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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p2p非法發行證券

發布時間: 2021-05-11 19:36:12

⑴ P2P平台非法集資三大犯罪類型是什麼

第一種是P2P網貸平台直接從事非法集資活動
第二種是行為人利用P2P網貸平台進行非法集資活動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泛,表現形式多樣,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六)不具有募集資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九)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假借農民專業合作社之名非法吸收資金;
(十一)以投資黃金等名義,以高利吸引社會公眾投資;
(十二)以發展農村連鎖超市為名,採用召開「招商會」、「推介會」等方式,以高息進行「借款」;
(十三)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等為名,以高利誘導加盟投資;
(十四)藉助網路借貸平台、眾籌平台等新型互聯網金融形式進行的非法集資活動;
(十五)其他非法集資活動。
遇到非法集資首先不能慌亂,當事人可以立即報案,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⑵ p2p理財是非法洗錢嗎

P2P合法嗎?
P2P網路借貸平台是P2P借貸與網路借貸相結合的金融服務網站。P2P借貸實際是民間借貸,網路平台擔當是一介中介角色,借款人和投資人是一對一的關系。當然如果P2P非法吸收存款貸款或者搞非法集資或者搞詐騙那是違法犯罪行為,投資人在識別和控制風險一定要注意到這一點。
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是有區別的。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基準利率4倍。我國正在制訂互聯網金融管理辦法,對其加強監督管理。
《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⑶ p2p網貸與非法集資有什麼不同

  • 公司推出的P2P即「個人對個人」小額信用借款服務管理平台(以下簡稱「公司平台」),為平台兩端的客戶,即一端是有富餘閑散資金的人群,另一端是急需資金用於發展生產、改善生活而又不能從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獲得資金的有信用的人群,公司為他們搭建服務平台,在公司平台與借款人和出借人各自簽署的服務協議中,公司平台分別為他們提供信息咨詢、信用借款咨詢與管理服務、公司平台基於兩端客戶的委託,為平台兩端客戶分別匹配借款人與出借人信息、並盡力撮合其民間借款關系成立等,並最終促成簽署《借款協議》,而該協議的簽署主體均是出借人和借款人。公司不吸納資金,不發放貸款,不涉嫌任何「非法集資行為」。

  • 「非法集資」,是指未經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而公司平台既不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也不從債權受讓人處吸收或募集任何貸款資金。公司不參與任何形式的資金運作,除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服務協議約定收取服務費外,並不從借款人或出借人處收取任何其他款項,且不向出借人保證任何收益,出借人的出借資金及借款人的還款資金均不會進入公司的公司銀行賬戶或由公司進行實際控制,公司作為一個提供專業P2P信用借款服務平台的公司,其提供的每項服務都是有法律依據的,和現行法律法規沒有任何違背的地方,公司不涉嫌任何非法集資行

⑷ p2p平台為什麼不能做類資產證券化

當前,P2P平台「類資產證券化」的形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小貸公司將資產打包成一個資產包,將其交給第三方金融服務平台進行相關交易所進行登記託管,再由擔保機構、保理公司等進行摘牌,再以低折扣轉讓給P2P平台,P2P平台發布標的進行融資,到期後由小貸公司進行回購。第二種是小貸公司將資產進行打包,但進行轉讓時只轉讓其中的資產收益權,然後進行回購。簡單來說,P2P類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流程是,P2P平台或者小貸公司將較長期的債權進行證券化轉讓給投資人,最終投資人獲得了收益,而平台或小貸公司則獲得了資金。
標準的資產證券化的簡要程序主要有如下幾步:一、發起人把可產生現金流的資產進行剝離,合成一個資產池。二、 SPV(特殊目的實體)接收資產池,對資產池的現金流進行重新安排,裝入不同期限、利率、優先順序的證券中,從而對資產進行分層,發行不同等級的證券,供消費者選購。三、SPV委託承銷商以公開或者私募的方式發行證券。四、證券發行成功後,由專業的貸款服務機構來負責資產池存續期間的管理與結算。
我國的SPV一般是由信託公司來擔任,而P2P類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並沒有一個真正的SPV,而是由P2P網貸平台的母公司或者平台本身充當了類SPV的職責,對這些小貸資產進行打包,並通過在各地的金融交易所登記掛牌,進行增信,最後由有關聯的公司(如第三方保理公司)摘牌買回資產,將資產或者收益權轉讓給平台進行發售。在這整個過程的主體中,除了初始債務人和最終債權人,其他各個主體基本上都是與平台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的,因而中間的操作過程便很容易出現平台變相直接操作的現象,資產證券化過程的增信也難以實現。
而在P2P網貸平台類資產證券化的資產權屬關系中,投資者仍然和發起人有債務關系,最後需通過小貸公司的資產回購來獲得本息收入,資產只是暫時抵押給了投資人,並且由小貸公司、小貸公司的股東、擔保公司,乃至P2P平台的風險准備金來承諾兜底。因而,P2P平台的資產並未能實現「真實銷售」和「破產隔離」這兩個資產證券化的核心特徵。
另外,《暫行辦法》明確網貸機構的地位是信息中介機構而不是信用中介,不允許網貸機構吸收存款,防止網貸機構設立資金池進行非法集資,而P2P的類資產證券化確實與這一條基本條規相違背的,為了更好的執行《暫行辦法》,禁止P2P類資產證券化是短期內的必然之舉。

