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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

发布时间: 2021-05-23 13:01:06

Ⅰ 怎样进行专账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财务管理规定开设项目资金管理专账,专门用于存储项目全部建设资金。

按账户管理要求,一个项目建设单位只能有一个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账户。如果项目建设单位没有建设项目资金账户,可依据投资计划在任何一家商业银行申请开设一个建设项目资金账户。这个账户既存放中央的拨款(包括预算内建设基金、国债专项资金以及其他建设项目资金),也应存放各级财政部门配套的项目资金和建设单位的自筹资金。开设建设资金账户有困难的,可在银行存款账户下设立明细账户专户管理建设项目资金。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置建设项目核算专账,并按建设项目进行明细核算,确定建设成本和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Ⅱ 国债资金补助由谁监管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全省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省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公安“三基”(即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工程建设工作要求,深入开展全省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有效解决我省公安监管场所硬件设施方面的突出问题,依法保障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省政府决定,自2008年至2010年集中力量对全省破旧公安监管场所进行彻底改造。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为目标,以加强公安监管场所基础设施建设、依法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公安监管场所安全为重点,强力推进全省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确保全省社会大局稳定。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三年努力,全省公安监管场所硬件基础设施破旧状况得到根本改善,具体目标任务:

(一)2008年,建设52个公安监管场所项目;

(二)2009年,建设56个公安监管场所项目;

(三)2010年,建设64个公安监管场所项目。

三、项目范围

根据各地上报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安厅联合调研情况,按照“轻重缓急、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经研究,全省确定了172个硬件设施破旧、建设年代久远、安全隐患突出的公安监管场所为建设项目,制定了河南省2008-2010年公安监管场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

四、资金筹措

全省172个公安监管场所建设项目总投资7.65亿元。为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除争取中央国债资金安排0.6亿元外,地方需筹集建设资金 7.05亿元,由省、市、县(市、区)共同负担,其中:省补助资金2.8亿元,由省财政和省统筹基建各安排50%;市、县(市、区)政府安排资金4.25 亿元(含征地费用1.08亿元)。中央国债资金、省补助资金和市、县(市、区)政府资金同步安排,分三年到位。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差异,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的分配实行区别对待政策,即2006年市本级人均财政收入超过1000元的郑州、洛阳、焦作3市市级公安监管场所建设资金由三市政府自筹解决,黄淮四市和南阳市市级公安监管场所建设资金中央和省补助60%,其他市级公安监管场所建设资金中央和省补助30%;2006年人均财政收入超过800元的 13个县(市、区)的18个公安监管场所建设资金由县(市、区)政府自筹解决,其余县(市、区)的公安监管场所建设资金中央和省补助70%。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省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顺利进行,省政府成立全省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副省长秦玉海任组长,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张维宁、省财政厅厅长钱国玉、省公安厅副厅长吕宏跃为副组长。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此项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落实和监督指导。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联系电话: 0371—65882975),省公安厅副厅长吕宏跃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省辖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协调指导此项工作的开展。

