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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国债建设工程监理

发布时间: 2021-05-30 11:59:43

Ⅰ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谁出具的,应该怎么写

竣工验收报告是指工程项目竣工之后,经过相关部门成立的专门验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质量评估验收以后形成的书面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一、 工程完成情况: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经省、市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核定总投资1006万元,其中:国债资金投资70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306万元。该水库除险加固的主要内容为:

①、大坝前坝坡1563高程以上改为浆砌块石,加固上游坝坡,在大坝左坝肩心墙与溢洪道右侧墙接触面的齿墙后增设一道砼防渗墙;

②、加固溢洪道及下游河道治理;

③、更换弧形工作门及平板检修门,更换弧门启闭机;

④、加固改造上坝及进库公路;

⑤、增设大坝观测设施与自动化控制系统。

工程于2001年5月31日开工建设,2002年6月底全面竣工,历时13个月,除险加固工程按照设计批准的方案已完成了主要工程,即:完成了大坝前坝坡加固工程;溢洪道加固及下游河道治理工程;完成上坝公路加固工程,包括1.27公里的公路护坡及3.2公里的沥青路面铺设,以及公路桥1座,过洪涵洞6座。

完成输水泄洪洞事故门、工作门、启闭设备制安工程;完成大坝自动化监测设备的安装及其它工程等,由于受地方配套资金影响大坝砼防渗墙工程未能完成和坝体渗流水位测量仪未安装,其余主体工程均已按设计要求完成。

该工程共完成投资额915.24万元(不包括待验费20万元),完成主要工程量为:土石方开挖8.39万m3,土石方回填2.02万m3,浆砌石1.16万m3,砼0.15万m3,耗用水泥1782T,钢筋(钢材)40.54T,木材11.26 m3,沥青93.70 m3,劳动工日5.69个工日。

二、验收条件检查结果:

依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有关规定,该工程按设计要求已完成了主要工程施工任务,虽然受地方配套资金影响使个别尾工未能完工,但不影响工程正常安全运用。工程投资使用合理,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了竣工审计。

竣工资料已准备齐全,工程施工质量已通过了**市水利基本建设质监站的质量检验,并出具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报告》,工程质量合格。在工程完工试运行中,工程能正常运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已具备正式验收条件。

三、验收组织准备情况: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法人已编制完成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草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等单位均已编制完成了相应的“工作报告”。

依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有关规定,项目法人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四、建议验收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

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和省、市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建议拟定于**年**月**日进行,验收地点在***,参加单位有省水利厅、**市水电局、财政局、计划局、**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及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

综上所述,***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恳请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正式验收。

(1)国债建设工程监理扩展阅读

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

1、建设依据

简要说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计划任务书和核准单位及批准文号,批准的建设投资和工程概算(包括修正概算),规定的建设规模及生产能力,建设项目的包干协议主要内容。

2、工程概况

(1)工程前期工作及实施情况;

(2)设计、施工、总承包、建设监理、设备供应商、质量监督机构等单位;

(3)各单项工程的开工及完工日期;

(4)完成工作量及形成的生产能力(详细说明工期提前或延迟原因和生产能力与原计划有出入的原因,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建设中为保证原计划实施所采取的对策)。

3、初验与试运行情况

初验时间与初验的主要结论以及试运行情况(应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初验报告及试运转主要测试指标,试运转时间一般为3—6个月)。

4、工程技术档案的整理情况

工程施工中竣工验收报告的大事记载,各单项工程竣工资料、隐蔽工程随工验收资料、设计文件和图纸、监理文件、主要器材技术资料以及工程建设中的来往文件等整理归档的情况。

5、竣工决算概况

概算(修正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与初步决算情况,并进行通信建设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投资分析。

6、经济技术分析

(1)主要技术指标测试值及结论;

(2)工程质量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分析,对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处理后的情况说明;

(3)建设成本分析和主要经济指标,以及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所获得的投资效益;

(4)投资效益的竣工验收报告分析,形成固定资产占投资的比例,企业直接收益,投资回报年限的分析,盈亏平衡的分析。

7、投产准备工作情况

运行管理部门的组织机构,生产人员配备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培训情况及建立的运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8、收尾工程的处理意见。

