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證券方面的畢業論文題目
主權債務危機警示與救援研究我前做過涉及方面多了點只針對國家或地區比歐洲主權債務危機有研究性關注也會泛研究起來更有針對性也更精確
⑵ 《證券交易》論文能給個么
證券上市與交易中的違法行為
論文摘要
證券是經濟社會的一種價值符號。證券市場是調節社會經濟需求的一個場所,它集聚社會資金進行資源再分配。因此,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有利於促進國民經濟的迅猛發展,對發展中國家而言,合理地利用證券市場籌措資金,是一國經濟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證券上市與證券交易有密切的聯系,證券上市是證券交易的前提,沒有證券的上市,就沒有可交易的證券,同時,證券交易是證券上市的目的 ,證券上市就是為實現證券的流通。但是,在證券市場發展不成熟的國家,證券市場由於法律制度不完善,市場操作不規范,信息披露不全面等,都直接影響到證券市場的良性運作。本文對證券上市與證券交易進行了研究,對證券上市階段和證券交易過程中的一些違規行為和違法特徵進行了剖析。
關鍵詞:證券上市,證券交易,違法行為,監管,
證券上市是指證券發行結束後,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到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即賦予某種證券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買賣的資格。證券交易是指相對依法發行、上市的證券友證券交易所為主的法定場所進行買賣的活動。證券上市與證券交易有密切的聯系,證券上市是證券交易的前提,沒有證券的上市,就沒有可交易的證券,同時,證券交易是證券上市的目的 ,證券上市就是為實現證券的流通。在我國,目前上市與交易的的包括股票(A股、B股、境外上市股)、基金、債券(含可轉換債券)三種。從市值和市場份額角度相比較,股票是市場上的核心證券,基金與債券的比重甚低。與此相對應,證券上市與交易中的違法犯罪也主要是股票上市與交易中的違法犯罪。
一、 我國證券上市和證券交易的一般規定
《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滬、深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及《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規范性文件對證券上市的條件和程序均作了詳細的規定。比如初次改造的股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股票經批准已懊社會公開改造;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5000萬元;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的,最近連續盈利;持有股票面值達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等等。在股票上市程序 上,我國也實行核准制,股票改造結束後發行人向中國證監 會提出 股票上市交易申請,上市申請經核准 後,發行人再向證監 會提交核准文件 。證券交易所收到 文件 後與發行人簽訂上市協議,並自收到文件之日起6 個月內安排該股票上市交易,在上市前發行人需要按規定格式和內容披露上市公告書。在實踐中,股票發行核准上市與核准基本上是實行「直通車」制。只有符合上市條件的股票發行申請才會被核准,股票發行成功結束後,在一定時期內均會被核准上市交易。根據滬、深證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規則》,對股票上市實行上市推薦人制度,公司股票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必須由交易 所認可的一至二個機構推薦上市推薦書。另外,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等 規范性文件 對境內公司或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的條件和程序作了特別規定。基金、債券也各有不同的上市條件和上市程序。
我國對證券交易的主要規定集中於《證券法》第三章。在交易的對象上,只有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如可轉換公司債券、基金等才能進行交易。在交易場所上,只能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櫃台交易。在交易方式上,採用公開的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貫徹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在交易的主體上,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以任何方式參與 股票交易;為股票發行出具相關法定文件的中介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內和期滿後六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為上市公司出具相關法定文件的中介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至上述文件公開 後5 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對大股東的約束上,規定了持有一個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的股份5%的股東的報告義務並禁止其在六個月內買入又賣出或賣出又買入同一種股票。