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非法證券活動的非法承諾
證券公司承銷或者代理買賣未經核准擅自公開發行的證券的;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一)進行虛假的或者誤導投資者的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推介活動;
(二)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
(三)其他違反證券承銷業務規定的行為;
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書,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
發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變公開發行證券所募集資金的用途的;
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款違法行為的;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買賣本公司股票的;
非法開設證券交易場所的;
未經批准,擅自設立證券公司或者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
違反本法規定,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證券從業資格的人員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或者證券業協會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料,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
為股票的發行、上市、交易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買賣股票的;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
違反法律規定,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
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的;
違反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擾亂證券市場的;
違反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的,
違反本法規定,法人以他人名義設立賬戶或者利用他人賬戶買賣證券的;
證券公司為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提供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交易賬戶的;
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從事證券自營業務的;
證券公司違背客戶的委託買賣證券、辦理交易事項,或者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辦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項的;
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挪用客戶的資金或者證券,或者未經客戶的委託,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的;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買賣證券的,或者證券公司對客戶買賣證券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的;
收購人未按照本法規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的公告、發出收購要約、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等義務或者擅自變更收購要約的;
收購人或者收購人的控股股東,利用上市公司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的;
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的;
證券公司違反規定,未經批准經營非上市證券的交易的;
證券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未開始營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三個月以上的;
證券公司違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擅自設立、收購、撤銷分支機構,或者合並、分立、停業、解散、破產,或者在境外設立、收購、參股證券經營機構的;
證券公司違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擅自變更有關事項的;
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超出業務許可范圍經營證券業務的;
證券公司對其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不依法分開辦理,混合操作的;
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證券業務許可的;
證券公司或者其股東、實際控制人違反規定,拒不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或者提供經營管理信息和資料,或者報送、提供的經營管理信息和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
證券公司為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的;
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
違反本法規定,發行、承銷公司債券的;
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未按照有關規定保存有關文件和資料的;
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擅自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
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未經批准,擅自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或者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的;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發行證券、設立證券公司等申請予以核准、批準的;
(二)違反規定採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現場檢查、調查取證、查詢、凍結或者查封等措施的;
(三)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