9、对工程投产的初步意见。

10、工程建设的经验、教训及对今后工作的建议。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竣工验收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Ⅱ 勘察设计咨询类生产项目考核实施细则是什么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县级以上城市的城市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
第三条 各地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要符合国家和省上的中长期发展计划和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程序完备,机制创新。
第二章 项目的审批
第四条 各地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编制当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并按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各地拟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完成,并达到国家和省上规定的深度要求。在项目的前期工作阶段,设计单位要充分依靠科技进步,因地制宜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城市总体规划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科学测算市场容量,在项目的厂址、工艺技术选定等方面进行深入和全面的多方案比选;根据2001年国家计委9号令的要求,在项目可研报告中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并在可研报告中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地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银行出具的贷款协议,项目法人的确立文件,地方出台的收费政策及土地征用、供水、供电相关协议等必要的附件。
第七条 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要依据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工程设计和编制投资概算。当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出现方案变更或概算总投资超过批复的可研报告总投资10%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重新报批。
第八条 各地凡需要申请国家投资或省上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计划部门审批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除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外,其余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地、州、市计划部门审批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报省计委备案;各地政府和企业全部以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由当地政府或企业自行负责审批;利用国外政府贷款,贷款额500万美元以上的城建项目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贷款额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计划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九条 省、地计划部门将依照审批权限,对各地上报的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初审后,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邀请专家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或审查,并根据咨询单位出具的咨询审查报告进行批复。 第三章 项目的计划安排
第十条 申请列入年度国家或省上投资计划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各级计划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已批复初步设计,征地和三通一平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或已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的投资政策,凡申请国家补助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近期要以地州市所在地和设市城市的污水、垃圾处理、集中供热等环保设施项目为重点。
第十二条 县城供水项目以自筹和银行贷款为主,省上根据情况只对前期工作完备,已开工建设,大部分投资已完成的项目予以适当补助。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各地要切实加强城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国家和省上安排的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到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国家安排的国债资金不得抵还项目建设中的逾期、即期银行贷款。
第十四条 各项目所在地政府要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对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等专项资金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确保有限资金集中使用,重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各地州市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安排的投资计划,不得自行调整。地方政府、银行和企业承诺的配套资金,必须确保按年度投资计划及时、足额到位。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监管
第十六条 全省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必须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以及项目建成后经营管理的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设中要及时制定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招标管理和责任分工等制度和措施,强化内部责任约束机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监理必须按《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并在国家和省上规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建设项目招标人进行自行招标的须按《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年国家计委第5号令)执行。
第十八条 各地州市和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精神,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
第十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1999年省政府第6号令)的有关要求实行工程监理制,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等应当依法订立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一条 各地州市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审批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组织施工,严禁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扩大(缩小)建设规模和提高(降低)建设标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政府计划、财政、建设、审计和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项目的实施发挥有序的监督作用,重点要加强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和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改正;同时要及时、有效地协调和解决好影响工程建设的外部环境。

Ⅲ 国债资金林如何验收

第一条 为加强国债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国债资金和地方国债转贷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国债项目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对国债项目实行统一领导,成立国债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国债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根据国债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质量、项目进展等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各级计划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项目审批权限,对基本建设项目履行审批和申报职能,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初步设计审批、投资计划下达和计划执行情况监管。以及重大项目的中后期评价。

各级财政部门对国债资金实行“三专一封闭”管理,按照计划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负责国债资金拨付与监督,并指导财政财务管理。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隶属关系,根据国债项目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按照计划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组织初步设计,负责项目实施及本行业国债项目管理与监督。

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生产经营、债务偿还、资产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总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债项目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并定期向同级计划、财政、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四条 国债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实际、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

西部开发优惠政策有特殊规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项目,从其规定。

第五条 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和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的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当对以拟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以及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作出说明;经营性项目还须落实项目资本金,并就资本金筹措情况(包括出资方、出资方式、资本金来源及数额、资本金认缴进度等内容)作出说明,并附出资方承诺文件;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还须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证明资料。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内容,达到规定工作深度,并对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分析和论证。前期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和工作深度、未经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机构评估论证的项目,不得审批。各级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设定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拟订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意见。

第七条 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和超概算,确需变更的,须经审批单位核准。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改变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等,事先须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八条 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均应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和各类合同签定工作。其中,项目法人具备招标能力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不具备招标能力的,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项目法人的具体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九条 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款标准,但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特殊情况,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重点项目且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进行邀请招标,但邀请招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组织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规范合同。合同应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必须足额配置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应按照规定作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发挥监理工作对工程投资、进度和质量的控制的作用。

第十二条 负责项目工程质量的地区行政领导、行业主管部门领导、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按照各自职责对经手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建成并经试运营后,应按照批准设计文件和其它有关资料,由建设项目法人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各级财政部门应强化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批复,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竣工决算未经审计部门审计,不得作为竣工验收和移交依据。初步验收合格的,由自治区计划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人员签字负责。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所有建设项目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从项目筹划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项目档案。项目档案中主要包括立项过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纸、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与项目有关的报批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及监理日志。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债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认真落实国债专项资金“三专一封闭”制度,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国债专项资金用户”,单独建帐,单独核算。拨款和收款过程中,应分清资金来源、款项性质,作到专人、专户、专帐、封闭运行,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有效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规定,设立专门、规范的基本建设财务项目,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批准建设内容使用资金。