我國目前只允許證券的現貨交易,不允許期貨交易;只允許證券的足額保證金交易,不允許融資或融券的信用交易。為保障證券交易秩序的安全和公開、公正、公平、公信的市場原則,為保護國有、集體資產的安全,我國《證券法》在第三章規定了一語道破交易的禁止行為,這些行為有: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編造並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欺詐客戶、法人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戶、挪用公款買 賣證券國有企業及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二、 證券上市中的主要違法犯罪行為
由於我國股票發行與股票上市核准實行的是「直通車」制,騙取上市資格往往就是騙取股票履行上市資格。在目前我國的證券市場上主要的犯罪行為有(1)騙取上市資格;(2)上市推薦人違法推薦;(3)申請上市過程 中的行賄、受賄;(4)違法境外上市。
(一) 騙取上市資格
騙取上市資格往往就是騙取股票發行資格,只是在以往股份制試點階段成立的一些定向募集的股份公司為了將原發行的股份上市才實施的單獨的騙取上市資格的行為。東方鍋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公司)是1988年由東方鍋爐廠以部分生產經營性賬面資產折為國家股,獨家發起設立的股份 制企業,1988年8月和1989年3月向社會公眾改造3000萬元和2400萬元社會個人股。東方公司為盡快上市,進行了編造虛假文件、虛增利潤等 一系列違法行為。首先為了達到 股票上市的目的 ,東方公司夥同有關機構弄虛作假,將注冊時間 和成為試點企業的時間 提前,還編造了股東大會決議和分紅方案,騙取了國家有關部門同意 其作為「歷史遺留問題」公司而「繼續進行股份制試點」的資格。1999年10 月,中國證監 會對東方公司進行了虛假資格的調查,並決定對東方公司處心警告的處理。
(二) 上市推薦人違法推薦
根據滬、深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規則,股票申請上市需要有一至兩家推薦人推薦。上市推薦人應履行下列義務:確認發行人符合上市條件;確保發行人的董事了解其所擔負責任的性質,並需承擔交易所上市規則及上市協議所列明的責任;向交易所提交上市推薦書;確保上市文件 真實、准確、完整,符合規定要求,文件內所載的資料均經過核實等等。兩交易 所規定 上市推薦人制度,核心是為了上市推薦 人對申請上市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條件進行審查,並確保出具上市推薦書的申請人符合規定條件。但有些推薦人只求謀利,不履行審查和確保上市文件真實、准確、完整的義務,甚至與發行人勾結共同弄虛作假出具錯誤的上市推薦書。
(三) 申請上市過程中的行賄、受賄
我國證券市場成立至今,上市資格一起是稀缺資源,很多公司特別是定向募集的股份盡早上市,不惜採取行賄為了取得上市資格,使定向募集的股份盡早上市,不惜採取行賄等手段。而與審批、推薦上市資格有關的領導人員也利用權力收受或索取賄賂,構成了我國股票上市環節較嚴重的行賄、受賄鏈條。
(四) 違法境外上市
從證券市場建立起,國務院、中國證監會等 管理部門陸續頒布規范性文件如《股份有限公司境 外上市外資股的規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上市管理的通知》《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審批與監管指引》等,要求國內企業境外上市或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 公司境外公司上市要履行一定的批准或核准手續。但有引起企業負責人,出於利益考慮,無視各種規定
部分中介機構的協助下,採取各種手段逃避監管,未經批准或核准,擅自將境內企業或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企業拿到境外上市。中國證監 會於1996年3月19日發出 通報,指出 境外上市是一項政策性很強制工作,帶頭我國改革 開放的形象,必須有組織、在步驟地進行中國企業(包括境外中資企業機構)無論採取什麼形式到境外 上市,都必須 報經國務院證券委批准。違反上述規定的,要追究越權審批部門和擅自到境外上市企業負責人的責任。同時,對個別不負責的中介機構要進行紀律處分。
三、 證券交易中的一般違法行為
(一) 買賣非法發行的證券
在交易對象上,《證券法》30條明確規定,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 賣的證券必須 是依法發行並交付的證券。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
(二) 違反轉讓期限的規定買賣證券
