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地方市可以发行债券吗
但在我国现行法中,仍未赋予地方 以自己的名义发行债券进行筹资的权利。
在西方发达国家,地方政府发行国债的现象十分普遍,而在我国,这一行为至今还属于“禁区”。虽然财税法学界曾对此进行了多次广泛而深入的讨论,但在我国现行法中,仍未赋予地方以自己的名义发行债券进行筹资的权利。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地方要求取得国债发行自主权的呼声日益高涨。在此背景下,我们需要对地方能否发行国债的问题做出更现实的分析,以明确当前的国债制度改革应当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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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地方政府可以发行已融资项目的债券吗
债劵由国家计划财政发行,地方可融资但不能发行债劵,可以借贷和入股等形式融资。
⑶ 什么是国债国债是哪里发行的
国债指的是中国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务凭证。国债相当于一个借据,即:你把钱借给中央政府,政府给你一个借条或者在电脑上做个记录。国债因为有国家的信誉做担保,所以安全性是债券中最高的。
国债分两种,一种是凭证式国债,这种发行较少,平均一个月甚至几个月才发行一次;另一种是记帐式国债,这种国债发行较多,平均每个月发行一次或者多次,这种国债主要通过证券公司和柜台试点银行发行,发行过后,再通过交易所和试点银行上市交易,你可以随时买进卖出;所以,你可以到证券公司去开户,或者柜台试点银行,主要包括工行、中行、农行等国有银行,还有招商银行等。不过记帐式国债的利率没有凭证式高,但流动性好,因为可以随时交易买卖。
⑷ 国债与政府债券的区别
国债是由国家发行的债券,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政府债券是政府为筹集资金而向出资者出具并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债务凭证,具体包括国家债券即中央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和政府担保债券。
首先他们的发行主体不同:国债:由中央政府直接发行,超低风险。政府债券:中央政府允许的地方政府在一定范围内发行的政府债券,由国家承担信用保证。其次它们的范畴不同,国债属于政府债券的一种。
拓展资料:
政府债券是政府为筹集资金而向出资者出具并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债务凭证,具体包括国家债券即中央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和政府担保债券等。
一般国库券是由财政部发行,用以弥补财政收支不平衡;公债是指为筹集建设资金而发行的一种债券。有时也将两者统称为公债。
政府债券具有安全性高、流通性强、收益稳定、免税待遇的特征。
⑸ 国债和地方债是什么和政府收入来源有什么关系
国债看国家心情,政府债看地方政府心情。有的地方不靠谱那么发的政府债也就要小心了。
本人在投资方面一直都比较谨慎,安全性不可靠的根本不考虑,没想到却在政府债这里栽了。。。我是2016年购买了这款《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直接债务融资》产品,产品的用途是用于三都水族自治县农贸市场片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但是,早已经到期一个月多了,别说是利息,就连本金我都没收回来,巨坑啊~官方连一个正式的说明都没有,这是要被割韭菜的节奏!!!
当初之所以敢入手,也是因为看中是国企融资、国资担保,想着大企业不会耍阴招,但我错了,政府债TMD也开始坑投资人的血汗钱了???我投的项目募集资金规模还不到2亿元,想着仅是担保公司的注册资金都有30亿元呢。哎,现在我就想问:5.05亿的土地抵押哪去了???国有公司连我们这点钱难道都兑付不了吗???不是政府三函支持吗???人呢?出了这样的事情,三都县人民政府、财政局、人大常务委员会就视而不见吗???这么做,将政府信用置于何处?将我们百姓对国家的信任置于何地???一辈子的积蓄不能空凭你们随便的一纸通知,就打水漂了吧???这可是我们全家的血汗钱呐,无理由延期、展期,我们不接受!!!现在,事件中是否存在挪用项目资金???是否存在贪污受贿????请领导们重视,望中纪委介入调查,尽快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不要让我们失去对政府的信任!!!
⑹ 为什么中央不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
地方政府可以发行地方债券的,比如常见的城投债。
2.但是特殊情况下是不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债券的。比方说地方财政严重赤字,资不抵债,这时如果任由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话,一旦地方政府无力偿还,就会绑架中央政府,对政府的信用造成极坏影响。
债券(Bonds / debenture)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或投资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债券购买者)即债权人
⑺ 国家是否允许一个省发行国债
国债,顾名思义就一个国家政府以国家的名义、以国家信用担保发行的债券才叫国债,一个省发行的债券那叫地方债;09年的时候为了刺激经济,大部分省和直辖市都发行了地方债,但都是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因为有规定地方政府不能直接发行债券。
参考资料:玉米地的老伯伯作品,拷贝请注明出处!
⑻ 地方政府可以发债吗
建国初期,我国曾尝试过发行地方债券,后来由于种种原因终止。1985年国务院办公厅办公厅公布了“关于暂不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通知”。有关部门认为,在当时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将会扩大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继续加大已经膨胀的了固定资产投资。当时经济形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国民经济增长速度过快,固定资产投资增加过猛,如不加以控制,就会超过国家财力和物力的承受能力,导致大量增发货币冲击市场,造成物价上涨,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从而禁止地方政府发债。
由于地方政府没有发债权,对于一些市政建设项目只能采取灵活变通的做法(如设立代理公司,吸引外资)。根据过去这些项目的财务数据,其融资效率远不如通过直接发行政府债券的方式。
目前要重新启动地方政府债券市场,首先遇到的问题来自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预算法》在规定地方预算不得列赤字的同时,规定地方财政不得发债。在实际的政策解释和司法实践上,这被理解为地方财政不得举债。既然不能直接举债,那么地方政府可否通过建立代理人公司来举债呢?这里同样存在障碍。我国的《担保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这是有道理的,因为国家的行政机关从国家财政预算得到的拨款是履行其行政职能的必要经费,若行政机关对外提供担保,一旦履行担保的代偿义务,其行政经费就可能发生亏空,就可能导致无法正常履行其行政职能。如此,地方政府负债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的行为就失去了法律和政策的依据。
其次,地方政府发债还缺乏风险约束机制以及监管系统,容易发生政府违约的行为,即政府发债的道德风险。由于长期以来存在的地方政府预算软约束和短期行为模式造成对经济建设高速增长的强烈欲望而导致的发债行为,极易使一些本来就发展不好、财政节余不多的地方政府,大量地借贷建设,形成超过其偿债能力的过度负债。如此以来,就为以后发生财政信用危机埋下了隐患。在经济体制改革领域里,这种例子并不少见,以至于形成了这样的局面:一放就活,一活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这种现象是普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