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ppn和私募債的區別是什麼
一、性質不同
1、ppn: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以非公開定向發行方式發行的債務融資工具稱為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 PPN,private placement note )。
2、私募債:是指以中小微型企業在中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發行和轉讓,預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一種公司債券,它非公開發行,所以屬於私募債的發行,不設行政許可。
二、優點不同
1、ppn:
(1)簡化的信息披露要求,發行定向融資工具只需向定向投資人披露信息,無需履行公開披露信息義務;披露方式可協商約定。這將減輕發行人,尤其非上市公司發行人的信息披露負擔;
同時非公開定向發行有利於引入風險偏好型投資者,構建多元化的投資者群體,化解中小企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發行人等融資主體在傳統公開發行方式的融資困局。
(2)發行規模可突破「40%」限制:《證券法》中僅對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有「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百分之四十」的限定,對非公開發行債券並無明確規定,因此定向工具規模可突破凈資產40%的限制;
(3)非公開發行方案靈活:由於採取非公開方式發行,利率、規模、資金用途等條款可由發行人與投資者通過一對一的談判協商確定。
2、私募債:
(1)發行成本低。
(2)對發債機構資格認定標准較低。
(3)可不需要提供擔保和信用評級。
(4)信息披露程度要求低。
(5)有利於建立與業內機構的戰略合作。
三、缺點不同
1、ppn:向特定數量的投資人發行的債務融資工具,並限定在特定投資人范圍內流通轉讓。
2、私募債:定向發行債券的流動性低,只能以協議轉讓的方式流通,只能在合格投資者之間進行。
B. 債券現券買賣的交易方式為什麼結算方式為什麼
債券買賣又稱現券交易,是指交易雙方以約定的價格轉讓債券所有權的交易行為。這種交易表現為以債券為交易標的,一方出資金,一方出讓債券,一次買斷。交易所債券市場通過交易所的交易系統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後台結算系統完成債券交易和結算。投資者通過券商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在進行交易時,遵循「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採用公開競價的方式進行。
銀行間市場債券交易以詢價方式進行,自主談判,逐筆成交。進行現券交易,應訂立書面形式的合同。合同應對交易日期、交易方向、債券品種、債券數量、交易價格或利率、賬戶與結算方式、交割金額及交割時間等要素做出明確的約定,其書面形式包括同業中心交易系統生成的成交單、電報、電傳、傳真、合同書和信件等。
C. 為什麼限制政府的傳統融資渠道
政府的融資渠道或平台會長期存在,政府有融資需求。
「政府融資平台」引用《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文)中的定義,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承擔政府投資項目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一、發行政府債券(政府)
《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提出: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地方政府舉債採取政府債券方式。公益性事業,發行一般政府債券,用一般預算收入償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用專項收入或對應的政府性基金償還。目前專項債券有土地儲備專項債、棚改專項債、收費公路專項債,另外地方性的有發軌道交通專項債、高等學校專項債的,還有項目收益與融資自平衡專項債(財預[2017]89號)。比如登錄中國債券信息網,在發行和付息兌付模塊,左邊一欄有地方政府債券的主題,選擇打開一個,比如2019年山東省政府專項債券(十到十六期),通過招投標書可以看到,省政府19年3月27日准備發行棚改專項債、機場建設專項債、災後重建專項債、市政發展專項債、鄉村振興專項債等。
發行政府債券,是在國務院批準的政府債務限額內的(國務院根據宏觀形勢定,報全國人大審議通過),有上限,再分給各省財政,省財政再分給市縣,程序是從上到下,由省政府和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發行等,縣里的由省財政代發代還。據財政部統計,2018年全國發行規模4.16萬億元,一般和專項約各佔一半,平均利率3.89%,15年財政部提出了置換的計劃,當年12月財政部下發《關於對地方政府債務事項限額管理的實施意見》(財預[2015]225號):「今後,需要納入政府債務的在建項目後續融資需求在確定每年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時統籌考慮,依法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存量債務中通過銀行貸款等非政府債券方式舉借部分,通過三年左右過渡期,由省級財政部門在限額內安排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財政部最新數據顯示,截至18年8月末,累計置換了12.2萬億元,累計節約利息1.7萬億元。
