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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外贸外商投资

发布时间: 2021-06-05 23:54:08

❶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和外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可以兼得还是必须只有一个

首先这两个证是都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一般是有政策优惠的,肯定要办,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如果要做对外贸易肯定也是要办的。办理检验检疫是要商检证的,这个要在商检局办。还有其他证件要办:
1、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2、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4、取得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如果要进口:
1、进口单位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2、申请办理上名录的同时申请核销员资格,领取报名回执后即可凭此回执办理进口业务。经培训合格后,由外汇管理局派发进口付汇核销员资格证书;
3、当要对外付汇时,先查询本企业是否在名录。如果在则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对外付汇手续,如果尚未在名录或需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或异地付汇等情况时,需要先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再凭此办理进口付汇手续;
4、取得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专用联;
5、以货到付汇方式结算的,由付汇银行自动核销,以预付、信用证、托收等其他方式结算的,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注意事项:
1、工商营业执照上有效期为一年(含一年)以下的进口企业不得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2、核销员证每年年审一次,对于在核销工作中出现多次失误的,应重新培训考核或取消核销员资格;
3、对于不在“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内的企业,每一笔付汇都必须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
4、在办理核销报审手续时,单证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5、对于有违规行为的进口单位,将被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每一笔付汇都要实现办理备案手续,且受到严格管制。

要出口:
1、出口企业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案手续;
2、企业备案同时派人员参加出口收汇核销员培训考试,领取报名回执后即可凭此回执办理出口业务。经培训合格后,由外汇管理局派发出口收汇核销员资格证书;
3、到中国海关电子口岸办理电子口岸企业入网注册手续,并在办公电脑上安装电子口岸系统;
4、到外汇管理局领取空白核销单;
6、需要出口时,在电子口岸备案核销单,将核销单交给报关人员,凭此报关出口;
7、报关出口后,收回报关单收汇联、出口退税联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并提交电子信息;
8、收到外汇,做涉外收入申报;
9、即期收汇项下,应当在出口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远期收汇项下,出口企业应当在报关后60天内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
10、凭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办理出口退税。

注意事项:
1、核销员证每年年审一次,对在办理核销业务时达不到外汇局规定的熟练操作要求,或因其他工作过失影响企业核销业绩,甚至违反外汇核销管理规定的企业核销员,一律不通过年检,并视情节不同,分别采取要求核销员重新参加培训考核、要求企业更换核销员、甚至直接取消核销员资格等措施;
2、出口货物后,应在预计收汇日期(即期项下为180天内、远期项下为远期备案收汇期)起30天内,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核销手续或不说明原因的,将移交外汇管理局检查部门处理;

关于进出口这段是找的资料哦,截取部分共参考,进出口这块的学问很多,你可以在网上找找资料好好学些一下

❷ 外商投资设立外贸公司问题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为商务部,下同)2003年1月31日发布了《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自该办法实施之日起,1996年9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6年9月30日由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同时废止。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商务部于2003年12月7日发布《<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外贸易公司属于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项目。根据《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外方投资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中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专门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外贸公司)。”因此,外商投资设立对外贸易公司只能以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即合资外贸公司的形式,而不能采取全部由外商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形式。当然,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也不能以中外合作企业的形式设立中外合作对外贸易公司。但根据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独资的形式设立对外贸易公司。办法同时规定,合资外贸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资外贸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外方投资者所占比例应在25%以上。2003年12月11日前,对中方在合资外贸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低于51%的申请暂不受理。
注:办法与原《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相比,放宽“合资外贸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方公司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1%”的规定,同时取消了“法定代表人应由中方公司委派”的规定。

办法设立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外方投资者、中方投资者以及合资外贸公司的条件分别作了规定:

(一) 外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对华贸易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合资外贸公司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外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对华贸易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注: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取消了外方投资者“申请前一年营业额在50亿美元以上”、“申请前已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三年以上,或在中国境内投资超过3000万美元”两项要求,同时增加了外商对中西部地区投资优惠的规定。)

