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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上海可轉換債券案例

發布時間: 2021-05-14 00:01:39

A. 債務轉移和債權轉讓的案例

甲乙丙三人,甲將對於丙的債權轉讓給已.,這就是債權轉讓;已對於甲的債務交給丙去還,這就是債務轉讓

B.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融資存在問題分析的案例 最好是2005以後的

http://cdmd.cnki.com.cn/Article/CDMD-10173-2003073952.htm
http://cdmd.cnki.com.cn/Article/CDMD-10299-2005134390.htm

這兩篇我覺得都可以的,你可以下下來看看,因為你沒有留郵箱,我也不知道怎麼發給你,只能給你網頁了,你用的是校園網的話應該都能下下來的

C. 萬科發行可轉換債券屬於債務融資嗎債務與債券融資的區別萬科債務融資的案例有哪些

屬於債務融資,只是可轉換債券具有期權的屬性,使得債務可在特定時間用約的的價格轉換成股權。主要區別在於債券融資實際上是債務融資的一種形式。
【債券發行與上市】
┌──────┬────────────────────────────┐
|債券發行年度|債券發行方案 |
├──────┼────────────────────────────┤
| 2008-09-05 |進展說明: 實施 |
| |債券代碼:112006 |
| |債券簡稱:08萬科G2 |
| |發行方式:採取網上優先配售、網上公開發行和網下詢價配售相 |
| |結合的方式。 |
| |預計發行規模(萬元): 150000.00 |
| |實際發行規模(萬元): 290000.00 |
| |預案公布日: 2008-09-02 |
| |開始發行期: 2008-09-05 |
| |結束發行期: 2008-09-09 |
| |債券到期日: 2013-09-05 |
| |上市日期 : 2008-09-18 |
├──────┼────────────────────────────┤
| 2008-09-05 |進展說明: 實施 |
| |債券代碼:112005 |
| |債券簡稱:08萬科G1 |
| |發行方式:採取網上優先配售、網上公開發行和網下詢價配售相 |
| |結合的方式。具體發行安排將根據深交所的相關規定進行。 |
| |預計發行規模(萬元): 300000.00 |
| |實際發行規模(萬元): 300000.00 |
| |預案公布日: 2008-09-02 |
| |開始發行期: 2008-09-05 |
| |結束發行期: 2008-09-09 |
| |債券到期日: 2013-09-05 |
| |上市日期 : 2008-09-18 |
├──────┼────────────────────────────┤
| 2004-09-24 |進展說明: 實施 |
| |債券代碼:126002 |
| |債券簡稱:萬科轉2 |
| |發行方式:採用向原A股股東優先配售,原A股股東放棄部分再采 |
| |用網下對機構投資者發售和深交所交易系統網上定價發行相結合|
| |的方式進行。 |
| |預計發行規模(萬元): 199000.00 |
| |實際發行規模(萬元): 199000.00 |
| |募資凈額(萬元): 196105.47 |
| |預案公布日: 2003-09-09 |
| |開始發行期: 2004-09-24 |
| |結束發行期: 2004-09-24 |
| |債券到期日: 2009-09-24 |
| |停止交易日: 2006-04-07 |
| |轉股開始日: 2005-03-24 |
| |轉股結束日: 2009-09-24 |
| |上市日期 : 2004-10-18 |
├──────┼────────────────────────────┤
| 2002-06-13 |進展說明: 實施 |
| |債券代碼:125002 |
| |債券簡稱:萬科轉債 |
| |發行方式:本次萬科轉債發行採用向原A股股東優先配售,原A股 |
| |股東放棄部分再採用定價抽簽方式發行,發行採用網下對法人投|
| |資者發售和深交所交易系統網上定價發行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
| |實際發行規模(萬元): 150000.00 |
| |募資凈額(萬元): 147513.84 |
| |預案公布日: 2001-07-12 |
| |開始發行期: 2002-06-13 |
| |結束發行期: 2002-06-13 |
| |債券到期日: 2007-06-13 |
| |停止交易日: 2004-04-20 |
| |轉股開始日: 2002-12-13 |
| |轉股結束日: 2007-06-12 |
| |上市日期 : 2002-06-28 |
└──────┴────────────────────────────┘

