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巨災債券的運作機制
有巨災風險的保險公司,可以選擇一個特殊目的機構為該公司的資本市場中介,這個特殊目的機構通常由離岸再保險公司擔當,以獲取稅收和財務上的優惠。特別目的再保險人(Special Purpose Re-insurer)向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而保險公司向特別目的再保險人支付再保險費,同時通過該特別目的再保險人向資本市場發行債券。特別目的再保險人將發行債券所得資金放人專門賬戶,並投向高收益、低風險的證券,同時它負責用所得的再保險費向投資者支付利息。如果合同期內保險公司發生約定損失,特別目的再保險人按照合同規定進行相應賠償。
❷ 什麼叫風險管理能舉例說明嗎
風險管理:
是指如何在項目或者企業一個肯定有風險的環境里把風險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減至最低的管理過程。
風險管理是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用以降低風險的消極結果的決策過程,通過風險識別、風險估測、風險評價,並在此基礎上選擇與優化組合各種風險管理技術,對風險實施有效控制和妥善處理風險所致損失的後果,從而以最小的成本收獲最大的安全保障。風險管理含義的具體內容包括:
1、風險管理的對象是風險。
2、風險管理的主體可以是任何組織和個人,包括個人、家庭、組織(包括營利性組織和非營利性組織)。
3、風險管理的過程包括風險識別、風險估測、風險評價、選擇風險管理技術和評估風險管理效果等。
4、風險管理的基本目標是以最小的成本收獲最大的安全保障。
5、風險管理成為一個獨立的管理系統,並成為了一門新興學科。
案例:投資非核心性業務的症結所在
某國營企業(簡稱「國企B」)於19X6至19X8的兩年間,動用接近10億元人民幣,投資了15家公司,且每家公司的權益均在10%至30%之間,這些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金融、包裝材料、汽車零部件、房地產開發、貿易和通信等。
調查中發現:國企B沒有就對外投資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系統,它既沒有一個清晰的投資策略,也沒有清楚地考慮作為小股東投資未上市企業能否增值和變現的風險。再有,這15家公司大部分沒有為國企B提供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也一直未派股息。而且國企B並沒有利用投資協議來保障其權益,包括沒有參與該等公司的董事會、沒有要求定時提供經具信譽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也沒有要求最低投資回報的保障。
❸ 保險期權,巨災債券與再保險的聯系和區別
朋友你問題屬於保險公司轉嫁風險范圍,再保險是保險公司分出業務與分入業務,是降低保險公司風險的;其他兩方面一個屬於國家債券回報較高,也是保險公司防範風險的一種方式;保險期權是保險公司購買期權將風險轉移到證券期貨方面來降低自己風險.
❹ 巨災債券的巨災債券發行的程序
當保險公司與發行機構簽訂巨災風險債券發行約定書後,債券發行的程序應可分成六個階段。
階段一:識別/評估風險
界定債券發行所承擔的巨災風險,並選取適當的風險評估模型。在實際中,通常交由專業的風險評估公司進行,如EQE、AIR等。
階段二:證券發行的結構
針對風險轉移者的個別需求以及發行者的國內或地區相關金融保險法律規定,設計出合乎法規要求的債券發行結構與形態,諸如SPR究竟是採取保險公司形式還是採取再保險公司形式等。
階段三:審查評定
在巨災債券發行前,由會計師或律師針對分保公司的財務狀況、原承保合同的經營狀況、分保風險的內容以及SPR公司的財務狀況作一評定報告。
階段四:文件編寫編