關注事項:
1、棚改專項債券不是棚改融資唯一合法方式。根據財政部2017年87號文件,考慮《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尚未下發正式稿,目前仍可採用政府購買服務方式。
2、地方政府收費公路,目前只能通過發行政府專項債券解決。依據文件是
《地方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管理辦法(實行)》(財預[2017]97號)及財政部和交通運輸部2017年7月的答記者問: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成為地方政府實施債務融資新建公路的唯一渠道,只針對政府收費公路(筆者注)。政府收費公路是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為投資主體,採用政府收取車輛通行費等方式償還債務而建設的收費公路,主要包括高速公路和收費一級公路,有時也被稱為政府還貸公路。拿到項目後,要第一時間看一下發改部門針對該項目的立項批復,涉及到還款來源,事半功倍。
3、專項債券對應的資產不得用於為融資平台公司等企業融資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如果收入暫時難以實現,可在專項債務限額內發行相關專項債券周轉償還,項目收入實現後予以歸還。以上兩句都是《關於試點發展項目收益與融資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品種的通知》(財預[2017]89號)的要求。同時,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的答記者問中,也提到了「收費公路專項債券對應項目形成的基礎設施資產和收費公路權益,應當嚴格按照債券發行時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於抵質押」。思路是一脈相承的,考慮實踐中不一定是由單獨的項目公司融資,要關注一下集團名下原存量業務的擔保方式是否涉及到調整事宜。
(二)政府購買服務
14年12月,財政部、民政部和工商總局聯合下發《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財綜[2014]96號),18年6月財政部發布了《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目前未下發正式稿。徵求意見稿中,政府購買服務的概念為「屬於政府職責范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提供的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程序和方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和事業單位承擔,並由政府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合同約定向其支付費用」。各級行政機關購買誰買;誰賣即誰承接,第7條列得很細,自然人也可以;誰不能承接,第10條也說了,要注意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經費完全或主要靠財政的,不能買也不能接。政府購買服務強調「指導目錄」的思路,列入目錄的才可以,省級以下單位是否分級分部門制定目錄,由省級財政定。縣市制定購買目錄,報同級財政部門同意且向社會公開就能實施。
關注事項:
1、先有預算、後有購買服務。這是《關於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財預[2017]87號)第三條的明確要求。怎麼樣算是納入預算,「信貸白話」的白老師專門講過,財政部門編制年度預算時,在預算報表中制定專門的購買服務項目表,購買主體填好表格,並將購買服務項目同時反映在政府采購預算中,與部門預算一並送財政局審核;中間要通過政府和人大的審核批准,批准後,財政局將購買服務表格隨部門預算批復一並下達給購買主體。
2、地方人大會議一般每年年初開,有的地方一年開一次,也有開臨時會議的。實踐中很少看到當地政府購買服務的表格,預算決議里一般不會看到具體項目名字,看到過武漢市某區政府針對某單獨項目的決議,若到位,最好能找財政的人問一下購買服務的清單。有的項目申請融資時,已經過了人大會議的召開時間,經辦說先出個會議紀要/請示或者已經由市政府辦公會批示同意了,先上車後補票,客觀講,偏好不同的機構策略不一樣。有些認為收益覆蓋風險,哪怕監管後續有動作也做,還有一種情況是授信主體有存量的,為防止在建項目資金鏈斷裂,可能也會支持續貸,尤其是大項目里套著沒有現金流的小項目,比如污水處理廠或垃圾焚燒發電項目中的某項工程。
3、期限。徵求意見稿說一般是1年,不超過3年。3年的界定是與中期財政規劃匹配的,來源於《國務院關於實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的意見》(國發[2015]3號)中的滾動調整原則。各省(含直轄市、單列市等)要做中期財政規劃,向財政部備案,省以下機構視情況而定,實踐中省以下也是制定中期財政規劃的,向省財政廳備案。
4、棚改、易地扶貧搬遷的例外。主要是不受期限等約束(財政部87號文),目前徵求意見稿已經刪除這條例外。
5、棚改中涉及安置拆遷補償等,這一塊能不能做,有爭議,沒有看到禁止性規定。
(三)政府采購工程
目前沒有文件禁止政府采購工程。主要依據是《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之前遇到一筆業務,剛開始是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通過審批,但2017年87號文將購買工程列入了負面清單,故申請方案調整,將政府購買服務調整為政府采購工程,對應著,當地財政局向市政府的請示里也調整為政府采購工程,報送資料里也有招投標的一些審批材料。只有使用招標方式進行采購的政府采購工程,適用《招標投標法》和實施條例。如果有些項目採用單一來源、詢價、競爭性談判/磋商,即非招標的,適用《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這一塊業務比較復雜,最好是咨詢當地專門機構,中國政府采購網有一篇文章-《政府采購工程操作實務梳理》,可參考學習。