六、实施步骤

此次全省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期限为三年,自2008年3月28日开始,至2010年12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3月28日—2008年4月10日)。各地要积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公安部、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全省公安“三基”工程建设的重要讲话和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提高思想认识。同时,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细化工作要求,确定建设重点,明确责任目标。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8年4月11日—2010年9月30日)各地要结合实际,搞好调查摸底,进一步明确任务,突出重点,落实责任,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对已经审批立项正在建设的公安监管场所,要积极做好资金的落实,加强施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对即将动工建设的公安监管场所,要立足实际,认真做好建设前的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招标施工和资金落实等工作。为加快全省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程进度,对于已列入省政府2009年、 2010年规划项目的单位,各地可先自行筹措资金,先期开工建设,待中央和省补助资金下达后,再凭招投标文件、建设施工合同、开工证、竣工证、房产证等有关建设资料,到当地财政部门核销资金。对于2005年、2007年监管场所特殊病区建设项目,中央资金已经补助到位的单位,各地要积极落实资金,按照建设标准,抓紧进行实施。同时,各地要不断加大对公安监管场所建设的检查督导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监督和审计工作机制,及时协调和解决公安监管场所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建设任务的顺利实施。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10月1日—12月31日)。各地要对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及时进行总结,注意发现典型和总结先进经验。要根据省政府公安监管场所建设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认真做好所辖公安监管场所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省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要按照省政府和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具体负责对各省辖市公安监管场所建设项目的验收。对三年以来在公安监管场所建设中领导重视、措施有力、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公安监管场所是各级政府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党委、政府巩固政权的政治工程,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 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工程;不仅影响到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也影响到公安监管场所的安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公安监管场所“三基”工程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要将公安监管场所建设任务按照职责权限逐项明确落实到相关部门、单位和具体人,明确每项工作任务完成的时限,确保高标准、高质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二)明确责任、加快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各级政府分管领导是公安监管场所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公安局局长是公安监管场所建设的具体责任人。对于列入建设规划、急需新建和改扩建的公安监管场所用地,由所在市、县政府采取划拨方式供给,土建工程投资,按省政府确定的原则予以补助,不足部分或超出部分以及征地费、相关建设性收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要抓好公安监管场所建设项目的审核、申报、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要抓好监管场所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建设规划部门要将监所建设纳入当地城市建设统一规划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土地使用有关要求,积极协助公安部门办理土地和建设用地等相关手续。各地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抓住机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超前谋划,统筹安排,认真做好建设资金的落实,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公安监管场所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健全机制,加强督导。为确保公安监管场所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省政府将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不断建立和健全跟踪检查、全程监督、事后审计、评估验收工作机制,建立基层基础建设专项督查制度。同时,省政府将组织督察组,定期与不定期对全省公安监所建设情况进行全线跟踪检查和督察。对督察中发现行动迟缓、措施不力,弄虚作假,套取中央和省补资金,配套资金不到位,公安监管场所建设速度缓慢、工作没有效果的,省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按目标责任书要求,对工作失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Ⅲ 如何加强国债资金管理

国债资金不同于自有资金,它来之不易,且用起来应该更严格、更“抠门”引才对。因此,我国对国债资金的管理出台了若干个规定,从国务院到财政部、审计署,再到省市财政部门,三令五申,严格限制国债资金使用方向,严格使用纪律,严格监管措施。如今的国债资金管理面临着许许多多的问题,但是只要管理好国债资金就会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与建设。

管理对策
加强项目组织管理,明确项目法律责任主体
一是要科学界定财政与计委在项目申报上的职能分工。财政部门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不能只充当出纳的角色,要对投资领域的项目决策、资金配置有发言权,要参与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和项目评估,参与项目投资概算的确定和招标、投标工作,参与工程取费标准和定额制定等比较全面的项目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的职能作用,对此,财政部、财政厅应对申报程序做出专门规定,彻底改变项目申报由计委单独运作的被动局面。二是要明确项目法律主体。在当前的情况下,宜实行项目办主任作为项目法人,并签订责任状,承担项目全过程监管职责,像常设单位法人一样,承担法律责任,并实行终身制。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监督检查
一是实行项目会计委派制。由于工程项目办是临时机构,财务管理是一个薄弱环节,而国债项目是政府性投资,应当实行会计委派制,这符合《会计法》的规定。二是实行项目专管员制。要赋予专管员必要的职权,项目单位的每一项开支必须由专管员审核后,方可报法人签字报账;财政基建拨款,必须由专管员提出意见后,方能拨付;并且要明确专管员的法律责任。三是加强财务管理。要建立内部牵制制度,并严格按制度执行,同时实行专账、专户、专人管理,严格搞好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完整。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在加强管理的同时,也不可忽视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组织专班,也可联合纪委、监察、计委、审计等部门组织专班,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理,切实保证国债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效益。

强化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是严格拨款程序。要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财政监督贯穿于拨付过程中,可采取两种拨付方法。第一种方式是按预算、按进度拨款,工程款支付累计金额达到工程造价的90%时停止拨付资金,以财政部门审核的竣工决算为依据,待工程竣工后结算。建设资金控制在批准的项目总概算范围内,凡超出批准概算的,不再追加政府投资;对个别由于设计不合理或非人为等原因必须调整概算投资的,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并经批准方可实施。第二种方式是实行提款报账制。引入先进的管理办法,实行提款报账制,由项目单位先垫付资金,再按项目的完工情况,到财政部门审核报账,这样能有效地保证配套资金的落实,避免资金被截留挪用。二是要切实落实项目配套资金。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是全面完成项目任务的重要保证。承诺筹措资金的单位必须按照项目进度将资金同比例到位。在当前地方财政十分困难的前提下,应想方设法多渠道筹资。三是规范拨款渠道。项目资金原则上全部通过地方财政部门拨付,不能多渠道拨付,这样有利于地方财政部门全面加强管理,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加强基建程序管理,严格“三算”监管
一是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在工程的招标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打破地方、部门保护,不得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搞钱权交易,不得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二是强化项目的“三算”监管。对项目的“三算”监管,是财政部门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切入点。通过监管,可以达到降低工程造价、避免资金缺口、节约建设资金的目的。监管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前期工作、工程预算,工程招标标底、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结算等。