寫債券合同發行的內容,主要內容包括發行者與投資者的權利義務、投資稅賦、風險轉移內容、損失計算等。
階段五:債券信用評級
由國際信用評級公司(如標准普爾、穆迪等)提供巨災債券信用等級信息,作為投資者承包和購買債券的參考。
階段六:上市發行
通常會交給投資銀行或證券公司,由其負責債券發行上市的承銷工作。
❺ 風險管理的含義與演變
所謂風險管理,就是指組織為應付各種危機情境所進行的信息收集、信息分析、問題決策、計劃制訂、措施制定、化解處理、動態調整、經驗總結和自我診斷的全過程。風險管理的目的就是變危險為機遇,使之越過陷阱進入新的發展階段。 從最廣泛的意義上說,風險管理包含對風險到來之前、風險進行過程中、風險過去之後所有方面的管理。 通過尋找危機根源、本質及表現形式,並分析它們所造成的沖擊,就能夠降低風險和緩沖管理以更好地進行危機管理。有效的危機管理需做到如下幾方面:轉移或縮減危機的來源、范圍和影響;提高危機初始管理的地位;改進危機沖擊的反應管理;完善修復管理,以能迅速有效地減輕危機造成的損害。
❻ 風險管理的萌芽是什麼時期
風險管理從1930年代開始萌芽。風險管理最早起源於美國,在1930年代,由於受到1929-1933年的世界性經濟危機的影響,美國約有40%左右的銀行和企業破產,經濟倒退了約20年。美國企業為應對經營上的危機,許多大中型企業都在內部設立了保險管理部門,負責安排企業的各種保險項目。可見,當時的風險管理主要依賴保險手段。
風險管理是一門新興的管理學科。
風險管理從1930年代開始萌芽。風險管理最早起源於美國,在1930年代,由於受到1929-1933年的世界性經濟危機的影響,美國約有40%左右的銀行和企業破產,經濟倒退了約20年。美國企業為應對經營上的危機,許多大中型企業都在內部設立了保險管理部門,負責安排企業的各種保險項目。可見,當時的風險管理主要依賴保險手段。
1938年以後,美國企業對風險管理開始採用科學的方法,並逐步積累了豐富的經驗。1950年代風險管理發展成為一門學科,風險管理一詞才形成。
1970年代以後逐漸掀起了全球性的風險管理運動。1970年代以後,隨著企業面臨的風險復雜多樣和風險費用的增加,法國從美國引進了風險管理並在法國國內傳播開來。與法國同時,日本也開始了風險管理研究。
近20年來,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等國家先後建立起全國性和地區性的風險管理協會。1983年在美國召開的風險和保險管理協會年會上,世界各國專家學者雲集紐約,共同討論並通過了「101條風險管理准則」,它標志著風險管理的發展已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1986年,由歐洲11個國家共同成立的「歐洲風險研究會」將風險研究擴大到國際交流范圍。1986年10月,風險管理國際學術討論會在新加坡召開,風險管理已經由環大西洋地區向亞洲太平洋地區發展。
中國對於風險管理的研究開始於1980年代。一些學者將風險管理和安全系統工程理論引入中國,在少數企業試用中感覺比較滿意。中國大部分企業缺乏對風險管理的認識,也沒有建立專門的風險管理機構。作為一門學科,風險管理學在中國仍舊處於起步階段。
進入到上世紀90年代,隨著資產證券化在國際上興起,風險證券化也被引入到風險管理的研究領域中。而最為成功的例子是瑞士再保險公司發行的巨災債券,和由美國芝加哥期貨交易所發行的PCS期權。
❼ 風險管理的主體都包括什麼
個人、家庭、組織(包括營利性組織和非營利性組織)。
風險管理是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用以降低風險的消極結果的決策過程,通過風險識別、風險估測、風險評價,並在此基礎上選擇與優化組合各種風險管理技術,對風險實施有效控制和妥善處理風險所致損失的後果,從而以最小的成本收獲最大的安全保障。風險管理含義的具體內容包括:
1、風險管理的對象是風險。
2、風險管理的主體可以是任何組織和個人,包括個人、家庭、組織(包括營利性組織和非營利性組織)。
3、風險管理的過程包括風險識別、風險估測、風險評價、選擇風險管理技術和評估風險管理效果等。
