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债买卖中的一些价格是什么意思
国债净价交易是一种在现券买卖时,以不含有自然增长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也就是说,将国债成交价格与国债的应计利息分解,让交易价格随行就市,而应计利息则根据票面利率按天计算,从而使国债的持有人享有持有期间应得的利息收入。
因此,在净价交易条件下,由于国债交易价格不含有应计利息,其价格形成及变动能够更加准确地体现国债的内在价值、供求关系及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
早在1993年,财政部首次通过19家国债一级自营商借助STAQ系统采取过净价交易方式,而且制定了一些规则,积累了一些经验。所以,净价交易在我国并不是新鲜事物,只是如何进一步研究其适用范围与必要性的问题。
2.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简介
公司已经具备A股主承销商资格。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坚持“热忱、精进、诚信、笃行”的精神,以具有高速成长潜力的机构客户为中心,通过以战略购并为核心的专业对口化服务,向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投资银行服务。
全方位的服务:
(一)股权融资
1、首发与上市推荐。为企业策划上市融资方案和组织方案实施;提供上市融资辅导;推荐企业上市并承销企业股票。
2、配股、增发策划与承销。为企业策划配股、增发筹资方案和组织方案实施,满足企业的持续融资需求。
(二)债权融资
1、债券发行与承销。为企业策划发行债券融资方案并承销债券。
2、可转换债券。为企业策划可转换债券融资方案和组织方案实施。
(三)咨询服务
1、改制及重组。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设计、实施改制方案,并为企业选择适宜的上市途径。为企业制订资源整合、组织再造、产业调整等全套资产重组方案。
2、收购兼并。寻找并筛选目标公司、合作项目;实施尽职调查体系;设计与实施并购方案;目标公司的合理估价,参与目标公司的谈判与议价;融资设计与融资安排,帮助安排资金融通和过桥贷款等。与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帮助制作相关文件,完成文件的报批、备案、审批工作。
3、项目融资。包括项目评估、融资方案设计、有关法律文件的起草、有关的信用评级、证券价格确定和承销等。
4、财务顾问、投资与融资咨询。
A、财务顾问:在公司的股份制改造、上市、在二级市场再筹资以及发生兼并收购、出售资产等重大交易活动时提供专业性财务意见。
B、投资咨询:寻找最合适的投资项目;合作伙伴的选择与评价;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并提出报告;对投资项目提供技术、财务或整体评估报告。
C、融资咨询;融资方案设计;寻求、选择投资人;产权结构设计、相关文件设计。
5、其他服务。为企业提供风险投资管理,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服务。
精英的团队:
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团队由来自西南证券、申银万国、国泰君安、海通证券、招商证券、华夏证券、平安证券等业内精英人才组成,在业内具有广泛的影响与人际脉络,为公司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发展空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证券经纪业务奉行“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现代经营法则,凸显国盛证券经纪业务服务的特色,全面深化服务内涵、提升服务层次和水平,向着更加富有专业化、个性化、人性化的服务境界迈进。
先进的交易手段:提供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国债、企债、可转债的代理买卖服务,形成多品种的交易平台,拥有刷卡交易、钱龙自助、电话委托、网上交易等多种交易委托方式,开展新股合作配售、自动配售、集合国债回购、短信服务、监管理财服务,实时代办深、沪交易所各类股东代码卡,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便捷的交易手段,交易系统安全、快捷、先进。
优秀的服务理念:营业部具备一支专业化、知识化、年轻化的员工队伍,竭诚为广大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通过各种业务创新手段,为客户提供各种优质服务和优惠价格,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不同的投资需求。
通畅的银证合作:各营业部均开通了包括工行、农行、建行、交行、招行、中行的银证转帐业务。
广布的营业网点:现场经纪业务与非现场经纪业务优势互补,在北京、上海、深圳以及江西省各主要城市设立了21家证券营业部、24家证券服务部,截止2003年底,拥有客户数逾25万户。全频道、多样化、个性化的优质服务使国盛证券营业网点不仅是交易通道提供者,更是服务全面的客户终端。
