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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證券法第一人

發布時間: 2021-05-22 00:29:12

A. 上市公司原始股東最多多少人

上市公司原始股東人數沒有最高限定。

原始股東人數有最低限制。上市前的股東人數,不得少於1000人。中小板塊和創業板上市的小企業,持股人數上會有所放寬,但無論如何上市前股東人數是越多越好.如果公司真的上市,原始股就能翻10倍以上利潤應該是不想分給員工。

(1)證券法第一人擴展閱讀:

上市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開業時間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設立的,或者《公司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發起人主要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以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公司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達到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比例在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表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B. 證券法第97條第二款規定:上市公司收購行為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股分有限公司條件的,

首先要理解何謂「股份有限公司條件」:主要有兩項,即注冊資本應達到500萬以上、股東人數在2人以上。(附:股東人數是否一定要兩人以上,這也不好說。之所以認為須要2人以上,主要依據是公司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人應該在2人以上的規定。但其實該規定也未排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股東數減少為1人的情況。這點可以參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發展歷程。)
結合上面的分析,可以知道,「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意思主要是指公司收購後發生了注冊資本少於500萬或股東數減少為1人即獨資的情況。如果注冊資本少於500萬則可以變更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其他企業形式;如果股東數減少為1人則變更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即可。懂了未?

C. 世界第一個證券交易所

阿姆斯特丹證券交易所

阿姆斯特丹證券交易所位於荷蘭阿姆斯特丹市,成立於十七世紀初,是世界上第一個以金融股票為主的證券交易所。該證券交易所於2000年9月和巴黎證券交易所、布魯塞爾證券交易所合並,形成世界上第一個跨國境的泛歐交易所。

創立於荷蘭帝國時代的1602年,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證券交易所之一,它位於阿姆斯特丹市的內達姆廣場附近。阿姆斯特丹證交所是一個以金融股票為主的證券市場,而且外國股票佔有相當高的比例,不過這些年來該證交所比較注意培養和發掘高技術的企業股票上市。

(3)證券法第一人擴展閱讀:

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並按交易日製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

因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採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證券交易所採取技術性停牌或者決定臨時停市,必須及時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D. 一個人或者一個機構,可不可以將一個上市公司的股票全部買完然後他變成控股股東。

可以收購上市公司,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被收購公司的股票。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五條: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九十三條: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收購行為完成後,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合並,並將該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九十七條: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

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收購行為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

(4)證券法第一人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變更業務范圍,增加註冊資本且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減少注冊資本;

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合並、分立、停業、解散、破產,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收購行為完成後,收購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收購上市公司中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持有的股份,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E. 證券法里說當一個人持股占總股的5%時成為股東,6個月內不能再買賣,不然違法,請問莊家洗盤為什麼可以買賣

一個主力他會有很多的賬戶,分散在全國各地,這樣他通過眾多賬戶分別持股,就可以做到控制市場的目的~而且一般大的主力都不是一個人,他們都是團隊作業~一個人指揮,眾多操盤手操作~
所以,主力是正規軍,散戶就是散兵游勇