Ⅳ 国债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

国债专项资金拨款按现行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的拨付程序拨付,转贷地方的国债资金,按财政部《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的规定拨付。具体程序是:
(一)省级财政总预算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一个转贷资金专户。财政部根据转贷协议和下达的转贷计划,将转贷资金分批拨付到各省开设的转贷资金专户。
(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转贷资金使用计划,将转贷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或下级财政部门。
(三)项目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收到的国债转贷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

Ⅳ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与国债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预算是将财政收支活动记载在收支分类表中,以反映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体现政府的政策意图。从程序上看,预算的编制是政府对财政收支的计划安排,预算的执行是财政资金的筹措和使用过程。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国债,又称公债,是政府举债的债务。具体是指政府在国内外发行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和银行借款所形成的国家债务。
国债是财政资金的筹措的方式之一,筹集来的资金,财政就把它编制到财政预算内使用。比如,国家发行某项国债,其用途用于水利建设方面,那么就会把这笔钱编制到水利建设资金预算中。

Ⅵ 企业收到国债专项资金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解答 企业收到的国债专项资金一般通过“长期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相应的会计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付款──国债专项资金补助
企业将资金投入相应的建设项目时,借记相应的资产、费用科目(如“在建工程”,“管理费用──技术改造支出”等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建设项目结束后,如果相应的资产要回拔给国家,则相应的分录是:
借:长期应付款──国债专项资金补助
贷: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如果是留在企业形成资本公积或者作为国家的一项出资,那相应的分录是:
借:长期应付款──国债专项资金补助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 实收资本──国家投资

Ⅶ 国债建设专项拨款是否征收所得税

财政下拨国债专项资金拨款是否免税

国债专项资金分两类:一类列入中央预算支出,用于中央项目建设和补助地方项目建设;一类转贷给地方政府和中央部门,用于地方项目和中央部门项目建设,由地方政府和中央部门还本付息,不列入中央预算,也不作财政赤字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以上两条是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企业取得的来自财政的资金的解释与规定,对于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企业取得的不征税财政性资金,有三个很重要的条件:一是“专项用途”,二是“经国务院批准”,三是财税部门的规定。

