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为什么企业可以将应付债券转化为实收资本,及负债转化为所有者权益,这样有什么好处,或说有什么经济目的
这就是我们俗称的“债转股”,当企业出现财务困难,比如资金链不足,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企业本身还有可持继发展的潜力,或者具有某种社会价值,如国有企业、公用企业,其破产将为带来影响较大的社会问题,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将负债转为投资,当然要与债权方达成协议。
B. 注册资本金与合同金额有关系吗
注册资本金与合同金额没有关系。
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而注册资本也是企业成立时的一个重要参考条件。例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但是和合同金额是没有关系的,只不过是成立公司的一个重要条件。
虽然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自己,整个公司都是自己的,注册资本也是不可以随便取出来供个人使用的。当然,注册资本取出来之后尽快放回去也是可以的。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使用,但最好是只作为公司的支出支用。但是合同金额并不能反映注册资本金能使用。
(2)合同国债资金转为股本金扩展阅读:
注册资本金和合同金融没有关系,但是注册资本金跟贷款的关系比较大。因为想取得金融机构贷款,要求公司有一定的自有资金,金融机构判定公司自有资金的一个标准就是看公司的注册资金。
所以,要想多融资,注册资金还是要相对多一些好操作。只是注册手续的费用是按资金多少的百分比来算的,所以注册资金多,注册手续费就贵。而合同金额主要跟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对外设计咨询业务与外商签约的合同所定金额,其口径同于合同数相关。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注册资本
网络-合同金额
C. 债券转为实收资本是怎么回事啊,所有者权益不是应该减少吗
债券转为了
实收资本
等于是变成了公司资本金的一部分,类似股票。
所有者权益
就增加了。
D. 股本资金与准股本资金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准股本资金需要具备的性质包括:(1)债务本金的偿还需要具有灵活性,不能规定在某一特定期间强制性地要求项目公司偿还从属性债务;(2)从属性债务在项目资金优先序列中要低于其他的债务资金,但是高于股本资金;(3)当项目破产时,在偿还所有的项目融资贷款和其他的高级债务之前,从属性债务将不能被偿还。
从属性债务要比提供股本资金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
(1)投资者在安排资金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2)在项目融资安排中,对于项目公司的红利分配通常有着十分样的限制,但是可以通过谈判减少对从属性债务在这方面的限制,尤其是对债务利息支付的限制。
(3)从属性债务为投资者设计项目的法律结构提供了较大的灵活性。
由于可转换债券附有普通企业债券所没有的转股权,因此可转换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企业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有助于降低资金成本。但可转换债券在一定条件下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因而可能会造成股权的分散。
在融资方案和财务分析中,可转换债券在未转换成股票前应视为项目债务资金,在转换成股票后应视为项目资本金。
E. 股本资金定义
你说的是准股本资金吧?
准股本资金是指项目投资者或者与项目利益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一种从属性债务(Subordinated Debt)。 准股本资金是一种既具有资本金性质又具有债务资金性质的资金。准股本资金主要包括优先股股票和可转换债券。为了便于融资方案的分析,必须对准股本资金的性质进行判断。
F. 企业收到国债专项资金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解答 企业收到的国债专项资金一般通过“长期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相应的会计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付款──国债专项资金补助
企业将资金投入相应的建设项目时,借记相应的资产、费用科目(如“在建工程”,“管理费用──技术改造支出”等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建设项目结束后,如果相应的资产要回拔给国家,则相应的分录是:
借:长期应付款──国债专项资金补助
贷: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如果是留在企业形成资本公积或者作为国家的一项出资,那相应的分录是:
借:长期应付款──国债专项资金补助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 实收资本──国家投资
G. 公司债券5000转为实收资本
实收资本指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人投入的资本。按投资主体可分为国家资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等。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作为资本投入企业的各种财产,是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定资本总额的来源,它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实收资本的构成比例是企业据以向投资者进行利润或股利分配的主要依据。中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实收资本应当与注册资本一致。企业实收资本比原注册资本数额增减超过20%时,应持资金使用证明或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H. 企业发行债券等不能充当资本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另外,可以这样理解,企业的资本金必须是企业的自有资金,也就是企业的股本或实收资本,而发行债券所得资金是企业的负债,到期必须还本付息,如果以债券资金充当资本金,到期还本付息就变成了变相抽逃出资,违反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I. 借条的资金性质应该怎样填写
首先,借钱的话应该打借条而不是欠条,两者不一样的。借条的基本内容包括: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本外币)、利息计算、还款时间、违约(延迟偿还)罚金、纠纷处理方式,以及债务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只要具备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债务人姓名及借款日期,但符合借条的主要条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产生争议,是可以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主张债权的,人民法院也会采信的。另外,您可以使用有钱花借钱,不用打欠条。有钱花安全靠谱,值得信赖。打开有钱花App后,点击立即借款→查看额度 →申请借款 → 资金到账。最多4步完成借款,最快3分钟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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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国债资金林如何验收
第一条 为加强国债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国债资金和地方国债转贷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国债项目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对国债项目实行统一领导,成立国债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国债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根据国债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质量、项目进展等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各级计划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项目审批权限,对基本建设项目履行审批和申报职能,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初步设计审批、投资计划下达和计划执行情况监管。以及重大项目的中后期评价。
各级财政部门对国债资金实行“三专一封闭”管理,按照计划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负责国债资金拨付与监督,并指导财政财务管理。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隶属关系,根据国债项目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按照计划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组织初步设计,负责项目实施及本行业国债项目管理与监督。