F. 求《證券投資基金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履行受託職責。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
第四條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基金合同應當約定基金運作方式。基金運作方式可以採用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採用封閉式運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簡稱封閉式基金),是指經核準的基金份額總額在基金合同期限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交易,但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的基金。
採用開放式運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簡稱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總額不固定,基金份額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場所申購或者贖回的基金。
採用其他運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交易、申購、贖回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六條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七條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八條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九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基金財產,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基金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第十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發售機構,可以成立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協調行業關系,提供行業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第十一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投資基金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編輯本段]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條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
擔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第十三條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於三億元人民幣;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和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修改章程或者變更其他重大事項,應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從業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瀆職、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的;
(二)對所任職的公司、企業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或者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的董事、監事、廠長、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終結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個人所負債務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四)因違法行為被開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及其他機構的從業人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五)因違法行為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取消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和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從業人員、投資咨詢從業人員;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從事基金業務的其他人員。
第十六條基金管理人的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熟悉證券投資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和三年以上與其所任職務相關的工作經歷。
第十七條基金管理人的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或者改任,應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任職條件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基金託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職務,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第十九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二)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三)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六)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七)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八)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九)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依據職權責令整頓,或者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一)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不再具備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二)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四)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在六個月內選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產生前,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新基金管理人或者臨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二十四條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編輯本段]第三章 基金託管人
第二十五條基金託管人由依法設立並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
第二十六條申請取得基金託管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一)凈資產和資本充足率符合有關規定;
(二)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
(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的規定,適用於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從業人員。
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適用於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十八條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不得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份。
第二十九條基金託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二)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三)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四)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七)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八)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九)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十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十一條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適用於基金託管人。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託管人,依據職權責令整頓,或者取消基金託管資格:
(一)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不再具備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條件;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託管資格;
(二)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四)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在六個月內選任新基金託管人;新基金託管人產生前,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臨時基金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託管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託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基金託管人或者臨時基金託管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三十五條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編輯本段]第四章 基金的募集
第三十六條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發售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一)申請報告;
(二)基金合同草案;
(三)基金託管協議草案;
(四)招募說明書草案;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六)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
(七)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條基金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稱;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名稱和住所;
(三)基金運作方式;
(四)封閉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總額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開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
(五)確定基金份額發售日期、價格和費用的原則;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七)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八)基金份額發售、交易、申購、贖回的程序、時間、地點、費用計算方式,以及給付贖回款項的時間和方式;
(九)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十)作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報酬的管理費、託管費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十一)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的其他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十二)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十三)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十四)基金募集未達到法定要求的處理方式;
(十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十六)爭議解決方式;
(十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金募集申請的核准文件名稱和核准日期;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基本情況;
(三)基金合同和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四)基金份額的發售日期、價格、費用和期限;
(五)基金份額的發售方式、發售機構及登記機構名稱;
(六)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和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和住所;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報酬及其他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八)風險警示內容;
(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四十條基金募集申請經核准後,方可發售基金份額。
第四十一條基金份額的發售,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第四十二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公布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
前款規定的文件應當真實、准確、完整。
對基金募集所進行的宣傳推介活動,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有本法第六十四條所列行為。
第四十三條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進行基金募集。超過六個月開始募集,原核準的事項未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重新提交申請。
基金募集不得超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四條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封閉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達到核准規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開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超過核準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並且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並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條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當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第四十六條投資人繳納認購的基金份額的款項時,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不能滿足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返還投資人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編輯本段]第五章 基金份額的交易
第四十七條封閉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經基金管理人申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核准基金份額上市交易。
第四十八條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規定;
(二)基金合同期限為五年以上;
(三)基金募集金額不低於二億元人民幣;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於一千人;
(五)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九條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由證券交易所制定,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第五十條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上市交易,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一)不再具備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上市交易條件;
(二)基金合同期限屆滿;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提前終止上市交易;
(四)基金合同約定的或者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終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編輯本段]第六章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第五十一條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和登記,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第五十二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工作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業務;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五十三條基金管理人應當按時支付贖回款項,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二)證券交易場所依法決定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三)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當日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消失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支付贖回款項。
第五十四條開放式基金應當保持足夠的現金或者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基金財產中應當保持的現金或者政府債券的具體比例,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五十五條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依據申購、贖回日基金份額凈值加、減有關費用計算。
第五十六條基金份額凈值計價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糾正,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計價錯誤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因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予以賠償。
[編輯本段]第七章 基金的運作與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條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應當採用資產組合的方式。
資產組合的具體方式和投資比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在基金合同中約定。
第五十八條基金財產應當用於下列投資:
(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
(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品種。
第五十九條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一)承銷證券;
(二)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三)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四)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六)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七)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六十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一條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確保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時間內披露,並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第六十二條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
(二)基金募集情況;
(三)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
(四)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六)基金財產的資產組合季度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七)臨時報告;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重大人事變動;
(十)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
(十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應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三條對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應當保證其所出具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四條公開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三)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四)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編輯本段]第八章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第六十五條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可以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第六十六條封閉式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一)基金運營業績良好;
(二)基金管理人最近二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四)本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終止:
(一)基金合同期限屆滿而未延期的;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六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四)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條基金合同終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組織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
清算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及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組成。
清算組作出的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並公告。
第六十九條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應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G. 證券一人多戶股票買賣具體怎麼操作

