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国债投资 » 永久投资法
扩展阅读
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永久投资法

发布时间: 2021-05-29 05:12:18

❶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造成的会计利润和税法利润的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还是暂时性差异

若投资收益是免税的,不管是什么时候分配,那就是永久性差异,因为不需要再转回。若投资收益不免税,则属于时间性差异。

❷ 长期投资的计价方法

取得长期股票投资的计价方法有成本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权益法、市价法,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不同,选择使用。 对长期股票投资始终按照取得时成本进行如果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必须按照成本法计价:
不能使投资者对被投资者的财务和经营策略施加重大影响。投资额低于被投资企业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普通股和有权选举董事的优先股的20%时,一般认为投资方没有能力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策略施加重大影响,就应使用成本法。如果投资方有证据表明能够对投资者施加重大影响,即便投资比例低于20%,也不能采用成本法,而应采用权益法。
能够表明能够对被投资者施加重大影响的证据包括:
1)能够代表董事会;
2)参与制定政策;
3)重大的公司间交易;
4)管理人员的互换;
5)技术依赖;
6)与其他持股形式有关的所有权比例。
如果投资比例超过20%但有证据表明投资方不能对被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则应采用成本法而不能采用权益法。
不能对被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的证据
1)被投资者通过法律诉讼或政府管理当局限制投资者施加重大影响的能力;
2)投资者和被投资者达成协议,投资者放弃股东的重要权利;
3)被投资者的大部分权益集中在控制被抽空被投资方的少数股东手中;
4)为采用权益法,投资方试图取得但未能取得超出股东正常范围的财务信息;
5)投资方试图代表但未能代表被投资者董事会。
不可流通。普通股如果未在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或活跃的场外交易市场交易,则是不可流通的。
按照成本法,投资方收到现金股利时确认为收入,不确认为被投资方的收益;但在下面两种情形下应调减“长期投资”的账面成本:
①长期投资市场价值大大地低于成本,而且是永久性地下跌;
②投资方收到清算股利,即收到的股利超过投资者累计应享有的收益份额。 成本与市价孰低法
在资产负债编表日按照成本与市价较低者确认长期投资的方法。长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有两个条件:
①不能使投资者对被投资者的财务和经营策略施加重大影响;
②可流能,即在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可随时获得销售价格或况价和叫价。它一成本法的区别就在于,所投资的股票是否可以流通。
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其基本程序与成本基本相同,只是在编表日按照成本与市价的较低者、报告长期投资。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取得短期和长期普通股投资,应将所有短期投资构成一种投资组合、所有长期投资构成另一种投资组合,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则分别用于两种不同的投资组合。以便各自比较当投资组合价值发生变化时,无须调整构成投资组合的各个单一的账户,而是通过一个计价备抵账户将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调整到较低的市价水平。在进行总额比较时,如果市价高于或等于成本时,备抵账户应调整为零,如果成本高于市价,将两者的差额计入备抵账户。
如果长期投资组合市价跌至成本以下是暂时性的,则认为是未实现的市价下跌,在会计上记入长期投资备抵账记的未实现跌价,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为长期投资和所有者权益的减, 不得作为损失列入损益表。长期来看,市价的短期下跌很可能会被未来的价格上涨所抵消。某一期间的未实现跌价通过备抵账户的期末余额减期初余额来确定,期末余额为长期投资期末账面成本低于市价的差额。如果期末余额大于期初余额,增加未实现跌价;反之,减少未实现跌价。如果出售长期投资中出售某一股票,实现损益,由于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是按总额比较,此项损益与备抵账户无关。
如果某一种股票而不是投资组合的市价发生不可逆转的永久性下跌,则应冲减长期投资的账面成本,并确认已实现的损失。这种下跌与备抵账户无关,但在期末按总额比较长期投资的成本与市价时,按照调整后的成本进行比较。 按照权益比例和被投资方的收益确认长期股票投资价值的方法。如果投资方拥有被投资方的普通股比例足以对被投资方的管理产生重大影响,则应采用权益法计价长期股票投资。其使用条件与成本法(参见成本法)恰好相反,体现三方面的要求:认可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的重大经济关系、反映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反映被投资方的权益变化。
投资方的现金需求收益高低、所得税问题都有可能影响被投资方的股利政策,因此其股利报酬并不能代表投资的实际报酬。为了全面反映投资方应享有的收益,权益法的会计程序为:
①取得长期投资时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②每个会计期末,按照被投资方的盈利或亏损和投资比例调整长期投资;
③收到股利时冲减长期投资。投资方的长期投资账户应当 在被投资方的权益比例。如果投资方所付成本高于相应的净资产价值,则意味着:
①相对于投资方所支付的价格而言,被投资方的资产被抵估了;
②被投资方拥有未入账的商誉。相反,如果投资方氛坟成本低于相应的净资产价值,则意味着相对于投资方所支付的价格而言,被投资方的资产被高估了。遇到上述两种情况,投资方均应调整“长期投资”账户,使其账面价值与投资方的权益相称。 按照现先市价计价长期投资的方法。与短期投资的市价法一样它并款在所有企业运用,经行业惯例修订后多用于共同基金、保险公司、证券商。在市价法下,应当确认并在损益表中报告未实现的损益(长期投资账面成本与市价的差额)。
长期债券投资购入并持有的其他公司、金融机构或政府的债券。其核算方法与短期投资(债券)相同。因债券票面利率与实际得率不同而产生的折价溢价,应在债券到期限内摊销(参见应付债券),摊销的直线法和实际得率法均与应付债券相同。
摊销溢价时冲减长期投资,并将实际收到利息与溢价摊销额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摊销折价时增加长期投资,并将实际收到的利息与折价摊销额之和,确认为投资收益;
在债券到期之前出售长期债券投资时,应首先调整债券的利息收入和溢价、折价摊销,然后计算出售债券的损益。计算方法为:出售债券收入-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价值-应收债券利息。[注]fasb1993年发布的115号公德将债务和股票投资分为三类;持有至到期日的证券(hele-to-maturity securities)、交易证券(trading securities)、可出售证券(Avaibable-for-sale)。第一类证券按已摊销成本计价;后两种证券按公允价值计价。

