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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投资者境外投资

发布时间: 2021-05-24 03:42:24

A. 国泰君安如何区分境内投资者和境外投资者

  1.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劵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经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劵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劵公司等证劵经营机构。在目前中国外汇管理体制下,参与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发起的各类理财产品,是中国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资本市场投资的合法途径。

  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定义: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B. 境外投资者有哪些

您好,境外投资者包括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中国台、港、澳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中国护照并获得境外所在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

C. 中国是否允许个人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

中国金融市场还没有对外全部开放,目前只有股票市场允许境外投资者通过基金投资股市,其他如期货市场并不允许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期货市场主要是由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组成。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金融信托公司等。

方式多元化:除传统的新建投资外,大多数企业在境外投资选择合资、参股的方式。这样做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各投资方在资金、技术、原材料、销售等方面的优势,形成优势互补,并且不易受到东道国民族意识的抵制,容易取得优惠待遇,减少投资风险。

(3)投资者境外投资扩展阅读:

投资方式:

1、中国允许企业境外投资所涉的领域。从国家的宏观经济指导看,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涉及的行业从初期集中在贸易方面发展到资源开发、工农业生产及加工、工程承包、装配企业、交通运输、金融保险、医疗卫生、旅游及餐饮业等领域。

2、境外投资的法律组织形式。投资的组织形式应该属于投资所在国的主权管辖范围,应依照该国关于投资的法律规定办理。但是,无论在何国投资,从控制法律风险及限制和减少经济责任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形式无疑是最佳的方式。

3、离岸公司方式。迫于国际社会压力,“离岸公司天堂”已着手对其登记管理方法进行改革。但是,选择英属维尔京,开曼,香港、巴哈马、塞舌尔、特拉华州等仍然呈上升趋势。

D. 境外投资者有哪些

境外投资者包括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中国台、港、澳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中国护照并获得境外所在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

E. 如何区分境内投资者和境外投资者

您好,境内投资者包括:
1.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
2.居住在境外但是未获得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
3.在境内注册的法人
境外投资者包括:
1.外国法人
2.外国自然人
3.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持有中国护照并获得境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视同境外投资者管理

F. 求《关于深圳市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深府办函【2014】161号)全文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金融办《关于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8日

关于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格境内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深圳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认定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审核通过的境内自然人或机构投资者。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经联席会议认定,在深圳市依法发起设立境外投资主体并受托管理其境外投资业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要求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境外投资主体是指在深圳市依法由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发起,由合格境内投资者以自有资金参与投资设立的并以外汇方式流出进行境外投资,且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投资主体。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成员单位为市金融办、前海管理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外管局)等。

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联席会议负责推进本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具体负责以下事项:

(一)负责组织审定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二)负责境外投资主体的备案管理;

(三)联席会议的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 试点工作按照“审慎、择优”的原则,积极鼓励引导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资产管理机构在前海集聚发展,促进前海金融改革创新,努力将前海打造成全球资产管理中心。

第二章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第五条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第六条 外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不低于2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内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百分之二十或以上,余额在二年内全部到位。

第七条 外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或该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的关联实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管理境外投资基金,持续经营3年以上,有良好的投资业绩;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受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二)须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投资管理业务,具备当地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件。

(三)至少1名具有5年以上、2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资产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管理人员。

(四)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内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或该控股投资者(普通合伙人)的关联实体除符合第七条(一)、(三)、(四)之外,应属于下列两类企业之一:

(一)境内金融企业(具备我国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二)持续经营3年以上,且管理资金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第九条 已获得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开展深圳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

(一)控股投资者持有香港证监会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

(二)已成功发行基金并运行良好。

第十条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从事以下业务:

(一)发起设立投资于境外的投资主体。

(二)受托管理境外投资主体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三)投资咨询业务。

(四)经审批或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试点资格,应向市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试点申请报告。

(二)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相关资质材料、主要投资管理人员简历等。

(三)申请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四)市金融办按“审慎、择优”原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境外投资主体

第十二条 境外投资主体应经市金融办备案成立。境外投资主体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型基金、专户等形式。

市金融办为境外投资主体备案不构成对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境外投资主体资产安全的保证。

第十三条 境外投资主体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境外投资主体的管理人应为经联席会议认定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二)规模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形式。境外投资主体的投资者人数应该符合相关组织形式的有关规定,单个合格境内投资者认缴出资应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或等值外币)。