(二)中方投资者:应具有外贸经营权;申请前三年年平均进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合资外贸公司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申请前三年年平均进出口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注: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取消了要求中方投资者“已在中国境外设立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合资企业3个以上,申请前三年境外企业年均营业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条件,放宽三年年平均进出口额的要求,而原规定为“申请前三年年平均进出口额在2亿美元以上,其中出口额不低于1亿美元”。同时增加了对中西部地区投资优惠的规定。)

(三) 合资外贸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3、有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专业人员以及其它必备的物质条件。注:原办法并无对合资外贸公司条件的规定。
外方投资者及中方投资者可用货币资金、实物以及无形资产(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出资。合资外贸公司的合资各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期缴清其认缴的出资额。(注:原办法的相应规定为:“外方公司应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作为合资外贸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中方公司可以人民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它财产权利出资。合资外贸公司的合资各方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其认缴的出资额。”)相比较而言,新办法更为宽松。
同时,新办法取消了原办法“试点地区和试点公司数量由国务院规定。目前只在上海浦东新区和深圳经济特区试点”的规定。这标志着设立中外合资外贸公司在全国范围的解禁。

设立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程序如何?

申请设立合资外贸公司,中方投资者须将下列文件通过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商务部:

(一)项目建议书、中外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二)中外各方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三)拟设立合资外贸公司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中外各方近三年的年度会计报表;

(五)商务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商务部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进行批复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设立合资外贸公司的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应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注:在中方投资者报送的文件材料中,新办法取消了原办法:“外方公司在中国已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或设立驻华代表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以及“中方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合资企业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两项要求。)

合资外贸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经批准的经营商品范围内自营或代理货物、技术进出口及相关服务,经营本公司进口商品的国内批发业务。

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合资外贸公司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配额、许可证后,方可进口或出口。合资外贸公司进口或出口国家实行配额招标的进出口商品,须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进出口商品招标、投标的规定执行。

合资外贸公司的外汇收支,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合资外贸公司应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纳税,对其出口货物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待遇。合资外贸公司应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统计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期向当地有关主管部门上报财务、会计、统计等报表。合资外贸公司可以加入进出口商会或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如加入须服从商会或协会的协调。

合资外贸公司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受中国法律、法规的管辖,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的保护。合资外贸公司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根据《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补充规定,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对外贸易业务的企业,特别规定有: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独资的形式设立对外贸易公司。

(二)、申请设立对外贸易公司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对内地贸易额应不低于1000万美元。在内地中西部地区设立对外贸易公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对内地贸易额不应低于500万美元。

(三)、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对外贸易公司,对外贸易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对外贸易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对外贸易公司的其他规定,仍按《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执行。

(五)、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❸ 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浅析外国直接投资对我国外贸收益的影响
发布处室:外商投资促进处 信息来源:《商业时代》2009年第24期 发布日期:2009-10-20 点击数: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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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国际直接投资是一国融入全球化的主要渠道之一,也是企业国际化经营的一种重要模式。从理论角度来看,国际直接投资的贸易效应主要有替代效应和互补效应,即国际直接投资可能减少(替代)贸易,也可能增加(互补)贸易。扩大出口,促进贸易增长,是我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主要政策目标之一。本文分析了外国直接投资对我国外贸收益的影响效应,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外国直接投资,外贸收益,影响效应

国际直接投资分为外国直接投资(Inward FDI)和对外直接投资(Outward FDI),它对一国的外贸收益有着重要影响。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跨国公司一体化国际生产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相互促进发展,国际直接投资的贸易效应成为国际贸易理论的研究重点之一。20世纪50年代,蒙代尔、弗农和小岛清等人对此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马库斯、斯文森和邓宁等在20世纪80年代初做了更为深入的分析,并对传统的国际直接投资的贸易效应理论进行了综合;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Bhagwati和Dinopoulos等经济学家又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对国际直接投资的贸易效应进行了研究。而后又有研究将纵向一体化、横向一体化对外直接投资纳入国际贸易理论体系,探讨了不同类型国家之间贸易与投资的相互关系。研究表明,外国直接投资对一国或地区对外贸易的影响并不是孤立的,对外贸易规模发展越快,对外资的吸引力也就越大,而外资对东道国的出口增长也能起到明显的带动作用。本文就外国直接投资对我国外贸收益的影响进行分析。

