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求助法律題目!另加分!謝謝!
很深奧啊,我沒有看懂你的意圖
⑵ 湖廣鐵路債券案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美國享有豁免權。這是因為,國家主權豁免是國際法的一項重要原則,其根據是聯合國憲章所確認的國家主權平等原則。國家與國家之間是完全獨立和平等的,任何一個國家不能對另一個國家行使管轄的權利,一個國家的法院沒有經過國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國國家作為訴訟對象的案件。中國作為一個主權國家無可非議地享有司法豁免權。
2、美國1976年的《國有主權豁免法》不適用湖廣鐵路債券案。這是因為,美國地方法院以一個主權國家作為被告訴訟,行使管轄權,作出缺席判決甚至以強制執行其判決相威脅,這是完全違反國家主權平等的國際法原則,違反聯合國憲章。對於這種將美國國內法和美國法院的管轄強加於中國,損害了中國主權,損害中國民族尊嚴的行為,中國政府理應堅決拒絕。現在,本案由於中國堅決站在維護國家主權的立場上,堅持國際法的原則,最後並沒有有按照美國法院的"缺席判決"執行。1987年3月9日,美國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駁回了美國債券持有人的復審要求,撤銷了不利於中國的判決。
3、湖廣鐵路的債券是惡債,因為因為這次借債是1911年,清朝政府為了維護其反動統治和鎮壓中國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結在華劃分勢力范圍的帝國主義列強決定加快修建鐵路,由於財政危機只能向帝國主義借債。中國政府無任何義務繼承這筆用於鎮壓革命的惡債。因為,這涉及新政府對前政府的債權問題,新政府如何處理債權取決了該政府政策利益等方面,國際法上的繼承是一個重要的法律問題。它是一個國家或新政府如何處理舊國家或舊政府在國際法上的權利義務問題。在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債務繼承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推翻國民黨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並且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因此,我國政府在處理舊政府的債務時,也堅決適用"惡意債務不予繼承",這是久已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因為這次借債是1911年,清朝政府為了維護其反動統治和鎮壓中國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結在華劃分勢力范圍的帝國主義列強決定加快修建鐵路,由於財政危機只能向帝國主義借債,因此,我國政府理所當然地不予承認這一債務,這完全符合國際法原則,而且也為國際法實踐所證明的。
⑶ 法律大觸們,快幫幫我。湖廣鐵路債券案。1.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國際法中的什麼原則 該原則在各國司法實
1,主權豁免原則,據這一原則,任何國家的法院無權傳喚另一個主權國家的政府出庭
也就是說:任何一國的法院,是無權要求一個主權政府出庭受審。在國際上出現一國民間與他國政府間的矛盾時,本國政府多數是採取以外交的途徑來解決糾紛。
實際上,自二戰以後,根據聯合國相關條約和精神,主權國家發生國際糾紛時,主要途徑是包括外交協商的,但不包括戰爭及單方面的裁定,任何繞過聯合國採取的單方面行動都是非法的。
2,在本案中,中國政府的主張:第一,美國地方法院公然違背主權豁免原則;第二,新中國不是清政府,早在新中國成立之初,就宣布過一切過去的不平等條約新中國都不予承認(打掃干凈屋子再請客);第三,湖廣鐵路債券案本身就是一筆「惡債」,是不平等條約下的產物。
也就是說,新中國政府不予承認該債務,如果美國單方面對中國進行所謂的執行,中國有權採取對應的措施捍衛自身權利
而此時,恰好是中美建交不久,以及美蘇爭霸處於關鍵階段,美國從自身利益考慮,不願得罪中國,同時,因一起歷史遺留的案件與中國交惡也不符合美國的國家利益,因此美國政府並不支持地方法院的判決,於是通過行政手段,要求地方法院撤銷缺席判決,以此緩和了中美關系。