持本人有效身份證、銀行同名儲蓄存摺(如無,可當場開立)及股東代碼卡到已開通「銀證通」業務的銀行網點辦理開戶手續。
一、開戶操作
如果是新開戶,選擇開戶。
如果是一人多戶,開第二個或第三個戶,當前還是選擇開戶即可。
轉戶,實際上投資者不需要再轉戶。直接新開即可。
二、開戶注意事項
一人多戶,有些銀行卡是不支持在多家證券公司使用的, 需要換一張銀行卡。
創業板的開通:如果投資者在之前的證券公司有開通創業板,當在另一家證券公司再開戶時,創業板許可權可以同時支持。如果投資者是第一次開通證券賬戶,一般來說需要滿兩年後才可以開通創業板許可權,但是如果投資者強烈要求開通,也可以臨櫃辦理。
融資融券的開通:融資融券證券公司要求,必須開戶滿6個月並且資產大於50萬才可以申請開通。需要臨櫃辦理。

H. 證券法上對於控股股東定義是什麼

目前沒有新的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217條(二)的規定: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他必須具備的條件: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證監[1997]16號)的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1、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2、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3、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4、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 上述所稱「一致行動」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為。 只要不是控股股東的都屬於非控股股東。

I. 美國1933年證券法的定義

第七十七條之一 簡稱
本節可簡稱為《1933年證券法》。

第七十七條之二 定義
除非上下文另有規定,本節所稱----
(一)「擔保品」是指任何票據、股票、庫存股份、公債、公司債券、借據、息票或參與任何分紅協定的證書、貨物信託證書、組織前證書或認股額、可轉讓股票、投資合同,或授權信託證書、可供擔保的存款證書、石油、煤氣或其他礦產開采權的部分的完整的股份證書、任何賣出買進期貨的選擇權證書、套利選擇權證書,或者對任何擔保品、存款證書或證券的類或指數(包括其中的任何利息或以其價值為基礎)或對任何賣出買進期貨選擇權、套利選擇權的特權,或涉及的對與外幣有關的全國證券交易的特權,或者,一般被看作「擔保品」的任何權益或憑證,或任何息票或參與分紅證書,暫時或臨時證書,收據,擔保書,訂購或購買任何前述事項的憑證或權利。

(二)「法人」是指個人、社團、全體合夥人、協會、股份公司、托拉斯、非公司組織或政府或政府部門。本項中所稱「托拉斯」應只包括這樣一種托拉斯:其受益人或各受益人的權益或各種權益是由一保證人證明的。

(三)「銷售」或「賣」應包括以價值訂立的一切售貨合同,或對擔保品或擔保物的處理。「願意賣」、「供銷」或「發盤」,應包括以價值出售擔保品或擔保物的一切企圖或意願,或表示願意購買擔保品或擔保物而提出的請求。本項中下定義的各用語,以及在本編第七十七條之五第三款中所稱「表示願意購買」,不應包括簽發人(即直接或間接地進行支配或被一簽發人所支配的任何人,或者與一簽發人共同受直接或間接支配的任何人)與任何承保人之間的,或者與一簽發人(即直接或間接地進行支配,或被一簽發人所支配,或者是與一簽發人共同受直接或間接支配的任何人)有合同關系或將有合同關系的許多承保人中間的初步談判或協議。因購買證券或任何其他東西而給予或交付的,即作為紅利的任何擔保品,應最後被視為構成這種購買的主因的一部分,並被視為已經以價值出售。如果權利或特權的簽發或轉讓最初是連同擔保品一起簽發或轉讓的,使這種擔保品的持有人有權把這種擔保品變換成同一簽發人的或其他人的另一種擔保品,或者使之有權認購同一簽發人或其他人的另一種擔保品,而這種權利直到將來某個日期才能行使,那麼,權利或特權的簽發或轉讓不得被視為出售這另一種擔保品;但是在行使這種變換權或認購權時,這另一種擔保品的簽發或轉讓則應視為出售這另一種擔保品。