丰富的资讯内容:通过国盛证券网站及交易网络,每日发布券商适时信息,编制《国盛证券投资参考》和《晨会报告》,及时向客户提供各种资讯,把握投资机遇。 主要从事A股股票、基金、国债、公司债券的自营交易等业务。自公司成立以来,公司始终把规范发展、稳健经营的方针贯穿于证券投资业务的全过程,建立了完善的决策体系,开发和引进了先进的资产管理和风险控制系统。在证券投资业务中,注重实际绩效与投资理念的结合,在公司调研、投资组合、授权授信、分责监控等业务环节构成了完善的投资管理流程。自开展该项业务以来,取得了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
业务范围:
A股股票、基金、国债、公司债券的投资
业务特色:
健全、严谨的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体制,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对投资报告进行讨论和表决;
严格的业务运作程序,为资产设计与之盈利需求和投资期限相匹配的投资组合,以保障资金安全和资产流动性;
规范的经营管理模式,对投资业务实行专户管理,保证资产的安全性;
奉行并坚持以上市公司业绩和成长性为决策依据的成熟理性的投资理念;
整体的资源优势和雄厚的研究力量,力争赚取超出市场平均收益的利润;
投资风险控制:
投资分散化
投资成本平均化
量化模型控制 主要从事客户资产受托管理业务。以“规范运作、合理回报、优质服务、开拓创新”作为受托投资业务发展的基本准则。目前,公司的资产管理已逐步形成了鲜明的投资风格、科学的投资管理模式、完备的风险控制体系以及高效的客户服务方式,在业内取得了良好的声誉。
科学的投资方式:
主动式投资管理方式
以公司基本面分析为依托,结合数量化分析
以中、长期为投资取向
团队式运作(从公司调研到投资决策的制订)
以核心股票为基础,根据不同客户的不同投资偏好与风险承受能力搭配其他投资品种,在风险一定的情况下,以科学的投资组合方法,取得最佳收益。
缜密的风险控制体系:建立了一套完备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严格的风险测量体系,高效科学的危机处理机制,以风险值为基础的风险管理策略,全面的风险信息报告系统。
高素质的员工队伍:吸纳了一批在国内、外资产管理方面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素质人才,员工队伍具有业内较高的道德水准。
产品的创新:在确保投资人权益的前提下,随时提供多样化的投资产品,为投资人把握最佳获利契机。 主要从事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抵押债券、外币债券及其他创新产品的承销、兑付和投资理财。
业务资格
国债一级自营商
中国银行间债券及拆借市场成员
交易所国债承销资格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成员
中国国债协会成员
销售能力:拥有实力强大、高效快捷、覆盖中国的债券产品的销售网络。
债券自营投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交所债券市场进行国债、金融
债、企业债投资。
债券市场研究:从事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及相关业务的市场研究开发和业务品种创新工作。
其它:为客户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资金和债券交易服务。 研发咨询业务由国盛证券的研究发展中心承担,研究中心秉承公司“追求人与资本的最佳结合”的经营理念,按照“贴近市场、贴近客户、贴近业务”的要求,努力钻研、勤奋实践,以更专业、更客观、更及时的研究成果,为各类客户提供多样化、个性化、高效率的服务。
研发中心拥有一支由高层次、高素质研究人员组成的专业研究队伍。70%的研究人员具有博士、硕士以上学历,绝大多数研究员具有金融、统计、数学、管理学等学科背景,在各自的领域都有着独到而深入的研究,具有丰富的一、二级市场从业经验。
主要产品:
市场研究类:对瞬息万变的股票市场作出独特的判断,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参考。目前主要包括每日晨会报告、每周分析、月度投资策略报告、季度投资策略报告以及年度投资策略报告等,并定期针对机构、大中小散户等设计不同的投资组合产品。
公司研究类:围绕上市公司投资价值进行分析,为投资者投资提供参考。目前主要包括公司实地调研分析报告、公司研究分析报告、新股上市定价分析报告、公司中报、年报点评、公司业绩预测等。
行业研究类:对重点行业的发展状况、发展趋势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分析,对行业动态和相关上市公司投资价值进行综合研究分析。分析行业周期变化特征,把握投资机会,为投资者投资提供参考。
宏观研究类:对宏观经济、金融及货币政策、国内外经济形势等进行研究分析和预测,并深入探讨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及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可能产生的影响,为公司制定发展战略和投资者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债券基金类:分别对债券和基金进行投资价值分析,债券类产品包括债市行情、债市评述、国债热点点评、国债定价、国债专题研究和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内容,基金类产品包括基金投资组合分析、重点基金投资价值分析等。
专题研究类:对证券市场中的热点及前瞻性问题、证券市场中金融创新和体制变革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专题研究,为投资者能跟踪证券市场的理论前沿服务。
3. 国债持有有什麽优缺点!