❸ 权益资本是一种永久性资金,负债资本是一种有限期资金,对吗

权益资本是一种永久性资金,负债资本是一种有限期资金, 对

权益资本筹资的使用时间具有永久性。在企业经营期内,所有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资本,也就是说权益资本筹资不像负债筹资那样必须到期还本付息(这对企业构成了债务风险,也即支付压力)。所以,权益资本筹资对企业的影响通常不是以支付压力的大小来衡量,而是以所有者对企业的控制效率来衡量。所有者将资本投入企业后,为了确保资本的安全,不仅要保证投资决策的正确性,而且必须确保企业在使用资本的过程中能够维护所有者权益,这就是所谓所有者对企业的控制效率的内容。

债权人要求的报酬率比股东要求的报酬率高 错

股东权益和债权人权益各自承担的风险不同。从财产求偿权来看,债权人权益优先于股东权益。债权人权益是以公司全部资产为要求对象的,而股东权益是对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的所有权,是一种剩余权益。另一方面,在公司的解散清算过程中,债权人权益也排在所有者权益之前。与风险承担相吻合,债权人权益要求的报酬率一般低于股东权益要求的报酬率。

❹ 属于国际投资法的主要组成部分的有哪些

①国际条约。包括双边的和多边的投资保护协定和处理投资争议的国际公约。②国际组织的决议、宣言及原则,如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及《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决议等。③国际惯例。有关国际投资的国际惯例也是调整国际投资的重要手段。④国际投资指南。又称投资行动准则或跨国公司行动守则。其目的在于向跨越两国以上经营业务的企业提供一定的行动准则,以避免企业活动同所在国发生纠纷。具体内容包括:企业活动与所在国政策的关系、企业的所有与经营支配权、情报公开、资金周转、课税、劳动、技术转让等等