(四)「簽發人」是指所有簽發或打算簽發任何擔保品的人;但關於存款證、授權信託證書或抵押信託證書的擔保品,或者關於不具有董事會(或執行類似職能的人)或固定的、限定的理事會或單位形式的委員會的非公司投資托拉斯則除外。「簽發人」是指按照信託條款或簽發這些擔保品所根據的其他協定或合同,執行規章並承擔委託人或經理的責任的人或人們;但非公司的協會除外,因為它是按其規章來規定它的任何成員或所有成員的有限責任的;托拉斯、委員會或其他法律實體也除外,因為其理事或成員個人不得負擔作為協會、托拉斯或其他法律實體所簽發的任何擔保品的簽發人的責任。關於設備信託證書或類似的擔保品除外;「簽發人」是指使用或將要使用設備或財產的人;而關於石油、煤氣或其他礦產開采權的部分的、完整的股權則除外,「簽發人」是指任何這樣的權利的所有者或這樣的權利的任何股權(不論是全部還是部分的)的所有者,他為公開發售而創造其中的部分股權。

(五)「酬勞費」是指證券和換兌傭金。

(六)「領地」是指合眾國的波多黎各、維爾京群島以及各海島屬地。

(七)「州際商業」是指各州之間或哥倫比亞特區或合眾國的任何領地與任何州或其他領地之間,或任何外國與任何州、領地或哥倫比亞特區之間,或哥倫比亞特區境內的證券貿易或證券商業或證券的運輸或信息交流。

(八)「登記報表」是指本編第七十七條之六所規定的報表,並包括附加的任何修正,以及通過查詢,作為這種報表的一部分而歸檔的或收編在其中的任何報告、憑證或便箋。

(九)「書寫」或「書面的」應包括印刷的、石版印刷的,或書寫通訊的任何手段。

(十)「說明書」是指任何章程、啟事、通告、廣告、信函或通訊,書面或通過無線電或電視,出售任何擔保品,或確認任何擔保品的出售。但下述情況除外:
1、在登記報表的有效期後發送的通訊(不同於根據本編第七十七條之十第二款所容許的說明書),如果在該通訊以前或與此同時,有一符合本編第七十七條之十第一款的要求的書面說明書,在發該通訊的時候,已發送給該通訊的收受者,那麼,該通訊就不得被視為說明書。
2、啟事、通告、廣告、信函或通訊,作為一種擔保品,如果按照對公共利益和對保障投資者被認為必要的或適當的規則或規章,並且在其中所可能規定的,可能允許的條件下,它說明從誰那裡可以獲得符合於本編第七十七條之十的要求的書面說明書,此外,它只是鑒定擔保品,規定其價格,指定由誰來執行命令,並只包含著例如傭金這樣一種信息,那麼,它就不得被視為一種說明書。

(十一)「承保人」是指任何這樣的人:他為了經銷任何擔保品而已向簽發人購買,或者為簽發人進行與經銷任何擔保品有關的發盤或銷售,或者他參與對任何這樣任務的直接或間接的承保。但是不應包括這樣的人:他的利益只限於,從承保人或經紀人那裡所得的傭金不超過通常的經銷人或售賣人的傭金。本項中所使用的「簽發人」還應包括直接或間接地進行控制或受簽發人控制的任何人,或是處於與簽發人直接或間接地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人。

(十二)「經紀人」是指任何不論是以其全部時間還是部分時間,直接或間接地,作為代理人、掮客或負責人從事於供貨、購買、銷售業務,或者經營由他人發行的證券的人。

(十三)「保險公司」是指作為保險公司組織起來的公司,其基本的主要的業務活動是填寫保險單或對由保險公司承保的風險進行再保險,它必須受州或領地或哥倫比亞特區的保險委員或類似的官員或機構的監督;或者,必須受這種公司的任何接管者或類似的官員或清理機構以其職權進行的監督。

(十四)「專帳」是指由保險公司按照合眾國的任何州或領地、哥倫比亞特區或者加拿大或其任何省的法律而制定並保存的帳目,根據法律,收入、收益及損失,不論已否實現,從資產中劃歸該帳,按照適用的合同,都被記入該帳的貸方或借方,而不考慮保險公司的其他收入、收益或損失。

