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投资总额为什么设上限
投资总额,是确定投资的上限,是一种数量限制。在我国公司法制度中,投资总额主要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7条“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从该定义中可以看出,投资总额既包含企业自有资金,也包含企业负债。实践中,合营企业成立后合营各方出于各种考虑可能增加投资,新增加的投资额也被计算在投资总额之中。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投资总额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的,不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一方的投资总额。
有关投资总额上限的规定,是在外资并购法规中首次提出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19条根据不同情况,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分别提出如下上限:(1)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7/10;(2)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3)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 200万美元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4)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在1 200万美元以上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上述投资总额的确定,仅限于外资在我国进行的股权并购。外国投资者进行资产并购时,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应根据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和实际生产经营规模来确定,而不是以注册资本为参照依据。以交易价格和实际生产经营规模来确定投资总额,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但是,资产并购时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也需要与注册资本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如果资产并购完成后所设立的企业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据《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应符合:(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 000万美元(含1 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 000万美元以上至3 000万美元(含3 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 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 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 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 200万美元(《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第3条)。
比较上述两个规定可以看出,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关系是一致的,但表述却是相反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是从注册资本来确定投资总额上限,而《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是从投资总额来确定注册资本的下限。当确定投资总额上限时,参考的依据是并购后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是通过与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关系最终确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越高,投资总额越高,二者成正比例关系递增。但是,投资总额的极限是注册资本的3倍。同样,当确定注册资本下限时,是以投资总额为依据的。投资总额越高,注册资本越低,二者成反比例关系递减。但是,根据投资总额的不同情形,注册资本的下限极限是投资总额的1/3,并且必须达到一定最低数额要求。
以注册资本为依据确定投资总额,一方面,可以控制并购完成后公司的风险,避免因并购完成后公司规模扩张,负债增加而引发经营困难,甚至导致破产。实践中,公司通过并购迅速扩大的案例不胜枚举。但是,因并购导致的公司破产案例也不乏其人。另一方面,以注册资本为依据确定投资总额,可以确定投资总额的具体数额。通常,公司的注册资本是确定的,一是我国法律有此要求,二是投资人有此要求,以注册资本的确定份额作为享有公司权益的依据。相比较而言,上述从投资总额来确定注册资本的方法存在不确定性。
限制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实际上等于限制了外国投资者在我国的投资规模和介入程度,从数量上直接控制了外资进入我国,是一种有效的准入监管措施。然而,限定投资总额抑制了外国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不利于我国引进外资的长远发展。同时,限定投资总额是投资上的一种数量限制。尽管目前WTO尚未禁止成员方在投资领域采取数量限制措施,但是,限定投资总额的做法存在违反多边或双边投资协定的可能。
㈡ 境外投资者在境内投资股票有什么限制
个人认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直接投资,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A股是证券投资,属于间接投资,适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供参考
㈢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 外方投资者可以用什么在我国境内投资
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
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㈣ 文旅部表示外国投资者可在中国境内设娱乐场所,投资者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外国投资者在将内设娱乐场所必须要向相关部门提出材料的申请,在幼儿园旁边是不能够设置娱乐场所的。
这个决定对于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来说绝对是一个好消息,虽然我们国家的个体将会面临着更大的竞争,但是在竞争的过程当中,对于整个行业的发展是有效果的。我们国家目前的服务业的占比是比较高的,在未来依然会加大对于相关方面的投入。
将会加大国内娱乐行业的竞争。行业当中的个体数量增加往往会带来着激烈的竞争,在竞争的过程当中,往往会把更加优秀的公司留在行业当中,把一些处于弱势水平的公司淘汰出行业。在竞争的过程当中,每一家公司都会进行不断的创新,对于整个行业的影响力都是比较大的。
从以上三个方面的分析当中,我们可以看得出来,国外的旅游公司进入到我们国家,对于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来说也是一件好事情。不仅仅能够带来更多的娱乐设施,而且也能够带来更多的外国文化,也是有利于国家之间的交往。
㈤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 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 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投资者股权的行为。被投资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依照 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办理。
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 ,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类别栏目会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
自被投资公司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原审批机关备案。
㈥ 如何区分境内投资者和境外投资者
您好,境内投资者包括:
1.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
2.居住在境外但是未获得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
3.在境内注册的法人
境外投资者包括:
1.外国法人
2.外国自然人
3.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持有中国护照并获得境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视同境外投资者管理
㈦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要在境内进行利润再投资(增资或新设),有什么规定需提供材料优惠政策
从2008年开始,没有专门自对外国投资者的再投资退税的概念了,只有投资特定行业,如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按40%退还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按照80%退还。
㈧ 一般境外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是什么意思
1.境内自然人开户要求
自然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必须由本人前往开户代办点填写《自然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通常情况下,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居民身份证。在《自然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中,应准确填写个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联系地址、职业、学位学历、账户类别等内容,并签名。如果委托代办,还需填写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并需代办人签名。
境内居民个人从事B股交易前,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先要开立B股资金账户,再开立B股账户。即境内居民个人凭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到其原外汇存款银行,将其可投资B股的外汇资金转入本人欲委托买卖B股的证券公司的B股保证金账户,然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本人进账凭证到该证券公司开立B股资金账户,最后凭B股资金账户开户证明开立B股账户。
一般境外投资者欲进人中国证券市场进行B股交易,必须开立B股账户。
目前,可以买卖B股的投资者除了境内居民个人外,还包括外国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其他投资人。
境外从事B股交易的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B股账户时,必须填写和提供其姓名、身份证或护照、国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和资料;境外从事B股交易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填写和提供其机构名称、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境外法人董事会、董事或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等内容和资料。
境外投资者申请开立B股账户,必须通过具有B股代理开户资格的境内外名册登记代理机构,向结算公司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首先要填写开户登记表。名册登记代理机构对投资者开户登记表审核并盖章后,将客户填制的开户登记表、有效证件和文件的复印件等送达结算公司,并由结算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登记号,完成开户手续。
境外投资者在办理名册登记时,还须选择一家结算会员为其办理股票结算交收。与此同时,境外投资者须在选择的证券公司处办理开设外汇资金账户一一在上海为美元账户,在深圳为港币账户。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户要求
托管人首次接受合格投资者委托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托管人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2).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印鉴卡正面加盖托管人专用章和证券账户业务负责人名章,反面加盖托管人公章一枚;
(4).托管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7).合格投资者的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8).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9).国家外汇局颁发的外汇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合格投资者与境内证券公司签订的协议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11).境内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12).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托管人再次受托为其他合格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只须提供以上(6)、(7)、(8)、(9)、(10)、(11)项材料,结算公司凭预留印鉴确认其受托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