⑷ 中央電大國際公法形成新測試上的題目 求助!~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美國是享有豁免權的,因為國家主權豁免是國際法的一項重要原則,其根據是聯合國憲章所確認的國家主權平等原則,而中國作為一個主權國家無可非議的享有司法豁免權。
(2)不適用,因為國際法原則不受國內法限制,美國國內法確立的主權相對豁免原則是不能限制國際法上的行為的
(3)、因為湖廣鐵路的欠債是1911年,清政府為了維護其反動統治和鎮壓中國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結在華劃分勢力范圍的帝國主義列強決定加快修建鐵路,由於財政危機只能向帝國主義所借的債務。因此,我國政府完全可以不承認這筆債務,這完全符合國際法原則,而且也被國際法實踐所證明的。
我國政府在處理舊政府的債務時,也是堅決適用「惡意債務不予繼承」,這是久已公認的國際法原則。而「湖廣湖廣鐵路債券」實屬惡債,中國政府無義務繼承,因為中國政府與清王朝並沒有和平承接關系。
⑸ 1911年20英鎊湖廣鐵路債券值多少錢
現在屬於古董類收藏,具有收藏價值,具體值多少錢還要看鈔票的完整性等方面進行考慮。可以上一些收古董的店面進行咨詢,一般可以看出個大概。
⑹ 國際法案例 湖廣鐵路債券案
這事兒是倪征燠教授在外交部擔任法律顧問時經手辦的,他2003年去世了,王鐵崖教授也去世了,今年韓德培教授也去世了,問誰呀?自己研究吧。
印象,我政府當時以主權國家司法豁免為由要求美國政府幹預,人家說司法獨立,行政不能幹預司法。我政府就以主權國家不受外國司法審判為由,不答辯,不出庭。人家缺席審判,並揚言強制執行我在美國因原無外交關系被長期凍結現正要解凍的資產,我政府才讓司法部派人去特別出庭。當時報道沒說美國政府配合了,也沒說請了美國律師。我方除說主權國家司法豁免外,還說是惡債。好像說惡債的證據有二:一是李鴻章還是張之洞向皇上和太後的奏摺,說廣東有孫逸仙的革命黨造反,四川民眾也在蠢蠢欲動,如不趕緊修鐵路,一旦出事,派兵來不及,此乃惡意舉債。我政府乃革命政府,不能繼承鎮壓革命的惡債。二是美國國會的辯論記錄,有的議員反對向清國放債,有的贊成放債,贊成派對理由是只有支持清國修湖廣鐵路,美國貨才能更多更快的運到清國腹地,那裡的礦產才能運出來,這是以侵略、掠奪為目的是惡意放債。被侵略、掠奪國家政府不能償還這個債。人家法院既要顧及自己國家的宏觀利益,不宜過分得罪中國,又要給政府面子,還要給債權人和法院自己留臉面,於是說借錢修鐵路是商業活動,既不能享受司法豁免,也不能說是惡意行為,但過訴訟時效啦,裁駁。
⑺ 為什麼說湖廣鐵路的債券是惡債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否有義務繼承為什麼
1、因為湖廣鐵路債券是清政府為了修建一條便於鎮壓南方各省的革命運動的鐵路而發行的,根本不是什麼商業行為。該債券在英、法、德、美列強之間認購,是列強劃分在華勢力范圍的歷史證據。因此,這筆債務毫無疑問地是「惡債」,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當然不予繼承。
2、湖廣鐵路債券是清政府於1911年5月與西方四國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這筆為期40年、數額600萬金英鎊的借款自1936年起即無人支取利息,1951年本金到期時也無人要求償還。1979年中美建交後,幾個美國人以持有債券為由,向美國阿拉巴馬州聯邦地區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提出訴訟,要求中國政府償還本息2.2億美元。美國阿拉巴馬州聯邦地區法院居然受理,並於1979年11月13日悍然向中國外交部長發來傳票,要中國政府在20天內應訴。美國法院這種做法公然違反了公認的國際法主權豁免原則。根據這一原則,任何國家的法院無權傳喚另一個主權國家的政府出庭,況且湖廣鐵路借款本身是一筆「惡債」,新中國政府也沒有義務償還。鑒此,中國政府理所當然地退回了美國法院的傳票。美國阿拉巴馬州聯邦地區法院竟然作出了「缺席判決」。對此,中國外交部向美國務院提交備忘錄,嚴正指出,如果美國法院無視國際法,強制執行上述判決,扣押中國在美國的財產,中國政府保留採取相應措施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美國政府對法院施加影響,以該案涉及美國重要國際關系為由,要求法院撤銷缺席判決。由此引起的中美關系危機得以緩解。