(十五)「甄別合格的投資者」應指:
1、 本編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一款第(二)項中所下定義的銀行,不論它是以個人身份還是以受託人身份行事的;第十三款中所下定義的保險公司;根據《1940年投資公司法》登記的投資公司,或該法律第二條第一款第(四十八)項中所下定義的商業發展公司;經小企業主利益保護局許可的小企業投資公司;或雇員津貼方案,包括受《1974年雇員退休收入保證法》條款制約的個人退休帳戶,如果按該法第三條第(二十一)項中所下的定義,投資方案是由信託計劃作出的,那麼,這個人退休帳戶要就是銀行、保險公司,要就是經正式鑒定的投資顧問;
2、 任何這樣的人:他憑高超的理財能力、資本凈值、知識和對財政問題的經驗,以及掌管的資產數額,有資格成為一名符合委員會的規章和規則所規定的合格的投資者。

第七十七條之三 本節中證券的的種類

一、 免責證券
除下文中明確規定的以外,本節各條款不得適用於任何下述證券種類:
(一) 保留。

(二) 任何由合眾國或其領地,或由哥倫比亞特區,或由合眾國的任何一州,或由州或領地的任何行政區域,或由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州或領地的任何政府執行機構,或由受控制或受監督,並按照合眾國國會所授予的權力而擔當合火國政府的執行機構的任何個人所簽發或保證的任何擔保品;或者任何上述者的任何存款證;或者由任何銀行簽發或保證的任何擔保品;或者由任何銀行簽發的或體現在聯邦儲備銀行中的權益或聯邦儲備銀行的直接義務的任何擔保品;或者對任何共同信託基金或類似的基金的任何權益或分享,而這種基金是某一銀行專為該銀行以受託者、執行者、管理者或保管者的資格所提供給那裡的資產的集體投資或再投資而保持的;作為工業發展債券的任何擔保品[如第二十六編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二)項中所下的定義],根據第二十六編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其利息是可以從總收入中除去的,如果由於第二十六編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的第(四)項或第(六)項的適用[ 如同第(四)項第1段,第(五)項和第(七)項不包括在這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中而確定的],那麼,該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不適用於這種擔保品;或者對由某一銀行所保持的單一信託基金或集體信託基金的任何權益或分擔,或由某一保險公司所簽發的合同而產生的任何擔保品,與這種權益、分擔或擔保品的簽發相聯系的是:
1、 股票紅利、養老金或符合於第二十六編第四百零一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必要條件的利潤分配計劃;
2、 符合於第二十六編第四百零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規定的減少僱主捐獻的必要條件的年金計劃;
3、 第二十六編第四百一十四條第四款中所下定義的政府計劃。
它是由一僱主專為其雇員們或他們的受益人的利益而制定的,目的是把按該計劃而積累起來的基金的本金和收入分配給這些雇員或他們的受益者。如果根據該計劃,在償還對這些雇員及其受益者的全部債務之前,基金的本金或收入的任何部分不可能被用於或轉入除這些雇員及其受益者的專有利益以外的,本項第1段、第2段和第3段條目中所述的任何計劃以外的其他目的,那麼,根據此計劃----
(1) 捐獻就保留在單一的依託基金中,或保留在某一保險公司為單一的僱主保持的專帳中,而且根據此計劃,超過僱主捐獻的余額被劃歸購買由僱主或由直接地或間接地控制、被控制或處於與僱主共同控制下的任何公司所簽發的證券(不同於對信託帳戶或專帳本身的權益或參與)之用;
(2) 此計劃也包括雇員,其中有些人或所有的人不外是第二十六編第四百零一條第三款第(一)項意義上的雇員;
(3) 這計劃是第二十六編第四百零三條第二款中所述的由年金合同提供基金的計劃。
委員會,按規則和規章或命令,應給為股票紅利、養老金、利潤分配或涉及雇員(其中有些人或所有的人不外是第二十六編第四百零一條第三款意義上的雇員)的年金計劃而簽發的任何權益或參與免除本編第七十七條之五的規則,如果委員會確實認為,這對公共利益是必要的或適當的,而且與維護投資者的利益及本節的政策和規定所要達到的目的又是一致的話。為了本節的目的,由某一銀行簽發或保證的擔保品,不應包括對某一銀行所保持的任何集體信託基金的任何權益或參與;所以「銀行「這一用語意指任何國家銀行,或根據各州、領地或哥倫比亞特區的法律而組織成的金融機構,其業務大體上只限於銀行業務,並受州或領地的銀行委員會或類似官廳的管轄;至於共同信託基金或類似的基金,或者集體信託基金則除外,用語「銀行」具有《1940年投資公司法》中的同一定義。