關注事項:
1、采購工程程序的合法合規性,要件要全,程序要有。
2、還款來源實際與政府購買服務一致,均是來源於政府付費,政府預算程序要合規。
3、有些招標流程長,信息披露要求要充分,具體要咨詢當地對口部門。
(四)PPP
概念是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發[2015]42號)被稱為是PPP的基本法,但目前沒有獨立的法律。《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條例》簡稱為「PPP條例」,17年7月開始徵求意見,目前沒有正式稿。目前關於該業務的文件約三百多部,核心文件近一百個。
關注事項:
1、項目最好應入庫且持續在庫。《關於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台運行的通知》(財金[2015]166號):未納入綜合信息平台項目庫的項目,不得列入各地PPP項目目錄,原則上不得通過財政預算安排支出責任。《關於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綜合信息平台項目庫管理的通知》(財辦金[2017]92號)要求集中清理7種情況的項目,18年一季度前完成。財政部高層領導也提了財政部不會給任何項目站台,入庫不代表萬事大吉。庫信息比較全,想看哪個地方或具體項目,搜索後會看到詳細信息,識別還是執行階段,是政府付費、可行性缺口補助還是使用者付費,物有所值評價、財政可承受能力論證、實施方案、立項、用地審批、環評等相關合規性文件也已上傳。為了鼓勵地方項目,有些入省庫的,省財政也會列入預算,具體項目要結合看當地政策。
2、緊跟當前政策要求。最近期要求是《關於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規范發展的實施意見》(財金[2019]10號)。該文件說了幾個核心問題:一是什麼樣的PPP是規范的,6個條件:公共服務領域公益性項目,期限10年以上,按照物有所值+財政可承受;社會資本負責投資、融資、運營並承擔風險,政府負責政策、法律風險;完全與產出績效掛鉤付費機制,不得降低考核標准,提前鎖定、固化政府支出責任;資本金必須是自有;政府方簽約主體是縣級及以上授權的機關或事業單位;按規定納入全國PPP綜合信息平台,充分披露信息,主動接受監督;二是什麼樣的PPP是不規范的,5個條件,具體看該文件要求;三是政府付費的,財政支出責任佔5%的,不得新上政府付費,污水、垃圾處理例外,(《關於政府參與的污水、垃圾處理項目全面實施PPP模式的通知》(財建[2017]455號));要求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競爭性談判競爭性方式選擇社會資本;付費項目打捆、包裝為少量使用者付費,項目內容無實質關聯、使用者付費比例低於10%的,不予入庫;四是明確了一般預算支出責任的分母。分母明確是一般預算支出,不再從政府性基金收入、補貼中擠占或騰挪,超過7%的預警,超過10%不入庫。各地財政局有個全口徑債務監測系統,能夠判斷和識別是否達到該比例,可溝通拍個截屏印證。
(五)發行債券
債券的分類很多,這里指的是按有沒有國家背書,分為利率債和信用債,前者指國債、金融債等,有國家背書,後者指城投債、產業債等,沒有國家背書,產業債又分為企業債和公司債。目前政府融資平台發的最多的是企業債(城投債、含境外債)、公司債、中期票據、短期/超短期融資券、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票據(ABN)等。後面幾個品種在市場已經非常成熟,不再贅述。
1、企業債券。《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下發後,由發改委核准。14年9月26日發改委和財政部聯合下發《關於全面加強企業債券風險防範的若干意見》提出了若干要求。對於城投類企業債,如果已發行未償付的企業債券、中期票據余額與地方政府當年GDP比值超過8%,嚴格控制。14年10月發改委下發《企業債券審核新增注意事項》,提出了9大大類審核內容、23項重點審核事項,區域全口徑債務率超過100%的,暫不受理區域內城投企業有可能新增政府性債務負擔的發債申請。「對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應收賬款、其他應收賬款、長期應收款合計超過凈資產40%的企業,要重點關注;對企業應收賬款、其他應收賬款、長期應收款及在建工程等科目涉及金額合計超過凈資產60%、政府有關部門違規調用資金或未履約付款等情況嚴重的企業,不予受理發債申請」。15年2月17日發改委發布《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規范企業債券發行工作的幾點意見》提到,BT協議收入、土地出讓收入均不得作為發債償債保障措施,遵循了14年43號文關於債務管理的一貫思路。
退出類的政府融資平台也可發境外債,按照發改委的規定,要是前備案登記、事後及時報送信息,主要依據是《關於推進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制管理改革的通知》(發改外資[2015]2044號),主要是針對一年期以上,有的地方已試點,省發改委可備案。16年央行的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不包括政府融資平台和房地產開發企業。18年4月19日外管局:除有特殊規定外,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和房地產企業不得借用外債。目前地方城投在境外發債的節奏沒有停止,集中於一年期以下,比如成都交通投資集團(退出類平台)、江蘇省響水縣灌江控股(不在平台名單,但經營范圍實際是基礎設施建設)等。