❺ 持有股份是否具有永久性收益

永久性是指股票所载有权利的有效性是始终不变的,因为它是一种无限期的法律凭证。股票的有效期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相联系,两者是并存的关系。理解股票的永久性应该注意两点:
第一、购买股票虽然属于永久性投资,但从流动性特性可以看到,股票持有者可以出售股票而转让其股东身份;

其二,一旦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存在,其发行的股票也就分文不值。

❻ 怎么理解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在立法上坚持维护国家主权,主要体现在国家对自然资源拥有永久主权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司法管辖权。对自然资源拥有永久主权是指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全部的经济活动自由行使完整的、排他的、永久的主权。即每个国家有权按照国内法对在其境内的外国投资进行监督和管理,有权自主对外国投资给予国际法许可的待遇,有权将外国投资国有化并给予适当的补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司法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行使属人优越权,即充分保证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司法监督权,在有关的诉讼、仲裁等事项方面执行我国的统一的司法制度。

(二)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是调整吸引外资法律关系的基础,任何违反平等互利原则的合同、协议、章程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平等互利是指中外双方在法律地位上和权利义务方面平等,并且兼顾双方的利益。

(三)利用外资的同时发展民族工业的原则

在吸引外资的问题上,应根据中国国情,在符合产业政策的基础上制定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吸引外资,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

(四)参照国际惯例的原则

国际惯例是各国在长期的国际交往和国际经济活动中逐渐形成的、普遍遵守的国际准则。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既要适应中国国情的需要,又要顺应国际惯例,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❼ 长期投资权益法成本法的背景及意义

判断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有无影响能力的标准,在国际上一般为投资公司拥有被投资公司不足20%或25%的股权,我国曾经在1992年颁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为50%,采用成本法。在1992年颁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比例为25%。目前,我国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意见稿)将这一比例定为20%。
成本法下,投资企业账上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按投资成本入账以后,除非投资企业再次购入被投资企业的股份,或将购入被投资企业股份部分出售,或收到清算股利以及股票发生永久性跌价时,其长期投权投资账户的余额始终保持不变。被投资企业报告的利润或亏损,投资企业都不予确认,直到被投资企业发放股利或分配利润时,才作为投资收益入账。

❽ 请问《国际投资法》中“卡尔沃”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际投资法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aw

调整私人海外投资关系及关于外国投资保护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投资有多种形式,如国际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发行公债、出口信贷、补偿贸易、租赁贸易、合资经营、合作开发等等,其中以私人直接投资最为典型。围绕国际私人投资问题所产生的国内立法及国际法规范,已使国际投资法形成为一个独立的体系。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其特点表现在:①限于海外私人投资。即投资者只能是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而接受投资者则可以是资本输入国的自然人 、法人或政府,但不包括政府间的投资、信贷等关系。②限于私人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指投资者拥有一定数量的股权,直接参与经营管理,对投资企业有较大的控制力。而间接投资或称证券投资则指投资者仅仅持有能提供一定收益的股票或证券,并不对企业资产或其经营有直接的所有权或控制权 。私人直接投资的内容,包括股分资本、技术、设备、专利权等投资,其形式有独资经营(外国企业)、合资经营(合营企业)、合作开发、合作经营等。③国际投资法是调整投资环境的有效手段。私人资本的国际流动以有利的投资环境为前提。投资环境指特定国家对外国投资的一般态度,其中包括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乃至心理的因素,而以法律因素为主导,如税收、外汇管理、特定营业行为的限制、征用、国有化等政策和法令。无论是改善或改变投资环境 ,都必须利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④从法的渊源看,国际投资法包括国内立法,即资本输出国为保护本国国民海外投资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和资本输入国为保护、鼓励与限制引进外资和技术的外国投资法以及有关的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等。也包括国际法规范,即调整两国间或多国间私人投资关系的保护外国投资的国际法制度,如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处理投资争议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等。