D. 可轉債的純債怎麼計算出來的,能不能給個例子

可轉債實際上是純債與期權的疊加,一般認為純債的價值就是債底價值。

具體可找個到期時間、信用級別等差不多的公司債的到期收益率,反推出來的就是債底價值。但因時復利計算起來比較麻煩,所以一般是用計算機自動計算。

例如:6年期,以相同信用級別AAA的純債利率為5.5%計算,倒推100元面值的國電發債,,票面利率:第一年0.5%、第二年0.5%、第三年1.0%、第四年2.0%、第五年2.0%、第六年2.0%,純債價值就是83元左右。

權證價值計算比交復雜,涉及股票估值(轉股價2.67元,正股現價是2.5元,目前是沒有轉股價值的,相當於權證價值為零。但6年時間後,正股值多少錢,我也不知道。如果是3.2元,就有(100/2.67)*(3.2-2.67)的權證價值。

(4)上海可轉換債券案例擴展閱讀: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

該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E. 債轉股的案例

實施債權轉股權是國務院決定的搞活國有大中型企業、實現三年國企脫困的重大舉措。1999年9月2日,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與北京建材集團共同簽訂了北京水泥廠債轉股協議書。北京水泥廠也由此成為中國首家債轉股試點企業。
北京水泥廠是日產二千噸水泥的國有大型骨幹企業,但該廠過去在投資建設期間,曾向建設銀行貸款5.1億元人民幣,到1998年底本息總額已達9.68億元。過重的債務負擔,使這家工廠的生產經營面臨著嚴重困難。
1999年3月份,國務院批准組建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進行剝離、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推動國企改革的試點工作。信達公司成立以後,將債權轉股權作為工作重點,通過實施債權轉股權,努力盤活不良資產,同時使實施債權轉股權的國有大中型虧損企業優化資產負債結構,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實現企業扭虧為盈。
北京水泥廠的母公司北京建材集團經過與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的友好協商,在對北京水泥廠進行資產評估、企業財務評價的基礎上,就北京水泥廠債權轉股權的原則、轉股金額、股權回購等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並確定了轉股方案。
據悉,實施債權轉股權後,北京水泥廠1999年就可實現扭虧為盈。自2000年起,每年可實現利潤二千萬元以上。資產負債率由原來的百分之八十點一下降為百分之三十二點四。同時,企業通過資產剝離,減員增效並成立由北京建材集團和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促進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將使企業步入良性循環。 國家對可實施債轉股企業的范圍作了限定。之所以要作限定,一是國家可用於債轉股的資源有限,債轉股需要國家財政、銀行出資承擔部分壞賬損失,需要動員資本市場資金,需要採用某些特殊傾斜政策。這些資源十分有限。二是債轉股不宜廣泛使用,債轉股在減輕企業債務負擔的同時有可能產生軟化企業貸款約束、誘發賴債逃債、轉嫁風險等負效應,因此實施范圍不宜過大,債轉股所選擇的企業,應是資本上嚴重不足、負債率過高、經營行為端正、債轉股後可取得良好效果的企業。
國家劃定的可實施債轉股的企業范圍,主要包括80年代後半期以來由於靠商業銀行貸款和外債建成投產、缺乏資本金、國家安排用貸款改建。擴建等原因造成過多負債虧損的企業和地位重要、困難很大的大型企業,這些企業必須是工藝裝備和管理水平較高,有市場潛力,債轉股後可扭虧為盈,這樣劃定的范圍表明了國家選擇債轉股企業所重視的幾個因素:
1、企業靠貸款建成並運營,缺乏資本金;
2、地位重要、困難很大的國家重點企業;
3、企業實物資產素質優良,經營效益良好;
4、企業虧損及不良負債的關健原因是負債過重而不是經營不善等原因,對企業債轉股減輕負債可實現扭虧為盈。
這幾個因素中,最基本的是第四點,即強調企業不良負債主要不是由於企業自身經營原因而是由經濟體制政策缺陷等原因所引起。企業不良負債由經濟體制政策缺陷所造成,是企業要求不良負債應由國家出面解決和國家合理選擇債轉股企業的基本依據,企業靠貸款建成並經營、資本金不足,被看做是辨別不良負債是由宏觀體制原回所引起的最重要因素。
重視選擇對設備精良、工藝先進。經營效益好的不良負債企業進行債轉股,更明確界定造成企業不良負債的原因不在於企業經營效益不好而主要在於創建企業的投資決策。這種不應由企業承擔解決的不良負債與資本金問題有關。其他因素與此因素相比都存在著難以將造成不良負債的體制政策原因與企業經營不善原因分清的問題。如國家重點、地位重要、規模大、困難大等,主要體現了國家對國有大型企業的政策傾斜,而這種政策傾斜最容易產生投資失誤。貸款約束軟化、經營效率低下等問題。選擇債轉股企業應根據不良負債原因進行。可實施債轉股的企業應是經營效益良好、實質資產未受損害的企業,這類企業的不良負債主要與企業創建時的投資決策及資金運用有關,與企業自身經營無關,企業投產後難以還貸付息,難以提高經營效益解決不良負債。國家確定的債轉股企業的選擇條件,對造成企業不良負債的體制原因突出重視的同時,對企業減輕債務負擔要求、國家重點項目企業,資產裝備優良的大型企業等困素也很重視。很多企業和部門提出債轉股要求,主要以企業債務負擔過重為由,淡化或迴避造成企業不良負債的責任原因。面對企業及一些部門不分原因地要求減輕債務負擔的強烈傾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選擇債轉股企業時應對這些問題作出界定和說明。 債轉股比其他減免企業債務措施的優越之處在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債轉股後獲得了持股權,可藉此參與或控制企業,重組企業,從更深層、更根本的企業體制改革人手解決不良負債問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債轉股企業可能會有不同程度的持股權,從而對企業的重組過程的操作及重組效益的實現會有所不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債轉股企業的控股重組,由弱至強,大致有三種情況:
第一種,減輕企業債務負擔。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持股較少,影響力或控制力較弱,主要以減輕企業負債負擔的方式解決企業不良負債問題。債轉股之後,企業債務負擔減輕,利息成本支出減少,資產負債狀況改善,有可能扭轉虧損,使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所持股權變成優良股權,實現追回不良資產損失的目標。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介入企業內部體制調整的力度不大,如果企業經營機制不改進,企業債務負擔靠債轉股而減輕,易於產生貸款約束軟化的趨勢,可能還會產生新的虧損和不良負債;即使扭虧為盈,也主要是因為享受免債優惠政策,沒有整改措施,不能服人,容易對其他不良負債企業產生等待或追求國家減債政策的逆向引導效應。
第二種,盡快退回資產權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債轉股後持有較強控股權。在不能使企業很快扭虧為盈的情況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主要採取清理追索債務,產權交易變現等方式盡快追回資產權益,並加強對企業經營班子的監督,阻止損害資本權益人的行為繼續擴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出於盡快追回資產權益的策略選擇,既可能採取與優良資產結合重組的方式使企業資產質量提高,也可能採取低價變現資產的作法使企業發展受損。
第三種,控股重組企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通過債轉股獲得企業控股權,對企業的經營體制進行大力度的調整重組。在資產方面,採取增加投入,購並企業等措施改善資產質量,壯大企業實力,提高資本增值能力;在經營及體制方面,調整重組企業經營班子,建立產權明晰,權責分明的企業體制,提高企業經營效率,扭虧為盈,消除導致產生不良負債的企業體制及企業行為缺陷,實現企業健康有效率的發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在企業重組取得良好效益以後的適當時期,在企業資產升值的優勢交易條件下轉讓股權,收回資金,甚至獲得增殖收益。
上述三種情況,第一種,債轉股偏重減輕企業債務負擔,與其他減免債務措施區別不大,難以取得好的效果。第二種,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採取盡快收回權益的措施,與其他處理不良債務措施相比,追回資產權益的可靠性提高,但存在著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短期行為損害企業發展及導致國有資產損失的風險。第三種,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憑借控股權對企業進行全面大力度的調整重組,主要從體制深層次上解決企業不良負債及虧損問題,以構建有效率的經營體制、增大資產權益壓力、加強企業經營管理的途徑以消除不良負債,可實現比其他減債措施更好的效果。債轉股應當重視採用這種方式。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的控股況下,如果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能對債轉股企業控股,實施增大壓力的改組改造,則債轉股效果如何將主要取決於企業自主行為,單靠債轉股前對企業的挑選,難以分離或消除企業不當行為的風險。在不良負債企業普遍期望享受國家減免債務優惠以便擺脫債務壓力的情況下,如果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能對債轉股企業控股實施增大壓力的改組改造,那麼債轉股可能會是債權損失風險最大的一種處理方案。債權轉為股權後,債權人失去了對不良貸款本息的追索權,股權人則背上了企業虧損風險及企業不道德經營行為風險,可能遭受企業虧損不支付紅利造成的收益損失以致企業破產造成的股本金損失。企業在無盈利狀態下無須對股權人支付紅利而必須對債權人支付利息,而且在國有企業產權不明,國有股東權益壓力軟弱,監管不力的情況下,債轉股使企業可將債券壓力及償債風險轉移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企業投資與其收益良好且缺少資金的情況下,企業願意背負付息還本的負擔借貸投資,但在企業投資失敗陷入嚴重虧損困境後,債券轉股權則給企業帶來減輕利息負擔,推卸投資損失的好處。在國有企業產權改革難度較因而相對滯後的情況下,對國有企業來說,模糊的國有股權壓力比國有銀行債權壓力弱的多。企業無論盈虧都必須按貸款利率對銀行付息,而且企業拖欠的貸款本息會收到銀行不再對其貸款的懲罰。然而,企業對股東旨在有盈利時才可能分紅。在國有股權對企業控制軟弱的情況下,企業經營者可有意減少盈利或維持虧損甚至假造虧損而對股權人根本不分紅,或者不作利潤再投資致使國有資本權益得不到應有的增大。債轉股有可能使企業在免除債務負擔後獲得無償享用股權資本金的好處,是債權權益和股權權益雙雙落空。面對權益損失的風險,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必須獲得對債轉股企業控股及經營控制權,保證資產狀況改善及股權權益的實現。

