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下列哪些涉及国家安全事项不需要审查监管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不需要审查监管的是:可能影响不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的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条,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不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
(1)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扩展阅读
国家安全事项中的网络安全:
当今社会,随着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智能制造等新兴领域技术的创新与发展,互联网逐渐成为人类社会的基础设施,随之而来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作为国家的重要资产,对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公众健康和安全至关重要,我国《网络安全法》中也明确规定要对其实行重点保护。
参与网络安全审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严格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交的未公开材料,以及审查工作中获悉的其他未公开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贰』 哪些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不需要审查监管
不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第六十条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使国家安全审查职责,依法作出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或者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并监督执行。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工作。
(2)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叁』 什么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使国家安全审查职责,依法
《国家安全法》在第四章“国家安全制度”第4节专门对国家安全审查监管制度作出了规定:一是第59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二是第60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使国家安全审查职责,依法作出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或者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并监督执行;三是第61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工作。
『肆』 《国家安全审查监管制度》指的是什么
《国家安全审查监管制度》指的是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
『伍』 求我国外资并购中关於安全审查的案例
垄断法草案二审稿相关规定明确,对外资并购我国内企业,除应进行反垄断审查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审查的具体内容由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等作出具体规定。这是我国法律中首次明确规定对外资并购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虽然仅有原则性规定,但为今后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该项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反垄断法草案今年还将安排三审,条件成熟后争取年内通过。可见如果顺利,反垄断法很有可能年内出台,届时关于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立法工作将进一步展开。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渐行渐近
从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我国不断扩大引资规模,各地都积极引进外资,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盲目鼓励引资。近年来,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外资并购份额日益扩大。能源生产、机械制造、食品消费品生产、商业、金融服务业领域成为外资并购的重要领域。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问题逐渐引起了重视。2006年以来一些重大的外资并购事件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凯雷收购徐工,可以说该事件进行的过程也是我国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不断建设与完善的过程。
2006年2月23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大型重点骨干装备制造企业控股权向外资转让时应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表明了国家管理层对于外资并购重点行业的骨干企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的底线。
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和外汇管理局等6部委颁布了新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该规定中国家经济安全的概念显得格外突出,为外资并购我国境内企业划定了一条“安全底线”。第十二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
2006年11月出台的《利用外资“十一五”规划》对外资并购给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加强对外资并购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行业重点企业的审查和监管,确保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战略行业、重点企业的控制力和发展主导权。”,并提出要加快出台反垄断法,加大反垄断工作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细化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敏感性行业的政策,完善外资产业的准入制度。
另外,2004年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正在新一轮修订中,2007年版目录即将出台。可以预期,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制定必然会考虑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问题,甚至不排除明确列出禁止或限制外资并购的重点产业。
以上一系列政策法规中关于国家安全审查的规定表明我国引进外资进入了理性阶段,对于外资并购的审查将进一步严格,国家安全成为审查外资并购的重要考虑因素。反垄断法草案二审稿的规定从法律的高度确定了国家安全是外资并购审查不可缺少的部分。
现有制度尚缺乏可操作性
从以上的相关政策法规来看,都只明确了应当对外资并购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利用外资“十一五”规划》和《国务院关于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作为国家的外资规划和行业发展文件,对于国家安全的审查都只有指导性和方向性的意见而没有具体内容。反垄断法草案中关于国家安全的规定是法律层次中的原则性规定,只是明确了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应当进行审查。但由谁审查,如何审查都没有规定。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政府及时亮明了对外资并购的审查权,但是对哪些行业是重点行业,哪些行业或企业的并购会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对此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而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仍然没有出台,也无从明确哪些产业应当重点实行国家安全审查。这些都需要相关的法规规章来进一步明确。
因此,我国目前的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仍然没有建立健全,现有的政策法规中的相关规定都缺乏可操作性,仅仅是明确了方向,而具体由什么部门负责实施国家安全审查,审查标准的确定等问题需要从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
『陆』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主要机构是谁
是两地证监会。
(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6)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扩展阅读:
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监管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期货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活动。
『柒』 什么是国家安全审查监管制度
《国家安全审查监管制度》指的是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
根据《国家安全审查监管制度》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根据《国家安全审查监管制度》第二条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7)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扩展阅读:
《国家安全审查监管制度》的机制:
1、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2、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使国家安全审查职责,依法作出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或者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并监督执行;
3、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工作。
『捌』 下列哪项涉及及国家安全的事项不需要审查监管
不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不需要审查监管,具体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五十九条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8)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六十条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使国家安全审查职责,依法作出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或者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并监督执行。
第六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