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減持可轉換債券是利好還是利空
可以看作是利空也可以看作是利好,其主要影響可分為如下兩個方面:
1.可交換債券可以為發行人獲取低利成本融資的機會。由於債券還賦予了持有人標的股票的看漲期權,因此發行利率通常低於其他信用評級相當的固定收益品種。一般而言,可交換債券的轉股價均高於當前市場價,因此可交換債券實際上為發行人提供了溢價減持子公司股票的機會。例如,母公司希望轉讓其所持的子公司5%的普通股以換取現金,但目前股市較低迷,股價較低,通過發行可交換債券,一方面可以以較低的利率籌集所需資金,另一方面可以以一定的溢價比率賣出其子公司的普通股。
與可轉債相比,可交換債券融資方式還有風險分散的優點,這使得可交換債券在發行時更容易受到投資者青睞。由於債券發行人和轉股標的的發行人不同,債券價值和股票價值並無直接關系。債券發行公司的業績下降、財務狀況惡化並不會同時導致債券價值或普通股價格的下跌,特別是當債券發行人和股票發行人分散於兩個不同的行業時,投資者的風險就更為分散。由於市場不完善,信息不對稱,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風險分散的特徵可使可交換債券的價值大大高於可轉債價值。
與發行普通公司債券相比,由於可交換債券含有股票期權,預計的還本壓力較普通債券減少,且在債券到期時一般不影響公司的現金流狀況,因此可以降低發行公司的財務風險。在成熟的資本市場,可交換債券比可轉債更容易被分拆發售,即將嵌入的認股權證與債券拆開並且作為單獨的交易工具出售。
2.可交換債券的發行,可能會導致轉股標的股票發行人的股東性質發生變化,從而影響公司的經營。比如原母公司持有的上市子公司股票,如果母公司減持慾望強烈時,母公司有可能會發行較大量的可交換債券,從而在轉股完成後子公司的股東變得分散,甚至會影響到子公司的經營。可交換債券由於較可轉債更為復雜,因此發行方案的設計也更為復雜,要求投資人具有更為專業的投資及分析技能。
B. 可轉債中簽未足額繳款有什麼影響
關於中簽後未足額繳款,滬深兩市交易所規定如下:
深圳
投資者連續 12 個月內累計出現 3 次中簽但未足額繳款的情形時,自結算參與人最近一次申報其放棄認購的次日起6 個月(按 180 個自6然日計算,含次日)內不得參與網上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可交換債申購。
放棄認購的次數按照投資者實際放棄認購的新股、可轉債、可交換債的只數合並計算。
上海
投資者申購可轉債中簽後,應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的規定,確保其資金賬戶在T+2日日終有足額認購資金。投資者認購資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視為放棄認購,由此產生的後果及相關法律責任,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投資者連續12個月內累計出現3次中簽但未足額繳款的情形時,自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收到棄購申報的次日起6個月(按180個自然日計算,含次日)內不得參與新股、可轉債、可交換債的申購。
放棄認購情形以投資者為單位進行判斷,即投資者持有多個證券賬戶的,其名下任何一個證券賬戶(含不合格、注銷證券賬戶)發生放棄認購情形的,均納入該投資者放棄認購次數。放棄認購的次數按照投資者實際放棄認購新股、可轉債與可交換債的次數合並計算。

(2)中證可轉債及可交換債券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轉換期:轉換期,一般而言,可轉債自發行過後的6個月方可轉換成公司股票。
2、贖回條款:贖回條款主要包括了可轉債的不可贖回期、贖回期、贖回價格、贖回條件。需要注意的是,可轉債在一些情況下可轉債會面臨強制贖回。可轉債如果漲勢太好,正股在連續30個交易日內至少15個交易日收盤價不低於轉股價格的130%,上市公司就有權強制贖回可轉債。
3、回售條款:正股在連續30個交易日內至少15個交易日收盤價低於轉股價格的70%,投資中有權按照可轉債面值加利息的價格回售可轉債。
4、期限:期限越長,正股升值的可能性就越大,可轉債的投資價值也就越大。
C. 可轉債能中簽多少張,有人中10張以上的莫
可轉債中簽一般能中10張,轉債中簽一個號,10張是十股。可轉債中簽一個號,是十張債券。 一張債券面值100元,繳納1000元。 可轉債即可轉換債券,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簡稱。它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業債券。
可轉債中簽棄購3次不繳費的, 半年內不能打新。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網下和網上投資者申購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獲得配售後,應當按時足額繳付認購資金。