外国直接投资对我国外贸收益的影响效应分析

近年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对外开放的程度不断提高,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出口导向型政策,再加上我国有丰富的、较廉价的劳动力资源,所以连续十多年一直是发展中国家吸收国际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统计,在过去十多年里,中国吸引外资约占全部发展中国家总额的1/5, 2004年中国吸引FDI突破500亿美元,超过美国成为世界FDI最大的受资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总量不断增加,为中国对外贸易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对中国的出口增长起到了很强的促进作用。

(一)数量效应:增加我国外贸总额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外国直接投资对促进我国出口贸易发展,增加我国的外贸总额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出口额从1991年的120.47亿美元增长到2005年的4442亿美元,增长了36.87倍,年平均增长率达193.62%,增长速度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并且呈现加速的形势。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出口额占全国出口总额的比重自1991年的16.75%开始逐年递增,1995年时突破30%,1997年则突破40%,2001年达到50%,至2005年已经上升到58.29%,之后年份小有波动,仍呈上升态势。从出口增加额的角度看,尽管因为受世界经济形势的影响有过较大波动(如1994年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出口增加额占全国出口增加额的比重只有32.38%,而在1996年则高达637.20%),但总体上外商直接投资的出口增加额占据了全国出口增加额的主要份额。

2007年,中国出口额占世界出口总额的比重提高到8.8%,跃居世界第二位。中国占世界贸易总额的比重由1978年的不到1%提高到2007年的近8%,成为名副其实的贸易大国,其中外国直接投资具有重要作用。外国直接投资有着极强的外向拓展力,没有外资企业的出口绩效,我国就难以实现对外贸易的平稳快速增长,也就是说,在华的外国直接投资的贸易效应尤其是贸易创造和市场扩张效应是极其明显的,外国直接投资的大量进入和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对外贸易的发展推动了中国对外贸易迅猛发展,促进外贸总额的增加。

(二)结构效应:促进贸易结构优化

外国直接投资对我国贸易结构的优化调整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一方面,外国直接投资对贸易结构的转变有直接效应,自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我国出口结构与外贸企业增长发生着相随的变化,在外资企业迅猛增长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商品结构进一步优化,我国出口结构也基本实现了从以初级产品为主向以制成品为主的根本性转变。目前我国制成品出口的比重达到85%以上,机电产品、服装纺织、皮革、家用电器、文体用品、塑料及金属制品和电子通讯设备等外资进入比较密集,且外资出口比重高、增长快、贡献率大的行业的迅速增长在我国贸易结构转变中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另一方面,外国直接投资有间接贸易效应,即经由生产技术和营销知识的外溢、市场网络的转移和示范效应等,带来国内制成品企业出口状况的改善,从而带动中国企业出口的发展。外国直接投资内含的人力资本、研发投入和先进生产力等要素通过各种渠道非自愿扩散, 为我国带来了国外先进的技术设备以及科学的管理经验与管理模式等,实现了技术知识的外溢,带动和加快了我国产业与产品结构的调整和升级。这有利于扩大我国企业产品的出口竞争能力,增强了国内企业的竞争意识,促进我国生产率增长和贸易结构优化,在我国经济建设的转轨时期,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框架的建立以及市场机制的完善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外国直接投资在带给我国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一些问题。首先,从整体上看,外商对华直接投资在我国三次产业之间的分布格局是: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中外商直接投资的比重很小,投向第二产业的资金占据主导地位,外国直接投资对我国出口结构的深层次优化,即在促进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方面的作用有待提高。其次,外资企业进口增长过快,以及进入成熟期的外资企业利润汇出的逐步增加,给国际收支平衡造成压力。再者,部分外国直接投资落户中国后凭借其技术、规模、资金等方面的优势挤占我国市场并形成垄断, 尤其在新兴产业和高科技领域,部分外国企业已占据绝对优势,对我国产业安全构成威胁。

