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從2007年5月到2008年5月,我國都發布了哪些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08年4月24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08年2月28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07.12.29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07.12.29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07.12.29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07.12.29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07.12.29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07.12.29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07.12.29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07.10.28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07.10.28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07.10.28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07.10.28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07.08.30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07.08.30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07.08.30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07.08.30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07.08.30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07.06.29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07.06.29修正)
❷ 期貨市場的法律規范
1.法律。即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頒布的關於期貨市場的基本法律。我國《期貨交易法》正在起草,已形成該法草案第三稿。《期貨交易法》作為期貨交易的基本法律,是我國期貨市場法律規范體系的核心,應加快立法進程,早日頒行,以實現盡早在此基礎上構建完善的期貨法規體系。
2.行政法規。即國務院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發布的有關國家最高行政管理活動的規范性文件。在目前我國《期貨交易法》尚未出台的情況下,行政法規對規范我國期貨市場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構成調控期貨市場試點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7號發布,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
3. 國務院所屬各部、委制定發布的「部門規章」或「部委規章」,也是期貨市場法律規范體系的組成部分之一。國務院所屬各部、委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可以制定和發布規章,其包括兩大部分:一是期貨監管機關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及其執行機構中國證監會發布的有關規章,二是其他部、委制定和發布的有關期貨市場的規章,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外經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制定和發布的一系列管理辦法、通知等。部門規章在效力上低於法律和行政法規。
4.地方性法規。即由各省、自治區或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或批準的規范性文件,如我國第一部關於期貨市場的地方性法規《河南省期貨市場管理條例(試行)》。
5.地方性政府規章。據我國憲法規定,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規章,通稱「地方性政府規章」,如199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上海市期貨市場管理規定》。從效力上看,地方性政府規章在整個期貨市場法規體系中是效力最低的部分,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部委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相沖突。
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證券交易
證券交易,英文SecuritiesTransaction,是指證券持有人依照交易規則,將證券轉讓給其他投資者的行為。證券交易是一種已經依法發行並經投資者認購的證券的買賣,是一種具有財產價值的特定權利的買賣,也是一種標准化合同的買賣。證券交易的方式包括現貨交易、期貨交易、期權交易、信用交易和回購。證券交易形成的市場為證券的交易市場,即證券的二級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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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7月1有什麼新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葯法》自7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全面、系統體現中醫葯特點和規律的基本性法律。法律明確,國家鼓勵發展中葯材規范化種植養殖,嚴格管理農葯、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使用,支持中葯材良種繁育,提高中葯材質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自7月1日起施行。新增條款明確,檢察機關可就破壞生態環境、危害食品安全等行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和行政訴訟。
《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自7月1日起施行。《條例》加大了對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事業的扶持力度,尤其強化對0-6歲殘疾兒童、城鄉貧困殘疾人、重度殘疾人等特殊殘疾群體的保障力度;明確政府要對從事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服務的機構給予資金、物資方面的支持。
根據財政部等三部門《關於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7月1日起,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試點政策推至全國,對個人購買符合條件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按每年最高2400元的限額予以稅前扣除。
根據證監會《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7月1日起,證券期貨的投資者分類、產品分級、適當性匹配等將有標准可循,投資者可在指導下購買與風險承受力相當的產品。與《辦法》配套的《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也將自7月1日起實施,券商需對普通投資者進行風險評估。
❺ 3.27國債期貨事件中,萬國證券低價位倉,違反了什麼證券期貨法規
調查結果認為,上海證券交易所國債期貨「327」品種發生的事件,是一起在國債市場發展過快、交易所監管不嚴和風險控制滯後的情況下,由上海萬國證券公司、遼寧國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少數交易大戶蓄意違規、操縱市場、扭曲價格、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所引起的國債期貨風波。
調查結果指出,實際的直接責任者上海萬國證券公司違規聯手操作、擅自超限額持倉,僅「327」 品種的持倉就超過了交易所為其核定的全部品種最高限額的一倍多。在市場異常波動價格不斷上揚的巨大壓力下,公司主要負責人明知嚴重違反交易規則,為扭轉公司巨額虧損,作出了大量拋空單打壓價格的錯誤決策,造成了市場的極大混亂。調查結果還指出,事件的另一責任者為遼寧國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於2月23日上午把幾家關系戶空倉集中在海南某公司名下,通過無錫國泰期貨經紀公司(已被中國證監會依法取消經營資格)大量違規拋空,企圖壓低價格,以達到減虧或盈利的目的。當打壓無效時,又率先空翻多,製造市場假象,擾亂市場秩序。事件之前,該公司及其空方關系戶也存在聯手操作、超限額持倉達120多萬口的嚴重違規問題。
調查結果還認為,上海證券交易所對違規事件也應負一定的責任。上海證券交易所對市場存在的過度投機所帶來的風險估計不足,交易規定不完善,風險控制滯後,監督管理不嚴,致使在短短幾個月屢次發生由於嚴重違規交易引起的國債期貨風波,在國內外造成很壞影響。
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於涉嫌非法經營的全部條例拜託各位大神
