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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二级市场上购买国债

发布时间: 2021-06-05 23:51:30

⑴ 央行从二级市场买入债券是什么意思央行可以买国债请老师解释一下谢谢。

央行从二级市场买入债券是央行的一种操作,它是央行向市场投放货币,提升市场的流动性。

⑵ 央行从二级市场买入债券是什么意思是不是央行可以买国债呢。

就比如央行在股票市场买债券,就是在二级市场买入的一种方式。关于一级二级市场的区别,你可以网络一下。
如果市场流动性有问题,则央行通过二级市场买卖政府债券提供流动性。
人民银行从二级市场买卖政府债券,最大的好处是可以以此形成国债的收益率曲线,为金融市场提供风险定价基准。财政应该增加债券的期限档次,为市场提供连续的定价基准。
关于央行是否可以直接购买国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9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很清楚,根据该法,央行是不能直接认购国债的。但也有特例存在。2007年,为了筹集中投公司的资本金,财政部发行1.55万亿元的特别国债,其中1.35万亿元分两期向农行定向发行,发行当天央行从农行购入,另外2000亿元分六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⑶ 央行购买国债的钱是从哪里来的,自己开机器新印的钞票还是有其他来源

就是通过存款准备金,这样一来就促使央行提高存款准备金率了 是政府公开市场上回笼货币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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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国债不一定都是为了刺激经济,比如印度的法定流动性制度 就是强迫银行购买政府发行的国债,这个制度的目的不是为了刺激经济,而是为了降低市场流动性,回笼货币。因为银行的部分资本被强迫用于买国债了,就减少对市场的信用释放。
要知道,长期国债对短期市场流动性是利空,而让银行购买债券又进一步收紧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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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两说的不是一个东西。。我说的前提是流动性过剩 ,政策的目的是压制通货膨胀。

⑷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有哪些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三)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

(四)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

(五)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

(六)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七)经理国库;

(八)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一)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监督管理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监督管理,承办有关业务。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及有关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三章 人 民 币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十六条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第十七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刷、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二十条 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

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第四章 业 务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一)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

(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金融机构开立帐户,但不得对金融机构的帐户透支。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五章 金融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情况随时进行稽核、检查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国家政策性银行的金融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加强内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应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伪造人民币、出售伪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运输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变造人民币、出售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金融监督管理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贷款的;

(二)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

(三)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⑸ 请问我国央行不能在一级市场进行国债买入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因为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国家财政缺钱时不能要求央行发行货币,其中一种做法就是财政对央行发债,由央行认购。
央行不能在一级市场认购财政部发行的债券,但可以在二级市场购买,因为这属于公开市场操作。

直接认购国债,意味着央行对预算赤字的融资,将导致基础货币增加,形成通货膨胀。

⑹ 中央银行为什么不能购买政府债券

你大超哥的最新答案 记得给我分啊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央行也就是发行货币的机构,具有货币发行权,政府债券都在老百姓手里。所以,央行(用现金)购买(老百姓手里的)政府债券=央行将其印发的货币流通到老百姓/市场中去。这就导致市场上货币流通量的增多=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因为考虑到这样的后果,国家自然限制央行这样做
而且银行法也规定央行不得直接认购包销政府债券,而是商业银行进行认购和包销,然后向市场发行。央行进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时候,比如释放流动性(增发货币)以刺激经济,就会在市场上回购政府债券,这是间接行为。如果央行要回收流动性以缓解经济过热,就会将回购的债券卖出,货币就会回到央行。
政府债券是被商业银行(如四大国有银行)直接认购或包销的,而不是央行。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第三十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而又允许央行进行公开市场的货币政策运用:在公开市场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外汇。两者是如何理解的。因为这涉及到在政府赤字时,发行国债是否会使货币供应量扩张。

⑺ 《中国人民银行法》疑问_对于央行是否可以购买政府债券,进而影响货币供应量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央行,具有货币发行权,银行法规定央行不得直接认购包销政府债券,而是商业银行进行认购和包销,然后向市场发行。央行进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时候,比如释放流动性(增发货币)以刺激经济,就会在市场上回购政府债券,这是间接行为。如果央行要回收流动性以缓解经济过热,就会将回购的债券卖出,货币就会回到央行。
你遇到的问题是直接和间接的问题,政府债券是被商业银行(如四大国有银行)直接认购或包销的,而不是央行。

⑻ 为什么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在公共市场买卖国债具体是怎么操作的

这属于央行的公开市场操作,央行调控经济有三个政策性工具:再贴现政策、存款准备金政策、公开市场操作。央行进行公开市场操作的目的为了调控货币供应量,拿买卖国债来说,当央行购买国债时,卖主要么是商业银行,要么是社会公众。如果卖主是商业银行,那么商业银行手里的钱就增加了;如果卖主是社会公众,公众又会把得到的资金存入银行,商业银行拿这些钱去放贷,经过存款创造机制,两种方式都使得货币供应量成倍扩张。反过来说,如果中央银行卖出国债,商业银行和社会公众的现金就少了,货币供应量就成倍减少。公开市场操作实际上就是改变货币供应量的“源”——基础货币,来调节货币供应量。

⑼ 央行一定要二级市场购买国债在一级市场不一样吗

1、国债是由国家财政部发行的,有专门的承销团成员(每年评选1次,大概30多个机构,一般为大银行、券商、保险),由他们承销国债,即对国债进行投标,如果价格中标则在分销期内再将债券销售给其他机构。分销对象是在中登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交易所分销),或在中债登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银行间分销)。
A、交易所分销,基本上也是机构投资者:券商、基金公司、信托等能参与交易所交易的机构。
B、银行间分销,只有机构投资者。因为【除了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情况以外,非法人(包括自然人)不能开户】——from www.chinabond.com.cn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各类基金、保险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及经金融监管当局批准可投资于债券资产的其他金融机构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也就是说所有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各银行、大小券商、信托、基金、保险等)都可以在一级市场买入。
2、自2009年新股发行改革以来,我国通过交易所发行的股票,都是由承销商(券商)推介,然后有资格的专业机构投资者进行网下询价意向申报(含价格、数量等要素),然后确定发行价格或者价格区间。然后机构投资者(未参与之前网下询价的)以及个人投资者按照已定的发行价格进行网上申购(俗称打新股)的过程。
上海徐家汇(002561)商城股份有限公司2月23日完成网上发行申购和网下申购缴款,发行价为每股16元,募集资金11.2亿元。位列徐家汇第十大股东的知名学者余秋雨身家暴增8298.24万元,投资10年回报率高达34倍。
——余秋雨持有的是原始股,而不是从一级市场上买入的。即他在公司上市之前就持有了公司股份。该公司上市后,他手中既有的股份则按照该股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 Published Offering,IPO)的定价16元进行计算。他的暴富很像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老板,上市圈钱而发财。例如:持有华谊兄弟的黄晓明、张纪中,乐普医疗的蒲忠杰等。

⑽ 为什么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第三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10)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二级市场上购买国债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