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生产经营、债务偿还、资产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总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债项目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并定期向同级计划、财政、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四条 国债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实际、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
西部开发优惠政策有特殊规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项目,从其规定。
第五条 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和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的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当对以拟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以及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作出说明;经营性项目还须落实项目资本金,并就资本金筹措情况(包括出资方、出资方式、资本金来源及数额、资本金认缴进度等内容)作出说明,并附出资方承诺文件;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还须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证明资料。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内容,达到规定工作深度,并对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分析和论证。前期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和工作深度、未经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机构评估论证的项目,不得审批。各级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设定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拟订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意见。
第七条 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和超概算,确需变更的,须经审批单位核准。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改变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等,事先须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八条 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均应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和各类合同签定工作。其中,项目法人具备招标能力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不具备招标能力的,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项目法人的具体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九条 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款标准,但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特殊情况,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重点项目且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进行邀请招标,但邀请招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组织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规范合同。合同应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必须足额配置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应按照规定作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发挥监理工作对工程投资、进度和质量的控制的作用。
第十二条 负责项目工程质量的地区行政领导、行业主管部门领导、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按照各自职责对经手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建成并经试运营后,应按照批准设计文件和其它有关资料,由建设项目法人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各级财政部门应强化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批复,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竣工决算未经审计部门审计,不得作为竣工验收和移交依据。初步验收合格的,由自治区计划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人员签字负责。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所有建设项目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从项目筹划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项目档案。项目档案中主要包括立项过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纸、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与项目有关的报批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及监理日志。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债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认真落实国债专项资金“三专一封闭”制度,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国债专项资金用户”,单独建帐,单独核算。拨款和收款过程中,应分清资金来源、款项性质,作到专人、专户、专帐、封闭运行,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有效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规定,设立专门、规范的基本建设财务项目,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批准建设内容使用资金。
第十七条 国债项目的监督检查实行定期和经常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检查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集中检查。经常性检查有各盟市、自治区有关部门结合业务工作自行安排。
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设制度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资金拨付、配套资金落实、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财务管理等方面内容。
第十八条 各级计划、财政、审计、检察以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国债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建设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查;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计划部门停止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停止拨付建设资金,直至停止项目建设;资金已拨付完毕的项目或项目已建成的,计划部门可相应扣减项目所在地区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直至停止其它项目审批。
第十九条 建立国债资金项目进展情况月报制度,每月10日前将国债项目资金到位及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存在问题等逐级报自治区计划部门。自治区直属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自治区计划部门;盟市、旗县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所属地区计划部门,逐级汇总后报自治区计划部门。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与项目建设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对违反本办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违纪问题,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