F. 請問可有可轉換債券應用到公司股權並購中的案例

我也在找這個。。。omg,不會是同學吧

G. 什麼是上電轉債門事件

2007年8月14日,上電轉債平靜地完成了最後一天的交易。自8月14日起,上電轉債停止交易和轉股,未轉股的轉債將全部被凍結,上市公司將按照102.76元每份的價格贖回全部未轉股的上電轉債。

當天,上電轉債最終以225.04元收盤,即使不轉股,與2006年12月100元/張的申購價相比,申購者獲得了120%以上的無風險收益。

詭異的是,臨門一腳,卻有三家持有上電轉債的基金公司卻擺起了烏龍陣。

最終結果顯示,該三家基金公司沒有在最後交易日賣出或實施轉股,三家基金公司旗下的五隻基金被上市公司行使贖回權,致使基金資產受損合計為2200萬元。

9月5日,證監會基金管理部就此事向各基金公司、託管銀行正式發文,表示此次事件「反映出來的問題值得重視和深思」。

自擺烏龍

「我們的工作是充分的,在7月13日至8月13日的一個月時間內,我們發布了八次『上電轉債』贖回事宜的公告」上海電力(愛股,行情,資訊)(600021,SH)證券事務部人士說道,出現轉債未賣出或未轉股的情況,責任完全在相關基金公司一方。

中銀國際可轉債研究員杜遠芳告訴記者,可轉債是個進可攻退可守的投資品種。「如果市場行情不好,投資者可持有債券,雖然利率不高,但不會遭受債券面值的大幅下跌;如果行情好,公司的股價上漲,投資者可以轉換成股票在二級市場獲取收益,還可以在二級市場上出售債券。」