资本输入国法制——外国投资法 指一国政府为引进外国资本和技术以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关于引进外资的基本原则、外国资本的法律地位及鼓励、保护与限制措施等法律规范。又称关于投资及外国资本保护法或外国资本保护法。除系统的外资法,关于外国投资的规定,一般散见于宪法或其他特别法规(如外国企业税法、公司法等)之中。中国197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均属外国投资法体系。

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不同,立法政策也随之不同。总的来说,广大发展中国家固然鼓励外国投资,加速本国经济的发展;但由于长期受殖民统治,为维护国家主权及本国经济独立自主的发展,防止外国经济势力的渗透和控制,所以对外资限制较严。社会主义国家侧重维护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及企业的管理权。工业发达国家间资本相互渗透利用,对外资的限制则较宽。综合各国外资立法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①投资范围。指允许、鼓励或禁止、限制外国资本的投资部门。②外资审查。一般分实质上的审查和程序上的审查。实质上的审查,指关于外国投资项目是否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及国际收支的平衡,投资项目与国家计划的衔接,可行性研究等。程序上的审查,指关于申请的法律程序,必要的资料报表、审查机构及其权限和投资项目的批准等。③资本构成。一般包括现金、设备、机器、土地、房屋、交通、运输等有形资产及专利权、商标、技术资料、技术秘诀等无形资产。④出资比例。各国立法不一,有的规定上限,有的则规定下限。发展中国家一般规定,在合营企业中外资不得超过49%,旨在防止外国资本对本国企业的控制。中国只规定下限,不得低于25%。发达国家一般无比例规定。⑤投资期限。一般不作严格规定,伸缩性较大。⑥原本及利润的汇出。各国立法一般规定投资者可将其自由兑换为外币汇回本国 。但发展中国家为防止资本大量外流,有时也设有一定限制 。⑦征税及税收优惠。各国税率不一。如果一国希望大量引进外资,其税率就会规定得低一些,反之则高一些。发展中国家为鼓励某些高科技工业、新兴工业、出口工业以及利润再投资,法律上还规定更为优惠的税率。⑧经营管理与劳动雇用。发展中国家法律一般规定董事长须由本国公民担任,外方只能任副职或技术经理。另外,发展中国家为本国公民的就业并培养技术力量,一般规定对合营企业中雇用外籍人员有一定的限制,或外籍雇员与本国雇员有一定的比例。⑨国有化与征用。指接受投资国政府基于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一定的法律程序,对外国投资企业资产的全部或一部分实行征用,收归国有。⑩关于解决投资争议的原则和程序。

资本输出国法制——海外投资保险法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关于国际私人投资的重要法制之一,即资本输出国依国内立法对本国私人海外投资者予以鼓励和保护的国内法制度。主要包括:

①政府保证。投资者为了避免其投资因接受投资国实行国有化、征用、外汇管制,或发生战争、革命等而遭受损失,向本国主管机关申请的投资保险。经批准后,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依保险契约所规定的条件向本国政府索赔。这一制度自1948年美国开始实行以后,德、日、法、英、荷相继实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一般私人保险不同,其保险范围限于私人直接投资的特别风险,由国家机构执行,并常常与政府间的投资保证协定直接联系,故又称国家保证 。②保险范围。仅限于政治风险,而一般商业风险不在保险之列。政治风险主要指外汇险(又称不能自由兑换的风险 )、征用险和战争、革命、内乱险。三种险别的保险费率各国立法不一。③保险标的。仅限于私人投资的新投资,但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于“现有企业的扩大,现代化及其发展”的投资。投资的种类可以是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以直接投资为限,一般不包括间接投资。④保险关系的当事人。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保险人指主管海外投资保险的机构。被保险人一般限于本国国民、法人及社团。⑤损失补偿。保险事故发生后,承担保险责任的机构,应依契约或法律规定,补偿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有的国家规定补偿全部损失,有的则规定只补偿部分损失。⑥代位权。依各国的法律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承担保险责任的主管机构对投资者予以补偿后 ,本国政府可代位取得该投资者所享有的对接受投资国的一切索赔权及其他权利,向接受投资国政府求偿。

