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国债投资 » 非关联企业投资
扩展阅读
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非关联企业投资

发布时间: 2021-06-05 22:46:08

1. 在财务审计中,什么是非关联方,什么是关联方

要了解财务审计里所说的关联方,先弄清楚什么是关联关系。在财务审计里,关联关系是指与鉴证客户存在社会亲密关系或其他密切联系。
一般而言,之所以要区别关联方和非关联方,是为了审计的独立性原则。
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关联关系主要包括:
1.与鉴证小组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在客户组织内部担任能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职位。(比如,你是注会,任职会计师事务所,你要去审计的单位里,总经理是你老公。这就会对鉴证业务产生影响,怕鉴证结果不公允)
2.客户中能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董事、经理等曾是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
3.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签字注册会计师与鉴证客户长期交往;
4.曾接受鉴证客户或其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的贵重礼品或超出社会礼仪的款待等。
以上提到的人,就是关联方了。我学审计的时候是这样的理解的。不知能不能帮到你。

2. 在做审计底稿中"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的区别是什么

关联方是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在合并报表中可能存在抵消或者披露,因此,审计人员要获取公司关联方的相关资料作为审计证据。
非关联方:属于关联方对立面的就是没有一定的控制权,对另一方没有重大影响联系的一方。
关联方的主要形式:
1.母子公司之间、同一母公司下的各个子公司之间;
2.不存在投资关系,但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的企业之间;
3.合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其关联方关系形式主要有:
(1)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之间的关系。关联方
(2)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的关系。
(3)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4)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6.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其主要形式有:
(1)企业与受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
(2)企业与受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
(3)企业与受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
(4)企业与受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

3. 企业向投资方或者关联企业之间借款 有哪些限制

:关联企业融资利息支出限制比例有变化。

1 .为限制资本弱化,旧税法规定外资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
内资企业则是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 新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4. 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应何时确认

根据116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这是针对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收入确认时点的一般规定。但是,关联企业之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可能由于具有关联关系而不及时办理或不办理股权登记手续,以延迟确认或长期不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实际上延长了递延纳税期限,造成对此项政策的滥用。为防止此种情况发生,公告要求关联企业之间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自投资协议生效后最长12个月内应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如果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仍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则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一、33号公告第二条是一个反避税规定
因为,在实践中,关联企业之间基于关联关系(特别是100%控股关系时),往往签署了投资协议之后,实际移交了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及时办理或不办理股权登记手续,这就导致116号文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无法成就,从而达到延迟确认或者长期不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目的。我觉得这是针对实践案例作出的调整,对116号文是一个有益的补充,尽管笔者认为该条规定尚存争议。
二、33号公告第二条的不足之处
总结来看,33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尚存在如下几点适用争议:
(一)12个月如何界定?
33号公告规定“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此处的12个月如何界定呢?33号公告并未明确,可能在实践中会引发争议。因为,如何界定可能会有两种理解:
一是,以投资协议生效之日的次日起,计算一个完整的年度时间。譬如,投资协议生效日为2014年5月5日,则12个月期间为2014年5月6日至2015年5月5日止;
二是,以投资协议生效之日的次日起,计算12个月。譬如,上例中,12个月期间为2014年5月(算1个月)开始的连续12个月,截止时间是2015年4月30日。
大家可以看到这两个计算方法上的细微差异。当然,关于起算时点还可能以投资协议生效之日起算,而不是以次日起算。
(二)33号公告未考虑不存在投资协议的情形
实践中,企业以非货币财产投资并不是任何情形下都存在投资协议的,投资协议一般在多股东情形下在股东之间就投资事宜作出约定时适用。但在一人公司的情形下,一般就是一人股东作出股东决定即可,不存在签署投资协议的问题,这在关联企业之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时更为常见。
譬如,A公司100%控股B公司,现在A公司计划以一些土地、房屋以及机器设备增资B公司,则A公司作出股东决定(假定为2014年6月30日)即可,但B公司一直未办理其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按照33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此时“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就成为了“空中楼阁”,无法适用。因此,33号公告应当修订为“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之日或者股东决议(决定)增资之日起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之日或者股东决议(决定)增资之日,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为宜。
(三)33号公告遵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是否完成标准为宜
实践中,关联企业之间因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而签署了投资协议,但被投资企业一直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但也未缴付出资(或者说也未移交资产)时,以投资协议生效之日来决定收入的实现并不合理,因为整个投资交易并未交割完成,并未发生真实的投资行为,不能简单地推定以投资协议生效之日来界定收入实现。内在的税法逻辑在于:
1.首先,遵从被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外观登记主义原则”。即,如果被投资人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则视为投资交易完成,收入实现;
2.其次,如果被投资人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则应当以投资人是否缴付出资为准来判断投资交易是否达成,而不是投资协议生效之日达成。因为,投资协议生效之日拟投入的非货币性资产可能还在投资人手中控制,并未真实获得股权对价,被投资企业也并未接受非货币性资产并使用获益,不应视为实现收入;
3.最后,如果增资协议或公司章程修订案规定,投资人投入的非货币性资产缴付期限很长(譬如,在被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2年内缴付),如果被投资企业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而此时非货币性资产也未缴付,应视为投资行为并未完成,不应简单地以投资协议生效之日视为收入实现。