我國對特種方式取得或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的證券的轉讓期限作了明確規定,在該限期內該種證券不得轉讓。如對於證券投資基金配售取得的股票有一部分必須 在3 個月的禁 售期,戰略投資者的禁售期在6 個月以上。對於上市公司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本上市公司的股票及其因配股、轉增所得的增量股票在其任期內不得出售。以前的公司職工必須在公眾股份上市後3年才能出售等 等,若違反上述限期規定而出售股票,即為違法。由於 現在滬、深交易 所先進的交易系統和電腦設備,交易所已對轉讓禁止期限內的部分股票作了技術上的禁售措施,有關機構及其個人在客觀上無法在禁售期內轉讓該部分股票,使得目前這類違法行為發生得很少。
(三) 法律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以各種方式直接或間接持有、買賣股票
為防範證券市場監管者、組織者利用職務的便利及其內幕信息從事股票交易,也為了防範市場監管者、組織者的監管職責與直接從事股票交易的營利目的相沖突,《證券法》規定,中國證監 會及其派出機構工作人員、證券交易所、證券登結算機構、一語道破公司做作業 人員及其法律 和行政法規禁止參與 股票交易的其他 人員如一定級別的公務員在任期或者法定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法律法規只是禁止上述人員從事股票交易,而不禁止其從事債券、基金的交易,這主要是因為債券、基金相對於股票而言,價格漲跌幅度不大,投機價值低,實際參與人員少,沒有必要禁止性規定。
(四) 場外交易
場外交易是相對於證券交易 所的場 內交易而言。根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及《證券法》的規定,我國目前只允許證券交易所的場內交易,而不允許場外交易。由於我國在股份制改造初期,允許一部分企業定向募集股份並在公司職工內部募集職工股,再加上監管制度不完善,滬、深股市上市速度慢、容量小等 因素,各地為解決決定 向募集股份的流通問題,出現了證券交易中心,產權交易中心和其他場所的場外 交易模式,又稱為「一級半市場」。各地設立的證券交易中心、產權交易中心進行的股票場外交易一度非常紅火,有的證券交易中心完全採用證券交易所交易模式。由於場外交易監管上的難度及缺乏法律保障,各地的場外 交易市場出現了各種各樣的問題投資者的利益受侵害非常普遍,積累了巨大的風險。中國證監 會自1998年起根據國務院的安排 如《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 會關於清理整頓場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等 文件 對各地的證券交易中心進行了清理、取締,對違法從事場外 交易的機構作了處罰。如中國輕騎集團有限公司1997年12月到1998年6月利用其開設的多個產權賬戶,由集團證券部證券管理科科長負責,投入7000餘萬元資金參與 股權交易,進行買入賣出股票活動,結果虧損1095萬元,被 中國證監會查實後與該 公司的其他 違法行為一並於1999年9月9日受到處罰。到1999年《證券法》實施時場外非法股票交易市場基本清理完畢,大規模的證券場外 交易已不存在。但小規模的、較隱蔽的場外 交易市場仍然在各地存在,如成都的凍青樹市場。香港創業板上市和國內高新技術板成為熱門話題之時,各地出現了一些利用創業板上市進行場外交易,欺騙一般社會公眾的案件。
(五) 從事證券期貨交易
根據成效時間和交割時間 是否同步,證券交易可分為現貨交易和期貨交易兩種。現貨交易就是證券買賣成效後即時辦理券款清算交割手續的交易。當然,此處的即時並不等於立即,而是「T+N日」,「T」是英文「TRADE」的縮寫,即交易的意思;N代表交易成效後完成與交易有關的證券款項交割 日期,即買方收到證券、賣方收到款項的日期 。我國目前對A股、可轉換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實行的是「T+1」制度,要在成交的次日辦理交割。而期貨交易的成交和交割時期相分離,買賣雙方先簽訂合同,就證券買賣的數量、價格和交割日期達成協議,並在規定的交割日履行券款交割義務。在簽訂合同後、交割日前,賣方無需音樂會證券,買 方無需音樂會款項。證券期貨的實質也是保證金交易,兼具放大財務杠桿,擴大風險規模的雙重作用,證券期貨交易在成熟的證券市場是合法的交易方式。
(六)證券公司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者融券交易活動
融資 是指證券公司借錢、透支給客戶從事證券買賣的行為;融券是指證券公司將證券出借給予客戶,由客戶賣出後在一定的時期內又買入該種證券並歸還證券公司的行為。融資 與融券對客戶來說由於 增加了資金或證券,增加了財務杠桿,在投資判斷准確時可增加盈利程度,但在投資判斷錯誤時也會大大增加虧損的程度。融資或融券對證券公司 而言,各有利害,其利有三,一是吸引客戶,提高市場競爭力的一種手段;二是增加交易量,其傭金收也相應地增加;三是通過融資或融券能向客戶收取較高的利息收。其害主要表現 為當投資者虧損 時,有可能無法實際償還證券公司的資金和證券,從而給證券帶來損失,並且在實踐中,客戶與證券公司因融資而發生 的糾紛也甚 多。我國考慮到證券公司從事向客戶融資 或融券活動的巨大風險和相關法律制度的不完備,一直禁止融資 或融券交易。根據 《證券法》規定,一語道破公司為客戶融資 或融券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延遲非法買賣證券等值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大股東不履行報告義務