提高外国直接投资外贸效益的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外贸发展呈现进出口增长速度双双回落,贸易顺差明显缩小的特点。在国际市场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形势下,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依然保持了13.4%的增长率,所以当前我国在进一步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要继续强化外国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政策建议如下:

利用我国劳动力和资源等比较优势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推动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对外资企业出口实施更为有效的管理,保持其贸易高速、稳定的增长。各种旨在提高外商直接投资贸易效应的努力,都应以促进结构优化为核心。

优化宏观环境,进行税制、外贸体制改革,促进国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联合与竞争。加速金融体制改革与创新,加速银行商业化进程,健全资本市场,增加金融产品种类,拓宽储蓄转化投资渠道,增强市场活力。建立健全法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外国直接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制定科学的外商投资企业行业规划,配合以有效的产业政策指导。重点引进技术先进型产业的外商投资,严格控制技术传统型产业的投资,适当引进外国金融产业资本进行有效的产业政策指导,完善外商投资的外贸效益检测评估工作。

改变传统的以比较优势为基础,在出口导向战略条件下引进外国直接投资的政策,以竞争优势为导向,将比较优势与新技术优势发展模式结合起来,在充分发挥现有比较优势的基础上,通过吸收发达国家的技术、制度、管理,支持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结构创新,从而实现出口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❹ 中国对外贸易现状和前景

国对外开放的现状及前景

外经贸部外资司副司长 孙鹏

各位来宾,

女士们、先生们:

很荣幸能够借此机会向各位介绍一下中国服务业对外开放的现状及前景。

对外开放伊始,中国服务业的部分领域即开始引入外资。中美合资的建国饭店,即是我国首批批准设立的3家外商投资企业之一。此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服务业对外开放的领域日益扩大。目前,中国服务业的绝大多数领域,外国投资者均已不同程度地参与了投资。截至2001年底,以服务业为中心的第三产业累计合同外资额2680亿美元,占全国合同外资总额的35.97%。2001年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额外金额114.11亿美元,占全国实际使用外资总额的24.35%。正是由于中国政府积极、合理、有序地引导外商进入中国服务业市场,才促进了中国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下面,我着重介绍一下中国银行、保险、电信、商业零售以及旅游等领域吸收外资的一些基本情况及政策。

一、银行

中国从1982年开始银行领域吸收外商投资的试点工作。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银行吸收外资试点城市由原来的13个扩大到24个,1999年又扩大到全国所有中心城市。目前,外国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国所有城市开设营业性金融机构,投资形式包括:外资银行分行、独资或合资银行,独资或合资财务公司、合资投资银行。截止2002年6月底,外商在华设立的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保险除外)共167家,其中分行147家,合资银行7家,独资银行6家,外商投资财务公司7家,代表处233家。1996年12月我国开始允许外资银行试办人民币业务,截至2000年底,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从事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已达32家,其中上海26家,深圳8家。2001年底国务院颁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主要修改内容是:允许外资银行不受地域和服务对象的限制,全面开展外汇业务;取消现行人民币业务市场准入对外资金融机构设定的业务规模数量指标要求;不再要求合资银行或财务公司中方合营者必须是金融机构;对人民币业务将按入世承诺的时间和地域逐步放开,直至5年内将全部取消地域和服务对象的限制。

二、保险

1992年,中国开始有条件地开放保险市场,允许外国保险机构在上海试点举办保险分公司和合资保险公司。1995年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广州。截至2001年底,共有29家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了44家营业性机构。最近,加拿大的合资保险公司光大永明和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分别在天津和北京正式开业。外资保险机构在我国主要开展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财产保险及与此相关的信用险和责任险、外国个人付费人身保险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等业务。去年底,国务院颁布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于今年2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明确了外商向保险业投资的资格条件、设立程序、业务范围、法律责任。保险业的进一步开放,将严格按照中国在入世服务贸易减让表中的承诺在入世2-3年内逐步实施。