第十四条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向市金融办备案境外投资主体,应递交以下材料:

(一)境外投资主体备案报告。

(二)资金保管人的有关资料及与资金保管人签署的意向性文件;行政管理人的有关资料及与行政管理人签署的意向性文件。

(三)申请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四)市金融办按“审慎、择优”原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合格境内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十五条 境外投资主体的合格境内投资者应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符合以下标准: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机构投资者;

(二)境内自然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单个合格境内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境外投资主体。

第十六条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相关信息,有针对性的进行风险揭示、客户培训、投资者教育等工作,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境外投资市场特性的基础上参与境外投资。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参与境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业务制度和操作指引,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境外投资市场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客户适当性管理的全部记录,并依法对客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应当指定专人受理客户投诉,妥善处理与客户的矛盾与纠纷,认真记录有关情况,并将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向市金融办报告。

第五章 资金保管

第十七条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委托境内符合条件的境内商业银行作为资金保管人。一个境外投资主体可凭市金融办的备案文件开立一个专用账户,专项保管境外投资资金。在任一时点,专用账户跨境净汇出资金的规模不得超过经市金融办备案的境外投资主体规模。

第十八条 资金保管人应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境外投资主体开设专用账户,安全保管境外投资主体银行账户内资金。

(二)合格境内投资者以外汇形式划入专用账户的,其所获境外投资本金以及收益应原路划回原外汇账户。

(三)办理境外投资主体的有关跨境收汇、付汇和结售汇业务;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投资管理协议的约定执行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五)保存专用账户所涉资金汇出、汇入、结售汇和资金境内划转等有效凭证,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二十年。

(六)市金融办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行政管理人

第十九条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委托符合条件的行政管理人负责境外投资主体后台行政管理。行政管理人是指为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提供产品估值、会计记账、投资监督、过户代理等一系列专业的后台运营外包服务的国内独立第三方机构。行政管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专门从事基金行政管理业务的部门或团队,并有足够熟悉境外基金行政管理业务的专职人员。

(二)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最近三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第二十条 行政管理人应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照境外投资主体的估值政策和流程计算基金的资产净值,并定期向投资者发布权益的资产净值。

(二)维护境外投资主体的财务账簿和记录,并可提供完整的境外投资主体执行的交易记录。

(三)维护与境外投资主体交易有关的、支持主体的资产净值计算的所有文件。

(四)提供与权益的发行、转移和赎回有关的登记及过户代理服务并执行相关操作。

(五)依法监督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投资运作,确保境外投资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协议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汇入违法、违规,应及时向市金融办报告。

(六)依照有关反洗钱政策和程序,核实投资者的身份。

第七章 试点运作

第二十一条 取得试点资格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需在市金融办备案成立的境外投资主体规模范围内,在资金保管人办理资金汇出手续,并须遵循按需购汇、额度管理和风险提示原则。

第二十二条 取得试点资格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以运用所募集的合格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投资于境外。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严格按照投资管理协议进行投资。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币种计价并披露境外投资主体资产净值及相关信息。涉及币种之间转换的,应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和延续性。如出现改变,应同步予以披露并说明改变理由。

第二十四条 募集说明书应披露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相关信息,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相关实体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管理规模、联系人及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主要投资管理人员教育背景、从业经历、取得的从业资格和专业职称介绍等。

第二十五条 募集说明书应披露资金保管人和行政管理人相关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金保管人和行政管理人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托管资产规模、基金行政管理规模等。

第二十六条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按照以下原则披露投资事项:

(一)应在募集说明书中详细说明投资策略。

(二)如投资境外基金的,应披露境外投资主体与境外基金之间的费率安排。

(三)如参与融资融券、回购交易,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并应明确披露所用杠杆比率。

(四)应在募集说明书中对投资境外市场可能产生的下列风险进行披露:境外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品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等,披露的内容应包括以上风险的定义、特征、可能发生的后果。

(五)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代理投票的方针、程序、文档保管进行披露。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金融办可通过信函、电话询问、走访或向资金保管人和行政管理人征询等方式,了解获得试点的境外投资主体情况,并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试点企业组建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实现规范发展。