大股東是指持有一個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含 5%)的股東。不同的大股東由於實力不同、業務不同、社會影響不同,其變更對股份公司的經營、管理會有一定的影響,而且在實踐中,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因大股東的變更而發生變更的可能 性很大,對該股票的價格也會產生圈套影響。為了使公司及時了解自身大股東的變更情況,為了使中小投資者及時了解公司的股東結構,為了證券監管機構便 於監管,也為了防止大股東利用變更之機,利用持股優勢操縱市場,《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任何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該比例(5%)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 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該 公司、證券交易所和證監會寫出書面報告並公告。《證券法》規定了該 股東應當在其持股數額達到比例之日起三日內向該 公司報告,公司必須在接到 報告之日 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管管理機構報告。但在實踐中,有的機構包括證券公司為了掩飾其操縱市場,不讓公眾知悉其炒作該 股的事實,在持股超過5%時不依法履行報告義務。
(八)法人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買賣證券
證券賬戶分為法人賬戶和自然人賬戶兩類。中國證監會《關於嚴禁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通知》,「嚴禁任何單位以個人名義在證券交易登記機構開設股票賬戶」,《證券法》第74條明確規定,在證券交易 中,禁止任何 法人以個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買賣證券。但有的法人包括證券公司、上市公司、基金公司等出於逃避稅收、逃避監管、便於操縱股票價格等 各種目的,收購或借取眾多公民的身份證開立個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九)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上市公司違法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法人、自然 人投資證券市場本是追求利益最大化、自擔風險、自享收益的市場行為,法律 無需要限制某類法人從事證券投資。但由於 我國公有制的經濟體制和國有企業體制正處於轉變時期,國有資產和證券市場監管體系不夠完善,國有企業「所有人缺位」、「內部人控制」現象普遍存在,若允許國有企業或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自由地從事證券交易,勢將國有資產置於危險境地,出現國有企業憑借其地位、關系、呼風喚雨,牟取暴利。
(十)上市公司違法買賣本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買回本公司股票是一種減少公司注冊資本的重大行為,必須 依照公司法的規定程序進行。《公司法》規定,公司只能 在減少注冊資本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合並時才能回購本公司股票。否則副政委不能回購和買賣本公司股票。但有些上市公司認為對自己公司狀況比較熟悉,能自如地製造題材,發布信息以配合股票的炒作,因而買賣本公司股票成功的把握很大,風險很小,從而違法大量買賣本公司股票,以謀取暴利。
四、 證券交易中可能構成的違法行為
根據我國《證券法》《刑法》及有關規定,證券交易中可構成的證券違法行為主要有: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挪用公款買賣證券;挪用單位資金買賣證券。
參考文獻
1、黃興旺主編,《證券違法犯罪與防治》,四川人民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
2、樊崇義主編,《刑事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修訂本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單行本
4、中國證監會《關於建設部查處基翔公司違規進行境外上市活動的通報》1996年3月19日
5、中國證監會《關於中國輕騎集團有限公司等 機構和個人違反證券法規行為 的處罰決定》1999年9月9日
⑶ 證券業期貨論文怎麼寫啊
抄一篇應付啦,現在大學論文都是潮來潮去的
⑷ 融資融券、股市期貨,證券方面論文
你可以用論融資融券、股市期貨的關系來寫嗎,以下是給你點資料 直接抄也可以啊 希望能幫上忙 2010年1月8日,證監會正式宣布國務院已原則上同意推出股指期貨和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股指期貨是一種以股票指數為標的物遠期交易,而融資融券是一種以普通股票為標的現貨信用交易。對於我國證券市場來說,兩者最主要的共同點在於給市場提供了「做空」的方式,可以預計,兩者推出後將會對股票市場波動性產生交互影響。
一、融資融券與股指期貨推出後對市場波動性的交互影響