首先,你指的刑事訴訟法是虛體法。沒有罪名。此罪應屬刑法范疇。 根據刑法第225條規定,非法經營罪是指自然人或單位,故意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故意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是夠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基本構成要件。對於何謂「非法經營活動」,刑法第225條有明確規定,即(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3)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在1997年刑法頒布後,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了一系列立法解釋或刑法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也頒布了相關的司法解釋,對刑法第225條進一步補充,對「非法經營活動」作了進一步列舉,主要包括: 1.《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的,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對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行為也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的非法出版物,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葯品等刑事案件具體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非法生產、銷售鹽酸克羅侖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葯品,擾亂葯品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涉及港澳台電信業務進行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於偽造、變造、買賣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森林、林木、林地權屬證書,佔用或者徵用林地審核同意書、育林基金等繳費收據以及其他國家機關批準的林業證件構成犯罪的,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但對於買賣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等經營許可證明,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頒發的野生動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等公文、證件構成犯罪的,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但是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對從事傳銷或變相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9.《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非法經營國際或港澳台地區電信業務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對擅自經營國際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電信業務或涉及港澳台電信業務進行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10.《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違反國家有關鹽業管理規定,非法生產、儲運、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未經國家批准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❼ 關於期貨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 1999年06月02日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 1999年05月25日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 1998年08月01日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期貨市場的通知
* 1996年12月25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國證監會對期貨市場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復函
* 1996年09月02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於1996年全國證券期貨工作安排意見的通知
* 1996年02月23日 國務院批轉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期貨市場監管工作請示的通知
* 1995年07月20日 國務院關於批轉國務院證券委員會1995年證券期貨工作安排意見的通知
* 1994年09月29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於暫停粳米、菜籽油期貨交易和進一步加強期貨市場管理請示的通知
* 1994年05月16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於堅決制止期貨市場盲目發展若干意見請示的通知
* 1994年04月06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於停止鋼材、食糖煤炭期貨交易請示的通知
* 1994年04月06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於停止鋼材、食糖、煤炭期貨交易請示的通知
* 1993年11月14日 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期貨市場盲目發展的通知
❽ 期貨法律法規的目錄
第一章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本章大綱
本章考點預測
知識線索圖
考點分析
考點預測題
參考答案
第二章 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
本章大綱
本章考點預測
知識線索圖
考點分析
考點預測題
參考答案
第三章 期貨公司管理辦法
本章大綱
本章考點預測
知識線索圖
考點分析
考點預測題
參考答案
第四章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本章大綱
本章考點預測
知識線索圖
考點分析
考點預測題
參考答案
第五章 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
本章大綱
本章考點預測
知識線索圖
考點分析
考點預測題
參考答案
第六章 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本章大綱
本章考點預測
知識線索圖
考點分析
考點預測題
參考答案
第七章 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
本章大綱
本章考點預測
知識線索圖
考點分析
考點預測題
參考答案
第八章關於發布《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的通知
本章大綱
本章考點預測
知識線索圖
考點分析
考點預測題
參考答案
第九章 關於發布《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執行辦法》的通知
本章大綱
本章考點預測
知識線索圖
考點分析
考點預測題
參考答案
第十章 關於發布《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本章大綱
本章考點預測
知識線索圖
考點分析
考點預測題
參考答案
第十一章 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准則(修訂)
本章大綱
本章考點預測
知識線索圖
考點分析
考點預測題
參考答案
第十二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本章大綱
本章考點預測
知識線索圖
考點分析
考點預測題
參考答案
第十三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摘選
本章大綱
本章考點預測
知識線索圖
考點分析
考點預測題
參考答案
第十四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本章大綱
本章考點預測
知識線索圖
考點分析
考點預測題
❾ 2010期貨市場教程和期貨法律法規匯編修訂版和原版的區別在那裡
教材是修訂版的 我同學買了 我看了 基本沒差別
是新增了股指期貨的內容
目前考試有增加的,也在期貨業協會網站上有公布的增加的內容,就是股指期貨滬深300指數的內容,合約細則有變動。和書本上不一樣。
一、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及其相關制度
1.最低交易保證金為合約價值的12%。
2.最小變動價位為0.2點。
3.取消了熔斷制度。
二、原考試教材《期貨市場教程(第六版)》與此公布內容相沖突的,以此內容為准。
三、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包括四個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中國期貨業協會發布的《期貨公司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管理規則(試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發布的《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和《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