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障礙及建議
1、法律限制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法制建設的速度有所加快,《擔保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信託法》等經濟立法相繼出台,為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運作創造了一定的法律條件。但是,作為新興事物,發行不良資產支持證券還存在較多的法律障礙。主要體現在:特設交易載體(SPV)作為證券化交易的中介,是資產證券化的特別之處。 SPV業務單一,無需經營場所,也不需要較大的資金投入(為了降低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成本,也要求盡可能少投入),只需要一個法律上的名稱,因此,它實質上是一個「空殼公司」。對這種特殊的實體,中國法律還沒有專門的規定,並且根據現行的《公司法》,它屬於限制的對象。《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設立的必要條件之一是「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在運作上,SPV是作為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主體,而中國《公司法》規定,發行公司債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得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得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並且,累計發行債券的總面額不得超過該公司的凈資產額的 40%;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的利息。而設立SPV,不可能也不需要投入大量的資產並在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前三年就設立。這些都給SPV 的運作造成法律障礙。
中國應加快與資產證券化有關的立法建設。立法體系必須著眼於交易成本的最低化和效益最大化。只有從資產證券化交易有關當事人的成本和效益角度考慮,才能真正促成有關當事人積極投身不良資產證券化,進而充分發揮證券化在解決不良資產問題中的作用。
2、稅收限制
不良資產證券化的規模一般都較大。因為考慮到成本和規模效益,如果資產證券化的規模較小,單位成本將太高,使得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無利可圖。美國學者阿諾德在1986年就曾估計,只有當其資產規模大於1億美元時,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才有利可圖。但如此大的交易額,可能導致龐大的稅收負擔。一是商業銀行將資產銷售給SPV過程中的所得稅、營業稅和印花稅,二是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三是SPV的所得稅。這將造成資產證券化的稅務成本過高而使資產證券化難以開展。
從促進不良資產證券化順利開展、盡快解決中國國有商業銀行風險的角度出發,中國應對不良資產證券化實行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不能因為稅收而導致證券化融資成本大幅度上升使證券化融資在稅制上缺乏效率。
3、市場限制
一種金融工具能否順利推銷,需求一個決定性因素。如前面所述,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在中國有著很大的市場需求潛力,但由於目前中國對機構投資者的投資限制,這些潛在的市場需求還無法轉化為真正的市場購買力。因此,從為證券化產品市場培育投資者,也為更好地實現各種基金的保值增值出發,政府應適當放寬對投資基金、保險基金等機構投資的范圍限制。
②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數據怎麼查找