在特定市場微觀結構條件下,證券價格波動性由信息流動和市場參與者相互作用、相互反饋共同形成。融資融券和股指期貨作為杠桿交易工具推出後,短期來看:首先,理性的市場參與者能夠以基本面信息為決策依據,結合自身風險偏好及風險容忍水平選擇相關工具進行交易並獲得相應的投資收益,其交易行為產生的波動性反映了股票基本面價值的變化。其次,目前股票現貨市場上的參與者仍然以中小投資者為主體,不可避免地存在著眾多雜訊交易者(指那些錯誤地認為自己擁有對風險資產未來價格的特殊信息,並以此作為決策依據而進行非理性交易的市場參與者),增加了現貨市場的額外波動性。另外,從監管層目前出台的相關規定來看,融資融券和股指期貨的市場參與者相對理性,能夠利用做空機制進行絕對價格水平和相對價格水平的套利來有效降低雜訊交易行為帶來的額外波動性。具體而言,融資融券和股指期貨推出後對市場波動性的交互影響典型地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市場消息到達前後的交互影響分析
在市場利好消息(反之亦然)到達前,先知先覺的參與者會提前行動,由於股指期貨具有交易成本低、流動性高的特點,他們更可能首先選擇在股指期貨市場上進行做多並產生相應的波動性。另一部分市場參與者會對期貨市場的這種波動信息做出反應,以直接買入、杠桿融資方式在現貨市場買入相關股票(組合),形成期現貨市場的互動。當市場利好消息到達後,其他市場參與者會立刻在期貨或現貨市場進行買入操作以分享市場上升的好處,促使股票價格、股票指數與股指期貨價格迅速上漲以反映基本面價值的上升。
但是由於噪音交易的存在,股票價格和股票指數很可能先是表現出反應不足,促使部分投機者在證券價格接近或達到合理價格時繼續買入進行短線操作,這種投機行為帶來的持續上漲信號可能進一步引發噪音交易者大量跟進,導致股票價格和股指偏離基本價值,其結果就是市場反應過度。
如果沒有做空機制,股票市場此時很可能會因過度上漲而形成泡沫。在融資融券與股指期貨推出後,由於噪音交易會引起股票價格、股票指數以及股指期貨的非同步上漲,導致個股與股指期貨出現定價偏差。當股指期貨的偏差超過交易成本時就會引發大量股指期現貨市場的無風險套利,將期現貨價格的基差限定在一個較小的范圍之內,避免市場過度上漲。與此同時,這種無風險套利行為能夠進一步降低股票現貨市場上通過融券對高估個股進行套利的風險,從而引發更多的融券行為,加速股價向價值回歸,減小個股的額外波動性。顯然,融資融券和股指期貨這種互為補充的雙重套利機制有效地降低了單個股票和股票市場的額外波動性。
2.特定公司消息到達前後的交互影響分析
如果特定公司(假定公司股票屬於融資融券標的證券)利好信息(反之亦然)只對個股產生影響,先知先覺的市場參與者更可能首先選擇在股票現貨市場上對特定股票及其高度相關股票進行直接買入,或者融資買入操作並產生相應的波動性。當特定公司的利好消息到達後,如果股票價格過度上漲,融券機制就會發揮作用並向市場傳遞做空信息,促使該股票價格向基本面價值回歸,減小個股的額外波動性。
如果特定公司股票屬於較大權重的指數成份股,其利好消息(反之亦然)將會引起股票指數的變動。現貨市場的交易行為促使波動性由現貨向期貨傳導,類似於市場消息到達後的影響,股指期貨與融券機制的雙重套利能夠有效降低個股和市場的額外波動性。
二、融資融券與股指期貨推出後有利於提高股票市場的有效性和穩定性
波動性是證券市場與生俱來的特性,關鍵是要確保市場的波動源於正常的、合理的投資行為。上述分析表明,理性投資行為特別是期現貨套利交易對於快速降低個股和市場額外波動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作為融資融券與股指期貨推出的配套措施,管理層在強化理性投資理念的同時,可以考慮對既提供流動性又減小定價偏差的期現貨套利者適當給予政策上的支持,進一步降低市場短期內的額外波動性。
從中長期看,融資融券交易能夠集中反映特定股票(組合)及其對應公司的信息,可以為市場參與者提供分散特定股票(組合)風險的杠桿投資工具;股指期貨交易能夠集中反映市場層面的系統性風險等信息,可以為市場參與者提供低成本快速對沖系統性風險的杠桿投資工具。融資融券與股指期貨的相互補充、相互促進,能夠為投資者提供「既見樹木,又見森林」的信息與工具,有利於提高投資者的風險收益管理能力,促進市場價格發現功能和風險管理功能的發揮,降低市場波性,從而提高股票市場的有效性和穩定性。(
⑸ 證券從業方向論文有哪些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證券交易的種類(熟悉)
按交易對象品種劃分四種:股票交易、債券交易、基金交易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
1.股票交易
股票交易是以股票為對象進行的流通轉讓活動。
股票交易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中進行,也可以在場外交易市場進行。前者通常稱為上市交易,後者的常見形式是櫃台交易。
2.債券交易
債券交易是以債券為對象進行的流通轉讓活動。
按發行主體來劃分,債券主要有三大類: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公司債券。
3.基金交易
基金交易是以基金為對象進行的流通轉讓活動。
基金分類: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基本類型)。
(1)封閉式基金
在成立後,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申請其基金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如果獲得批准,則投資者就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市場上買賣基金份額。
(2)開放式基金
非上市的開放式基金,投資者可以進行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兩種情況)上市開放式基金除了申購和贖回,也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市場上進行買賣。
