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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保护台商投资

发布时间: 2021-06-07 08:42:11

1. 政府有哪些保护台商安全的政策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该法的实施细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台湾同胞投资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执行。

本法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投资。

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台湾同胞投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财产、工业产权、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为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投资获得的收益进行再投资。

第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统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举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第八条 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规定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接到申请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其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不受干涉。

第十条 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获得的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亲友作为其投资的代理人。

第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1999年12月5日发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4号令)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下简称大陆)的投资。

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第四条 国家依法鼓励台湾同胞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本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比照适用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行政法规。

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应当与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的要求,比照适用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第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为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投资获得的收益进行再投资。

第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依法采用下列投资形式:

(一)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者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统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

(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

(三)开展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四)购买企业的股票债券

(五)购置房产;

(六)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七)购买国有小型企业或者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八)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进行投资,需要审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接到申请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台湾同胞投资者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文件;必要时,还应当附具由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审批台湾同胞投资,应当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管理层次,简化审批程序,做到管理制度统一、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投资于大陆中西部地区的台湾同胞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鼓励或者适当放宽限制。

第十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符合贷款原则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

第十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一定期限多次入出境手续和相应期限的暂住手续。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的入出境和暂住手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的子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的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入大陆的小学、中学和高等学校接受教育。

台湾同胞投资者或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在台湾同胞投资集中的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台湾同胞子女学校。经批准设立的台湾同胞子女学校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享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和侵犯。

第十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购买机器设备、原材料及辅料等物资以及获得水、电、热、货物运输、劳务、广告、通信等服务方面,享有与大陆其他同类企业同等的待遇。

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在交通、通信、旅游、旅馆住宿、房产购置等方面,享有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

第二十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财产、工业产权、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第二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获得的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的合法收入,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第二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亲友或者他人作为其投资的代理人,代理人应当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与大陆其他同类企业相同。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另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向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进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检查、罚款,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评比、鉴定、考核等活动。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并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政府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相当于该投资在征收决定前一刻的价值,包括从征收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合理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可以依法兑换外汇、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第二十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的外,不得对台湾同胞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可以依法成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的合法权益以及按照其章程所进行的合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台湾同胞投资提供优质、规范、方便的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应当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法律宣传与咨询、投诉受理和纠纷解决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大陆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大陆的仲裁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台湾同胞担任仲裁员。

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台湾同胞以其设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的,可以比照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http://www.gwytb.gov.cn/lajm/stjmflfg4.asp

2. 泉州防台采取了哪些措施

受今年第13号台风“天鸽”影响,昨日(8月22日),不少市民明显感受到风力增大。。“天鸽”将给广东、福建省沿海带来较大风雨影响,泉州市各级各部门立即行动起来,启动应急预案,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形成防汛防台风的严密防线。

德化 农业基地严防“天鸽”

昨日,位于德化县三班镇的福建省道畋智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基地工作人员在下班前,按下电动按钮,将大棚的遮阳网收起来,天窗和侧模也关好,防止大风造成破坏。“我们的基地不怕风,怕大水。”据该基地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该基地藏身于大山之中,大风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但一旦爆发山洪,就会对基地造成破坏。去年台风“莫兰蒂”、“鲇鱼”带来雨水引发的山洪,就对基地造成巨大的破坏,损失惨重。随后,基地吸取教训,积极开挖、拓宽横穿基地的河道,并加固堤岸,目前排水工程已经完成。

泉州台商投资区 在建工地全部停工

截至昨日上午,泉州台商投资区海上作业渔船共425艘、渔船人员962名,已按时间节点要求全部撤离上岸。沿海3家景区景点已全部关闭,应停在建工地56个,已全部停工。经初步统计,施工工地共转移撤离人员317人,沿海各景区景点共疏散人群700多人。区防指共派出3个工作组(海洋、水利、国土等)15余人分赴各镇指导督促防台风工作。4个乡镇共派出驻村干部91人下基层指导检查工作。

据悉,泉州台商投资区海岸线较长,目前正值暑假,每天都有众多游客带着孩子到海边游玩,工作人员巡视海边沙滩,劝导游客离开。

丰泽 确保渔民及时归位

连日来,丰泽后渚边防派出所全警动员,采取有力措施扎实做好防御台风的准备工作。

21日晚间,该所借助AIS通讯、短信平台等形式,及时向辖区渔船民发布各类预警信息,并结合开展“清港清湾”专项活动,对辖区渔船民证件进行仔细检查,确保每名渔民都及时归位。昨日上午,该所组织防御台风小分队,深入辖区一线进行走访、加强巡逻,帮助渔民抢收鱼货,对靠港船只进行加冰、加重等作业。

