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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保護好債券持有人利益

發布時間: 2021-05-07 09:23:17

❶ 可轉失債券的贖回條款和回售條款分別是保護誰的利益

設置贖回條款最主要的功能是強制債券持有者積極行使轉股權,因此又被稱為加速條款。同時也能使發債公司避免在市場利率下降後,繼續向債券持有人支付較高的債券利率所蒙受的損失。所以它是保護發行方的利益回售條款保護投資者的利潤,因為可轉換債券的持有人購買可轉換債券的目的為的是將來能夠轉換為股票,可轉換債券的轉換價格是高於股票發行價格的,但是如果股票的價格一直都比較低,並沒有上漲比轉換價格高,此時可轉換債券持有者是不可能轉換的,而且他們獲得的利息也比較低,對他們來說是繼續持有該可轉換債券並不利,所以他們就會將可轉換債券回售給債券發行公司,這個條款是為了保護債券投資者的利益的。

❷ 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對投資者和發行人雙方利益的保護提出了哪些規定其目

1)發行人設置贖回條款和回售條款就是為了保護投資者和發行人雙方的利益所作出的規定。

(2)贖回條款是為了保護發行人而設立的,旨在迫使持有可轉換債券的投資者提前將其轉換成股票,從而達到增加股本、降低負債的目的,也避免利率下調造成的損失。

(3)回售條款是指發行人股票價格在一段時間連續低於轉股價格後達到一走的幅度時,可轉換債券持有人按事先約定的價格將所持有的債券賣給發行人。投資者應特別關注這一條款,設置的目的在於有效的控制投資者一旦轉股不成帶來的收益風險,同時也可以降低可轉換債券的票面利率。

❸ 為什麼公司債券持有人與公司的利益相對與股份與公司的厲害關系是完全相反的嗎

這是典型的公司治理問題。公司的資金來源中,最重要的通常就是股權與債權,其中股權的代表人就是公司的股東,而債權的代表人就是債券持有人。從根本上說,二者的利益是一致的,當公司經營業績向好,股東收益於股價上漲,債權人受益於得到穩定的利息回報,信用風險降低。

但是在有些情況下,確實兩方有利益沖突的時候。一個公司的融資結構中,股權與債權的比例,通常被稱為公司的資本結構,即capital strucuture。當公司借了很多債的時候,債券持有人會拿走很多利息,侵蝕公司利潤,對股東不利,而公司要發展壯大,往往又離不開從外部借債,所以到底借多少債,以多大成本借債,稱為股東關注的重要課題。所以在公司治理中,通常債權人是很好的對公司管理層、股東的制約,可以監督公司的運營,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債權人與股東又是互相制約的關系,注意,不是利害關系完全相反,也不是利益相對。

證券投資學問題:如果發行人(借款人)違約,債券持有人的利益如何保證

有的公司發債時用了抵押的,如果公司靠信用發的債,公司不講信用難免會增加債權人的風險,但是也不用怕,公司的股東一般會比你更著急,因為還不了債他的公司就會按照法律規定,必須進行破產清算,清算的錢先會連本帶利還你們,如果還有結余,股東們在分剩下的