⑻ 關於湖廣鐵路債券案的具體內容
中國清末預備修建的湖廣鐵路是指「湖北、湖南兩省境內的粵漢鐵路」和「湖北省境內的川漢鐵路」。因這兩線鐵路都在湖廣總督的轄區范圍內,故稱「湖廣鐵路」。兩線鐵路的修建計劃,前者是由武昌起經岳陽、長沙至宜章,與廣東商辦的粵漢鐵路銜接;後者以漢口為起點,經應城、鍾祥、當陽至宜昌,由此抵達四川夔州(現稱奉節)。
清政府修建湖廣鐵路的目的在於便利用兵以鎮壓正在興起的南方起義維護其統治。為加快鐵路的修建,當時的湖廣總督張之洞受命督辦後,便向國際上籌措借貸,1909年3月7日,中德草簽了借貸合同,決定向德國的德華銀行借款。英、法兩國得知此事後也認為有利可圖,故通過抗議、照會對清政府施加壓力,強迫清政府接受它們的借款。這使清政府只好擱置中德的借貸合同,另於1909年6月6日與英、法、德三國草簽了借款合同。之後,美國又以「機會均等」擠進了該借貸合同。所以,湖廣鐵路的借貸合同最後是以清政府郵傳部大臣(盛宣懷)為一方,以德國的德華、英國的匯豐、法國的東方匯理等銀行和「美國資本家」(以下稱銀行)為另一方在北京簽訂。合同簽訂後,德、英、法、美上述銀行於1911年以清政府的名義發行「湖廣鐵路五厘利息遞還金鎊借款債券」(以下簡稱湖廣鐵路債券)600萬金英鎊。該債券利息從1938年起停付,本金1951年到期未付。
美國公民傑克遜等9人持有湖廣鐵路的上述債券。1979年11月,他們向美國阿拉巴瑪州北區地方法院東部分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提起訴訟。要求償還他們所持有的湖廣鐵路債券本利1億美元外加利息和訴訟費。法庭受理了他們的訴訟。並於同年11月13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出傳票,指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長黃華收。要求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於收到傳票後的20天內提出答辯,否則作缺席判決。中國外交部拒絕接受傳票,將其退回。
美國阿拉巴瑪州北區地方法院東部分庭關於湖廣鐵路債券案的審理遭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拒絕後,法庭於1982年9月1日對本案做出了缺席裁判。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原告41313038美元,另加利息和訴訟費。
中國政府對美國阿拉巴瑪州北區地方法院東部分庭的判決拒絕接受,認為它是違反國際法的,是無效的。理由是依據國際法, 國家享有主權豁免,一國法院不得強行將外國列為被告。所以美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管轄權。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調查了湖廣鐵路債券的淵源,認定它屬惡債。
中圖政府據此理由與美國國務院進行了多次交涉。經過兩國政府官員的幾次會談,美國國務院決定干涉此案。美國國務院喬治·普·舒爾茨和國務院法律顧問戴維斯·魯賓遜分別於1983年8月11日和12日發表了聲明。中國接受了美國的建議,聘請了美國律師出庭申辯。律師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絕對主權豁免;本案不屬美國法典第28卷第1605條規定的「商業活動」;原告的傳票送達不完備;原告未能依美國法典第28卷第1608(E)條的規定,證明被告具有責任而使其提出的求償要求和權利得以成立等理由指出法庭判決無效,要求撤銷缺席判決。另外,美國司法部向阿拉巴瑪州地方法院提出了「美國利益聲明書」,要求法院考慮舒爾茨和魯賓遜的聲明,考慮美國利益支持中國的申辯。在美國政府的干預下,法庭重新審理了此案,做出新的決定,撤銷了原來的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之後原告又向美國聯邦第十一巡迴法院提起上訴和要求美國最高法院重新審理,未獲成功。致使此案於1987年3月9日告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