近年來,中國經濟「三期疊加」,受經濟增速放緩、產業結構調整等因素影響,我國銀行業不良資產不斷累積。截止至2016年一季度末,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達到13,921億元,不良貸款率連續上升至1.75%,商業銀行經營持續承壓,對不良資產的處理需求極為迫切。在市場環境逐漸成熟的背景下,適時引入不良資產證券化,通過市場化的手段有效處置不良資產,有助於進一步降低和分散銀行業系統性風險,保持我國銀行業市場的穩定運行。
③ 不良資產證券化就要來了,如何化解不良率
一是資產證券化。央行副行長潘功勝在記者會上指出,不良資產證券化是整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一部分,豐富了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的內容,由此可見,不良資產證券化將成為處理銀行不良貸款的重要方式。
實際上,從統計上來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分為次級類、可疑類和損失類,2015年末1.27萬億元不良資產中,次級類資產為5923億元,可疑類資產為5283億元,損失類資產為1539億元,前兩者的比重為88%。在這三類資產中,只有損失類資產沒有任何價值,而次級類資產和可疑類資產價值盡管有一定比例的資產損失,但仍有較大的證券化價值。
未來一個時期,不良資產證券化的主要標的,將集中在次級類資產和可疑類資產,特別是有一定現金流和抵押物處置價值的不良資產,可通過市場化的定價方式有效剝離。潘功勝副行長在記者會上強調,在不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監管部門將嚴格控制風險,選擇管理水平較高的大型金融機構開展試點,禁止實行多層證券化和再證券化,證券化產品只出售給機構投資者,同時強化信息披露,加強發行人、評級機構和中介機構的職責。
二是成立地方政府債務資產管理公司。除資產證券化工具外,處置銀行不良資產還應對不同類型資產進行分類施策。例如,今後一個時期,包括地方融資平台債務在內的地方政府債務,將可能成為銀行不良資產的重要來源。地方政府債務主要投向基礎設施和重大民生工程,帶有地方政府「第二財政」的性質,對於這類不良資產,盡管短期內可以通過發行地方債定向置換地方債務,緩解地方政府償債壓力,但長期內存量債務依然存在,應考慮財政部通過發行長期特別國債,注資成立「地方政府債務資產管理公司」,專門處理由於巨額地方政府存量債務形成的不良資產。
三是採取「債轉股」方案。對於過剩產能行業可能形成的不良資產,可以採取「債轉股」的方案。各商業銀行獨資或合資組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銀行不良資產,把銀行與製造企業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轉變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企業間的股權關系。債權轉為股權後,製造企業原來的還本付息轉變為按股分紅,待企業經營狀況好轉後,通過二級市場出售股權、上市IPO、轉讓或企業回購形式回收化解這筆不良資產。
④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是什麼意思
資產證券化起源於美國,是一種重要的金融創新工具,是證券技術和金融工程技術相結合的產物。一般來講,資產證券化是指把流動性相對較差的、但具有潛在現金流的金融資產(如住房抵押、應收賬款等)匯集起來,分類整理為各種資產組合,將其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債務證券的融資過程。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是資產證券化的一個方面,是商業銀行將持有的流動性較差但具有未來現金收入流的不良貸款、應收賬款等不良資產集中起來(主要是不良貸款),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結構性安排,對資產池中的風險和收益要素進行分割和重組,將其轉變為符合投資要求的可銷售證券,以此加速回收資金的過程。
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正面效益(1)資產證券化過程引入市場競爭和市場定價機制,提高了資金配置效率。(2)增加資產流動性,有效降低風險。(3)有利於改善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結構。(4)資產證券化能減少解決不良貸款問題的經濟成本和社會成本。(5)有利於形成商業銀行新的利潤增長點。