国际私人投资的国际法制度 作为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的法律手段,不仅有上述国内法中的外国投资法、海外投资保险法等涉外经济法,而且还有关于国际私人投资的国际法规范,它同国内法规范一样,都是国际投资法的重要渊源,并共同构成国际投资法统一体系中相互联系的不同组成部分。主要有:

①国际条约。包括双边的和多边的投资保护协定和处理投资争议的国际公约。②国际组织的决议、宣言及原则,如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及《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决议等。③国际惯例。有关国际投资的国际惯例也是调整国际投资的重要手段。④国际投资指南。又称投资行动准则或跨国公司行动守则。其目的在于向跨越两国以上经营业务的企业提供一定的行动准则,以避免企业活动同所在国发生纠纷。具体内容包括:企业活动与所在国政策的关系、企业的所有与经营支配权、情报公开、资金周转、课税、劳动、技术转让等等 。如1966年加拿大发表的《外国投资行动准则》、1972年太平洋地区经 济理事会通过的《 关于国 际投资的太平洋地 区宪章》、国际商会发表的国际投资指南、197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通过的《国际投资和多国企业宣言》等。虽然守则本身还只有规约性,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拘束力,但一般认为至少通过政府间国际组织所决定的守则,应成为国家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随着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形成和发展,国际投资行动守则在调整各国间私人投资关系上,将起着更为现实而具体的作用,成为国际投资法的渊源之一。

❾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权益法 理论意义以及现实意义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转换

一、权益法转为成本法

(一)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的原因
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核算的主要原因主要包括:

1、投资企业由于减少投资而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但仍部分或全部保留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

2、被投资单位已经宣告破产或依法律程序进行清理整顿;

3、原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的资金转移能力等未受到限制,但其后由于各种原因而使被投资单位处于严格的限制性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

(二)处理方法

1、将原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账面余额扣除减值准备后)作为新的投资成本,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作任何处理。

投资单位如果存有因股权投资而产生的“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该科目应在股权处置时结转“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作任何处理”的含义是,当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核算时,不视为股权的处置行为而进行转账处理,原来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而产生的“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无需结转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2、其后,按成本法进行核算,收到宣告分派现金股利,原已计入投资账面价值部分,冲减投资成本;属于分派投资后年度现金股利,确认投资收益。

二、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一)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是否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核算转为权益法核算,一般有两个原因:一是法律法规要求,如行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外商投资企业为25%)以上股权的,采用权益法核算;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及以上股权并且具有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一个投资企业倘若拥有被投资单位20%股权,在新旧制度转轨衔接时,会产生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核算问题。二是增持股份导致,即在实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前提下,投资企业原拥有被投资单位股权份额低于20%,后通过增持股份,从而拥有被投资单位股权份额超过20%并且具有重大影响,这时也会产生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核算问题。

探讨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是否属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其会计处理方法,即是否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核算。《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规定,会计政策变更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之一:(1)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2)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对于法律法规要求而使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无疑符合准则规定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第一个条件,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核算。但是对于增持股份导致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是否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尚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1、从形式上来看,增持股份导致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不应定性为会计政策变更。《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规定,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追加投资,使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实际上是为新的交易或事项选择适当的会计政策,并没有改变原有的会计政策。