上市開放式基金的申購價格和贖回價格,是通過對某一時點上基金份額實際代表的價值即基金資產凈值進行估值,在基金資產凈值的基礎上再加一定的手續費而確定的。(封閉式基金的價格受供求關系的影響)(3)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代表的是一籃子股票的投資組合,追蹤的是實際的股價指數。可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交易,並同時進行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
4.金融衍生工具交易
金融衍生工具:又稱金融衍生產品,是與基礎金融產品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指建立在基礎產品或基礎變數之上,其價格取決於後者的價格(或數值)變動的派生金融產品。
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包括權證交易、金融期貨交易、金融期權交易和可轉換債券交易。
(1)權證交易
權證是基礎證券發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發行的,約定持有人在規定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按約定價格向發行人購買或出售標的證券,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結算差價的有價證券。
權證反映的是發行人和持有人之間的契約關系,從內容上看,權證具有期權的性質。
(2)金融期貨交易
金融期貨交易是指以金融期貨合約為對象進行的流通轉讓活動。
金融期貨合約是指買賣雙方在有組織的交易所內以公開競價的形式達成的,在將來某一特定時間交收標准數量特定金融工具的協議。
金融期貨主要有外匯期貨、利率期貨以及股權類期貨三種。
(3)金融期權交易
金融期權交易是指以金融期權合約為對象進行的流通轉讓活動。
金融期權合約是指合約買方向賣方支付一定費用(期權費),在約定日期內(或約定日期)享有按事先確定的價格向合約賣方買賣某種金融工具的權利的契約。
金融期權交易實際上是一種權利的單方面讓渡。買方支付期權費取得權利之後,不承擔必須買進或賣出的義務;賣方收到了期權費之後,必須無條件服從買方的選擇並履行成交時的允諾。
金融期權的基本類型是買入期權和賣出期權。按基礎資產性質可以分為股權類期權、利率期權、貨幣期權、金融期貨合約期權以及互換期權等。
4.可轉換債券交易
可轉換債券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時期內按一定比例或價格將之轉換成一定數量的另一種證券的債券。
可轉換債券交易是指以可轉換債券為對象進行的流通轉讓活動。
可轉換債券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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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分析論文 論我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 摘要:發展證券投資基金對於規范證券市場具有重要意義,但封閉武證券投資基金在運作過程中也出現了許多問題。日前我國開放武證券投資基金即將推出,本文從對封閉式基金存在問題進行探討的角度出發,分析了開放武證券投資基金的優勢,提出了正確認識我國開放武基金在發行規模、投資風險、投資理念、市場運作等方面的局限性;並就完善基金立法、建立規范的基金監管體系、制定正確的開放武基金發展步驟、加強理論研究和基金人才培養以及完善證券市場創造基金發展的良好環境等方面提出了基本構想。 關鍵詞: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基本構想 一、在我國發展證券投資基金的意義 從根本上講,發展證券投資基金,對於增加證券市場中的機構投資者、擴大證券市場資金來源渠道,無疑是一件十分有意義的事情。發展大型證券投資基金對股市而言,是一種長遠的利好。因為證券投資基金在建立之後都要投資人市,從最終結果上看,必然會增加市場的資金供給。同時隨著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其經營運作也必然會逐步規范化,而基金的規范化,對股市走勢將具有巨大的推動作用。不僅如此.隨著證券投資基金的規范化發展,也將對股市的健康發展提供根本的保證。目前我國股市暴漲暴跌的一個重要原因就在於場內缺乏規范的機構投資者,而發展證券投資基金,是培育場內機構投資者的一個重要途徑。目前美國股市只有25% 是個人投資者,而日本股市幾乎很少有個人投資者,絕太多數的個人.均採取加入投資基金的方式進行證券投資。在發達國家的股市中,投資基金已成為投資的主體,而且由於投資基金的規模較大,其行為必然傾向於投資,而不傾向於投機。這對於股市的穩定發展,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從1998年推出第一隻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始,到目前為止.我國已有基金管理公司l4家,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34個,200o年末基金凈值為847億元,基金從業人員344人。 