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请问您知道中国联通现在有关投资方面的管理现状吗
长线看你放多长!如果是无限期的长线收股息,你就要看看它所在行业处于新升期、增长期还是鼎盛期,每年能向股民泒发多少股息或红股。如果你是为了赚取比较大的差价就要看看它的历史最低位是在多少,这就是长线投资必需掌握的最基本的资料。 但是无论选取什么股作为长线投资,请记住美国的百年老店“雷曼”和“通用”。一个不复存在了,另一个也已支离破碎了。
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现状
首先,成熟的资本市场有系统的IRM理论,有国际IRM协会和各国的IRM协会。
其次,海外的业内人士普遍重视IRM,他们认为,在海外发达的证券市场上,机构投资者已成为市场的主导力量。上市公司必须力争成为基金投资组合的核心部分,因此,上市公司必须要向基金经理讲清自身价值,吸引他们成为长期投资人,此时,IRM就显得至关重要:如果IRM做得不好,投资者可能就有一个谨慎的心理,会对公司有一个怀疑的心理。IRM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消除这种怀疑心理。IRM做得不好会也直接影响到,发行上市的时候投资者认购兴趣及持有期限,进而影响公司股价及二级市场融资的成本。
比如,总部位于西雅图的微软公司是最先设立IR网站之一的公司,堪称进行个人投资者沟通的先锋。微软投资者关系总裁Carla Lewis说道:“在过去的五年里,公司将对个人投资者的关心作为整个IR战略的一部分。”而比尔盖茨,每次在每季业绩披露时都会出来同投资者见面,出来时都带一个IRM班子,然后这个IRM班子会处理一些更为细节的问题。 在中国资本市场,IRM对许多人来说,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名词,尽管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壮大,IRM的理念已经开始引入,同时,也已经开展过一部分属于IRM范畴的工作,如在报刊和网站上公布年报、中报、公布股民咨询电话并派专人回答股民提问、路演、网上直播新股发行等,但与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相比,IRM在中国还只是刚刚起步。
2002年1月,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在上海出席“中国投资者关系”会议时表示,进行上市公司治理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固然将会发挥更大作用,但同时上市公司自身在加强内部治理工作的过程中,不妨引进在国际上已广泛流行的IRM。
中国IRM滞后,主要有两大原因,第一,中国资本市场作为发展中的市场,投资品种数量过少、市场体系深化程度不高并缺乏弹性,IRM的产生、发展尚缺乏市场结构基础;第二,就目前来看,中国资本市场还是一个以股权分割为主要特征的市场,上市公司外部约束弱化,普遍没有建立起符合“股东至上主义”的公司治理机制,IRM更是缺乏产生、发展的制度基础。
但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及不断规范,投资理念的转变,监管水平的提高,可以预计在不远的未来,IRM将成为中国上市公司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加强与投资者及中介机构交流与沟通的有效管理工具,并将成为上市公司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③ 中国境外投资面临哪些监管新政
1、省内各类企业如到已建交国家投资办企业,可直接向各地级市外经贸局申报,再由地级市外经贸局转报省外经贸厅。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项目,由省外经贸厅审批。 2、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需由省外经贸厅转报外经贸部审批。 3、到未建交的国家投资、办企业的,需由外经贸部征得外交部同意后审批。 4、到港澳地区设立企业的,需由省外经贸厅审核后转报省政府,由省政府转报外经贸部会港澳办审批。
④ 我国投资基金现状
随着基金管理规模的不断扩大,基金已然成为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其投资理念、投资取向、投资风格和管理水平,对证券市场的走势,乃至整个市场的结构化和制度化的完善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不仅仅如此,时至今日,基金行业的发展意义,已经不是仅仅关乎一个行业的发展,其在我国金融领域中的作用已经越来越显现出来,在我国现代证券市场框架和金融体系结构日趋完善的形势下,基金行业正肩负着引导形成我国证券市场的理性投资文化、促进我国金融结构的调整以及完善我国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使命。
一、发展五年:基金行业已初具规模, “ 市场中坚 ” 地位已经确立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经过 5 年多突飞猛进的发展历程,管理规模不断扩大,已经积累了一定的集合资产管理经验,基金品种也在不断丰富和完善,与此同时,证券投资基金除股票市场之外,已经涉足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基金也呼之欲出。中国证券市场经过几年的调整,市场进入了机构投资者时代,以基金为主的机构投资者已经成为市场的新生代力量,其管理能力和经验的沉淀和积累、管理资产的市场份额比重增大,以及其投资文化在市场中显示的 “ 示范效应 ” ,使得证券投资基金已经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上基本确立了 “ 市场中坚力量 ” 的地位。 从数量上看,目前已开业的基金管理公司 31 家 , 已经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 96 只 , 总规模达到 1641.61 亿份 , 占两市 A 股流通市值超过 12% ,其中开放式基金首发规模累计超过 1000 亿份,从规模和资金量上看,基金已经成为证券市场上重要机构投资力量;从投资者认同度上来看,基金 5 年累计分红 270 亿元,年均分红收益率达到 10.17% ,为投资者认识基金管理人管理水平提供了初步的基础,投资者对基金认同度大大提高,奠定了基金行业发展的市场基础;从管理经验来看,经过 5 年多的积累,基金管理公司培养和汇聚了大批专业人才,同时随着基金行业国际化进程步伐的加快,目前已经成立和批准设立了 6 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这将大大促进中国基金业进一步借鉴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加快基金行业按照国际标准来规范和发展。而同时,基金管理公司也无疑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资产管理流程最为规范,科学化程度最高,使用国际先进管理经验最多的专业资产管理公司。