(3)中證可轉債及可交換債券擴展閱讀:
可轉換債券有若干要素,這些要素基本上決定了可轉換債券的轉換條件、轉換價格、市場價格等總體特徵。
1、有效期限和轉換期限。就可轉換債券而言,其有效期限與一般債券相同,指債券從發行之日起至償清本息之日止的存續期間。
轉換期限是指可轉換債券轉換為普通股票的起始日至結束日的期間。大多數情況下,發行人都規定一個特定的轉換期限,在該期限內,允許可轉換債券的持有人按轉換比例或轉換價格轉換成發行人的股票。
我國《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6年,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
2、股票利率或股息率。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票面利率(或可轉換優先股票的股息率)是指可轉換債券作為一種債券時的票面利率(或優先股股息率),發行人根據當前市場利率水平、公司債券資信等級和發行條款確定,一般低於相同條件的不可轉換債券(或不可轉換優先股票)。
可轉換公司債券應半年或1年付息1次,到期後5個工作日內應償還未轉股債券的本金及最後1期利息。
D. 可交換債券和可轉換債券的區別
1、發債和償債的主體不同。
可交換債券通常是上市公司的股東,可轉換債券是上市公司本身;
2、依據法規不同。
可交換債券是《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可轉換債券是《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前者側重債券融資,後者側重股權融資;
3、發行目的不同。
可交換債券包括投資退出、市值管理、資產流動管理,不一定用於投資項目。可轉換債券一般是用於投資項目;

4、所轉換股份來源不同。
可交換債券是發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可轉換債券是發行人未來發行的股份;
5、股權稀釋效應不同。
可交換債券換股不會導致總股本的變化,可轉換公司債券會使發行人的總股本擴大、攤薄每股收益。
E. 可轉債的交易是T+0么費用如何
可轉換債券實行的是T+0交易方式。
F. 可轉債中簽不繳款後果 可轉債中簽收益有多少
關於中簽後未足額繳款,滬深兩市交易所規定如下:
深圳
投資者連續 12 個月內累計出現 3 次中簽但未足額繳款的情形時,自結算參與人最近一次申報其放棄認購的次日起6 個月(按 180 個自6然日計算,含次日)內不得參與網上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可交換債申購。
放棄認購的次數按照投資者實際放棄認購的新股、可轉債、可交換債的只數合並計算。
上海
投資者申購可轉債中簽後,應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的規定,確保其資金賬戶在T+2日日終有足額認購資金。投資者認購資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視為放棄認購,由此產生的後果及相關法律責任,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投資者連續12個月內累計出現3次中簽但未足額繳款的情形時,自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收到棄購申報的次日起6個月(按180個自然日計算,含次日)內不得參與新股、可轉債、可交換債的申購。
放棄認購情形以投資者為單位進行判斷,即投資者持有多個證券賬戶的,其名下任何一個證券賬戶(含不合格、注銷證券賬戶)發生放棄認購情形的,均納入該投資者放棄認購次數。放棄認購的次數按照投資者實際放棄認購新股、可轉債與可交換債的次數合並計算。
應答時間:2021-01-06,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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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可轉債與配債有何區別
可轉換債券是指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時期內按一定比例或價格將之轉換成一定數量的另一種證券的債券。可轉換債券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簡稱,又簡稱可轉債,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兼具債權和期權的特徵。