三、电信

加入WTO前,电信经营业务属于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入世后,根据中国加入WTO的承诺,电信业开始有步骤、有限制地向外国投资者开放,并在入世后的5年内逐步放宽地域、外资比例和业务范围等方面的限制。为此,2001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信息产业部和外经贸部联合颁布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明确了外商投资设立电信企业的条件、程序,并在2002年4月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取消了外商投资于电信运营业的禁令。2002年3月22日,美国AT&T公司和上海市电信公司、上海信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的我国第一家电信运营企业--上海信天通信有限公司在上海正式开业。相信中国的电业将在外资的推动下获得更大的发展。

四、商业零售

1992年国务院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大连、广州、青岛及5个经济特区各试办1-2家中外合资商业零售企业,之后又决定在北京和上海共试办2家合资连锁商业企业,在内地试办几家与台商合资的商业零售企业。1999年年6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联合下发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将试点地域扩大到了所有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并对中外方资格条件、中外方股权比例等予以了明确规定,同时国家正式开始了外商投资于批发业的试点。

目前为止,经国家批准的合营商业零售企业共计49家,商业批发企业1家。上述49家企业共设立分店482家,项目总投资29.38亿美元,累计注册资本总额6.03亿美元,其中外方累计注册资本总额5.14亿美元。欧美著名的跨国连锁企业,如沃尔玛、麦德龙、欧尚、百安居等均已在华投资设店,开展连锁经营,其中美国沃尔玛已在华设立了13家分店,德国麦德龙设立了15家分店,法国欧尚设立了4家分店,英国百安居设立了12家分店。

与此同时,国家有关部门正在依法对地方自行批准的277家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目前,已有近50家完成了整改工作,其它企业的整改工作正在抓紧进行。

为进一步促进国内商业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推动国内市场建设,按照我国的入世承诺和商业领域利用外资的发展规划,有关部门正着手重新修定《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不久即将公布。新办法拟将商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由试点转为正常开放,并将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条件。

五、外贸

中国政府规定,外商可以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深圳福田、沙头角、汕头、厦门、海口、大连、天津、青岛、张家港、外高桥、宁波、福州、广州等保税区内成立贸易企业,在保税区内从事转口贸易和为保税区内企业代理生产用的原材料、零配件的进口及产品的出口。

1996年9月,外经贸部颁布了《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允许在上海浦东和深圳经济特区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经营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进口商品以外的其它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从而开始了我国外贸领域吸收外商投资的试点。

目前,经批准可以从事外贸进出口业务和部分外贸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外商投资外贸公司

共计批准设立了5家合资外贸公司。近期外经贸部正在修改外商投资设立外贸公司的试点办法,拟放宽设立条件、取消试点地域和数量限制。有关修改方案现已上报国务院。

2、外商投资性公司

根据外经贸部1995年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及1999年和2001年颁布的两个补充规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可以以代理或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可以在境内收购不涉及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出口。允许投资性公司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允许其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但所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应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50%。同时,在投资性公司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经批准,可允许投资性公司从其母公司进口少量与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的非进口配额管理的产品在国内试销。

3、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

根据外经贸部2001年下发的《关于扩大外商投资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非配额许可证管理、非专营商品的收购出口业务,并可以参加自产产品的出口配额招标。据统计,目前,出口额超过一千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达2073家,出口总金额为857.82亿美元,占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总值(1332.35亿美元)的64.4%。

此外,根据现行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也可以从事国内产品的采购出口和自营商品的进出口业务;根据《关于扩大外商投资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可以为进行其研发产品的市场测试进口并销售少量其母公司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

六、旅游

1998年以前,中国只允许在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内设立中外合资的旅行社。按此规定,中国政府批准设立了第一家中外合资旅行社---云南力天旅游有限公司。1998年底,外经贸部与国家旅游局联合颁布了《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进一步扩大了旅行社的对外开放,改变了过去外商只能在12个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设立合资旅行社的状况。2002年1月,国务院公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进一步降低了合资旅行社的注册资本金标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取消了一家外国投资者只能设立一家旅行社的要求。中外双方只要符合《旅行社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条件,即可申请设立合资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与此同时外经贸部也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准备提前在部分地区试点,允许外资设立独资旅行社。到目前为止,我国共批准了10家外商投资旅行社。

七、运输及国际货运代理

在道路运输方面,目前中国已批准设立700多家中外合营道路运输企业。外经贸部与交通部与2001年11月出台了《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公司(客运与货运)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等予以了明确规定。

