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黨政幹部 是否可以買股票
黨員幹部是可以進行買賣股票交易的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支股票背後都有一家上市公司。同時,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的。
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或作價抵押,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② 縣處級領導幹部可以開戶炒股嗎
沒有任何規定不準領導炒股啊,只要組織讓你申報財產的時候老實申報就是了,當然你炒股的資金要來源合法哦
③ 縣處級幹部參股經商如何處理
有啊,科級以上領導幹部,以及配偶,子女經商都有規定的。你看下面的規定。
為切實加強領導幹部作風建設,促進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試行)》及《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相關要求,現對我縣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及其配偶、子女個人從事經商辦企業活動作出如下規定:
第一條 關於黨政領導幹部個人經商辦企業
1、黨員領導幹部要嚴防商品交換原則侵入黨的政治生活和國家機關的政務活動,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活動,不準個人經商、辦企業。
2、未經批准不準在自己管轄范圍內的企業中入股,不得在各類經濟實體中兼職,更不得領取兼職報酬;不準從事有償中介活動;不得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投資入股,以及違反有關規定買賣股票。
3、不準用所在單位的資產和名義,與自己的配偶、子女聯合經商辦企業。
4、不準用自己的職權和職務影響,插手建設工程和其他承包項目的招投標活動;不準要求有關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給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貸款、撥款、借款或者提供經濟擔保。
5、不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由請託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不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以委託請託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託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
6、在離職和退休後兩年內,未經批准不準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部門和業務范圍內的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不準到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從事代理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第二條 關於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
1、不準在領導幹部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屬於該領導幹部管轄的部門和行政機構管理的經營性活動;不準與該領導幹部管轄的部門和行政機構及其所屬的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直接發生商品、勞務、經濟擔保等經濟關系。
2、不準在該領導幹部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從事由政府投資或審批的項目的投資、承包等活動。
3、不準在該領導幹部管轄業務范圍內的中外合資企業中接受外方委派或者推薦出任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及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職務。
4、不準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及相關代理、評估、咨詢等有償服務。
5、不準從事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娛樂業,洗浴、按摩等行業的經營活動。
6、受聘擔任律師的,不準在領導幹部管轄部門和業務范圍內代理訴訟。
7、兼任國有以及國有、集體控股企業的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不準從事經營與本企業相同的產品,租賃承包本企業的固定資產。
8、配偶、子女確因工作需要而從事與領導幹部分管工作范圍相關的經濟活動,或其配偶在領導幹部管轄范圍內的企業中參股的,都應事先向縣委報告,經縣委批准同意後報縣紀委和縣委組織部備案。
第三條 關於責任追究
1、本規定適用的范圍:現任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中的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包括已提前離崗的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已到退休年齡尚未辦理退休手續,以及已經辦理退休手續但不滿兩年的原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
2、本人經商辦企業,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企業,或受聘於三資企業出任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等職務的,家屬在企業中參股的,應在事前一個月內按照《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的要求,將上述情況以書面形式報縣紀委備案。
3、已經從事上述經商辦企業活動的,領導幹部及其配偶、子女應退出所從事的經商辦企業活動,或者領導幹部本人辭去職務或給予組織處理。
4、凡違反上述有關規定的黨政領導幹部,一經查出,將依據黨紀政紀的有關規定,嚴肅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
第四條 其它
1、原有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2、本規定由縣紀委、監察局負責解釋。
3、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④ 公務員可以炒股嗎
公務員可以炒股,但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以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在1993年10月,黨中央、國務院作出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不準買賣股票的規定。當時在國家證券市場監管機制還不夠健全的歷史條件下,這一規定對於促進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廉潔自律,保證證券市場健康發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隨著中國證券業監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別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越來越規范了。
為此,在2001年4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有限制地放寬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買賣股票的規定,出台了《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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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二條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八)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九)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⑤ 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裡面的工作人員能不能炒股
公務員能炒股,需要分情況,以下四類人不能買賣股票,除此之外可以(另不得在上班時間買賣股票)。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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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促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廉潔自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是指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將其合法的財產以合法的方式投資於證券市場,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行為。
第三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禁下列行為:
(一)
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二)
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三)
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
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
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六)
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七)
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條
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五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第六條
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七條
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本規定的約束。
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第八條
各綜合性經濟管理部門及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作性質,對其工作人員進入證券市場的行為作出限制性規定,報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備案。
第九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有違法所得的,應當予以沒收。
第十條
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的工作人員。
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和行政執法職能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作協、科協等群眾團體機關中的工作人員;各級黨政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作協、科協等群眾團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中的工作人員適用本規定。
⑥ 為什麼縣級以上幹部不能買賣股票
這是為了防止內幕交易與洗錢.其實大家都背地裡賣買.請你不要為了洗錢炒股哦.
⑦ 公職人員可以炒股嗎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但不得在上班期間和利用辦公室的設備進行炒股,違反者會給予紀律處分,屢教不改的會遭到辭退處分。
根據《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是指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將其合法的財產以合法的方式投資於證券市場,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行為。
第三條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禁下列行為:(六)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第九條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有違法所得的,應當予以沒收。
(7)縣處級幹部可以炒股票嗎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的若干規定》
第四條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五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第六條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七條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本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⑧ 領導幹部可以炒股嗎
除證券監管工作人員,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根據國家法律和其他部門相關規定明令禁止外,一般其他領導幹部可以炒股,可以將其合法財產以合法的方式投資到證券市場,即個人投資理財的重要渠道,也是國家建設所支持的。
炒股就是從事上市公司所發行的股票買入與賣出的行為。炒股的核心內容就是投資者通過在證券市場交易股票,通過買入與賣出之間的股價差額,實現套利。股價的漲跌根據市場行情的波動而變化,之所以股價的波動經常出現差異化特徵,源於資金的關注情況,他們之間的關系,好比水與船的關系。水溢滿則船高(資金大量湧入則股價漲),水枯竭而船淺(資金大量流出則股價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