景的原则。个人证券投资外汇账户资金应真实用于境外证券投资。证券交易资金交割清算,必须以实际买卖证券的交易清单为依据。
(五)坚持现金现券交易的原则。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必须以在资金账户存有的足额外汇或在证券账户存有的足额证券为前提,严格杜绝融资融券和买空卖空。
(六)严格汇兑管理。严格资金划转和结汇管理,防止投资者自有外汇通过此渠道规避个人结汇年度总额管理。
⑼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问题:外方投资者以外币及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缴付出资
1、外国投资者,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外方投资者的概念是一样的
2、外国投资者可以使用下列两种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一是外国投资者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取得的人民币,以及从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并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和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二是外国投资者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发行人民币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币)。
3、后半句的意思就是外国投资者已在中国境内举办了外商投资企业,再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时,可用从该企业获得利润进行出资。
⑽ 国泰君安如何区分境内投资者和境外投资者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劵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经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劵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劵公司等证劵经营机构。在目前中国外汇管理体制下,参与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发起的各类理财产品,是中国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资本市场投资的合法途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定义: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其他资产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