在水路运输方面,目前中国已批准设立了60多家从事国内沿海和内河运输的中外合营航运企业,60多家从事国际海运的中外合营航运企业。国务院于2002年底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对外商投资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在航空运输领域,日前国家公布了《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暂行规定》,进一步放宽了外资从事民用航空业的条件。截止2000年,外商在民用航空业投资累计达4.2亿美元,共设立企业64家。

在国际货运代理领域,2001年底,外经贸部公布了《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按此规定,外商可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并按入世承诺三年内允许设立独资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目前,我国已批准设立了约300多家外商投资国际货代企业,这些企业在国内其它城市设立了近200家分公司。

八、会计服务

为促进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健康发展,缩小我国会计、审计行业与国际同行的差距,从1992年起,我国开始有条件地允许国际知名的会计公司与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作举办会计师事务所。目前,我国已经批准设立了9家中外合作的会计师事务所。这些会计师事务所可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为国内外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此外,我国还允许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国内投资设立了6家成员所,4家发展联系所。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允许获得我国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外籍会计师与我国执业注册会计师设立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并准备制定外商投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明确外商投资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审批程序,规范此领域的外商投资。我们将积极引进国外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入我国会计服务市场,以促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与国外的接轨。

九、法律服务

目前中国尚不允许外商投资设立律师事务所,但经批准,外国和香港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国内设立代表处,开展不包括中国法律事务的相关业务。此类代表处现已设立110家。

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务院于2001年颁布了《外国律师事物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按入世承诺取消了原有代表处设立的地域限制和数量限制,允许外国律师事物所在境内设立多个代表机构。

除上述服务领域以外,资产评估、出版、印刷、建筑、房地产及物业管理、音像制品、餐饮及娱乐、维修、咨询、广告、医疗、教育、租赁、商检、工程设计等领域均已不同程度地向外商开放,而且凡是对外资准入有限制的领域均已制定相应法规,中国已建立起服务业外资准入的法规体系。由此可见,中国服务业的对外开放已由过去的个别领域、少数部门发展到了多领域、多部门,基本形成了整体开放的新格局。

十五期间,我们将按照“发展现代服务业,改组改造传统服务业”的原则,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继续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服务业的整体对外开放。要把吸收外资与我国服务业的结构调整相结合;要鼓励并正确引导外商投资从事现代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积极推进旅游业的对外开放;放宽外商投资会计、法律、管理咨询、工程咨询等中介服务的限制;探索并试行吸收外资发展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审慎推进金融、保险、电信、证券的对外开放。开放中,我们将进一步完善服务领域外资市场准入的法规体系,使服务业的开放公开、公正地健康发展.

中国的投市场日益受到世界各国和地区投资者的广泛关注,未来的几年里,中国服务业更将成为投资者的聚焦点,我们相信,致力于中国服务业的外国投资者必将与中国的服务业获得共同发展。

这篇文章应该对你有帮助,我是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网站上。

❺ 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属于对外贸易经营者

说点我个人理解。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是针对内资企业,是内资企业要办理出口业务必须具备的资格证,前身是进出口企业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顾名思义,是针对外资企业,有这个证就不必再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外资企业由于其股东的特殊性,外国人投资办的企业自然出口是顺理成章的事,不受限制。

❻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和外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性质

说点我个人理解。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是针对内资企业,是内资企业要办理出口业务必须具备的资格证,前身是进出口企业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顾名思义,是针对外资企业,有这个证就不必再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外资企业由于其股东的特殊性,外国人投资办的企业自然出口是顺理成章的事,不受限制。

❼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有什么区别呢

  1.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所称的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2. 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组织形式上,外资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❽ 为什么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总额这么大呢

当然是了。
不过在一些大型的国有企业中 ,外贸业务员也是不少的。
特别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这个要靠你自己的爱好了,做外贸一般都要求有经验的,还有英语口语。个人感觉 应该是公司比较好的。先学会外贸的流程 和基本的操作。
然后在去大型外贸公司或者 自己创办企业 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