配債就是上市公司的一種融資行為,當某公司要發行債券,如果你持有這家公司的股票,那麼你就可以獲得購買此上市公司債券的優先權。在申購日哪天,你只需要帳戶里有現金,輸入委託代碼,你就可以得到這個轉債,同時帳戶里的現金就變成「某某轉債」。如果你沒有操作以上程序就代表你沒有買入「某某轉債」,你的帳戶顯示的是「某某配債」 。配債其實是這樣的:1、你持有的某上市公司發行的可分離交易可轉債。2、向老股東優先配債,然後網上進行申購。3、轉債上市才可以賣出,之前是不能賣的4、根據以往的情況來看配債的收益是客觀的。而且要賣配債就只能在轉債上市才能賣,一旦你覺得持有的轉債有升值的空間你可以持有一段時間,合適再賣。
可轉債是一種公司債券,它賦予持有人在發債後一定時期內,可依據個人意願,選擇是否按約定條件將持有的債券轉換為發行公司的股票的權利。而配債是可轉債在發行過程中,發行人向老股東(配債登記日持有公司股份)優先配售部分可轉債的特殊安排。
相關知識:投資可轉債要注意的風險
一、可轉債的投資者要承擔股價波動的風險。
二、利息損失風險。當股價下跌到轉換價格以下時,可轉債投資者被迫轉為債券投資者。因可轉債利率一般低於同等級的普通債券利率,所以會給投資者帶來利息損失。
三、提前贖回的風險。許多可轉債都規定了發行者可以在發行一段時間之後,以某一價格贖回債券。提前贖回限定了投資者的最高收益率。最後,強制轉換了風險。
同樣是債券交易,可轉債與配債有所不同。轉債是一種公司債券,它賦予持有人在發債後一定時間裡面,可以依據個人意願,選擇是否按約定條件將持有的債券轉換為發行公司的股票的權利。而配債是可轉債在發行過程中,發行人向老股東優先配售部分可轉債的特殊安排。
H. 可轉債如果中簽的話,一個號多少股
一、可轉債中簽一個號,是十股。可轉債中簽一個號,是十張債券。 一張債券面值一百元,繳納一千元。可轉債即可轉換債券,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簡稱。它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業債券。
1、可轉債中簽一個號,是十股。
2、可轉債即可轉換債券,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簡稱。
3、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
4、該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
5、可轉換債券兼具債券和股票的特徵。
二、可轉債中簽棄購3次 半年內不能打新 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網下和網上投資者申購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獲得配售後,應當按時足額繳付認購資金。

(8)中證可轉債及可交換債券擴展閱讀:
可轉換債券有若干要素,這些要素基本上決定了可轉換債券的轉換條件、轉換價格、市場價格等總體特徵。
1、有效期限和轉換期限。就可轉換債券而言,其有效期限與一般債券相同,指債券從發行之日起至償清本息之日止的存續期間。
轉換期限是指可轉換債券轉換為普通股票的起始日至結束日的期間。大多數情況下,發行人都規定一個特定的轉換期限,在該期限內,允許可轉換債券的持有人按轉換比例或轉換價格轉換成發行人的股票。
我國《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6年,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
2、股票利率或股息率。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票面利率(或可轉換優先股票的股息率)是指可轉換債券作為一種債券時的票面利率(或優先股股息率),發行人根據當前市場利率水平、公司債券資信等級和發行條款確定,一般低於相同條件的不可轉換債券(或不可轉換優先股票)。
可轉換公司債券應半年或1年付息1次,到期後5個工作日內應償還未轉股債券的本金及最後1期利息。
I. 請簡要闡述下 可轉換債券與可交換債券的本質區別
1-發債主體和償債主體不同,可交換是上市公司的大股東,而可轉換債券是公司本身。 2-使用的法規不同。可交換使用的是【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可轉換適用的是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3-發行目的不同。可交換債券不一定要投資項目。而可轉換債券與其他債券目的一樣是將募集資金用於投資項目。 4-所換股份的來源不同。可交換債券是發行人持有 的 其他公司的股份,另一個是發行人未來發行的新股。 5-股份稀釋效應不同。可交換債券換股不會是使股本變化,也不會攤薄每股利益,而另一個會使公司股本擴大,攤薄利益。 6-交割方式不同,可交換在國外有股票現金混合3種交割方式。可轉換只有股票交割。 7-條款設置不同,可交換一般不設置轉股價向下修正條款,後者一般附有轉股價向下修正條款。 完畢.!!!
希望採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