如果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那就属于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所指其他不征税收入,否则应该按第二十二条作为补贴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Ⅷ 如何构建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长效机制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并投入了大量的专项资金用于不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农业开发,农村的文化、教育、卫生、科技、交通、水利等与民生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用直接补贴资金的办法鼓励农民大力发展种养植业和绿色环保生态农业,以及帮困扶贫,构建市场经济体系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阳光工程”、民生工程,为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民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加快农村经济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应该看到,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是一个不断探索、不断完善的资金管理问题,如何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仍然是摆在财政部门、政府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面前必须破解的重要问题。当前的专项资金管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国家每出台一项强农惠农政策,下拨的每一项专项资金都明确了资金的管理原则和使用范围,并颁布下发了每一项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在实际操作中总体都能严格按照国家所规定的管理原则使用各项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但极少数单位和部门仍然出现滞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出现,其还是由于管理不严、监督不力等因素造成的,如何从根本上解决抑制这些问题的出现,构建起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长效机制,我们认为必须做到三个强化:一、强化政策宣传,努力提高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意识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框架下,财政专项资金投入面窄、量小,仅局限于民政救灾救济,其它项目资金很少会涉及到个人,而现在的市场经济运行中的财政专项资金已逐步向多元化、多方位扩展,既有私有股份制企业、个体的种(养)植业,又有政府性的公益事业等等方面,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范围越来越广泛,资金投入量越来越大,管理越来越复杂。我们已不难看到,当前在社会上有这样一种现象,基层的很多单位和部门要求财政解决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特别积极,一旦得到财政的扶助支持后,就不重视资金的管理,真正能把项目资金落实到实处并发挥资金应有的效应的不是很多,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政策观念不强,对国家的扶持政策认识不到位。因此当前对于切实强化政策宣传、促进规范管理,努力提高落实政策意识是当务之急,重中之重:一是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政策宣传领导,要把强农惠农政策宣传列入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宣传措施,单位的分管领导要重点抓,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二是要切实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简报、报刊、杂志、有线电视和新闻媒体以及单位的墙报宣传栏、宣传车等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扶贫政策和各种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全面提高落实强农惠农政策意识和法制观念,使之形成上下联动做宣传,人人参与抓监督;三是相关职能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针对强农惠农政策要求,制定出学习计划,经常组织本部门的干部职工学习强农惠农政策等规章制度,研究资金管理办法,促进管理措施落实,形成一个共识,明确一个道理,强农惠农资金是民生工程、阳光工程,是“高压线”不可违,只有严格按照政策要求落实好每一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二、强化制度健全,努力促进专项资金规范管理健全制度是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管理的关键,作为县一级财政部门在强化专项资金管理措施上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建立健全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做到四个明确:(1)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其原则必须要依据上级财政部门的管理要求,实行专项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及按管理级次实行报账制。(2)明确专项资金管理范围,目前我国涉农资金财政对口管理主要有四个方面:①农业方面的有: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退耕还林资金、生态公益林资金、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大中型电排设备更新改造资金、农村劳动力培训资金等其它各项支农资金;②经建方面的有:基本建设资金、国债专项资金、粮食风险基金,包括粮油利息费用补贴、粮食直补资金、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等;③社会保障方面的有:农村五保户供养资金、农村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资金、抚恤和社会救济资金、养老基金、社会保障补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其它民政事业和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④教科文方面的有:危房改造资金、两免一补资金、寄宿制项目资金、布局调整资金、农村税改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资金以及国家新出台下拨的每一项扶助资金均属专项资金的范畴。(3)明确资金的拨付渠道、拨付程序、拨付时限。①拨付渠道:通过乡镇财政所拨付的专项资金必须统一设置财政专项资金专户,该专户必须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即专项资金只拨付给项目单位或项目个人,严禁随意将资金拨付给乡镇零户统管账户或其它过渡账户;②拨款程序:县财政局负责国库拨款的业务股室,必须凭各业务口提供的专项资金指标文件和领导签署意见后拨付给乡镇财政专项资金专户,财政所必须凭项目单位或个人提出的拨款申报通过乡镇分管财经的领导审批、财政所长核拨后才能将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单位或个人;③拨款时限:县局负责国库拨款口子的业务人员必须在接到领导签拨的专项资金调度通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出,乡镇财政所在专项资金到账的前提下,项目单位或个人提出拨款申请按程序审核签批,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出。同时通过县直主管部门下拨的财政专项资金。①账户设置:由局各业务口根据业务需要建立专项资金专户,并实行封闭运行管理;②拨款程序:局财政业务口根据项目要求,提出拨款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国库根据管理要求将专项资金拨入各业务股专户或项目单位专户,再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局业务股根据项目单位实施进度审核,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拨付项目;③拨款时限:各业务口在专项资金达账的前提下,项目单位或个人提出拨款申请并办妥拨款手续,必须在两个工作日之内将专项资金拨出,财政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应严格按照上级财政管理要求,实行报账制管理程序进行报账。(4)明确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凡是未按规定设置专项资金账户,未按规范程序拨付资金和进行核算的,各业务股和基层财政所未按规定进行专项资金事中督查的,财政监督专职机构进行事后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反馈并提出处理意见的等等一系列全程监管造成专项资金被挪用私分等问题,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经办人和负责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二是在构建管理机制上要加快改革力度。①对财政扶贫资金、支农项目建设资金要全面实行报账制和招投标制,从制度上和源头上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②对社会保障资金、涉农补贴资金,凡是发至个人的资金要全面实行“一卡通”直补制,实行专户直达直付制度,并由银行代发受益人专用存折;③为有利于财政专项资金统一核算管理,要全面推行乡财县代管的管理体制,并健全核算管理制度。凡是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随意进行专项资金不规范的账务处理,要追求其责任,努力从源头上抑制乡镇专项资金使用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④要建立专项资金质效评估制度。明确财政业务口与项目主管部门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进行评估验收的责任,并对工程质量和使用效果进行张榜公布,做到公正、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⑤要建立专项资金动态管理服务制度。明确县乡两级财政业务职能部门要会同有关项目主管单位,深入镇村两级,以调查摸底的形式进行人员变动情况审核和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情况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为下年度资金的落实掌握第一手资料,进一步促进落实党和政府强农惠农政策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应付过关,真正把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到实处。三是有关涉农资金项目的农业、林业、教育、民政、卫生、交通等主管局和镇(乡、街道办),也应根据各自主管的项目资金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办法,使之形成制度管理网,在各个系统、各个口子、各个点都能得到有效落实,使每一项专项资金都能在制度的监控下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标准公开,让广大群众广泛参与,全程监控,努力从源头上防止各种违规的问题出现。三、强化构建监督机制,努力促进专项资金安全运行构建财政专项资金全程监控体系是财政部门切实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行为的一项重要手段,如何构建一道有效监控机制,必须要把握好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监督检查三个关口:一是要把握好事前项目申报审核关。项目申报是从下而上,每一道关口都有自身的局部利益,为了规范这一行为,县级财政必须参照上级财政部门印发的《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办法》,明确项目申报管理要求,严格按照项目申报有关程序和有关基本原则进行择优选项(指涉农扶贫开发资金),科学论证、合理排序、滚动管理和项目申报前应做出的项目规划、项目选择、现场查核和项目评估,特别是项目评估这一关尤为重要,必须严格依据上级财政立项指南,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确定申报的项目进行项目可行性评估论证,出具专家评估意见,取得第一手资料,对民政等涉农补贴资金要从上而下认真通过审核,逐一核对,努力从源头上制止虚报,抑制那些申报项目动机不纯的单位与人违规骗取财政资金行为。二是把握好资金拨付使用事中监控关。①机关各业务股室和基层财政所对各项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和资金使用事中监督都要落实管理责任制,明确各自应承担的工作职责,并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工作制度,对拨出的每一项专项资金都要进行回头一月一自查,有计划地会同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深入基层镇村两级和项目点进行跟踪问效督查,做到拨款程序无漏洞,跟踪督查不走过场;②建立网络监控体系,要充分利用网络掌握专项资金指标信息,采取主管局与乡镇所连网建立资金拨付指标账,如实反映资金运行情况;③为有利于专项资金统一落实事中监控管理,建议所有涉农资金都应通过镇(乡、街道办)财政所专户统一拨付,归口管理,目前统一由项目主管局拨付的资金有:交通、教育等部门的专项资金脱离了基层财政所的监控,削弱了基层财政所事中监督检查职能,反之加大了县级财政事中监控量,这种专项资金拨付管理体制应改为:项目指标由县财政与项目主管局联合下文、资金走向应由财政局→项目主管局→乡镇财政所→受授项目点,再由项目点→乡镇财政所→项目主管局报账。三是把握事后监督检查关。为了有利于财政监督专职机构做好事后监督检查工作,各业务口下达的每一项专项资金指标文件都应及时抄送一份同级财政专职监督检查机构,为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提供原始指标资料,同时财政监督专职机构每年都要制定出年度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明确开展专项资金检查工作任务和要求,紧紧围绕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为目标,坚持依法监督,加大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力度。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每年都要联合一至两次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资金专项检查,对一经查实有滞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要切实依据《江西省财政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在依法追回违规滞留、挤占、挪用资金的同时,要及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做到敲山振虎,警视他人,引以为戒,不断增强压束机制效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总之只有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健全有效管理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力度,才能真正形成一套有效的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长效机制。