2、項目收益債(企業債券)。2015年7月發改委下發《項目收益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辦財金[2015]2010號):發行人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特殊目的載體;用途是項目本身,不得置換資本金和項目債務,但償還已使用的超過項目融資安排約定規模的銀行貸款除外;存續期內政府補貼占項目收入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50%;對於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或存續期內財政補貼佔全部收入超過30%的項目,或運營期超過20年的項目,內部收益率可適當放寬,原則上不低於6%。還款來源上,財政補貼應逐年列入預算並經同級人大批准,條件成熟納入中期財政規劃。
3、四個專項債券指引(企業債券)。依據文件分別是《養老產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城市停車場建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發改委15年陸續發布。其中養老產業專項債券不受發債指標限制,不受「已發行未償付的企業債券、中期票據余額與地方政府當年GDP比值超過8%,嚴格控制」的限制,募集資金也可用於地產企業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項目,金額根據地產開發的可研出具專項意見;戰略性新興產業募集資金50%可用於償還債務或補流等。
4、PPP項目專項債(企業債券)。17年4月發改委下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專項債券發行指引》(發改財辦金[2017]730號),發行人是PPP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募集資金用於以特許經營、購買服務等PPP形式開展項目建設、運營的企業債券。以項目收益債券形式發行的,應符合《項目收益債券管理暫行辦法》,來源於政府付費和財政補貼的項目收益應按規定納入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財政預算,傳統基礎設施的PPP項目應納入PPP項目庫。募集資金的不超過50%可用於補充營運資金,但以項目收益債券形式發行的除外。核定發債規模時不考慮非金融企業債券融資工具的規模。全國首單PPP項目專項債「18美尚專項債01」已於18年11月成功發行,發行規模3億元,7年期利率7.2%,深圳市高新投集團有限公司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5、公司債券。發行人未包括地方政府融資平台,依據是《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第113號令)。證監會審核實踐中,被列入平台名單的不允許;退出類平台或涉及土地開發、政府項目代建的,所屬政府收入和現金流不超過50%,後來實行了單50,取消了現金流佔比指標。19年3月又放鬆了審核要求,屬窗口指導,無正式通知:「對於到期債務6個月以內的債務,以借新還舊為目的發行的公司債,放開了50%的上限,不允許配套補流」。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地方融資平台公司在負面清單,依據是《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項目承接負面指引》(交易商協會2018年5月11日修訂發布),地方融資平台公司定義沿用國發2010年19號文。
6、資產證券化。14年12月中國證券投資業協會下發關於發布《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備案管理辦法》及配套規則的通知,其中的附件有《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負面清單》,其中:以地方政府為直接或間接債務人的基礎資產。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開的收益約定規則,在PPP下應當支付或承擔的財政補貼除外;以地方融資平台公司為債務人的基礎資產。其中的PPP項目證券化,2016年發改委和證監會聯合發布《關於推進傳統基礎設施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資產證券化相關工作的通知》(發改投資[2016]2698號),全國首單落在烏魯木齊一家污水處理廠,總規模8.4億元,使用者付費+績效付費,特許經營權轉讓。
D. 什麼是債券質押式報價回購
以下為上交所官方釋義:「債券協議回購是指交易雙方自主談判和協商議定,資金融入方(以下簡稱「正回購方」)在將債券進行質押登記並向資金融出方(以下簡稱「逆回購方」)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由正回購方向逆回購方返還本金,並按約定回購利率支付資金利息,同時解除債券質押登記的交易。」
交易雙方自主談判和協商議定是重點,也就是說質押券、利率、期限、折算率全部是自主協商,交易所和中登不再承擔共同對手方的責任。按照交易所的操作指引,幾乎所有債券都可以做為質押券,利率、折算率,只要不超過100%都可以。從質押券范圍上看,協議回購的質押券可以是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債券,包括公開發行的和非公開發行的,私募債也可以,低評級債也可以。從期限上看,協議回購的期限是1-365天,由交易雙方自主確定。
其次,哪些人能參與?