證券交易所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證券上市申請予以審核同意的;
拒絕、阻礙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
當事人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
B. 非法證券活動有哪些手段
(1)口頭虛假承諾高收益。 這些機構或個人聲稱已幫助客戶取得百分之幾百的收益,只要投資者加入必定會有高收益。他們通常從勞動市場招聘業務員,經過統一培訓,抓住投資者對證券市場了解不深入,相關法律法規不熟悉,急於賺錢或彌補虧損的心理勸誘投資者。這些機構的業務員按照所拉客戶數目和金額進行收入提成,一般都會極力蠱惑投資者。 (2)自稱有強大的證券分析師隊伍。 據了解,這些非法證券咨詢機構注冊資本一般只有十來萬元,不但沒有合法的執業投資咨詢分析師,還利用網站或其他合法機構的研究報告提供給投資者,騙取咨詢費。 (3)未經工商登記注冊假借公司名義開展證券投資咨詢。 有的根本未經工商登記注冊,假借公司名義的機構和個人,租用居民樓等場所,非法開展證券咨詢活動。 (4)假冒 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工作人員招攬業務。 個別機構和個人甚至冒充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工作人員,欺騙投資者,招攬投資咨詢業務,不僅屬於非法證券經營活動,還涉嫌詐騙。 (5)不提供固定電話和經營地址。 為逃避打擊和監管,這些非法從事證券經營活動的機構或個人往往僅提供手機或 小靈通號碼,或者只在網上辦理業務,公司無具體經營地址,或經營地址與其工商注冊不一致。 (6)不與投資者簽訂任何書面材料。 為了逃避責任追究,這些非法證券咨詢機構以各種理由不與投資者簽訂有關合同、協議,也不開具發票。 (7)要求投資者將「咨詢費」等打入個人銀行賬戶或銀行卡。 而其非法代理買賣非上市公司 股票活動則有如下特點: (1)利用聯誼會、推介會、朋友介紹、傳銷等方式吸引投資者,推銷未上市公司股票。 (2)許諾為投資者辦理股權託管卡,甚至承諾非法為投資者辦理境外證券開戶及資金匯出境外業務,欺騙性極強,投資者資金安全得不到保障。 (3)編造未上市公司虛假經營業績和豐厚的投資回報,許諾公司即將上市。 投資者參與非法證券經營活動不受法律保護 據有關部門介紹,投資者參與非法證券投資咨詢活動、從個人和非法機構手裡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等行為均屬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不受現行法律法規的保護。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C. 風險提示篇 非法證券活動主要是指哪些
你好,非法證券活動是一種典型的涉眾型的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干擾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破壞社會和諧與穩定。根據《證券經營機構參與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工作指引》第二條規定,非法證券活動是指違反《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未經有權機關批准,擅自公開發行證券,設立證券交易場所或者證券公司,或者從事證券經紀、證券承銷、證券投資咨詢等證券業務的行為。
D. 非法證券期貨活動12大典型案例,看完後會吸取教訓嗎
重大風險處置、機構監管協調等工作。負責對期貨經營機構的現場檢查工作、合規監管、現場檢查等。負責對轄區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預警、分析和防範等)、信息安全監管;負責監管措施等的法律審核工作;負責轄區普法及誠信建設等相關工作:
負責轄區證券經營機構和投資咨詢機構的日常監管工作
非法經營證券、期貨類犯罪的監管。
E. 怎樣防範非法證券活動
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方面的工作: 1.持續更新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專欄的內容,進行有關非法證券活動特點介紹、典型案例剖析、打非工作成效等內容的宣傳。2.在公共場合發放關於打擊非法證券的相關知識。3.發揮整治非法證券活動咨詢台的最大效用,為廣大投資者就非法證券活動及法律法規問題答疑。4.可以在學校,公司,電影院,或社區舉辦幾場投資者專題講座,每次均將非法證券活動的案例及防範措施穿插與培訓內容之中,加強投資者特別是新入市的投資者對非法證券活動的認識,以防範於未然。5.策劃組織「反洗錢」專題教育,在各個地區的公告欄里寫關於反洗錢專員對個別非法洗錢案例進行分析,傳授如何識別可疑交易、非法洗錢。6.在專業的公司開展期貨知識培訓,在培訓結束後的座談交流中,可以讓期貨崗工作人員針對期貨客戶就期貨方面的相關非法活動進行了交流。通過對風險意識及非法證券活動的危害的分析、面對面交流、問卷調查等方式深入開展投資者教育工作。
F. 受到非法證券期貨活動侵害後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的查處和善後處理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投資者受到非法證券期貨活動侵害後,為使不法分子及時得到查處,盡可能挽回損失,請在第一時間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當地工商部門、證券期貨監管部門反映。投資者應妥善保管好合同、匯款單、銀行流水等憑證以及通話簡訊記錄、交易記錄等材料,提供給地方政府有關部門,以便其查處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監會於2008年1月2日聯合印發的《關於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對非法證券活動受害人的救濟途徑作了規定,如果非法證券活動構成犯罪,被害人應當通過公安、司法機關行使追贓程序追償;如果非法證券活動僅是一般違法行為而沒有構成犯罪,當事人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賠償。
G. 銀行網點防外部金融詐騙案例有哪些
一、 金融風險的危害及表現
金融風險,是金融機構在經營過程中,由於決策失誤,客觀情況變化或其他原因使資金、財產、信譽有遭受損失的可能性。
一、金融風險的危害性
一家金融機構發生的風險所帶來的後果,往往超過對其自身的影響。金融機構在具體的金融交易活動中出現的風險,有可能對該金融機構的生存構成威脅;具體的一家金融機構因經營不善而出現危機,有可能對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構成威脅;一旦發生系統風險,金融體系運轉失靈,必然會導致全社會經濟秩序的混亂,甚至引發嚴重的政治危機。
二、金融風險的主要表現
(一)風險可能來自借款人不履行約定的還款承諾。
(二)風險可能來自金融機構支付能力的不足。
(三)風險可能來自市場利率的變動。
(四)風險可能來自匯率的變化。
(五)風險可能來自國家宏觀經濟金融決策的不適時宜或失誤。
(六)風險可能來自金融機構重要人員的違規經營。
(七)風險可能來自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經濟形勢變化。
(八)風險可能來自金融衍生產品的過度使用。
(九)風險可能來自金融機構的過快發展。
二、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的監管