⑸ 非法發行證券怎麼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⑹ P2P是合法借貸嗎算是非法民間貸款嗎

P2P網路借貸平台是P2P借貸與網路借貸相結合的金融服務平台。P2P借貸實際是民間借貸,網路平台擔當是一個中介角色,借款人和投資人是一對一的關系。當然如果P2P非法吸收存款或者搞非法集資或者搞詐騙那就是違法犯罪行為。
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是有區別的。非法集資是指說單位或個人未按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民間借貸是說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認定有效。
所以P2P是合法的。

⑺ P2P業務到底和非法集資有什麼不同

非法集資和p2p的區別在哪裡

1、出借人群不同:P2P借貸是具有小額資金需求的個人,一般情況下為了減小風險,會對資金進行雙向打散,即一個借款人的借款會來自多個不同的投資人或者一個投資人的資金會借給多個借款人。但不管什麼情況下,每一筆借款都是獨立存在的。而非法集資的集資對象卻是指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而不是少數特定的人。

2、借款用途不同:p2p吸收資金的目的是用於生產、生活等,一般來講借款方具有還款意願,能夠及時清退集資款項。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目的是所吸收資金用於發放貸款謀利。

3、收益率不一樣:p2p的收益率比銀行同期利率好一些,但利率受法律規定限制,在同期利率4倍以內。而非法集資擁有的高利息,比對應收益率高出很多,一旦資金鏈出現斷裂,即無法追回,那麼出借人資金將無法得到相應保障。

P2P領域主要有三種情形可能導致非法集資:

1、一些網路借貸平台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放貸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對象等方式,使放貸人資金進入平台的中間賬戶,並由平台實際控制和支配。

2、網路借貸平台沒有盡到借款人身份真實性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個虛假借款人名義大量發布虛假的借款信息。

3、網路借貸平台發布虛假的高利借款標的,甚至發假標的進行自融,並採用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模式,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滿足自身資金需求,有的經營者甚至捲款潛逃。

(7)p2p非法發行證券擴展閱讀:

非法集資具有以下特點: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參考資料:網路-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

網路-非法集資

⑻ p2p算不算非法集資

P2P和非法集資是有區別的
首先「P2P網貸」就是一些有富餘閑散資金的人群,和一些為急需資金用於發展生產、改善生活而又不能從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獲得資金的有信用的人群,通過互聯網進行的一種線上借貸模式。
並且!真正的P2P是信息中介平台,僅僅起撮合、對接的作用,並不是投資機構!國家早在2015年7月18日,由人民銀行等十部門發布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個體網路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
這則重要意見的出台也意味著國家正式明確了P2P網貸企業和網貸業務的法律地位。所以作為信息中介性質的P2P平台是有合法的法律地位的。
然後我們還要弄清楚「非法集資」的定義。
「非法集資」則是指未按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簡單的說,非法集資是在未經法律批準的情況下,把眾多人的資金,集中到某個公司或者個人手中,然後用於非法目的。
國家2016年8月24日由銀監會、工信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發布了《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裡面還明確提出了網貸的13條禁止性規定,相當於給網貸機構劃了13條不能觸碰的「紅線」。
1.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2.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3.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4.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5.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6.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7.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8.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9.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10.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11.向借款用途為股票投資、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12.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13.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到這可能有些人不服氣表示,那就是有些「P2P平台」做著非法集資的事兒啊!在此,我們要說正規的P2P平台不屬於非法集資,但有些操作不規范的平台,通過資金池模式,將虛假項目包裝成理財產品,圈佔資金,然後挪用資金做其他項目,確實存在非法集資的嫌疑。
這就是我們上面提到的監管政策「13條紅線」所明令禁止的內容了,也是投資人一定要避開的。
【幾何金融】

⑼ p2p監管細則規定的網貸平台十三項禁止有哪些

p2p監管細則規定是十二禁,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歸集用戶資金、禁止提供擔保、禁止對項目進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實名制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禁止發放貸款、禁止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禁止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禁止從事股權眾籌。

根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採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網路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路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路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路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有關數據統計部門報送並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範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按照相關要求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9)p2p非法發行證券擴展閱讀: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

第十五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資金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

(三)了解融資項目信貸風險,確認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

(五)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