获得试点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金融办应会同有关部门查实。情况属实的,市金融办应责令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市金融办应向社会公告,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按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资金保管人和行政管理人应及时向市金融办报告资产保管相关的重大事项及违法违规事项,包括:

(一)取得试点资格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未在限定期内至资金保管人办理专用账户开户手续(限定期应以市金融办的为准)。

(二)违反投资管理协议、合伙协议或保管协议中约定的投资条款。

(三)对外投资资金非正常退回到专用账户。

(四)违反试点的其他事项。

取得试点资格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发生上述事项时,资金保管人应在市金融办给予回复后再行办理资金汇划业务。

第二十九条 资金保管人应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以及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外管局)报送境外投资主体专用账户资金汇出、汇入、和结售汇等情况。

第三十条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每年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报送上年度境外投资主体的资金变动、结售汇情况和境外投资情况报告。

取得试点资格的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事件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市金融办书面报送:

(一)修改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等重要文件。

(二)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投资管理人员的变更。

(三)解散或清算。

(四)市金融办的其他要求。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在深圳市范围内适用,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市金融办可根据本市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实施进展情况,对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名词解释:

关联实体:与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存在下列任一关系的实体:

(一)在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内拥有直接经济利益的实体,且该实体对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在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内的利益对该实体重要。

(二)受到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

(三)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拥有其直接经济利益的实体,且客户能够对该实体施加重大影响,在实体内的经济利益对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重要。

(四)与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处于同一控制下的实体,且该实体和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对其控制方均重要。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

G. 如何区分境内投资者和境外投资者

境内投资者包括:
1.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
2.居住在境外但是未获得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
3.在境内注册的法人
境外投资者包括:
1.外国法人
2.外国自然人
3.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持有中国护照并获得境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视同境外投资者管理

H. 境外投资者战略投资的含义

就像你的名字一样,是中国对国外投资者开放股票市场,充许其参与中国股市时所给予的一种命名而已,不必想的那么深奥。

I. 一般境外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是什么意思

1.境内自然人开户要求
自然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必须由本人前往开户代办点填写《自然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通常情况下,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居民身份证。在《自然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中,应准确填写个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联系地址、职业、学位学历、账户类别等内容,并签名。如果委托代办,还需填写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并需代办人签名。
境内居民个人从事B股交易前,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先要开立B股资金账户,再开立B股账户。即境内居民个人凭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到其原外汇存款银行,将其可投资B股的外汇资金转入本人欲委托买卖B股的证券公司的B股保证金账户,然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本人进账凭证到该证券公司开立B股资金账户,最后凭B股资金账户开户证明开立B股账户。
一般境外投资者欲进人中国证券市场进行B股交易,必须开立B股账户。
目前,可以买卖B股的投资者除了境内居民个人外,还包括外国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其他投资人。
境外从事B股交易的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B股账户时,必须填写和提供其姓名、身份证或护照、国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和资料;境外从事B股交易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填写和提供其机构名称、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境外法人董事会、董事或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等内容和资料。
境外投资者申请开立B股账户,必须通过具有B股代理开户资格的境内外名册登记代理机构,向结算公司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首先要填写开户登记表。名册登记代理机构对投资者开户登记表审核并盖章后,将客户填制的开户登记表、有效证件和文件的复印件等送达结算公司,并由结算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登记号,完成开户手续。
境外投资者在办理名册登记时,还须选择一家结算会员为其办理股票结算交收。与此同时,境外投资者须在选择的证券公司处办理开设外汇资金账户一一在上海为美元账户,在深圳为港币账户。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户要求
托管人首次接受合格投资者委托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托管人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2).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印鉴卡正面加盖托管人专用章和证券账户业务负责人名章,反面加盖托管人公章一枚;
(4).托管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7).合格投资者的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8).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9).国家外汇局颁发的外汇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合格投资者与境内证券公司签订的协议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11).境内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12).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托管人再次受托为其他合格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只须提供以上(6)、(7)、(8)、(9)、(10)、(11)项材料,结算公司凭预留印鉴确认其受托办理证券账户业务的资格。

J. 境外投资者可以从事哪些股票交易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我们为您做了如下详细解答:

境外个人投资者和境外机构投资者只能从事B股交易;但是,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从事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债券、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的交易。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希望我们国泰君安证券上海分公司的回答可以让您满意!
回答人员:国泰君安证券理财经理罗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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