4、風險管理的基本目標是以最小的成本收獲最大的安全保障。
5、風險管理成為一個獨立的管理系統,並成為了一門新興學科。
(7)巨災債券理念是誰最早提出的擴展閱讀:
對風險管理研究的方法採用定性分析方法和定量分析方法。
定性分析方法是通過對風險進行調查研究,做出邏輯判斷的過程。定量分析方法一般採用系統論方法,將若干相互作用、相互依賴的風險因素組成一個系統,抽象成理論模型,運用概率論和數理統計等數學工具定量計算出最優的風險管理方案的方法。
隨著經濟發展中產業的細化和經營方式的多樣化、金融深化以及日新月異的技術創新,對風險的科學識別、計量和安排都必須要有相應技術作為支持,僅僅藉助經驗和主觀判斷是無法勝任的。
在投資項目、前期評價、貸款定價、授信決策、風險監控、資本計量、減值計提、績效考核、組合管理、貸後管理等方面,用依賴經驗的非標准化方式進行,不僅難以兼顧風險偏好和決策,同時也大大影響了工作流程,資金效率、項目成本等指標。
因此,就需要進行系統的學習,全方位的了解和應用投資項目分析體系,用正確的系統工具和分析方法,對項目進行評價。
❽ 風險管理的學科歷史
風險管理是一門新興的管理學科。 1938年以後,美國企業對風險管理開始採用科學的方法,並逐步積累了豐富的經驗。1950年代風險管理發展成為一門學科,風險管理一詞才形成。
1970年代以後逐漸掀起了全球性的風險管理運動。1970年代以後,隨著企業面臨的風險復雜多樣和風險費用的增加,法國從美國引進了風險管理並在法國國內傳播開來。與法國同時,日本也開始了風險管理研究。 近20年來,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等國家先後建立起全國性和地區性的風險管理協會。1983年在美國召開的風險和保險管理協會年會上,世界各國專家學者雲集紐約,共同討論並通過了「101條風險管理准則」,它標志著風險管理的發展已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1986年,由歐洲11個國家共同成立的「歐洲風險研究會」將風險研究擴大到國際交流范圍。1986年10月,風險管理國際學術討論會在新加坡召開,風險管理已經由環大西洋地區向亞洲太平洋地區發展。 中國對於風險管理的研究開始於1980年代。一些學者將風險管理和安全系統工程理論引入中國,在少數企業試用中感覺比較滿意。中國大部分企業缺乏對風險管理的認識,也沒有建立專門的風險管理機構。作為一門學科,風險管理學在中國仍舊處於起步階段。
進入到上世紀90年代,隨著資產證券化在國際上興起,風險證券化也被引入到風險管理的研究領域中。而最為成功的例子是瑞士再保險公司發行的巨災債券,和由美國芝加哥期貨交易所發行的PCS期權。
❾ 巨災債券的優點
不同於傳統再保險的安排,巨災債券的發行經由資本市場,因此對風險轉移者而言,具有以下幾個優點:
⒈基差風險(basis risk)較低。與合同標准化程度較高的保險期貨或期權相比,雖然巨災債券合同標准化程度低,但享有較低的基差風險,使風險的轉移更為完整 。
⒉無信用風險。債券發行所募集的資本,由SPR公司存入信託機構,僅於巨災損失發生或債券到期後,才動用信託基金的余額,因此,買賣雙方間的信用風險幾乎不存在。
⒊增加承保能力。通過巨災債券的發行,能使資本市場的資金直接參與保險市場風險的承保,增加整個巨災市場的承保能力,使得再保險或保險公司的承保能力也隨之增加。
⒋穩定市場價格。長期以來,傳統巨災再保險的價格相當不穩定,市場價格常因巨災頻繁而不斷上漲,甚至無人願意提供承保,因此,通過巨災債券的發行,能夠有效穩定巨災再保險市場的價格。
⒌債券非衍生性產品。巨災債券為一種債券,而非衍生性產品,可以作為壽險業、退休金或年金公司的投資工具,在監管法規的認定上,僅視為債券交易。
⒍能降低投資組合風險。巨災債券為一零貝塔(Zero-Beta)投資工具,不存在市場風險,根據投資組合理論,巨災債券能降低投資組合風險。
⒎根據承擔的風險賺取合理的報酬。即完全按照投資者風險承擔的程度,給付風險性的利息報酬。
❿ 巨災債券的交易成功的關鍵因素