2、从实质上来看,增持股份导致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应该属于会计政策变更。无论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均按持股比例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这种状况并不受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式影响。当投资企业增持股份使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时,说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至少已具有重大影响,这种影响力不但施加于被投资单位的未来,也溯及被投资单位的过去。如果不对初始投资至追加投资期间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进行追溯调整,势必造成投资企业前后期的会计信息失去可比,从而违背会计核算的一贯性原则。因此,根据准则规定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第二个条件,为了使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更可靠、更相关,投资企业应该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视同权益法在原投资时就一直采用。

财政部2001年对《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进行了修订,不论何种原因,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一律作为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这也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体现。

(二)处理原则 1、企业因增持股份而使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的,在追加投资时作为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视同权益法核算在初始投资时就一直采用。。

2、对原有投资追溯调整,计算确定“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等明细科目金额,并对追溯调整的股权投资差额在追加投资前的持有期间进行摊销(指借方差额,贷方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不存在摊销问题);然后以追加投资款和发生的相关税费,加上追溯调整后的原有投资账面价值(指“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明细科目合计数扣除减值准备的金额,不包括“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余额),作为追加投资后的初始投资成本,并计算追加投资时的股权投资差额,在此基础上确定投资企业新的投资成本。

3、追加投资以后,可能会形成两个股权投资差额(指借方差额,贷方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对于追溯调整而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应在剩余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年限内摊销;追加投资新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按会计制度规定的年限摊销,即股权投资差额分别计算,分别摊销。但如果追加投资新形成的股权投资差额不大,可以并入追溯调整后的股权投资差额余额,按剩余摊销年限一并摊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未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一并结转。

(三)处理步骤

1、计算累积影响数。

这一步最为复杂也最为关键。考生应按下述顺序依次确定出相应金额,注意计算过程中上下存在因果关系,一步错会导致几步错,需格外小心。

(1)初次投资成本=买价+相关税费-已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如被投资方分配投资以前年度利润,应在初次投资成本中扣除。

(2)初次投资时所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初次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原持股比例

初次投资后,因被投资单位的各种原因,如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分配投资以前年度利润等,而影响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前所有者权益的,公式中“初次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应作相应调整。

(3)应追溯确认的股权投资差额=(1)—(2)

如是正数,属于借方差额,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如是负数,属于贷方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4)应追溯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3)÷全部摊销期限×追溯期

仅指借方差额,贷方差额不考虑本步骤。

(5)应追溯确认的股权投资差额摊余金额=(3)—(4)

仅指借方差额,贷方差额不考虑本步骤。

(6)应追溯确认的投资收益=追溯期内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原持股比例

(7)应追溯确认的股权投资准备=追溯期内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原持股比例

(8)累积影响数=(6)—(4)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会计科目的金额与上述计算结果相对应:

借: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投资成本) (2)

——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 (5)

——被投资单位(损益调整) (6)

——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准备) (7)

贷: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 (1)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7)

上述分录是建立在“应追溯确认的股权投资差额”为正数(即借方差额)的基础上,如果为负数(即贷方差额),则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投资成本) (2)

——被投资单位(损益调整) (6)

——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准备) (7)

贷: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 (1)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3)+(7)

教材上例题没有考虑“股权投资准备”追溯调整问题,如果出现,大家应会作出正确处理。

有几个问题要提醒大家注意:

一是追溯期内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的处理(不含初次投资时已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对于这部分现金股利,应区分其在成本法核算下,是冲减了投资成本,还是确认了投资收益。这时,在上述分录中,对于冲减了投资成本部分,分别在“借: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投资成本)(2)”和“贷: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1)”中扣除;对于确认了投资收益部分,第一笔分录中分别在“借:长期股权投资——某公司(损益调整)(6)”、“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8)”中扣除,第2笔分录中分别在“借:长期股权投资——某公司(损益调整)(6)”、“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中扣除。