(三) 任何票據、匯票、交換券或由流動交易產生,或其收入已被用於或將被用於流動交易的銀行承兌票,而且它在簽發不超過9個月時到期,不包括寬延期或其任何更新,其到期日也是有限的。

(四) 由一人簽發的任何擔保品,此人是專為宗教的、教育的、仁愛的、友好的、慈善的或感化的目的而組建和運作的,而不是為了金錢的利潤,所以他的凈收益的任何部分對於任何人,私人股票持有者或個人都無助益。
二 根據本條第二款提起的程序,除非法院專門下了命令,不得視為是委員會命令的延期。

第七十七條之十 計劃書中需要的資料
一 注冊聲明書中的資料;不需要的文件
除根據本款或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五款需要或允許的范圍外-----
(一) 除外國政府或其機構的證券外,與證券有關計劃書應包括注冊聲明書中列的資料,但不包括本編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第一表、第(二十八)項至第(三十二)項[包括第(二十八)項和第(三十二)項在內]中提及的文件。
(二) 與外國政府或其機構發行的證券有關的計劃書,應包括注冊聲明中列的資料,但不包括本編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第二表第(十三)項至(十四)項中提及的文件。
(三) 盡管本款第(一)項、第(二)項已有規定,但計劃書可自注冊聲明書生效之日起,使用9個月以上,其包含的信息不得超過使用前16個月,只要該計劃書用戶不需花不合理的開支或努力來了解或獲得這種信息。
(四) 計劃書可省略本款所要求的任何資料,只要委員會根據規則或規章把它們定為對公眾利益和保護投資者沒有必要或不適合。

二 規則和規章允許的概括和省略
除本條第一款中允許或要求的計劃書外,委員會應根據對於公眾利益和保護投資者為必要或適當的規則或規章,允許為達到本編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的目的使用計劃書。該款部分地省略或概括了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計劃書的資料。該款允許的計劃書可作為注冊聲明書的一部分提交,但為了本編第七十七條之五的目的,不得被視為該聲明書的一部分。這不包括委員會根據為了公眾利益和保護投資認為有必要和適當的規則和規章而另外規定的范圍。委員會可在任何時候發布命令,阻止或中止使用本款允許的計劃書,如果委員會有理由認為這個計劃書未被提交(如果要求作為注冊聲明書一部分而提交的話),或含有對重要事實不真實陳述或疏忽了要求或需要在此陳述的重要事實,不會產生誤解。而該陳述一旦按照本條發出命令,委員會應通過直接送達或發送確認的電報通知方式發出關於發布命令和提供聽證機會的通知。在任何時候由於正當理由或者如果該計劃書已被提交或已根據命令進行修正,委員會應取消或修改該命令。

三 合理的標准
為了本條第二款第(三)項的目的決定什麼是合理的調查和意見的合理理由,合理的標准應為要求一個謹慎的人管理自己財產的合理標准。

第七十七第之二十五 其他政府代理機構對證券的管轄權
本節中沒有任何條款豁免任何人向合眾國政府的各個監督部門提交法律的任何條款所要求的情況、報告或其他文件。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 條款的可分性
如果本章的任何條款或該條款對任何人或情況的適用被認為是無效的,本章其餘條款或該條款對人或情況的適用,除那些被認為無效的以外,不得因此受到影響。

J. 中國法學界的泰山北斗是

以下是中國法學界的泰斗(排名不分先後):

1、高銘暄:泰斗加學術(刑法界的祖師爺)

高銘暄(1928.5.24-)男,浙江省台州市玉環縣人。1951年從北京大學法律系(本科)畢業,1953年從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刑法研究生班畢業,現任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名譽院長、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榮譽一級教授 ,兼任國家教育考試指導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