按照交易所操作指引,金融機構或其產品可以做為融資方,其它符合條件的機構只能作為融券方。
以下為原文:
第十條 參與協議回購的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信託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等;
(二)上述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於銀行理財產品、信託產品、保險產品、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產品等;
(三)其他符合本所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
(四)本所認可的其他投資者。歡迎聊聊協議回購那些事
請注意,金融機構和產品可以做為融資方,這其中包括私募基金及其管理的產品!
其三,如何交易?
跟銀行間交易類似,點對點報價,談價,成交,下單。有券的找金主,有錢的找券主,談好了,通過券商下單交易即可。
E. 發行債券需要通過券商嗎
需要通過券商。
證券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
1、基本條件。證券公司公開發行債券,除應當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條件外(參見本章第三節),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發行人最近1期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10億元;
(2)各項風險監控指標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3)最近兩年內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4)具有健全的股東會、董事會運作機制及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具備適當的業務隔離和內部控制技術支持系統;
(5)資產未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佔用;
(6)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公司定向發行債券,除應當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前述第(2)-(6)項所規定的要求,且最近1期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5億元。
定向發行的債券只能向合格投資者發行。合格投資者是指自行判斷具備投資債券的獨立分析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資者:
(1)依法設立的法人或投資組織;
(2)按照規定和章程可從事債券投資;
(3)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或者經審計的凈資產在2000萬元以上。
2、募集資金的投向。發行債券募集的資金應當有確定的用途和相應的使用計劃及管理制度。募集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用於禁止性的業務和行為。
3、不得再次發行的情形。根據《證券法》第十八條規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發行公司債券:
(1)前一次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的;
(2)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且仍處於繼續狀態的;
(3)違反本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F. 50萬以下可以不招標有沒有法律依據
50萬以下可以不招標有法律依據,其依據是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第七條的規定。
法律依據: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第七條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准,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招標投標,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的大宗貨物的買賣、工程建設項目有發包與承包,以及服務項目的采購與提供時,所採用的一種交易方式。
在這種交易方式下,通常是由項目采購(包括貨物的購買、工程的發包和服務的采購)的采購方作為招標方,通過發布招標公告或者向一定數量的特定供應商、承包商發出招標邀請等方式發出招標采購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購項目的性質及其數量、質量、技術要求,交貨期、竣工期或提供服務的時間,
以及其他供應商、承包商的資格要求等招標采購條件,表明將選擇最能夠滿足采購要求的供應商、承包商與之簽訂采購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采購所需貨物、工程或服務的報價及其他響應招標要求的條件,參加投標競爭。經招標方對各投標者的報價及其他的條件進行審查比較後,從中擇優選定中標者,並與其簽訂采購合同。