据后渚边防派出所(虫+寻)埔船管站统计,辖区359艘渔船、1008名渔民已全部回港避风。

公交公司 部分线路减班停运

为确保台风“天鸽”登陆期间泉州公交营运有序安全,泉州公交发展有限公司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并落实24小时值班值班制度,确保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目前,泉州公交公司及时查询、接收省市气象预报、天气预警,通过信息平台向驾驶员进行安全行车提示,要求驾驶员认真做好出车前车辆灯光,雨刮器,刹车等检查工作;提醒驾驶员行车时严格控制车速,保持安全车距,仔细观察路面通行情况,谨慎驾驶。

据公交公司安保部工作人员介绍,受台风外围影响,泉州面临强降雨,因此公司要求各个分公司必须积极梳理易积水路段,提前制定绕道方案,提前布置安排各积水点、管控点的人员配置,加强路面巡查。尤其是重点排查临水临崖、急弯陡坡等路段,准确掌握路况信息,加强现场的管控,一旦出现不符合道路安全运行条件的状况,立即采取停班措施,进一步保障通行安全。目前,在台风期间将减班停运10部,其中25路、37路、19路、K606路、45路、K502路各1部,K307路2部,今日,山区线路虹山302支线2部车将停运,28路及龙岭线将根据雨量情况再进一步确定是否停运。届时,搭乘以上线路的市民可根据相关情况调整出行时间,或换成其他交通方式。

泉金航线 全线停航确保安全

昨日,泉州辖区海面风力逐渐增大,为了保障泉金航线安全运营,昨日8时30分起,泉金航线全线停航,具体复航时间视气象海况而定。

泉州晋江国际机场 部分航班取消

昨日,记者从泉州晋江国际机场方面了解到,受台风影响,今日泉州晋江国际机场部分航班取消,其中包括GS6533/4晋江—海口(往返航班)、MF8017/8晋江—香港(往返航班)、MF8659/60晋江—澳门(往返航班)、MF8385/6晋江—广州(往返航班)、MF8641晋江—珠海(单程航班)。机场相关工作人员提醒请出行旅客时刻关注航班动态,以免耽误行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法个屁咧

台商大大陆投资很多方面的条款要比外商还要苛刻.

说白了就是花的钱太更多,事情更难做.

这就是中国人对待自己同僚的法律.

呵呵

4. 想知道: 南京市 台商投资保护和促进服务中心地址 在哪

南京同仁西街7号3楼原国土局大院,珠江路1号后面

5. 泉州台商投资区是什么级别

泉州台商投资区位于泉州市中心城区东面,泉州环湾城市中心区域,与新的泉州行政中心隔江相望,东起惠安七一围垦区,西至洛阳江。

南临泉州湾,北靠沈海高速公路,涵盖洛阳镇、东园镇、张坂镇、百崎乡4个乡镇和惠南工业区(省级开发区),面积约200平方公里,包括78个行政村,常住人口22.87万人。

辖区内拥有海岸线24公里,洛阳江岸线21公里,河流总长度24.5公里,水域面积4.8平方公里,大陆海岸线81.95公里,12个以上的10万吨级码头和多个万吨级码头,有泉州市乃至福建省不可多得的自然景观湖区、被誉为泉州市“城市之眼”的百崎湖。

中国“八大最美海岸线”之一的崇武至秀涂25公里海岸带、福建省18个少数民族乡中唯一的百崎回族乡、中国现存最早的跨海梁式大石桥——洛阳桥,湿地面积6300亩的洛阳江红树林等等。

北部有沈海高速公路、泉三高速公路南惠支线、福厦铁路、漳泉肖铁路和国道324线,南有石湖港区、秀涂港区和福建省道201线、泉州环城高速公路,距离泉州火车站8公里,距离福厦铁路惠安站14公里,距离福厦铁路泉州站不到20公里,距离晋江机场约20公里。

国道324线贯穿投资区北部,是中国少有的依江、傍湖、临海区域,区位条件极为优越。





(5)保护台商投资扩展阅读:

优势

在泉州设立台商投资区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和条件:

1、区位优势。投资区与新的泉州行政中心隔江相望,西靠洛阳江,南临泉州湾,中间有泉州市乃至福建省不可多得的自然景观湖区、被誉为泉州市“城市之眼”的百崎湖,拥有海岸线24公里,12个以上的10万吨级码头和多个万吨级码头,是中国少有的依江、傍湖、临海区域,区位条件极为优越。

2、城市依托。投资区规划及控制范围已列入了2009年5月福建省建设厅审查通过的《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范围,可以充分借助中心城市的延伸和辐射,承接中心城市的人才、科技、教育、经贸、文化和金融服务等。

3、交通完善。投资区北有沈海高速公路、泉三高速公路南惠支线、福厦铁路、漳泉肖铁路和国道324线,南有石湖港区、秀涂港区和福建省道201线、泉州环城高速公路。

距离泉州火车站8公里,距离福厦铁路惠安站14公里,距离福厦铁路泉州站不到20公里,距离晋江机场约20公里,国道324线贯穿投资区北部。

4、人才保障。泉州地区拥有国立华侨大学、仰恩大学、泉州师范学院、黎明职业大学、闽南理工学院、泉州泰山航海学院、泉州纺织服装学院、电力学院、陶瓷学院等多所综合性大学和理工科院校,且设有七个博士后工作站,为投资区的人才需求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5、产业基础。泉州已初步形成了纺织鞋服、建筑建材、食品饮料、工艺制品、机械制造等五大传统产业和石油化工、船舶修造、电子信息、汽车及配件、生物医药等五大新兴产业,产业集聚成效显著。