二、倡导理性投资文化,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中国基金行业已经成长为中国证券市场上一个重要的部门,其投资管理的取向将会越来越多地影响到整个市场的运行规律,而当前中国证券市场面临的诸多发展瓶颈问题,将使基金行业由此肩负起推动整个资本市场进行健康的嬗变和发展的使命(而这些和基金的商业化取向也不矛盾),与此同时,这也是基金行业自身进行完善和迅速发展的契机。
⑤ 什么叫“政府投资监管”50分
我是做外汇的 我们这里的监管是国外的政府 它并没有介入到公司里面来 只是监管资金的流向 安全 防止资金流失 保护安全 更重要的对资金进行调控 算是一个合作伙伴吧 有了它的保证 让投资的人有了信心 并经是和政府合作
政府就做为了 我们最好的保证 强有力的后盾
注明 我们是监管 不是投资监管 虽然我们是投资公司
你的中央党校投资监管 就如楼上说的一样 今年来 国家有意加强政府的投资监管力度 旨在更好的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你说的国有企业不是 他只是政府投资, 然后有政府的监管 , 但是具体操作还是要看那个是大股东了 看总经理的 但是这种企业在某方面得到政府的后台 相较于其他的一些企业较安全
⑥ 国内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现状及操作、监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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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扣在网络名上
⑦ 普通投资者如何看待监管新规
多年后当金融从业者回首过往、复盘市场的时候,2017年绝对是值得载入中国金融史册、让人记忆深刻的一年。这一年,“防控金融风险”被国家决策层提到了空前的高度,先后在中央政治局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被反复强调;这一年,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正式成立,结束了金融统筹监管和协调监管缺乏顶层设计的局面;这一年,“一行三会”的监管风暴如期而至,针对资管行业的种种乱象给予了精准打击;这一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资管新规”)横空出世,必将成为指引资管行业未来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对于广大资管机构和从业者而言,这是一个最坏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好的时代:过往依赖监管套利、层层加杠杆等手段“躺着赚钱”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伴随金融去产能而来的是机构盈利下滑、业务条线收缩、从业人员冗余的行业阵痛;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资管业告别野蛮增长模式,重新切换至专业经营的正轨,对谋求发展的机构和个人而言无疑是一个喜讯。谁可以在行业变革时坚持不懈地提升自身专业实力,在所处的行业细分领域多思考、多实践,谁就能在大潮退去时屹立不倒,并以崭新的姿态迎接下一轮更加精彩纷呈的行业大发展。
站在新旧时代交替之时,重温资管业务的本源,厘清此次资管新规的监管逻辑,并对资管行业的未来发展方向有所预判,对于指导我们下一步业务和工作有着积极的意义。让我们先从资管业务的本源说起。
⑧ 中国股市监管的现状,缺陷,及改正方法措施
股市是一个有着严格法治的市场,中国股市只有在规范中才能健康发展,而所谓“规范”最基本的含义就是“法治”,如今,在防范股市风险、推进股市健康发展中,加强法治、完善监管已成为最为紧迫且十分关键的机制。
上市公司编造并披露的各种不真实甚至虚假的信息,对股票发行市场中的虚假信息等问题,缺乏法律规定。
政府部门或母公司长期占用上市公司募股资金,上市公司募股后拥有大量资金便利用行政权力从上市公司中调用资金并长期不还,不仅严重影响了这些上市公司的正常运作和经营业绩,而且严重侵害了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一些母公司利用母子关系,直接调用或通过各种关联交易从上市公司转移大量资金,使上市公司事实上成为母公司的“取款机”,也严重侵害了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这些现象均属严重侵害法人权益的行为,但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其责任,《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均无规定。
一些上市公司在资产、财务、投资及其他方面的弄虚作假中,有关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咨询机构等中介组织实际上起着“协同”甚至“主角”作用,按照国外的规定,这些机构应负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我国《证券法》虽对证券公司一些行为违法规定了法律责任,但均列明了罚款数额(属有限责任范畴),因此,《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中均无有关证券中介机构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的规定。这不仅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的合伙人制度不符,而且不利于约束证券中介机构的相关行为。
投资失误是导致上市公司业绩快速下落的一个主要原因,有的上市公司几年来累计投资损失高达几亿、十几亿元乃至几十亿元,且投资决策基本是在国有股“一股独大”而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抉择的背景下做出的,由此,提出了一个问题,由乱投资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属于犯罪,公司的直接当事人应承担什么责任?《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等对此没有做出规定。
显而易见,在法律制度存在以上缺陷的条件下,要完善A股市场的监管机制是相当困难的,为此,在法律制度方面修补这些缺陷就成为一项紧迫的基础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