拓展資料: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第二條至第六條:
第二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路等郵電通訊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五)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三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遊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四條,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第五條,國家融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六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G. 投資的債券發生違約是什麼意思
投資者應了解的四件事:
一、債券違約後的主要救濟途徑
「違約」中的「約」代表的是合約或合同,「違約」就是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義務的行為。延伸到債券市場,廣義的「債券違約」囊括發行人對其與投資者之間協議中任何條款的違背,除了常見的發行人未如約兌付債券本息之外,還可能包括發行人增加對外擔保、轉讓重大資產或者整體負債規模超限等其他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當然,最為常見或本文聚焦的是狹義「債券違約」,即由於信用風險導致發行人未能按期兌付債券本息,包括在債券到期之前出現解散、破產重整或清算等明顯喪失清償債券本息能力的情況。
違約發生後,視違約程度、債務人財務狀況、債權人權利狀況等因素,債券持有人主要有三種救濟途徑:
一是自主協商。一般來說,如果債權人預期債務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只是暫時出現問題、最終償債可能性較高,而且訴諸司法成本相對較高,同時在無增信措施條件下,司法處理並不一定帶來處置上的優勢,在多種權衡之下債權人傾向於選擇自主協商方式,給予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在自主協商過程中,債務人可就後續的償債安排與債權人協商達成一致,包括制定具體的債務重組方案等。如果債券設定了擔保,投資者可以通過擔保代償方式解決。從實踐來看,佳兆業海外債券持有人在其違約之後主要採取上述方式,由雙方自主協商確定債務重組方案。
二是違約求償訴訟。在違約求償訴訟方式下,債權人預期債務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已經出現惡化並有持續的趨勢,但債務到期時,債務人還有一定的償付能力,不滿足資不抵債等破產申請條件,因此債權人可以對債權人提起違約求償訴訟,要求債務人在限期內償付本息,還可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金、損失賠償額、逾期利息等。
三是破產訴訟。如果協商未果,債務人已經出現資不抵債情況,那債券持有人只能祭出破產訴訟的絕殺招。在破產訴訟方式下,債務人和債權人都可以提出破產申請,通常由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且最終進入破產程序的多為有擔保的債權人,這主要是由於這類債權人在財產清償順序中較為靠前,有較強硬的話語權,償付率占優勢。在破產訴訟途徑下,債券持有人可以申請重整或破產清算或參與債務人申請的和解程序。在以上三種救濟方式中,違約求償訴訟和破產訴訟均屬於司法訴訟,一旦啟動相關流程,通常有明確的司法程序和要求,投資者能夠發揮的作用也主要是積極參與和表達訴求,剩下的事要看債務人的實際情況而定,處置時間也比較長,通常以年為單位計算。
從國內已經發生的債券市場風險事件來看,地傑通信、常州永泰豐、同捷科技、華銳風電等均以協商方式解決,前兩者由擔保代償,同捷科技通過配股籌資兌付,華銳風電通過資本金轉增股本、由引入的戰略投資者出資償付;湘鄂債持有人已經提出違約求償訴訟,同時申請財產保全;上海超日經過破產重整後實現全額償付。
二、債券違約處置的主要方式與工具
總結國內外債券違約處置案例來看,債券持有人可基於救濟途徑選擇不同償債保障工具,具體來看包括以下幾類:
(一)行使擔保權
擔保包括物權擔保(物保)和保證(人保)。在債券中使用的物權擔保形式主要包括抵押、質押,使用的保證主要包括大型企業、專業擔保公司以及個人無限連帶責任等形式。當債券違約時,設置了擔保物權的債券持有人有權就抵、質押物行使優先受償權。但在此之前,債券持有人應注意謹慎衡量擔保物(權)價值、避免擔保物價值不足。而設置了保證條款的債券持有人有權根據募集說明書、認購協議或擔保函等文件中擔保條款對保證的責任形式、保證范圍和保證期間等事項的約定,及時行使求償權。在實踐中,地傑通信、常州永泰豐採取擔保代償的方式解決了兌付危機。在後續研究中,我們會結合具體案例對實際操作中投資者在行使擔保權或追加擔保時等需要注意的擔保物權的設立和生效、抵押物或抵押權的管理以及抵押物處置等細節問題進一步的探討。
(二)應用償債保障條款