⑤ 不良資產證券化到底是個什麼意思怎麼那麼賺錢
不良資產證券化(NPAS)包括不良貸款(NPL)、准履約貸款(SPL)、重組貸款、不良債券和抵債資產的證券化。
不良資產證券化有利於提高商業銀行資產的流動性。通過證券化,可以將流動性較差的不良資產轉化為在市場上交易的證券,在不增加負債的前提下,商業銀行可以獲得一塊資金來源。從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的角度看,不良資產證券化能夠加快銀行資產的周轉,提高資產的流動性。
不良資產證券化有利於提高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將高風險權重的不良資產,變為風險權重相對較低的證券,一定程度上能夠減少風險資產的比例。
(5)不良資產債券化結果擴展閱讀
資產證券化的一個重要作用在於規避風險,增加資產的流動性,釋放資本,以從事具有更高邊際收益的項目。
商業銀行通過吸收存款來籌集信貸資金的成本,要低於通過證券化籌資的成本(由於資產支持證券風險要高於國債及銀行存款,根據一般定價原則,其利率必然要高於國債及銀行存款),因此,商業銀行在資金充裕又無合適貸款項目的情況下,對優良資產證券化缺乏經濟效益。
而不良資產證券化,對加快批量處置不良資產,提高不良資產的處置效率與效益,解決商業銀行資產流動不足、資本充足率低等問題則具有重要意義。
⑥ 不良資產通過資產證券化的方式來做,怎麼做
一、資產管理公司相關業務模式
從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的具體實踐看,最簡單的方式就是買斷,銀行將不良資產打包後,批量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根據資產包的規模,資產管理公司可以採取一次性買斷或分期買斷的方式,分期買斷的方式可以從一定程度上減輕資產管理公司的資金壓力。
第二種模式是合作處置。在政策性接收國有銀行不良資產的階段,資產管理公司對債務人有了初步的了解,但是並不能深入產業,現階段可以聯合同行業優質企業,對不良資產進行重組,最終實現利益共享。
第三種模式是反委託處置。資產管理公司買斷銀行的不良資產包後,將資產的收益權賣給信託計劃或券商資管計劃,資產的所有權仍歸屬於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同時資產管理公司繼續負責不良資產的處置。這一模式中,資產管理公司可將資金成本提前回收,解除資本佔用,而風險則由投資者自己承擔。
第四種是不良資產證券化。資產管理公司從銀行買斷不良資產包後,通過測算現金流,採取折價的方式,以信託計劃作為SPV,然後發行重整資產支持證券,向投資者出售。至於不良資產後期的管理,仍然可以委託資產管理公司進行管理。在2006年到2008年期間,我國曾有過4單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實踐,發行金額總計約134億元,但是2008年以後,隨著金融危機的爆發,此項業務也被叫停。2015年,重啟資產資產證券化的呼聲漸高,預計不久之後該類業務將放行。
與四大資產管理公司不同的是,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處置范圍僅限於本省。除了傳統的處置手段以外,已經有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在逐步創新處置模式。
(1)輸血性重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對一些能夠起死回生的項目進行輸血,幫助企業走入正軌,實現溢價然後退出。
(2)以物抵債。對於一些優質的抵押資產,盡量不走漫長的訴訟途徑,通過以物抵債的方式,實現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和企業的雙贏。
(3)公開徵集重組方或者投資人。在擔任不良資產一級批發商角色的基礎上,吸引更多專業的社會投資人參與不良資產的投資,共享行業的利潤。
(4)聯合地方政府成立不良資產處置基金或子公司。充分利用當地政府的資源,深化不良資產的處置,幫助地方政府剝離不良資產。
需要指出的是,在不良資產快速增加的背景下,雖然資產管理公司面臨無限商機,但是受限於資產管理公司的框架和機制,也面臨較大的「去化」壓力。對於交易到手的不良資產,資產管理公司應通過分類管理,以獲取更大的利潤空間。對於債權類不良資產,基於「冰棍效應」,由於本金部分並不會發生變化,收益來源是利息或罰息,利潤空間比較有限,因此應該迅速化解;而對於物權類不良資產,基於「根雕理論」,資產管理公司可以選擇長期持有及精雕細琢,以時間換空間獲取更高的收益。