第十七条 国债项目的监督检查实行定期和经常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检查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集中检查。经常性检查有各盟市、自治区有关部门结合业务工作自行安排。

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设制度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资金拨付、配套资金落实、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财务管理等方面内容。

第十八条 各级计划、财政、审计、检察以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国债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建设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查;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计划部门停止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停止拨付建设资金,直至停止项目建设;资金已拨付完毕的项目或项目已建成的,计划部门可相应扣减项目所在地区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直至停止其它项目审批。

第十九条 建立国债资金项目进展情况月报制度,每月10日前将国债项目资金到位及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存在问题等逐级报自治区计划部门。自治区直属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自治区计划部门;盟市、旗县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所属地区计划部门,逐级汇总后报自治区计划部门。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与项目建设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对违反本办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违纪问题,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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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如何加强国债资金管理

国债资金不同于自有资金,它来之不易,且用起来应该更严格、更“抠门”引才对。因此,我国对国债资金的管理出台了若干个规定,从国务院到财政部、审计署,再到省市财政部门,三令五申,严格限制国债资金使用方向,严格使用纪律,严格监管措施。如今的国债资金管理面临着许许多多的问题,但是只要管理好国债资金就会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与建设。

管理对策
加强项目组织管理,明确项目法律责任主体
一是要科学界定财政与计委在项目申报上的职能分工。财政部门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不能只充当出纳的角色,要对投资领域的项目决策、资金配置有发言权,要参与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和项目评估,参与项目投资概算的确定和招标、投标工作,参与工程取费标准和定额制定等比较全面的项目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的职能作用,对此,财政部、财政厅应对申报程序做出专门规定,彻底改变项目申报由计委单独运作的被动局面。二是要明确项目法律主体。在当前的情况下,宜实行项目办主任作为项目法人,并签订责任状,承担项目全过程监管职责,像常设单位法人一样,承担法律责任,并实行终身制。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监督检查
一是实行项目会计委派制。由于工程项目办是临时机构,财务管理是一个薄弱环节,而国债项目是政府性投资,应当实行会计委派制,这符合《会计法》的规定。二是实行项目专管员制。要赋予专管员必要的职权,项目单位的每一项开支必须由专管员审核后,方可报法人签字报账;财政基建拨款,必须由专管员提出意见后,方能拨付;并且要明确专管员的法律责任。三是加强财务管理。要建立内部牵制制度,并严格按制度执行,同时实行专账、专户、专人管理,严格搞好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完整。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在加强管理的同时,也不可忽视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组织专班,也可联合纪委、监察、计委、审计等部门组织专班,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理,切实保证国债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效益。

强化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是严格拨款程序。要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财政监督贯穿于拨付过程中,可采取两种拨付方法。第一种方式是按预算、按进度拨款,工程款支付累计金额达到工程造价的90%时停止拨付资金,以财政部门审核的竣工决算为依据,待工程竣工后结算。建设资金控制在批准的项目总概算范围内,凡超出批准概算的,不再追加政府投资;对个别由于设计不合理或非人为等原因必须调整概算投资的,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并经批准方可实施。第二种方式是实行提款报账制。引入先进的管理办法,实行提款报账制,由项目单位先垫付资金,再按项目的完工情况,到财政部门审核报账,这样能有效地保证配套资金的落实,避免资金被截留挪用。二是要切实落实项目配套资金。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是全面完成项目任务的重要保证。承诺筹措资金的单位必须按照项目进度将资金同比例到位。在当前地方财政十分困难的前提下,应想方设法多渠道筹资。三是规范拨款渠道。项目资金原则上全部通过地方财政部门拨付,不能多渠道拨付,这样有利于地方财政部门全面加强管理,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加强基建程序管理,严格“三算”监管
一是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在工程的招标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打破地方、部门保护,不得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搞钱权交易,不得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二是强化项目的“三算”监管。对项目的“三算”监管,是财政部门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切入点。通过监管,可以达到降低工程造价、避免资金缺口、节约建设资金的目的。监管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前期工作、工程预算,工程招标标底、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结算等。

Ⅳ 预付款,工程预付款比例合同法有没有明确规定

《合同法》中无约定,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有相应规定:

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5)国债建设工程监理扩展阅读:

案例:惠州市规定工程预付款比例不超过15%

日前,惠州市财政局印发并开始实施《关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其中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管理、资金预算和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在工程价款的支付比例上,其中明确,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15%,抢险、救灾等特急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30%。

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定该办法,意在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加强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据介绍,所谓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政府贷(借)款、国债、地方债券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及咨询服务等。