金融監管一般包括對金融機構市場准入的管理、對業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對有問題機構的處理以及化解風險的措施等內容。
一、金融監管的法律基礎
基本要求--
金融監管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授權,通過立法賦予監管當局必要的監管權力,並為其提供有效行使這些權力的可靠法律保證;對監管對象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范,在總體法律規范之下,監管當局應當並能夠制定具體的監管規章或監管指導原則;金融監管必須按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實施,杜絕監管中的隨意性,保證監管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二、市場准入的原則與要求
金融機構市場准入監管的目標-- 通過在金融機構審批環節上對整個金融體系實施有效的控制,保證銀行、保險、證券、信託及其他金融機構的數量、結構、規模和分布符合國家經濟金融發展規劃和市場需要,並與當局的監管能力相適應。
金融機構市場准入的要求-- 必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章程,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
額,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三、業務營運監管的內容與方式
對金融機構市場營運監管的具體內容在各國之間並不完全相同,但一般都將監督檢查的重點放在金融機構的業務經營合規性、資本充足性、資產質量、流動性、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和內部控
制等幾個方面。
對金融機構的營運監管主要是通過非現場監控和現場稽核檢查方式實現的。
非現場監控是監管當局通過現代化的金融風險預警系統,對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進行全面、連續的監控,隨時掌握金融機構和整個金融體系的運行狀況,存在的突出問題和風險因素,及時採取防範和糾正措施。 現場稽核檢查,指中央銀行派專人進駐金融機構,對其業務經營情況實施全面或專項的檢查、評價和處理。
四、對有問題機構的處理及化解風險的措施
(一)對有問題機構的處理
對金融機構的一般性問題,要責令其限期糾正; 對違法違規行為,除責令限期糾正外,要視情節輕重,依法
對金融機構給予相應的處罰。
對違法違規行為的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要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化解風險的措施
當金融機構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利益時,中央銀行可以對其實施強制性接管。 當個別金融機構遇到無法克服的臨時流動性困難,有可能動搖公眾信心或影響金融體系穩定時,監管當局根據需要可通過協調和組織行業支持、提供臨時貸款等方式開展緊急救助。
如採取了糾正措施或緊急救助之後,金融機構仍然無法恢復正常經營能力,中央銀行則應盡力促成有實力的金融機構對其進行兼並或收購。
當所有努力都無法奏效時,中央銀行將採取吊銷經營許可證的斷然措施,以防止危機蔓延,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完整與穩定。
三、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
為了有效地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除了實行嚴格的金融監管以外,金融機構自身必須建立嚴密的內部控制體系。
內部控制,是公司企業最高管理層為保證經營目標的充分實現而制定並組織實施的,對內部各部門和人員進行相互制約和相互協調的一系列制度、措施、程序和方法。
一、有效內部控制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穩健的經營方針和健全的組織結構。
(二)恰當的職責分離
(三)嚴格的授權與審批制度
(四)獨立的會計及核算體制
(五)科學高效的管理信息系統
(六)有效的內部審計
二、當前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狀況及今後的努力方向
中國人民銀行在督促我國金融機構健全和完善內部控制方面,採取了一系列措施:
1.制定了一系列有關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規章制度。
2.不斷加強對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狀況的監督檢查。
3.指導和督促金融機構內部稽核。
當前,在加強我國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方面,應著重解決好以下幾個問題:
1.要樹立穩健經營的發展方針
2.強化統一法人制度
3.健全決策組織,完善組織結構
4.落實資產負債比例管理
5.加強內部稽核
6.對金融機構的重要崗位實行人員輪換制
四、金融詐騙及其防範
金融詐騙,是詐騙犯罪在金融行業的表現,從本質上講,屬於國家司法機關管轄的范圍。
金融詐騙犯罪,是指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等方法,非法騙取金融機構資財或信用致使金融秩序遭到破壞,國家資財遭受損失的行為。
金融詐騙活動是一種國際性的普遍現象。在我國,近年來金融詐騙事件也時有發生,手段越來越多,涉及金額越來越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非法集資詐騙
(二)金融票據詐騙
(三)信用證詐騙
(四)有價證券詐騙
(五)電子計算機詐騙
(六)假冒金融機構詐騙
近年來我國金融詐騙案發案率比較高,造成國家資財的巨大損失,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要有效地防止和打擊金融詐騙犯罪,需要社會各方面的密切配合,共同努力。
H. 關於防範非法證券活動的總結
您好,我也就簡單的說下吧,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方面的工作: 1.持續更新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專欄的內容,進行有關非法證券活動特點介紹、典型案例剖析、打非工作成效等內容的宣傳。2.在公共場合發放關於打擊非法證券的相關知識。3.發揮整治非法證券活動咨詢台的最大效用,為廣大投資者就非法證券活動及法律法規問題答疑。4.可以在學校,公司,電影院,或社區舉辦幾場投資者專題講座,每次均將非法證券活動的案例及防範措施穿插與培訓內容之中,加強投資者特別是新入市的投資者對非法證券活動的認識,以防範於未然。5.策劃組織「反洗錢」專題教育,在各個地區的公告欄里寫關於反洗錢專員對個別非法洗錢案例進行分析,傳授如何識別可疑交易、非法洗錢。6.在專業的公司開展期貨知識培訓,在培訓結束後的座談交流中,可以讓期貨崗工作人員針對期貨客戶就期貨方面的相關非法活動進行了交流。通過對風險意識及非法證券活動的危害的分析、面對面交流、問卷調查等方式深入開展投資者教育工作。 今後,要對投資者教育活動方面的經驗以及存在不足進行全面、系統的總結,務求令投資者教育的各項工作切實地落到實處。 本人意見僅供參考!本團祝你炒股賺大錢,股票群在團主頁,希望大家的加入,用普通的方法,賺最大的收益!是我們的宗旨!希望您能採納我們的答案,謝謝!以後有什麼問題可以來找我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