6. 台湾当局真的能控制台商在大陆的投资吗

上市公司对外投资是有规定的,不单单是对大陆。其实大陆的人工成本已经让低阶制造业逃离中国中了,以后台商不用政府管制,也会节制对大陆的投资了。毕竟大陆经营环境也不是太好了。

7. 泉州台商投资区内要怎么拿地投资行业有什么限制有什么优惠政策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关于工业招商项目供地及相关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出台,并将试行2年。

根据规定,台商投资区各产业园土地出让控制价格为:光电、新材料、现代装备制造业产业园地价均为25万元/亩,轻工提升产业园为27万元/亩,物流产业园为32万元/亩。在此基础上,企业还能享受到相关优惠政策。

享受2%—5%地价返还

入驻项目在动工的一年内或按合同约定期限投产,且投产后第一个、第二个会计年度纳税额分别达到每亩7万元和1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万元/亩,一次性给予2%的地价返还。

入驻项目属于世界500强企业、台湾100大企业、国内制造业100强企业、全国行业前10强企业且该企业在本区年销售收入在30亿元以上、年纳税1亿元以上,以及年进出口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进出口公司,地价实行个案优惠。同时,可安排企业总部办公用地和办公生活及设施配套用地,总和原则上不超过生产区用地的7%。

另外,中国名牌、世界名牌、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等,也将获得2%—5%不等的地价返还奖励。

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税收方面,执行省五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企业所在土地,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下浮30%—50%作为底价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延长至两年。另外,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对其涉及园区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部分予以减免。

8. 为什么泉州市政府要设立泉州台商投资区

离台湾近,而且本身关系一直密切地,而且泉州本身也要发展。总不能让北京或者甘肃这么设??

9. 台商在大陆投资的优惠政策

一、 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属下列情况的给予进一步优惠:
1. 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减半征收;
2. 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总产值70%以上的外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期满后,所得税可10%的税率计征;
3. 属技术先进型的外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所得税可按10%的税率计征;
4. 经营期10年以上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行业外资企业,从未获利年度起,一年免征,两年减半征收;
5. 经营期15年以上的投资电力、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的外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免征,五年减半征收;
6.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在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所得税。
7. 外国企业来源于厦门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减按10%的税率计征所得税。

二、土地

经申请并缴纳有关土地费用后,可获得土地使用权,并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活动。土地使用最高年限为工业用地五十年,企业用地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投资规模大的工业项目,经批准,允许按基准地价两年内分期缴付。
海沧投资区提供五通一平的土地,即供水、通讯、污水、排洪的管网接到地块周边的道路,供电接到区间开闭所,地块按规划平整。

三、关于入出境

入出境:厦门口岸除正常的入出境管理外,还可以落地签证、办证和落地签注。
外国人入出境:可持有效护照直抵厦门口岸申办有效期五天的外国人特区旅游签证。
华侨、港澳同胞入出境:可凭境外有效居留证件直抵厦门口岸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
台湾居民入出境:可凭台湾有效护照直抵厦门口岸申办一次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凭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直抵厦门口岸申办一次有效(有效期三个月)的入出境签注。
4,子女教育
对台商子女提供优于“市民待遇”的有条件择校;2002年起,市区省一级达标中学和示范小学的起始年段预留15个学位安置台商子女;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台商子女也可参加片区内初中电脑派位,中考可报考省一级达标学校;台商子女在厦门中小学就读期间,学籍管理与本市常住户口学生完全相同。

此外,每年5月,市教育局、市台联、市台协三家联合召开咨询会,解答台商子女就学相关的所有问题。每年秋季为拟在厦门就学的台商子女登记备案,根据他们的志愿安排学校。每年8月上中旬,还组织台商子女入学现场办公,台商只需带齐必备材料,一趟就可办下全部手续。

2001年9月,出版《台商投资优惠政策汇编》,本书全面、系统地将中央政府及各地政府对台胞投资的管理及保护的相关规定和办法,进行了集中的整理和汇编;内容详实、权威,为台胞前来祖国大陆投资、考察,发挥了明快、简洁的引导作用。

来源:海峡两岸出版交流中心

2001年9月,出版《台商投资优惠政策汇编》,本书全面、系统地将中央政府及各地政府对台胞投资的管理及保护的相关规定和办法,进行了集中的整理和汇编;内容详实、权威,为台胞前来祖国大陆投资、考察,发挥了明快、简洁的引导作用。

来源:海峡两岸出版交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