二是累积影响数的确定。累积影响数是指期初留存收益的差额,是个税后的概念,即“累积影响数=追溯确认的投资收益—追溯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所得税费用影响额”(当股权投资差额为贷方差额时,不存在追溯摊销问题)。按照目前税法规定,对于股权投资差额摊销,发生时不得税前扣除,股权处置时可以税前扣除,产生时间性差异;对于投资确认的收益,可以税前扣除,分回的现金股利时,如果投资企业和被投资单位税率相同或投资企业税率低于被投资单位税率时不再补税,不产生差异,如果投资企业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税率时应补缴所得税,产生时间性差异。

先看股权投资差额摊销对所得税费用有无影响。投资企业追溯调整前没有摊销股权投资差额无需纳税调整,追溯调整后摊销了股权投资差额应作为时间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这部分时间性差异在利润中调整,同时在纳税调整项目中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不变),也就是说不论是否追溯调整都不会影响“应交税金”数额。当投资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时,利润和时间性差异计算的所得税金均计入所得税费用,一增一减,所得税费用影响正好为0。当投资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利润计算的所得税金应计入所得税费用,时间性差异计算的所得税金应计入递延税款,所以会存在所得税影响,这时还要补作一笔分录:

借:递延税款 (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所得税税率)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再看投资企业和被投资单位的税率对所得税费用有无影响。如果投资企业和被投资单位税率相同或投资企业税率低于被投资单位税率时,投资企业无论采用应付税款法还是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都不会对所得税费用产生影响。如果投资企业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税率时,应将“确认的投资收益÷(1—被投资单位所得税税率)×(投资企业税率—被投资单位税率)”作为时间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确认的投资收益作为永久性差异,这部分时间性差异在永久性差异中扣除,同时在纳税调整项目中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不变),这时不论是否追溯调整也不会影响“应交税金”数额。当投资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时,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计算的所得税金均计入所得税费用,一增一减,所得税费用影响正好为0。当投资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永久性差异计算的所得税金应计入所得税费用,时间性差异计算的所得税金应计入递延税款,所以会存在所得税影响,这时还要补作一笔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应补缴的所得税)

贷:递延税款

三是追加投资日在年度中期,累积影响数的处理。如果追加投资日在年度中期,计算出的累积影响数既包含了对以前年度净损益的调整,又包含了对当年度净损益的调整。这时大家要注意,累积影响数全部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核算,而不要画蛇添足,将对以前年度净损益的调整,计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将对当年度净损益的调整,计入“投资收益”,这是因为出现了《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缘故。比如,企业按规定需对外披露季度报告,如果2002年7月2日追加投资,如果将累积影响数中对“2002年1—6月净损益的调整额”计入“投资收益”,则会混淆当年第3季度和前两个季度的经营成果。当然,如果是2002年8月2日追加投资,则可以将累积影响数中对“2002年1—6月净损益的调整额”计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对“2002年7月净损益的调整额”计入“投资收益”。

2、调整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盈余公积

如果累积影响数计算结果为负数,作相反分录。教材上例题解答没有考虑这一步,其实是不完整的。建议大家考试时写上,“油多不坏菜”。

3、确定追溯调整后的初次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投资成本)

贷: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损益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准备)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借方股权投资差额的摊余金额,即追溯调整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的余额不能转入“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投资成本)”。

4、计算追加投资成本

按“追加投资金额+相关税费”,作如下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投资成本)

贷:银行存款

5、计算追加投资后的股权投资差额

股权投资差额=追加投资成本—追加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追加持股比例

借: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投资成本)

股权投资差额计算若为负数,则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投资成本)

贷: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6、摊销追加投资后的股权投资差额

摊销金额=追溯确认的股权投资差额摊余金额÷(全部摊销期—追溯期)×当年摊销期

+追加投资后的股权投资差额÷全部摊销期×当年摊销期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

追溯确认的股权投资差额和追加投资后的股权投资差额,如全部或其中一个为贷方差额,则贷方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不存在摊销问题。

7、计算追加投资当年应享有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追加投资后至年末被投资单位当年净损益×(原持股比例+追加持股比例)

借:长期股权投资——某公司(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