过去的数年来,中国政府持续购买美国国债,但美国本土的投资者却不停减持。例如,10年前美国国债的总额约为3万亿元,当中逾七成、即2万亿元以上为美国本土的投资者拥有;但时至今天,美国国债的总额增至4万亿元,却只有三成为本土投资者持有,而且比例不断下降。美国人不买美国国债的原因十分简单,就是利息率不吸引人。 至于中国政府购买美国国债的主因,就是因为其着眼点并不放在投资的利息率上,而是希望稳定本国货币对美元的汇率,借此保护国家的出口业。要令人民币不升值有两个主要方法,一是在市场上大举抛售人民币,或是大举购入美元。这个方法不可能持久,二是每年大量购入美国债,以防止人民币汇率上升。
专家见解
在中国现有的金融环境下,购买美国国债仍是一个最好的选择。外汇储备来自外商直接投资、对外贸易顺差及进入中国的国际游资。截至2005年底,中国外汇储备超过8000亿美元,我国已连续10年资金净外流,10年来国外净运用我国资金累计达到1.72万亿元。中国如同国际资金流动的“中转站”:一边是外资持续涌入赚取高额回报,推高外汇储备余额;一边是中国的资金持续多年净外流,而投资回报率偏低。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宋国青把这种现象称为“一江春水向西流”。招商银行首席外汇分析员刘维明指出,中国资金净外流是巨额外汇储备对外投资引起的,并不是说国内企业的资金多得用不了。这并不是一个悖论。刘维明解释说,在现行外汇制度下,境外资金进入中国时必须兑换为人民币,由央行把外汇买下,形成外汇储备。目前中国的外汇储备主要用来购买美国国债,而10年期美国国债的收益率不到5%。
4. 什么是“国债一级资营商”
国债一级自营商是国债市场上中介机构中层次较高、责任重大、地位举足轻重的组织。所谓国债一级自营商是指在国债市场建立稳定的国债中介组织( 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金融机构),直接向作为国债发行体的财政部承销国债, 然后通过自己的融资活动开展分销与零售,将国债券最终推销给投资者,协助国家完成以国债形式筹措资金的计划;当国债券进入流通市场后,国债一级自营商要在二级市场上承担做市商义务。可以说,国债一级自营商是国债市场上稳定的中坚组织,为了明确国债一级自营商的权利与义务,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称之为“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建立健全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 明确其权责,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作法,是国债市场走向规范化和现代化的标志。美国国债市场有四十家左右的国债一级自营商。(信号已经发出 罕见牛市抓罕见牛股)
一般地,国债一级自营商享有下列权利:一是可以直接向财政部报价投标承销每一次发行的国债,并享有每期国债承购包销合同规定的有关权利;二是优先取得同中央银行进行以国债交易为手段的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资格,协助中央银行实施一定的货币政策;三是自动取得同中央银行进行国债回购交易、国债抵押再贷款和国债再贴现以及从事国债基金、优先申请成为国债期贷经纪商等的资格,调剂头寸余缺,融通资金,拓展业务。(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同时,国债一级自营商应承担下列义务:必须参加每期由财政部组织的国债发行活动;参加的每期国债发行,都有最低承销量(如我国)最高承销量( 如美国)的规定;承销国债后,负有积极开展分销与零售的义务,保证能够让投资者方便地购买到国债,满足投资需要;在二级市场上有承担做市商的义务, 即必须对每种流通的国债券进行报价、并不得拒绝交易对方在所报价位上的任何交易,每家一级自营商每年在国债二级市场的交易量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限额。并有定期向财政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国债承销、分销、零售和二级市场上国债交易业务的报表、资料等的义务,接受主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5. 国债市场的简介
自1981年我国恢复发行国债以来,一直在不断摸索和改革国债的发行方式。1991年,我国首次进行了以承购包销方式发行国债的试验,并获得成功。这标志着我国国债一级市场机制开始形成。1993年,在承购包销方式的基础上,我国推出了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19家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的金融机构获准成为首批国债一级自营商。1994年,我国进行国债无纸化发行的尝试,借助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与结算网络系统,通过国债一级自营商承购包销的方式成功地发行了半年期和一年期的国债。1995年,在无纸化发行取得成功的基础上,引进招标发行方式,以记账形式,由国债一级自营商采取基数包销、余额招标的方式成功地发行了一年期国债。1996年,我国国债市场的发展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国债市场的发展以全面走向市场化为基本特色,“发行市场化、品种多样化、券面无纸化、交易电脑化”的目标基本得到实现。同时,国债的二级市场也有了长足的发展。形成点面结合的格局,以证券交易所为点,以大量的柜台交易和场外电话交易为面。国债现货市场和回购市场的交易价格也日益活跃,成为反映货币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重要标尺。
6. 买国债怎么买
(1)无记名式国债的购买:无记名式国债的购买对象主要是各种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无记名式实物券国债的购买是最简单的。投资者可在发行期内到销售无记名式国债的各大银行和证券机构的各个网点,持款填单购买。
(2)凭证式国债的购买:凭证式国债主要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其发售和兑付是通过各大银行的储蓄网点、邮政储蓄部门的网点以及财政部门的国债服务部办理。其网点遍布全国城乡,能够最大限度满足群众购买、兑取需要。
(3)记账式国债的购买:购买记账式国债可以到证券公司和试点商业银行柜台买卖。试点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和南京银行在全国已经开通国债柜台交易系统的分支机构。
(6)国债一级自营商有哪些扩展阅读
国债每次发行都可能引发抢购热潮,所以,在额度有限的情况下,银行工作人员建议市民尽量尽早做好安排,以免买不到。值得一提的是,国债可以提前支取,并且靠档计息。
国债提前支取的计息情况为:持有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24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五年期国债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提前兑取时,需要缴纳的手续费为本金的千分之一。
7. 期货公司是不是国债承销团成员
期货公司不行吧,国债一级自营商是指具备一定资格条件并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共同审核确认的银行、证券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应该是银行和券商承销的多一些
8. 国债发行时为什么要采用一级自营商制度