目前,債券募集說明書中常見的償債保障條款可分為兩類:一類圍繞債項償還本身設計,如提前兌付或行使回售權條款。一般情況下,債券持有人可以要求提前兌付或要求行使回售權,主要取決於募集說明書、認購協議等文件的約定。在雙方約定的觸發條件之外,債券持有人需關注是否滿足提前兌付的法定條件。在此種情況下,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如發行人存在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存在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債券持有人可以要求發行人提前兌付本期債券本息。但需要注意的是,如債券持有人依據該條款要求發行人提前兌付本息的,需有確切證據證明發行人存在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等情況。具體上述各種情形在實踐中是如何認定的,有待進一步探討。
另一類償債保障條款則通過干預公司的運營治理來間接保障債券持有人的債權安全。對於長期債務,投資人不滿足於以不確定性的附屬資產來進行違約後的彌補,而是介入公司的日常經營行為、資本運作及管理層的其他重大決策,從源頭上避免債券持有人處於不利地位。該類條款主要包括對再融資活動的限制、對資本支出的限制、對投資和資產出售行為的限制、財務指標維持在某一水平等。從國外來看,上述條款,尤其是融資行為限制條款、投資活動和資產出售限制條款的使用較為普遍。
(三)開展債務重組
在自主協商或破產訴訟過程中,債務重組的方式可能都有涉及,一般是債務人和債權人達成一致的主要途徑。債務重組本質上是雙方在協商基礎上建立新的權利義務關系,具體來看,債務重組主要涉及資金的籌措和償債談判兩個環節,對債券持有人而言,資金的籌措環節主要影響償債資金來源,償債的談判環節則主要影響償還的方式和比例等問題。
在資金的籌措方面,債務人面臨的選擇主要有資產出售、引入戰略投資者、獲取原股東支持等。一般情況下,在出現兌付危機或已經違約的情況下進行資金的籌措並非易事,債務人根據不同財務狀況可以選擇的途徑也有所不同:
首先,資產出售的方式將企業其他資產如設備、經營權、租賃權等資產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轉讓,獲得價款來清償債權人。該種方式較為簡單,但通過該方式籌措資金可能受到是否可以得到滿意的估值、可能會進一步引發違約的危險等制約。
其次,以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的形式引入戰略投資者。一般操作流程是以資本公積金轉增股份並讓渡給投資人,作為投資人注資的對價,投資人注資通常專項用來償付本息及相關費用,華銳風電在應對11華銳債01的兌付危機時即採取上述方案。
最後,獲取原股東的支持,具體包括配股籌資和減持股票等。配股籌資是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企業向原股東進行股權融資,籌措資金,例如上海同捷科技最終解決11楊浦SMECN1兌付危機的方式就是面向原股東配股籌資。減持股票亦是原股東進行財務支持的方式,例如湘鄂債。在債務重組過程中,債券持有人對債務人能夠採取的籌資措施和備選方案應有所了解,以提高求償過程中的主動性。
在償債方式上,債權人面臨的選擇主要有展期、削減利率或本金、折價交易、債轉股等。對原有債項條款進行調整(包括針對期限、利率、本金等方面的調整)是比較常見的債務重組方式,例如佳兆業對境外債券持有人提出的債務重組方案即對期限和利率進行調整,希望通過展期和削減利率來降低債務負擔。折價交易由債權人低價回收債務,而債轉股將債權轉為股權。在實際債務重組方案中,上述工具既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組合使用。此前,江西賽維在對其海外發行的高收益票據債務進行重組時就採取了多樣化的處理方式,如現金贖回、債轉股和轉為可轉債等。債券持有人需審慎考慮債務人提出的債務重組方案,理性決策,不輕易錯過獲得更高償付率的機會。債務重組過程往往涉及多方利益博弈,尤其在眾多主體參與的情況下,債券持有人將面臨怎樣的選擇以及如何做出理性決策是債務重組方式下值得進一步探討之處。
(四)申請財產保全
違約求償訴訟主要適用於債券到期時債務人還有一定償付能力,不滿足破產訴訟條件的情況。一般採取違約求償訴訟的債權人債務到期日相對於其他債權人的更早,因而在債務人還有一定償付能力的條件下只提起違約求償訴訟可以更大可能地提高債權人的獲賠率。在訴前或訴中,可能因債務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使得債權人受到其他損害的,債權人可以提起訴前財產保全或者訴中財產保全,包括查封、扣押、凍結債權人的財產,限制當事人行為,防止財產流失。
(五)強制清算資產
破產清算制度通過在法律程序對債務人財產進行清算,並將可分配財產在有關權利人(主要是債權人)間實現較為公平的清償,因而沒有更多的措施可以採用。在財產分配順序上,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3)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三、債券違約處置的主要參與機構
債券違約之後,投資者在追償過程中可能與各類機構打交道,也需要參與到部分機構中表達自身訴求。總的來看,在不同的救濟途徑之下,債券違約處置主要包括以下三類機構:
一是一致行動協調機構。債券持有人一般人數眾多且較為分散,在債券違約處置中需要一致行動協調機構來統一持有人意見,表達其訴求。常見的一致協調機構包括債券持有人委員會和銀行債權委員會。以佳兆業為例,海外債券持有人成立了特設委員會,聘請律師事務所參加與佳兆業方面的談判,集中表達債券持有人的意見。