二、銀行相關業務模式
目前國內銀行更多是通過債務清收、內部分賬經營、壞賬核銷、發放貸款增量稀釋、債務延期或重整、招標拍賣、債權轉股權、實物資產再利用等多種傳統的方式處置不良資產。受制於處置效率,在不良資產急劇增加的背景下,商業銀行已經開始創新處置方式。
在嚴格的考核壓力下,不少銀行在季末或年末等關鍵時間節點利用同業資金或者理財資金對接不良資產,實現不良資產出表,以降低不良率。亦因此,不良出表的定價一般由銀行當年的核銷額度來確定。具體而言,不良出表有以下幾種操作模式:
(1)資產管理公司代持模式。銀行為資產管理公司提供授信,或者認購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債券,將資金注入資產管理公司,然後資產管理公司利用從銀行獲取的資金接收銀行的不良資產,達到銀行出表的目的,同時銀行承諾未來回購資產管理公司接收的不良資產。這一模式中,資產管理公司扮演的是通道的角色。
(2)銀銀互持模式。資產管理公司買斷銀行的不良資產包後,將資產的收益權賣給信託計劃或券商資管計劃,再由銀行與銀行之間通過同業授信或利用理財資金對接。這一模式中,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或券商資管同為通道角色。
(3)銀行與外部機構共同出資成立子公司,直接收購母公司的不良資產,進一步開展不良資產的處置工作,處置收益由合作各方分成。
需要指出的是,代持和互持兩種模式實質上是銀行利用時間換空間的操作,雖然均實現了銀行不良資產的階段性的出表,但風險仍然保留在銀行體系內。一方面,階段性的出表為銀行贏得了一定的空間,不良資產不用很快處置完,而是可以分散在未來的幾年內慢慢消化;但另一方面,銀行在付出資金成本的同時仍然要負責不良的處置,而在此後幾年處置收回的現金可能還不足以覆蓋資金成本以及人員運營費用,最終不得不降價再做一次買斷式的出售,導致延誤了最佳的出售時間,可能會得不償失。
三、信託公司相關業務模式
1、以通道業務為主的資本中介
信託公司長期以來跟銀行合作較多,可以跟一些城商行,尤其是偏遠地區的城商行合作,因為這些銀行所在地的不良率很高,不敢投資自己區域內的資產,但是非常願意投資安全區域內信用較好的大銀行的資產,信託公司可以扮演資本中介的角色,實現中小銀行的資金和大型銀行的不良資產之間的對接。
2、與資產服務機構合作,把不良資產產品化
在資產端,銀信合作業務為信託公司積累了銀行的資源,可以保證不良資產的供應。從信託公司的傳統業務來看,雖然不良資產並不是信託擅長的領域,但是信託公司一直擅長房地產、基礎設施、政府平台以及資本市場等各領域資產的產品化。由於資產服務機構本身具備資產處置的能力,信託公司可以聯合專門的資產服務機構成立基金,通過結構化的分層設計以及增信措施,對應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這一模式可以使信託公司不斷向資產證券化靠攏,同時培育信託公司的主動管理能力。
3、大投行模式:SPV+不良資產批發商
通過開展通道業務,信託公司培育對不良資產價值的識別和判斷能力,在此基礎上信託公司可以獲取大量的不良資產包,並將不良資產的處置及管理工作委託給專業的資產服務機構,實現共贏。在這一模式中,信託公司是一種「大投行」的角色,既可做中間的SPV,又可做不良資產的批發商。
四、保險公司相關業務模式
從大類資產配置的角度看,保險資金體量較大,對不良資產亦存在配置的需求。目前已經有保險公司參股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實踐。具體而言,保險公司通過發行保險資產管理計劃,以明股實債的方式參投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並簽訂回購協議,由於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具備國資委背景,所以風險較低。但在這一模式下,業務機會比較有限,不足以支撐保險資金長期配置的需求。
另外,在保監會政策放開的條件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可以與具有不良資產處置能力的機構合作,成立有限合夥基金,並作為基金的有限合夥人(LP),深度參與不良資產市場的業務。
保險資金甚至可以作為單一LP介入具體的優質項目,然後以基金份額作為基礎資產,發行項目資產支持計劃,進一步對接保險公司體系內受託管理的資金。這一模式中,保險公司可實現以基金份額作為杠桿,撬動整個險資體系。