二、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存在過度投機的證券市場中,發展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直接面臨著以下幾個問題: 1.如何保證基金投資者的安全和收益?從歷史上看,我國證券市場中的基金,在熊市時效益是較差的。特別是老基金,由於在投資方向上缺乏內部約束.造成投資混亂的局面,搞實業投資、房地產投資和證券投資均被套牢,絕大部分基金都出現虧損。只有在1996年後,股市出現大幅上場行情,一些基金才獲得了豐厚的利潤。從總體上看,以證券市場為主要投資對象的基金,基本上是靠「天」吃飯,即:在牛市中獲利,在熊市中虧損,如果我國的證券市場出現持續低迷的狀況.那麼基金投資者的收益是沒有保障的。 2.證券投資基金的收益主要應從哪裡獲得?在證券市場中,上市公司是唯一的財富創造者和提供者,在發達國家的股市中,支撐股市發展和為股市提供源源不斷的利潤的是上市公司的業績及其成長性。大量基金人市通過操作獲取收益,最主要的目的是與上市公司一起分享其經營發展的成果。因此,基金運作是以獲取投資收益為主。但是我國股市中的上市公司效益低下,無能力支撐高啟的股價,也無法為股市提供源源不斷的利潤。基金也好.其他的證券機構也好,無法賺上市公司的錢,只好採取各種手段賺取股民的錢。當基金獲利時,並不是依靠上市公司源源不斷提供的利潤,而是依靠新股民源源不斷地人市及其源源不斷地「前仆後繼」,這種情況有可能使證券投資基金在發展中誤人歧途。 3.如何保證證券投資基金本身不過度投機?在我國的證券市場中,上市公司的業績處於逐年滑坡的狀態,使得股市缺乏上揚的堅實基礎,證券市場只能是一個高風險的投機市場,這也會助長證券投資基金的投機行為。與此同時,如何保證證券投資基金本身不被作為炒作的投機對象?在我國缺乏上市公司業績支撐的證券市場中,許多已掛牌上市的老基金,都曾是莊家控制的炒作工具,其投機的程度超過了股票,暴漲暴跌的幅度也遠遠大於一般的股票。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在市場中。也難以保證不淪為機構投機的工具,成為炒作的投機對象。4.如何完善基金管理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從理論上講,與基金有關的三種當事人,即投資人、管理人及託管人應當相互獨立,互相制約,只有如此,才能保證基金的合規運作。但是在現實中,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人只能在市場中買賣基金單位,難以形成對基金管理人的直接制約關系,特別是在信用機制不健全的情況下.基金投資人很難約束基金管理人的行為。此外,目前的基金託管人大多是由商業銀行來擔任,商業銀行在股市中並無太大的利益關系.其有關人員也不是股市的專家.託管人只負責有關資金的託管,很難形成對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監督。而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超人與大股東一般是證券公司等在股市中有利益關系的機構。因此,對於基金管理公司來說.在缺乏必要監督的條件下,有可能出現大股東操縱、私幕交易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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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 有關證券方面的畢業論文的文獻
[1].姜建清等編,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 從貨幣市場走向資本市場,中國金融出版社,2004
[2].王勤,ABS 中金「破繭」,投資北京,2005,(10),12-13
[3].李志超,實行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性,合作經濟與科技,2006,(4),44-45
[4].胡濱,「中國特色」資產證券化瞭望,新財經,2006,(2),88-90
[5].龔俊濤,淺論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證券化,台聲·新視角,2005,(10),111-113
[6].張小蕾,淺議我國資產證券化中SPV的架構方案,廣西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5,(11),94-97
[7].建元2005-1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信託發行說明書,中國貨幣網,www.chinamoney.com.cn,2005.12
[8].2005年第一期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發行說明書,中國貨幣網,www.chinamoney.com.cn,2005.12
[9].吳顯亭,馬賤陽,資產證券化的國際實踐和中國的發展選擇,中國金融,2006,(4)
[10].Multifamily Discount Mortgage-Backed Certificates Prospectus, www.fanniemae.com, 2005-01
[11].Single-family MBS Prospectus,www.fanniemae.com,20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