Ⅸ 国债与财政预算内资金的联系

预算是将财政收支活动记载在收支分类表中,以反映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体现政府的政策意图。从程序上看,预算的编制是政府对财政收支的计划安排,预算的执行是财政资金的筹措和使用过程。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国债,又称公债,是政府举债的债务。具体是指政府在国内外发行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和银行借款所形成的国家债务。

国债是财政资金的筹措的方式之一,筹集来的资金,财政就把它编制到财政预算内使用。比如,国家发行某项国债,其用途用于水利建设方面,那么就会把这笔钱编制到水利建设资金预算中。

Ⅹ 什么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预算外资金专门账户,用于对预算外资金收支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结余被称为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是指未纳入预算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收支相抵形成的结余,包括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用等资金的结余。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结余”是净资产性质的账户,用于核算未纳入预算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收支的年终执行结果。

贷方登记“财政专户管资金收入”账户的转入数,借方登记“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账户的转入数。

本账户年终贷方余额,反映未纳入预算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收支相抵后的滚存结余,转入下一年度,明细账根据管理需要,按部门核算。

(10)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扩展阅读:

根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财政专户内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上下级缴拨直接通过上下级财政专户办理。

第十四条财政专户内各项资金的结余按规定购买国债和转存定期存款以外,全部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财政专户内的银行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六条财政专户发生的缴存和拨付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转帐划拨,不得以现金形式缴付。

第十七条财政专户发生缴存和拨付业务时,应凭原始凭证记帐,并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有关部门或单位记帐和备查。

第十八条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下级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应通过国库结算,不得通过上下级财政专户办理缴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