5. 企业整体转让给非关联企业(股东全部变更),应付职工薪酬如何评估

企业改制时的评估

企业在进行公司制改建时需进行资产评估,以确定企业的净资产,为改制提供价值参考。目前在以改制为评估目的的评估中,根据财政部2005年1月26日财政部财企[2005]12号《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的规定进行评估:

(一)企业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

改建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工资余额中,属于应发未发职工的工资部分,应予清偿;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属于实施“工效挂钩”等办法提取数大于应发数形成的工资基金结余部分,应当转增资本公积金,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转为个人投资。

改建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应当转增资本公积金,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转为个人投资。因医疗费超支产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足部分,可以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弥补。

(二)预提企业内退人员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

改建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限的在册职工实行内部退养的,所需内退人员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等,下,改建企业内退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的,经批准可以从改建企业国有净资产中预提所需的内退人员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等,并实行专户管理。预提数额以改建企业可支付的国有净资产为限.不足部分作为管理费用,由内退人员的统一管理单位据实承担。

根据以上规定,在评估时,对应付工资,除确实属于应发未发职工的工资部分可以保留以外.其他的应付工资、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均应评估为零,转增资本公积金。在评估方法和评估说明中应说明根据财政部2005年1月26日财政部财企[2005]12号《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的规定对应付职工薪酬进行评估。

但在具体的评估工作中。有相当多的资产评估机构未按此规定进行评估,有的全部保留账面价值,有的全部评估为零,也有部分评估人员根本不知道相关规定,造成评估工作中无法可依,国有企业的应付职工工资、福利费、教育经费余额一般较大。由于对该部分负债的评估方法不恰当。结果不合理,对企业净资产的影响较大,往往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评估机构也会承担相当大的责任。

6. 公司直接投资成立的有控制权的非全资子公司,合并报表时按同一控制还是非同一控制

只要公司能对投资企业能实施控制,公司就要合并财务报表。上述案例中公司是直接投资的被投资企业,所以按成本法计量

7. 非关联交易是什么意思

非关联交易是指母公司向非关联公司出售资产,获取现金回报,并退出相关行业领域的经营。
以往,关联交易是上市公司利润操纵最惯用的方式,虽然此类交易本质上是上市公司利益最终向大股东转移,但在上市公司出现财务危机时,为保住壳资源,大股东往往通过不合理价格的关联交易向上市公司“喂水注盐”,粉饰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欺骗投资者。为遏制此类关联交易泛滥,财政部于去年年底执行《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把关联交易收益确认为资本公积,由此,一些上市公司纷纷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有的将交易时机选择在正式入主上市公司前,因为此时他们还不是关联方,可以名正言顺地避开对于关联交易监管;有的在交易前出让关联企业股份或终止受让相关股份,从而在名义上解除关联关系,相应交易不再属于关联交易;有的采用体外循环法,通过多重参股合资公司间接控制上市公司,使两者关系非关联化……这样关联交易隐藏起来,不仅逃过监管部门的监管,而且使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面貌大为改观,实现纸上富贵,从而投资者的潜在风险加大。
虽然关联交易被改头换面,但最终不会以关联交易的不公允实质在上市公司会计报表中体现出来,关联交易是通过低买高卖虚增主营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和通过资产置换、股份转让等手段提高投资收益,因此,投资者可以查看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应收账款、投资收益等账户是否有异常变动,注册会计师是否在审计报告说明及对此交易进行特别说明,交易定价和支付方式是否合乎常规,由此找出不公允的关联交易,并剔除它的影响,以确定会计报表的可信赖程度。
参考链接:非关联交易_网络
http://ke..com/view/4447794.htm

8. 企业之间形成投资关联的关系

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方关系。
主要形式有: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母公司,是指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二)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是指按合同规定经济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 (三)联营企业。 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四)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某人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
(五)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9.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关联方企业合并有什么异同呢

企业股权投资合并与合并会计报表是两个概念。
是否是同一控制下主要与长期投资入账价值有关系,与合并报表时合并抵消分录关系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