自1994年推出巨災債券以來,保險證券化市場接連成功地推出數個案例,推出後不甚成功的案例也為數不少。在未來發展前景看好的狀況下,國際上大型的投資銀行、再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投資者等,都積極投入不少人力進行研究和開發,期望能創造出更吸引風險轉移者與投資者需求的商品,以擴大巨災債券市場的承保容量。
根據紐約 Marsh & Mclennan Securities 過去發行經驗的建議,成功的巨災債券應具備以下幾點:
其一,債券化的風險必須能夠定價。債券化的巨災風險必須能夠定價,而且必須通過公正的第三者進行巨災風險的定價。因此,該訂價者必須是市場上有信譽、有專業能力且具備公正性的訂價機構,同時能夠隨時公開相關巨災預測報告,使風險訂價的過程透明化,以降低道德風險的產生。
其二,債券的大小須適當。債券的發行過程中所需的成本高昂,諸如SPR的設立成本,律師、會計師、精算師等專業咨詢費,訂價機構的風險訂價成本,行政成本等相當高昂。這些成本都屬於固定成本,因此不論債券金額的大小,其所需的相關發行成本並不會相差太大,所以如何在固定成本下,尋求適當的發行單位是相當重要的,也就是說,當發行數量愈大時,相對的平均成本會愈低。
其三,債券發行內容的設計必須同時滿足風險轉移者的需求。巨災風險承保的廣度與風險承保理賠機制的設計,必須同時滿足風險轉移者的需求。由於債券風險承擔的內容會直接影響債券評級,而債券評級的高低亦是決定購買者購買與否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在債券發行設計當時就必須決定適當的風險承擔與債券評級。如USAA所發行的巨災債券,雖屬同次發行但卻可設計成ClassA-1與ClassA-2兩種不同評級的證券,以滿足不同需求的投資者。
實際上,以目前市場上所有的巨災債券交易內容來看,幾乎所有的債券承保風險,都可以在傳統再保險市場上找到替代的再保合約,而且承保條件可能比巨災債券還要優越,價格上也可能較低廉,只不過再保險公司具有償付能力不足甚至破產的風險,不像巨災債券買賣採取十足擔保,交易的信用風險幾乎為零。
雖然如此,但在巨災市場呈現價格疲軟的軟性市場時,巨災債券的價格相對於傳統的再保險或許偏高,而且承保條件也可能較差於傳統再保險,因此,短期內巨災債券的市場定位,應該僅限於補充傳統再保險的不足,當剛性市場來臨時,作為另外一種分散巨災風險的渠道和方式。
如前所述,SPR在巨災債券發行過程中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因此,對於主管當局而言,如何通過相關的監管法規來規范SPR的運作,以同時達到管理監督的職能,從而簡化SPR公司設立的程序是相當重要的。就百慕大、開曼島等地現行的相關監管法令而言,基本上提供了SPR設立者成本低廉且設立程序簡便的法令結構,以吸引更多的國際性公司到此成立SPR。
再以美國巨災債券的發展為例,與百慕大、開曼島等地的法令條例相比較,美國各州監管機構亦積極爭取從業者SPR的設立,而著手通過相關法令,如伊利諾州(Illinois)保險監管已經通過保護單元公司法(Protected Cell Company Act),允許保險公司通過所成立的保護單元公司,在市場上發行巨災債券,而且這項法案也經過全美保險監督官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Commissioners,NAIc)的認可,因此,未來保險公司將可以更輕易地在美國境內發行巨災債券,而不須轉移至國外百慕大、開曼島等地發行,保護單元公司的設立將因此而取代過去SPR的設立。
此外,全美保險監督官協會(NAIC)於1999年底通過保護單元公司典型法,該典型法將作為未來各州從事有關巨災保險證券化程序的規范,其中明確載明保護單元公司設立的相關規范。因此,可預見未來保險風險證券化的發行市場必將快速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