我国从 1993年底开始实行的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对完善我国国债发行与流通的市场机制,推动国债市场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提高了国债的发行效率,降低了发行成本。
国债一级自营商,是指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国证监会共同审核确认的银行、证券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参与财政部国债招标发行,开展分销、零售业务,促进国债发行,维护国债市场顺畅运转。实行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做法。
9. 自营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以下简称“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完善我国国债发行与流通的市场机制,推动国债市场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债一级自营商,是指具备一定资格条件并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审核确认的银行、证券公司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债一级自营商可直接向财政部承销和投标国债,并通过开展分销、零售业务,促进国债发行,维护国债市场顺畅运转。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由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内公债。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
1、除政策性银行以外的各类银行。
2、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有价证券经营业务的各信托投资公司。
3、有列1、2项之外的可以从事国债承销、代理交易、自营业务的其它金融机构。
第五条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金融机构需符合的条件:
1、具有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
2、有能力且自愿履行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各项义务。
3、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在前二年中无违法和违章经营的记录,具有良好的信誉。
4、在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之前,有参与国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业务一年以上的良好经营业绩。 第六条直接参加每期由财政部组织的全国性国债承购包销团。
第七条享有每期承销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八条享有在每期国债发行前通过正常程序同财政部商议发行条件的权利。
第九条企业发行股票一次超过8000万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由取得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担任主承销商。
前款所称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包括各专业银行及其它无权经营股票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条优先取得直接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国债公开市场操作的资格。
第十一条自动取得同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国债回购交易等业务的资格。
第十二条优先取得从事国债投资基金业务资格。 第十三条必须连续参加每期国债发行承购包销团,且每期承销量不得低于该期承销团总承销量的1%。
第十四条严格履行每期承购包销合同和分销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五条承购包销国债后,通过各自的市场销售网络,积极开展国债的分销和零售业务。
第十六条维护国债二级市场的流通性,积极开展国债交易的代理和自营业务。
第十七条国债一级自营商在开展国债的分销、零售和进行二级市场业务时,要
自觉维护国债的声誉,不得利用代保管凭证超售国债券而为本单位筹集资金。
第十八条国债一级自营商有义务定期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有关国债承销、分销、零售以及二级市场上国债交易业务的报表、资料。
第十九条已获得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的金融机构参加某期国债承销后被取消一级自营商资格的,仍须履行该期承销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二十条国债一级自营商有办理到期国债券本息兑付业务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凡具备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资格条件的金融机构均可向财政部提出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报表资料。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确认事宜。凡经审查批准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债一级自营资格证书》,并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公布其名单。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年对国债一级自营商的资格进行一次复审。 第二十四条国债一级自营商因未履行承购包销合同的,按每期承购包销合同规定的处罚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利用国债代保管凭证等手段,超售国债为本单位筹资的,没收其全部超售金额,并处以超售额30-100%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国债一级自营商违背本办法有关规定或未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者,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方共同裁定,有权在一定时间内停止或永久性地取消其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及与其相关联的权利,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颁布后,有关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标准及确认等的一切管理事项,皆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国内金融机构。外资或中外合资的金融机构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