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一物上先後設立兩個抵押權,則怎麼清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貳』 抵押受償
1.就抵押的同一財產拍賣、變賣的價款是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券比例清償。
2.在就抵押的財產受償後,如果還未完全得到清償,那麼剩餘的債權就轉化為一般債權,一般債權具有平等性,一般債權人按照債權比例進行受償。
3.房屋等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如果沒有登記,則抵押權未設立,抵押合同就只是一般的債權債務合同,沒有物權的效力。
4.汽車等動產抵押時抵押權的設立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如果沒有登記,只要有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權就已經設立,登記只是起到一個對抗第三人的作用。
5.所以針對你的問題,如果是動產抵押,就按照1的步驟來受償抵押物的價款,然後按2來處理。
6.如果是不動產抵押,抵押權未登記的債權人只是一般的債權人,不能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叄』 一個抵押權問題向各位請教下
1、第一題習題集上的答案是C,所以讓我很糾結,他的解釋是:登記的先按登記順序,沒登記的按比例;不登記的直接按比例2、教材P203說的很清楚「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但是配套的習題集有2題涉及到生產設備抵押的題都是選不需要登記,郁悶
『肆』 抵押物拍賣的清償順序
抵押物拍賣清償的順序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伍』 把同一財產向兩個債權人抵押,清償順序怎麼確定
按照登記優先原則,《物權法》第199 條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1)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2)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陸』 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還是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還是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的判斷標準是抵押權是否已登記。
根據《物權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6)抵押權按債券比例清償擴展閱讀: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柒』 同一不動產設置多個抵押權,按什麼順序清償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7)抵押權按債券比例清償擴展閱讀:
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各債權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抵押權;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人仍可以其抵押物擔保數個債務人履行債務。
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的,抵押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在實現抵押權時,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低於抵押權設定時約定的價值的,應當按抵押物實現的價值進行清償;不足清償的剩餘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捌』 同一宗房地產設定兩個以上的抵押權,在實現抵押權時,債務清償的原則是什麼
1.不動產抵押的登記之後抵押權才生效。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建築物)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2.抵押權的實現按照登記的順序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玖』 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如何按照債權比例清
順位相同的甲乙丙分別享有對A的債權為30萬,30萬,40萬。則債權總額為100萬。甲乙丙債權占總債權比例分別為30/30/40。設A公司剩餘可分資產或擔保物拍賣後可分配金額為60萬元。則可分總額乘以甲乙丙各自比例為該方可受清償數額。即甲乙均為30%*60萬,18萬,丙為40%*60萬,24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