二是顧問機構。債券違約處置中,債務人和債權人需要多方中介機構的參與和配合。在債券違約處置過程中,尤其是債務重組中,債券人和債務人可能會聘請不同的財務顧問、審計師、法律顧問等。越是復雜的債務重組,如債務人為跨國企業集團,需要聘請的顧問機構越多,例如在世紀之交的粵海債務重組過程中,參加的中介機構近100家。
三是司法機構及其指定機構。在採取司法救濟途徑的違約處置方式中,法院是重要參與機構,在破產程序中其通常會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管理人承擔接管債務人的財產、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等主要職責。該類參與機構的特點是職責法定且需遵循諸多硬性規則。實踐中,各類參與機構的參與度如何,是否實現了最初設計的角色、功能,在輔助投資人處理違約事宜中發揮多大的功能等也與投資人密切相關。
四、債券違約處置的依託實現機制
從債券持有人的角度出發,在債券違約過程中自我權益保護的主要依託實現機制包括債券持有人大會制度和受託管理人制度。
債券持有人大會是具有決議職能和監督職能的集體議事機構,是債券持有人保護自身利益的重要實現機制。從國外情況來看,賦予債權持有人團體以法定的地位和權力是較為普遍的做法,並會在相關規范中對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性質、地位、職責、召集、決議效力等問題予以規定。在決議的效力方面,有的國家或地區規定決議需經法院認可才具有法律效力。從國內對該項制度的規范情況來看,主要對債券持有人會議召開的事由做了強制規定,而會議的具體召集、流程、表決等細節問題則交由當事人自由約定。
決定持有人會議制度在保護投資人利益的程度大小的關鍵問題則是大會通過的決議的效力問題。但國內現有規范體系並未明確持有人大會決議的效力問題,導致在實踐中大會的決議並不必然得以實現,如發行企業可能會以募集說明書中的既有約定對抗決議。所以,除非在相關文件中做出明確約定或有法律明文規定作為依據,否則即使大會費盡周折做出決議,其不必然得到執行。另外,在程序方面,持有人會議制度在實踐中還存在難以召集持有人、開展不順暢等問題。根據持有人會議制度目前的狀況,投資人應更加重視相關文件中對持有人會議制度的約定條款,為持有人會議作出的決議的執行提供充分的依據,做好鋪墊。
受託管理人制度是債券管理的組成部分,該制度有利於降低債券持有人一致行動成本,對發行人形成一定的監督和制約,從而保障債券持有人權益。從國外情況來看,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家的債券受託管理人制度較為成熟,在受託管理人的任職資格、權利與義務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2014年修訂後的《公司債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規定:「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為債券持有人聘請債券受託管理人,並訂立債券受託管理協議;在債券存續期限內,由債券受託管理人按照規定或協議的約定維護債券持有人的利益。」
從執行現狀來看,我國債券受託管理人更多的是發揮組織者、協調者以及持有人會議決議的執行者的角色,尤其是承擔風險管理職責方面,受託管理人較為被動,一方面是由於與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存在協調問題,另一方面則是受託管理人無明確責任約束,其與債券持有人的法律關系要辨明,在此基礎上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而界定受託管理人的法律責任。
H. 什麼是證券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
證券一級市場指的是股票發行市場是指發生股票從規劃到銷售的全過程。證券二級市場是指已發行的證券轉讓、買賣的場所。
證券一級市場為資本市場的一部分,它專門處理新證券的發行。公司政府和公共部門通過發行新的股票和債券來匯集資金。典型的做法是向證券商的辛迪加(企業聯合組織,syndicate)或證券包銷商(保證購買全部發行的股票或公債的人)發售。
二級市場由兩個部分構成:一是交易所市場,二是場外市場。交易所市場是高度組織化的市場,是證券買賣流通的中心。
它有固定的交易場所和嚴格的交易時間,投資者又能進入場內直接買賣;參加交易的都是具有一定資格的會員證券公司,證券公司接受和辦理那些符合標准、允許上市的證券的買賣。
(8)債券競爭性談判擴展閱讀:
一、股票一級市場的特點
發行市場的特點,一是無固定場所,可以在投資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和證券公司等處發生,也可以在市場上公開出售新股票;二是沒有統一的發生時間,由股票發行者根據自己的需要和市場行情走向自行決定何時發行。
二、股票一級市場的構成
發生市場由三個主體因素相互連結而組成。這三者就是股票發行者、股票承銷商和股票投資者。發行者的股票發行規模和投資者的實際投資能力,決定著發行市場的股票容量和發達程度。
同時,為了確保發生事務的順利進行,使發生者和投資者都能順暢地實現自己的目的,承購和包銷股票的中介發行市場,代發行者發行股票,並向發行者收取手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