五、非持牌機構相關業務模式
1、細分領域的不良項目投資
在房地產和小微貸等細分領域,市場上已經有一些比較專業的投資機構。例如有些民間資本或外資設立的房地產並購基金,專注投資具有違約風險的地產項目,通過對地段的選取、項目的精算等專業能力,獲取違約盤整及對標的項目的改造及運營提升所帶來的收益。還有民間投資機構專注於個人和小微企業以不動產做抵押的不良資產處置,由於標的較多,大大分散了個體的風險,而且個人和小微企業的抗辯能力較差,投資機構在司法上處於相對強勢的一方,處置起來相對容易,因而平均處置周期能控制在兩年左右,也能獲得較高回報。
2、不良資產產品化運作模式
目前已有資產服務機構通過設立不良債權投資基金,投資者主要是高凈值客戶。由於不良資產的處置周期一般在兩年以上,因此資產服務機構需要加強流動性管理,甚至用自用資金提供流動性支持。在產品設計方面,可以直接設計期限為兩年的產品,也可以設置不同期限的產品對接不同需求的投資者。
⑦ 什麼是不良資產證券化
不良資產證券化就是資產擁有者將一部分流動性較差的資產經過一定的組合,使這組資產具有比較穩定的現金流,再經過提高信用,從而轉換為在金融市場上流動的證券的一項技術和過程。
⑧ 不良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
資產證券化的結構多樣,但並非所有結構都適合不良資產在信用風險、現金流和流動性上的特殊性,NPAS常用的基本交易結構有三種:商用房產抵押貸款支持證券結構(Commercial Mortgage Backed Security,CMBS結構)、抵押貸款債務證券結構(Collateralized Debt 0bligation,CDO結構)、清算信託結構(Liquidation Trust Structure,LT結構)。
1.CMBS結構
20世紀 90年代初期,RTC採用CMBS模式發行了140億美元的與商用房地產有關的不良貸款支持證券,並首次引入浮動利率債券、專業抵押品管理機構、現金儲備等形式,促進了全球CMBS市場的迅速發展,不少銀行也採用該結構對與房地產有關的重組貸款、准不良貸款和抵債資產進行證券化,推進了CMBS結構的進一步演化。相對於住宅按揭貸款證券化(RMBS),CMBS結構的特點為:
(1)基礎資產池以商業房產或多單位住房按揭貸款、與房地產有關貸款和能產生現金流的房地產(包括抵債房產)為主。資產池現金流包括貸款利息、計劃分期支付本金、到期支付本金、提前支付本金、房產變現收入。因貸款有限制早償機制(12),且CMBS多通過利率掉期對沖利率變動引致的提前還款,因此影響現金流的主要是信用風險,還款資金來自於房產租金或變現收入,受經濟環境、房產位置、用途、承租人信譽等因素影響不穩定,違約後銀行對房產外的其它資產無追索權。
(2)採取多層高級-次級結構,每一層證券均由所有比其更低級的證券提供信用增強。高級證券預期期限短於次級證券,實際期限不確定。本息採取DPP序列支付(sequential payment)方式:高級債券利息→次級債券利息→高級債券本金→次級債券本金。現金流不能繼續投資於新的貸款。由於基礎資產為氣球型按揭 (balloon mortgage),本息集中在後期支付(14),因此債券前期攤銷量小(甚至不攤銷)(15),按月或季付息。
(3)利益轉移結構(shifting Interest structure)
―― 利息可以設計成對所有層次債券同時支付,或按高級-次級順序支付;貸款預定還本額按債券余額比例在高級-次級結構中分配。提前支付、違約房產清算收入等非預定現金流向高級債券進行傾斜支付,使高級債券的次級率(信用增強率)提高:將非預定現金流入的全部高級債券部分(按上一期高級債券在總債券余額中的比例計算)、次級債券部分(按上一期次級債券在總債券余額中的比例計算)的一定比例分配給高級債券,在最初幾年比例可能為100%,之後隨時間降低,轉移比例為零後,按債券比例分配。
―一貸款違約損失按照次級-高級順序依次核銷債券本金,最低級債券為「最先損失級」(first- losstranche);低級債券注銷後不能重新進入流通;損失分配導致各級債券余額及其比例產生變化,下一期利息也隨之調整。如在85/11/4的高級-次級結構中,如10%的貸款發生違約,其中收回4%,損失6%,則最低級和部分次低級證券退出流通,新結構比例為81/9。如果提前還本和違約損失很大,則高級證券很快得到本金償付、低級證券很快注銷,兩者期限都可能最不穩定。
――採用現金儲備、對某一級別債券提供本息擔保、服務機構預付 (Servicer Advances)的方式提供流動性和信用支持。後者是指由於貸款拖欠而無法支付計劃付款額時,由服務機構提供預付款。違約房產清算收入先償還服務機構預付款及其利息,再按先息後本支付給投資者。