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财务核算集中监管,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同时,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中标单位依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保证金或保函期限按建设工期确定,如提交的为履约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开设保证金银行专户,期满后退还。

针对工程价款及各项待摊费用支付比例,《办法》也有明确规定。例如,工程预付款,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15%,如遇特急工程(抢险、救灾等)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30%。而针对合同价款内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超过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完成审核前,支付比例不超过90%。

同时,工程勘察、设计费的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支付比例不超过90%,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监理费用的预付款支付比例不超过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比例不超过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比例不超过95%,余款在质保期满后支付。

此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核完成后,工程价款支付比例不超过95%,余款为质量保证金,保质期满后支付。

Ⅵ 陕西省国债资金管理办法

国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债项目管理工作,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全区国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项目,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拉动经济增长,改善贫困地区的投资环境而用国债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债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为项目建设创造条件,落实配套资金,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第五条 建立国债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可根据情况不定期举行。
第六条 地、县发展计划部门为国债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做好国债资金计划和建设的管理工作,对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履行指导、协调、监督及咨询服务职能。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为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地区每年从财政预算内拨付一定数额经费用于项目前期工作,该项经费的使用由地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提交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经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后,由地区财政集中支付。
第八条国债项目的申报、审批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一般需经过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查审批三个阶段。对于小型项目可按规定相应简化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批阶段。
第九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履行项目审查、审批手续,凡没有审查、审批的项目,不得列入国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及时将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地、县发展计划部门要加强对国债项目的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各县发展计划部门必须在每月3日前向上级计划部门上报本县上月国债项目进展和资金到位情况。
第十二条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随时检查项目建设情况,每月向县发展计划部门、统计部门报送建设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要办理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第十四条具备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以及项目建成后管理的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设中要及时制定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招标管理和责任分工等制度和措施,强化内部责任约束机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国债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监理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规定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进行自行招标的要按《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年国家计委第5号令)执行。地、县发展计划部门对国债项目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县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令),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八条 国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行工程监理制,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等应当依法订立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严禁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国债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制度。地区财政和已建立会计核算中心的县都必须在会计核算中心设立国债资金专户,实行国债资金集中支付、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未建立会计核算中心的县,在国库或财政部门设立国债资金专户,项目建设单位也要设立国债资金专户。财政国债专户要按项目建设进度及时、足额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建设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第二十一条 加强和完善国债资金的监管,建立国债资金财务专管员制度。每个国债项目都要确定财务专管员,财务专管员由财政、发展计划及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员担任。具体负责对项目单位日常财务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申请资金拨付时,先由财务专管员审核签字,再由发展计划部门、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财政国债专户拨付。财政部门要逐一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管理、帐务处理、款项的支付使用等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各级审计部门对国债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也要经常介入国债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强化对国债资金项目概、预、决算的审核管理。国债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项目单位应申请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概、预算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的概预算做为项目工程招投标及资金结算的依据。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项目单位申请财政、审计部门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核、审计,审定确认的竣工决算作为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和工程款最终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国债项目配套资金的管理。属地县财政配套的资金,先拨入国债资金专户,统一拨付。属于项目单位自筹配套的,项目单位要按工程进度、按比例落实到位,转入国债项目专户统一拨付。属于群众投工投劳配套的,要确定详细的考核定额、计量标准,健全考核记录体系,并定期汇总反映到项目执行情况中去。
第二十四条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发展计划部门、主管部门在考察论证、上报有地、县配套资金的国债项目时,先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以便统筹安排配套资金预算。财政部门分解划转国债资金预算指标,必须以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为依据。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或实施方案的内容全部建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投入使用,尽快发挥投资效益。
第二十六条 国债项目的验收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分级组织验收。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的审批文件;
(二)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三)工程决算报告;
(四)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五)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七)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
(八)工程竣工审计意见书;
(九)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产权登记移交手续,接管单位要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成运行后,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对项目的实际投资效果进行后评价。重视项目后期的管理,确保国家投资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九条 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项目竣工验收后,从项目前期到工程竣工验收的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备案。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条建立责任书考核制度。对建设项目从计划执行、建设程序、资金到位、工程质量、统计工作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评,签订责任书,进行奖惩。
第三十一条对项目建设工作组织领导得力,配套资金落实,按期完成计划,国债资金及时到位,工程建设质量好,按时报送各项报表的县,在安排下年度投资建设计划时,予以倾斜奖励。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暂停国债项目的申报。
(一)挥霍、浪费、截留、挤占、挪用国债资金的;
(二)配套资金严重不落实的;
(三)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建设项目的;
(四)擅自调整建设计划或变更项目设计的;
(五)不能及时报送各类工作报表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行署发展计划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