受益於行情的火爆,2006年12月18日上市的上電轉債給投資者帶來了可觀的收益。

截至2007年8月14日,上電轉債的收盤價為225.04元,與2006年12月100元/張的申購價相比,申購者獲得了120%以上的無風險收益。

「更多的投資者則會選擇轉股。」杜遠芳說道。根據公司約定,上電轉債的轉股價為4.43元/股,而8月14日的上海電力收盤價為10.12元/股。一買一賣之間,轉股的收益也在120%之上。

而錯過這個最後時點,轉債就要被上市公司贖回。根據相關規定,公司將按照102.76元/張的價格贖回全部未轉股的上電轉債。102元和225元之間,實在是一個不小的距離。

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數據,截至2007年8月14日,已有972876942.64元「上電轉債」轉換為公司A股股票,累計轉股219611048股,占「上電轉債」開始轉股前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14.05%。

而上電轉債贖回的數量為271190張,本金為27119000元,僅占「上電轉債」發行總額10億元的2.71%。

遺憾的是,在這僅有2.71%的贖回份額中,三家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五隻基金赫然在目,其基金資產受損合計高達2200萬元。

管理層關注

「上電轉債門」事件一出,投資界四座驚愕。

9月5日,證監會基金管理部向各基金公司和託管銀行發出《關於部分基金管理公司未按期操作上電轉債事件的通報》。

《通報》指出,此次事件是近年來管理人未能勤勉盡責、操作不當而發生的較大案例之一,反映出相關投資管理人責任心和風險控制意識薄弱,專業素質和技能不夠合格,同時,事件過程中部分託管銀行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無法滿足基金託管業務的要求。

一位不願意具名的基金經理表示,轉債作為專業性很強的投資標的,偶爾會出現投資機構或上市公司觸犯相關條款的事件。但從以往的情況來看,多源自投資人員不夠專業,而這次以專業著稱的基金公司犯如此低級失誤,令人始料未及。

某大型基金公司副總經理兼投資總監告訴記者,基金公司的投資風險控制一般要經歷三個關口,「相關行業研究員要盯住公司,隨時向基金經理提醒相關動態,交易室人員要對近期的交易狀況作出提醒,而基金經理則要隨時跟蹤旗下的投資標的。」

另外,公司還設有專門的風險控制人員,也要對投資品種作出監控。

而這次的轉債事件,暴露了相關公司的內控形同虛設。

一位接近管理層的人士表示,除了相關人員的責任心,基金規模的快速膨脹,使得基金行業面臨人才瓶頸是事件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某些公司的研究員一人要負責多個行業,體力腦力都會透支。」他指出,在制度建設層面,某些基金公司的風控流程設計也存在著不合理之處。

風險並不單單出現在基金公司內部。

上電轉債事件發生後,託管銀行的常規監管也引起了監管層的關注。在通報中,證監會要求各銀行隨著託管業務的加大,「應加大系統投入,及時補充懂業務、有責任心的業務人員,原則上每位核算人員操作的基金不能超過4支。」

「雖然三家公司出現了上電轉債的操作失誤,但我們並沒有出現風險控制的系統性風險」,管理層人士強調,管理層很快就發現了存在的問題,並對問題進行了妥善處理,沒有給基金持有者帶來實質的損失。

上述人士告訴記者,這一事件的發生原委、其中細節還將在未來的基金報表中得以揭示。

基金公司買單

上電轉債事件發生後,三家基金公司承擔了相關損失,未對當天基金的凈值計算以及申購贖回造成影響。

根據通報,3家基金公司已使用風險准備金彌補基金財產全部損失,針對潛在漏洞進行了積極整改,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了嚴肅處理。

根據2006年8月14日頒布的《關於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風險准備金有關問題的通知》,基金公司每月從基金管理費收入中計提風險准備金,計提比例不低於基金管理費收入的5%,風險准備金余額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1%可以不再提取。

而風險准備金用於賠償因基金公司違法違規、違反基金合同、技術故障、操作錯誤等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的損失。

不過,不少業內人士對風險准備金全額賠付這一說法表示懷疑。某基金公司督察長認為,從2006年度開始提取的風險准備金不足以彌補這一損失,「賠付的大多是公司的自有資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