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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证券投资者管理

发布时间: 2021-05-28 09:00:28

A.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7号
现发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B. 什么是《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经2016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在《<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中对本办法起草的背景、定位及实用范围进行了说明。

一、起草背景:

适当性制度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制度,制定统一的适当性管理规定,规范、落实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是落实“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要求,加强资本市场法制建设、强化投资者保护的重要举措。一是有利于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二是符合加强创新监管和守住风险底线的要求。三是适应我国投资者特征强化投资者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通过督促落实适当性制度可以把监管要求和压力有效传导到一线经营机构,督促其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或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增强投资者保护主动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适用范围:

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的业务服务的,适用《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43 条,针对适当性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安排:

一是形成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体系,统一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二是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三是规定了经营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各个环节应当履行的义务,全面从严规范相关行为。四是突出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五是强化了监管自律职责与法律责任,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

C.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运作管理

基金的监督管理及运作。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公司应依法合规运作,按照安全、稳健的原则运用基金资产,并接受证监会等相关部委的监督。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D. 证券投资者类别

投资类别是投资者对看准收益或收益看好的项目进行投资的可选范围,也常被投资者称为“可选做项目”。

投资类别

一、基金管理运作:受托经营和管理海内外投资基金(证券投资、风险投资、产业投资)
二、资产管理:受托对目标企业的资产或资金进行保值、增值和变现的管理和策划
三、资源投资:对高科技产业进行风险投资,对公路建设的收费权、名胜风景的开发权、矿场资源的开采权、城市供气网的建设权、公益事业的募资权以及对特殊人才进行包装、培养等各种资源进行投资。
四、企业管理和企业顾问:企业诊断、撰写商业计划书、企业顾问以及企业培训。
五、投资银行业务:包括企业资产重组、产业重组,企业改制并购,企业境内外上市包装策划以及产权交易等
六、投资顾问:证券期货外汇投资,中国企业境外项目投资顾问,国际市场资本在中国的项目投资顾问,个人投资理财顾问,移民以及劳务输出投资顾问。

E.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涉及以下哪些方面

你好,适当性新规于今年7月1日实施,《办法》一共43条,以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责任为主线,以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科学分类,把“了解投资者”、“了解产品”、“投资者与产品匹配”、“风险揭示”等作为基本的经营原则,针对适当性管理中的实际问题,规定了以下主要制度安排:一是形成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体系,统一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二是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三是规定了经营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各个环节应当履行的义务,全面从严规范相关行为;四是突出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五是强化了监管职责与法律责任,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
根据指引,投资者按风险承受能力被分为五类: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积极型和激进型,产品也按风险分为五类: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和高风险。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监管层此举意在规范机构业务发展,有助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和券商风险的控制。

F.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是什么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证券投资者保护(或补偿)制度类似于存款保险制度,是资本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建立的一种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基本制度,也是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G. 证券投资组合管理的证券投资组合管理的基本步骤

建立并管理一个“证券组合”,首先必须确定组合应达到的目标。证券组合的目标,不仅是构建和调整证券资产组合的依据,同时也是考核组合管理业绩好坏的基准。总体上而言,证券组合的目标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收益目标,包括保证本金的安全,获得一定比例的资本回报以及实现一定速度的资本增长等;二是风险控制目标,包括对资产流动性的要求以及最大损失范围的确定等。
确定证券资产组合目标,必须因人因时因地而宜。因人而宜,是指必须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各种制约条件和偏好;因时制宜,主要应考虑两个方面:一是市场发展的阶段,二是各个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因地制宜,主要应考虑所在地区的证券交易费用、政府对证券组合管理的政策规范以及税收政策等。 这是实施证券组合管理的核心步骤,直接决定组合效益和风险的高低。证券组合的构建过程一般包括如下环节:
1)界定证券组合的范围。大多数投资者的证券组合主要是债券、股票。但是,近年来,国际上投资组合已出现综合化和国际化的趋势。
2)分析判断各个证券和资产的类型的预期回报率及风险。在分析比较各证券及资产投资收益和风险的基础上,选择何种证券进行组合则要与投资者的目标相适应。
3)确定各种证券资产在证券资产组合中的权重。这是构建证券组合的关键性步骤。 这是证券组合管理的最后一环。证券组合资产业绩评价是对整个证券资产组合收益与风险的评价。评价的对象是证券组合整体,而不是组合中的某个或某几个证券资产;评价的内容不仅包括收益的高低,还包括风险的大小。
上述四个阶段是相互联系的,在时间上相互衔接,前一阶段为下一个阶段的工作创造条件,后一个阶段则是上一个阶段的继续。从长期看,证券组合的四个阶段又是循环往复的,一个时期证券组合的绩效评估反过来又是确定新的时期证券组合目标的依据。

H. 证券方面的一些问题,关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法》在总结实践经验和充分借鉴国际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明确和强化了各类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要求经营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时,须遵循一系列适当性行为准则并制定适当性管理的内部制度和程序,将“卖者有责”(充分揭示风险)作为“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前提,突出对违规机构或个人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这是对现有投资者保护制度的重大改进。同时,《法》的制度设计又保持了一定的灵活度,没有堵死经营机构的创新空间,对行业创新权利给予了足够的尊重。总之,《法》的出台意义重大,必将对中国资本市场产生长远而深刻的影响

I.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合格投资者

第十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十一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让基金份额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确认、登记或者其他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其所持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受让人为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持有人人数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私募基金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
(三)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四)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机构依法设立并管理的投资产品视为合格投资者。
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投资者应当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第十五条 投资者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收入或者资产情况的证明文件,并应当如实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J. 开立证券账户时,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有什么区别

1、个人投资者
在证券市场上,凡是以自然人身份出资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个人即为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发展初期主要的市场参与者。一般的股民就是指以自然人身份从事股票买卖的投资者。相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个人投资者(无论资金的多少)都可以称为散户。
在选择个人投资者时,主承销商应当优先考虑具备较强研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其投资资金规模与新股申购业务的特性相适应、且与本单位具有长期合作关系并相互了解的自有客户。

2、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主要是指一些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投资信托公司、信用合作社、国家或团体设立的退休基金等组织。机构投资者的性质与个人投资者不同,在投资来源、投资目标、投资方向等方面都与个人投资者有很大差别。
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投资管理专业化
机构投资者一般具有较为雄厚的资金实力,在投资决策运作、信息搜集分析、 上市公司研究、投资理财方式等方面都配备有专门部门,由证券投资专家进行管理。1997年以来,国内的主要证券经营机构,都先后成立了自己的证券研究所。个人投资者由于资金有限而高度分散,同时绝大部分都是小户投资者,缺乏足够时间去搜集信息、分析行情、判断走势,也缺少足够的资料数据去分析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因此,从理论上讲,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相对理性化,投资规模相对较大,投资周期相对较长,从而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2)投资结构组合化
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较高的市场,机构投资者入市资金越多,承受的风险就越大。为了尽可能降低风险,机构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会进行合理投资组合。机构投资者庞大的资金、专业化的管理和多方位的市场研究,也为建立有效的投资组合提供了可能。个人投资者由于自身的条件所限,难以进行投资组合,相对来说,承担的风险也较高。

(3)投资行为规范化
机构投资者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投资行为受到多方面的监管,相对来说,也就较为规范。一方面,为了保证证券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资金安全,国家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监督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另一方面,投资机构本身通过自律管理,从各个方面规范自己的投资行为,保护客户的利益,维护自己在社会上的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