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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1-06-07 08:34:45

投资公司设立条件是什么

2人或2人以上有限公司注册资金要3万以上
1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要10万以上

现在的申请模式是这样的
首选代理商或经济园区办理注册业务
你去工商所自己办理也会被其介绍到经济园区去注册 因为经济园区一般是当地政府设立的(也有民间设立的),政府和工商所是相互联系的.
一般除非这地方没经济园区就直接去工商所办理
当然你也可以自己去工商所办理下看看

下面我给你个流程

工商局流程:
一、查名(需1周时间)
所需材料:
1、 全体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投资人是公司的需要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注册资金的额度及全体投资人的投资额度
3、 公司名称(最好提供5个以上)、公司大概经营范围。
二、 验资(即办即完)
凭工商所核发的查名核准单及银行询证函去银行办理注册资金进账手续,办理完后从银行领取投资人缴款单和对账单,随后由会计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
三、 办理营业执照(需2周时间)
所需材料: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申请登记的委托书
3、股东会决议
4、董事会决议
5、监事会决议
6、章程
7、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8、董事、监事、经理、董事长或者董事的任职证明
9、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10、验资报告
11、住所使用证明(租房协议、产权证)
12、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需提交部门的批准文件
资料齐全后报工商局审批 ,随后核发营业执照

税务局流程:
办理税务登记证(需2周时间)
一、准备材料
所需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验资报告》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企业章程或协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合同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6、经营地的房产权或使用权或租赁证明(加贴印花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二、提出登记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表及其他附表,并如实填写有关内容
三、报送税务登记表,审查税务登记表及提供有关文件及证件
四、案头核审并审批
五、打印税务登记证并领取税务登记证

注册完毕后的后续事项
1、 去税务所进行税种登记,确定公司的性质(贸易型税率4%、生产型6%、服务型5%等)
2、 去税务所进行税种核定,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查账征收一年一交:税率为纯利3万以下交18%,3-10万交27%,10万以上交33%;核定征收一月一交,税率基本为2.31%)
3、 去税务所进行购买发票申请,确定公司购买发票的种类
4、 每月1-10之间需进行报税,或代理或直接去都可。

⑵ 设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投资为主营业务,注册资本以前是要求1000万。现在有无要求

从事投资管理的公司,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就足够了。但是如果要做实际的投资业务,就要1000万元。目前实行了商事制度改革的城市,对于该类公司是否需要实缴注册资本,还没有细则规定,按照推定原则,没有明文禁止即为允许,你赶紧趁空档去注册个认缴制的试试吧。

⑶ 投资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156号令
1994-6-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 登记管辖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国务院授权投资的公司;

(三)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投资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四)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五)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公司;

(三)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登记的公司。

第八条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记,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第三章 登记事项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十四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

第十五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三)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应当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六条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十七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六)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公司住所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四)公司章程;

(五)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八)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公司住所证明。

第十九条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申请纳税登记。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可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3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证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五条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五)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三十七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三)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第三十八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七章 分公司的登记

第三十九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二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三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因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四条 公司撤销分公司的,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第八章 登记程序

第四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全部文件后,发给《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

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应当自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换发或者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四十六条 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千分之一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第四十七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查阅、复制公司登记事项,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查阅、复制费。

第四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其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被核准后的30日内发布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告,并将发布的公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发布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应当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一致;不一致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更正。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记机关发布。

第九章 年度检验

第四十九条 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中,应当明确反映分公司的有关情况,并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和复印件。

第五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公司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对与公司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以确认其继续经营的资格。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年度检验费。年度检验费为50元。

第十章 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向有关单位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要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

第五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第五十六条 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公司登记档案资料。

第五十七条 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样式以及公司登记的有关重要文书格式或者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告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清算组织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第六十六条 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或者发布的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致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八条 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二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上级公司登记机关强令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登记,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五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适用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其登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⑷ 设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需要哪些条件

⑸ 申请设立投资有限公司和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各有什么条件

1. 关于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有限公司相当于私募基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设立登记前置行政许可,即没有额外的要求,按照《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要求即可,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时认缴的数额,按期缴足即可。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开展具体业务时,可能一些业务会有额外的要求,如投资公司作为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基金产品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这类业务估计一般的投资公司也不可能遇到)。另外,投资公司归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管理,在成立之后应当向基金业协会进行相关登记,并且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应当通过私募基金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且还有一些日常信息登记、定期更新相关信息的义务,具体可参见《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不排除以后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公司业务有更高的管理要求。
2. 关于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目前没有设立登记前置行政许可,即没有额外的要求,因此符合《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要求即可,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时认缴的数额,按期缴足即可。

⑹ 中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央企业还是纯民企

没有中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般是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家级专业从事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国有控股企业。正逐步发展成为一个集城市建设开发、城市规划、城市发展研究、工程施工、勘察设计、项目投资为一体的大型的智力密集型的综合企业,国家级城市运营商。

(6)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扩展阅读:

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拥有中国五十多座城市的地铁轻轨、城市路桥、市政管网等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经历。也拥有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公司员工60%以上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水平,其中集团总部拥有博士38人,教授和研究员55人,中高级以上各类企业技术人员980多人。

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在过去的成长历程中,完成了全国大型重点城市近三分之一的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工程;80%的大型城市管网建设及改造项目获得了优秀工程;海外工程曾遍布八个国家和地区,其中海外城市开发工程项目首次为我国争得了由联合国颁发的“建筑人文关怀”大奖。

⑺ 如何成立一家投资公司

一、注册投资公司需要的条件

1、公司股东

一个及以上股东。一位股东投资成立的公司属于一人有限公司,也可以是二位或以上的股东投资注册公司。

2、公司监事

可以设监事会(需多名监事),也可以不设监事会,但需设一名监事。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担任监事;二人及以上的股东,其中一名股东可以担任监事。

3、公司注册资本

注册公司时,必须要有注册资本。投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00万以上(投资管理公司根据注册性质不同要求资本金,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以上)。

4、公司核名

注册公司时,首先要进行网上注册核准公司名称,需提交多个公司名称进行查名。

5、公司经营范围

注册公司时,经营范围必须要明确,以后的业务范围不能超出公司经营范围。可以将现在要做的或以后可能要做的业务写进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字数在100个字以内,包括标点符号。一般投资管理公司营范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可填报的经营范围可参考其他类别,主要包括六大类,每个类别里还可以进一步细分。

二、成立投资公司须知

1、投资公司是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公司。《公司法》对投资公司这种形式已予以肯定,所以设立投资公司不须人民银行批准。

2、可在公司名称中使用“投资”一词,可以做为公司行业特征。

3、投资公司的投资业务和直接经营的业务应予区分。投资公司经营范围中的“投资”是指该公司投资某行业、产业的范围,而不表示该公司直接经营该项业务。

4、内资设立的投资公司,其投资的领域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外,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核定时,可以用概括性的语言对投资范围进行描述。

5、投资公司除从事投资业务外,可以直接经营其他业务。若直接经营的业务须按法律法规规定报经审批的,应报有关部门审批。满足上诉条件即可有机会成立投资公司。

(7)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 ,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以及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组成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法定必设和常设机构。监事会是股份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会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表股东大会执行监督职能。

监事会作为股份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监督检查公司董事会和经理等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要求公司董事和经理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执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