――由專業抵押品管理機構決定違約後房產和貸款的處置,如貸款重組、取消房產贖回權、變賣房產,或繼續經營,甚至轉換用途以取得更大的回收值。
(4) 高級-次級超額抵押結構(Sr-Sub OC Structure)為高級債券提供更強的信用增強,1997年引入後便取代了利益轉移結構:由抵押資產價值大於債券本金提供初始超額抵押(over- collaterallization);由多餘現金流(excess cash flow)提供進一步超額抵押。剩餘利息(excessspread)、提前還本、以及違約房產清算額統稱為多餘現金流,全部用於高級債券的依次提前還本,這導致超額抵押比例逐漸升高;一定期限(如三年)或次級債券比例達到一定水平(如最初比例的2倍)後,多餘現金流在彌補資產損失後釋放給余值持有人;該結構仍然對損失按低級-高級順序分配。
(5)0%超額抵押高級-次級結構避免了次級債券的提早退出,保證債券本息的穩定:
―― 多餘現金流首先彌補當期損失,再用於沖回前期已注銷的低級債券,剩餘部分支付高級債券本金。如當期損失不足以被多餘現金流抵消,則注銷最低級的債券。這種結構已逐漸模糊本金和利息在債券支付上的界限,不再局限於利息收入支付債券利息,本金回收支付債券本金的做法。同時,通過當期和跨期收入與損失的軋差,避免債券現金流和期限結構受單個資產回收損失或盈利的影響而帶來太大的不確定性。
――由發起人持有的股權形式的余值索取權對債券提供進一步信用增強。這尤其適合於不按面值發行、最終回收額可能高於預期值的證券(尤其是NPAS)。股權起到了現金流波動的緩沖器作用:基礎資產損益體現在股權價值的波動上,貸款違約損失基本能由股權全部吸收,延遲損失分配,盡量避免了較低級債券的提早退出。這使得一定程度的損失發生後仍能維持穩定的交易結構比例。
2.CDO結構
最早利用CDO結構進行NPAS可追溯到80年代末期GrandStreet Bank將高風險債券和貸款進行證券化。2000年12月,Fleet Boston Corp.私募發行了由超過15億美元違約貸款和問題貸款支持證券ArkCLO 2000-1。此後CDO被廣泛作為NPAS的主要結構。CDO適應了銀行進一步將無房產抵押、擔保或無擔保的商業貸款、循環信用、債券等異質不良信貸資產進行證券化的要求。據統計,為達到轉移風險、套利和提高盈利能力的目的,目前美國銀行的所有新增非投資級貸款的40%都通過CDO形式被證券化出售,韓國資產管理公司的NPAS也多採用CDO結構。CDO的特點在於:
(1)基礎資產池以無抵押貸款為主,數量在100-200筆左右;現金流更不穩定,多數為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甚至沒有確定的到期日(如循環信用貸款);種類繁雜,相互在借款人、地點、行業、貸款類型等方面不具相關性;信用風險取決於借款人的個性化特徵和單筆貸款類型;違約後不以處置房產為主,需要採取多種追償手段(21),回收難度更大。
(2)絕大部分 CDO以私募方式發行。根據資產性質和資產管理方式,CDO的基本結構分為現金流CDO和市場價值CDO。現金流CDO是用基礎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來償還證券的本息,適合於在回收或債權到期前有一定現金流入的資產。市場價值結構是用出售資產所得現金流來償還證券本息,適合於到期前現金流不多,現金回收主要取決於資產變現所得的資產。部分CDO會設立再投資期(通常為證券發行後的最初三到五年),允許將基礎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進行再投資,只要資產池能繼續滿足某些指標(如超額抵押測試等)。再投資期過後為分期還本期。
(3)現金流CDO根據發起人動機分為套利CDO(委託證券化的一種)(22)、表外交易CDO(直接證券化的一種)(23),根據結構差異分為現金結構和合成結構。現金結構――通過發行證券所得的現金來購買資產。合成CDO一―發起銀行不是將資產而是將貸款中的信用風險轉移到SPV,從而轉嫁到投資者身上。所募資金不轉移給發起人,而是投資於AAA級債券以保證投資者的本金償付,同時由SPV向發起銀行出售信用違約掉期合約。如不發生違約,投資者能得到掉期費加上AAA級債券投資的收益。出現違約時銀行會要求SPV賠付,投資者承受相應損失。其優點在於:可進行結構分層,避免了資產轉移的法律(通知借款人)和稅收問題,同樣能達到降低風險資產的目的。
(4)市場價值結構的特點為:
―― 不要求資產能產生可預期的現金流,但必須有價值、可交易變現,最終變現應能實現正收益以保證證券本息償還。該結構對於不良債權組合證券化具有非常大的吸引力,且能很好地解決傳統證券化結構中基礎資產的期限長於證券化交易期限而必須對基礎資產強迫性出售的困境問題,在最初定價上就將強迫性出售資產的流動性折扣考慮進來,從而使可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不必受期限限制。
――信用增強主要由基礎資產市場價值和證券面值之間的差額提供。因此,在分層結構中,會根據每層證券的評級規定相應的折扣率(或超額抵押率),定期(如每兩周)進行「超額抵押測試」。如抵押品市場價值相對於證券面值下跌到預先設定的水平(通常大於1),則必須將資產變現並加速對高級證券還本支付,直到該指標恢復到設定水平之上。
――資產管理人是決定收購、處置資產的機構,優秀的管理人能發現隱含在資產中的各種風險,以低價買入資產,並以高價在行情惡化之前賣出。管理人在經驗、信貸分析系統和專有技術等方面的優勢有利於使證券獲得更高的評級。
―― 在現金流分配上允許證券發行費用先於對證券本息的支付,資產管理費後於對所有有評級證券的利息支付。為刺激資產管理人的業績,通常會設立獎勵機制,如果資產管理人能使股權持有人的收益達到某個目標,則可以提取一定的獎勵費(由資產管理人持有一部分股權),分享資產價值上升的潛力。
3. LT結構
「清算信託」源於破產法中對企業破產清算程序的一種安排,是指將破產企業的房地產等資產通過信託的方式進行清算變現,以降低成本增加債權人的回收率。清算信託的受託人在將資產變現時不受破產法對變現程序的限制,清算收入按照法定的清償順序進行支付。利用LTS進行證券化的最大特點是只通過清算來達到償付證券本息的目的,因此該結構適合任何只要能變現的資產,可以任何類型的資產作為支持發行證券,這對於現金流主要來源於貸款最終回收額和資產清算收入的不良資產非常適用。
同時該結構在清償安排上天然符合證券化中的現金流分層分配結構和信用增強安排。LTS在美國、日本和義大利的不良資產證券化中得到廣泛應用。據統計,全球已有100億美元的不良資產通過LTS進行資產證券化。該結構的特點有:
(1)現金流來源於基礎資產池的變現收入,所得現金流以保證證券盡快償付為目的,不得進行再投資。
(2)採取高級-次級-初級債券結構,通常由發起人保留初級(股權)部分。證券發行額依據基礎資產市場價值而非面值確定。所發行證券期限相對於CMBS和CDO都要短。債券利息支付頻率降低,不再是按月付息,而通常採取按季、半年甚至年支付。
(3)由於市場環境、出售時機對實際變現價值有很大影響,因此證券評級需要考慮在惡劣的市場環境下資產組合的價值,根據各級證券的可收回金額及其概率分布,賦予不同的評級。這符合不良資產估值方法中強調回收額分布的特點。
(4)在流動性安排上,通常採取利息儲備或提供擔保的方式。作為現金流蓄水池的利息儲備一般要求達到能支付三到六個季度利息的水平。在回收資金不能滿足當期債券本息支付時可動用利息儲備。如果清算速度較快或清算收入高於預期值,則所得資金在支付當期利息、預定攤銷額後,補充利息儲備。
(5)現金流的分配順序:清算現金流在支付信託和資產管理費後,用來先支付債券利息後,再按照一定的攤銷目標分期償付債券本金。只有在達到分期償付目標後,發起人才能獲得一定的股息(通常不超過15%)。餘下資金用來支付債券本金,最後剩餘資金由股權投資者獲得。
(6)由專業資產管理機構從事資產的管理和清算,管理機構的回報和資產池的表現直接掛鉤。
在上述三個基本結構中,CMBS結構適合於不良房產按揭貸款或抵債房地產的證券化,不適合無擔保無抵押不良貸款。CDO適合於任何類型的不良貸款和重組貸款的證券化,不適合抵貸資產。LT更適合需要以變現方式來處置的不良資產。這些基本結構必須根據具體的資產類型、證券評級和市場等因素進行相應的調整和修改,構造符合投資者需求、具有特定風險-收益特徵的證券。
由於資產證券化的結構都是由具體的現金流技術、信用增強技術、風險管理技術構成,這些技術手段如同基本組件,可根據需要相互組合、搭配使用,因而NPAS的結構設計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並沒有唯一的模式。當然,盡管NPAS結構會因不良資產組合的不同而呈現差異,但在整體上仍然會表現出和正常信貸資產證券化不同的
⑨ 什麼是不良資產證券化
直接看網路:不良資產證券化(NPAS)包括不良貸款(NPL)、准履約貸款(SPL)、重組貸款、不良債券和抵債資產的證券化。就是資產擁有者將一部分流動性較差的資產經過一定的組合,使這組資產具有比較穩定的現金流,再經過提高信用,從而轉換為在金融市場上流動的證券的一項技術和過程。
說來說去就是要坑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