❺ 新公司法中對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保障

保障肯定是有的,很多,你需要那一部分,要自己查的,不僅僅是公司的債權,任何債權利益的保障法律上都是有的。 債權人利益保護與公司治理結構 其實無論是什麼我國《公司法》把保護債權人利益作為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其開篇第1條即明確規定:「為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但在實踐中,債權人的利益往往受到侵害,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成為公司治理的重要課題。2001年9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中國上市公司治理准則》,加快了公司治理結構改進的步伐,在這一背景下,研究債權人利益保護對於公司治理結構改進尤為重要。 一、債權人概念 債權人是除股權資金以外的公司主要資金的提供者,包括國有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其他法人單位及企業債券持有者。債權人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債權人指一切企業負有償還義務的對象;狹義上的債權人僅指企業外部提供大量貸款及持有大量債券的資金提供者,本文稱其為主要債權人。在我國,國有商業銀行扮演著主要債權人的角色。 二、債權人地位剖析 1.債權人地位的財務學分析。從籌資角度來看,所有企業的資金都是由權益性資金和債權性資金構成,只是構成比例不一樣。一個企業成立之初,可以不需要外部籌資,僅憑權益投資者的投入和企業的內部積累就可以滿足日常經營需要。然而,這種內部籌資額與投資額相互平衡的狀態也許只有在沒有競爭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條件下才有可能發生,而市場經濟中擴大再生產的內在要求與競爭規律的客觀作用,必然導致企業內部的積累額不能滿足內外投資的需要,從而外部籌資成為一種客觀的必然的要求。因此,債權人作為企業資金的主要提供者,其地位和作用不能被忽視,其合法權益不能不受到保護。 從投資角度來看,企業所有資產的形成都是投資的結果,對內投資包括對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投資,對外投資包括股權投資和債權投資。投資需要大量的資金,單純依靠所有者初始投入或內部盈餘的積累是無法滿足的,即使不進行對外投資而且企業內部盈餘積累能夠滿足日常開支的企業,由於資金供求的時間不同步,也會出現短期的支付困難,需靠借款來解決。這種短期借款會長期存在,並且它比真正的長期資金籌集更難,成本更高。因為這種借款不能拖延,需要資金時必須馬上得到滿足,因此必須與貸款人建立長期、穩定的信譽關系。而對於那些准備實施擴張的企業集團或跨國公司來說,跨行業、跨地區、跨國界的兼並、收購往往需要巨額的資金投入,籌措外部資金就顯得極為重要了,這就不能不對債權人的地位予以重視。 從收益分配角度來看,稅後凈利潤首先用來彌補虧損,然後提取盈餘公積金和公益金,再向投資者分配利潤,因此,似乎債權人與利益分配無關。其實不然,債權人雖不參與企業最終的利潤分配,卻影響所有者的利潤分配基數。因為,企業收益的大小主要取決於投資的規模及其效益,而後者又受制於籌資的數量及代價,這就自然地將收益分配與債權人聯系起來了。此外,股利分配政策中還要受到法律和債務契約的限制。法律限制主要體現在對償債能力的約束上:當企業支付現金股利後將影響企業償還債務和正常經營時,企業發放現金股利的數量就要受到限制。債務契約的限制則體現在借款的保護性條款中,這些限制通常包括:①未來的股利只能以簽訂契約之後的盈餘來發放,即不能以過去的保留盈餘來發放;②凈營運資金低於某一特定金額時不得發放股利;③把利潤的一部分以償債基金准備的形式保留下來;④利息保障倍數低於一定水平時不得支付股利。上述限制,使公司只能採取偏緊的股利政策。因此,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債權人影響著股利分配的時間、方式和比例。 2.債權人地位的現實分析。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者最顯著的共同特徵就是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股東和債權人作為企業的共同出資人,事實上卻是不平等的。股東只需為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而且還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而債權人只被賦予收取固定利息的權利,沒有任何決策參與權。由於現實世界普遍存在諸如外部性、壟斷、公共晶、信息不對稱等市場失靈現象,股東雖然享有公司重大決策權,但並不承擔企業經營的全部風險。「有限責任」的特性決定了股東已將一部分剩餘風險轉嫁給了債權人,一個很明顯的實例就是股東可以利用財務杠桿的作用來增加自己的財富,而把剩餘風險留給全體債權人。這里,因決策失誤而造成的經營風險本應由經營者的委託人——股東來承擔,卻誡股東通過財務杠桿巧妙地轉嫁給了債權人,而債權人只能在出資前規避風險,當資金到了企業,債權人就失去了控制權,其權益也就失去了保障。

❻ 保護債券持有人免受債券稀釋條款的一個例子是限制A.債券B.投資C.兼收並購

保護債券持有人免受債券稀釋條款的一個例子是限制A.債券

❼ 債券合同中為什麼要列入保護性條款這些條款大致包括哪些內容這些條款對公司財務有何影響

公司債券合中所列入的保護性條款主要是要保護債券持有人的權益的,原因是債券持有人必要的義務就是在認購該債券時繳足相關的款項,就沒有其他義務了,接下來的只是對於債券所擁有的權利,而這些保護性條款就是為保障債券持有人能得到還本付息的保障,但一般來說這些保護性條款遇上問題時都是比較脆弱的,對公司的財務也不會真正產生多少影響。詳細解釋如下:
如提前回售條款,一般會出現在X+Y發行模式的債券上,所謂X+Y發行模式是指該債券的發行期限是X+Y年,但在第X年年末,發行人有權決定在本期債券存續期的第X年末上調本期債券後Y年的票面利率,並且發行人發出關於是否上調本期債券票面利率及上調幅度的公告(實際上是發行者可以選擇不上調的,但一般債券條款限定只能上調或不上調,卻不能下調,這個是否上調主要是看X年年末時當時的市場因素情況而定)後,投資者有權選擇在本期債券的第X個計息年度的投資者回售登記期內進行登記,將持有的本期債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給發行人或選擇繼續持有本期債券。投資者選擇將持有的本期債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給發行人的,須於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公告日起五個工作日(這個的天數要視乎相關債券條款是怎麼規定,一般就是五個工作日)內進行登記;若投資者未做登記,則視為繼續持有本期債券並接受上述上調或不上調。
一般這些提前回售條款可以保障投資者對於市場利率在發行後大幅上升的風險,在某一程度上會增加發行者利息上的支出,但是對於發行者財務惡化而投資者選擇提前回售贖回本金的財務風險防範方面是比較脆弱的,原因是如果發行者的財務在某一程度上不能提前還本,大量提前回售只會造成提前違約的可能,故此在這時候反而是會倒逼發行者提高利率,使債券不會發生提前違約的情況出現,但是往往這種做法就是把問題往後延長解決,並不能使發行者的財務狀況得到根本改善。
如應收帳款擔保、存貨和設備的擔保,有些債券會把其這類資產作為債券的擔保,但必須要注意相關抵押品的變現能力,應收帳款存在難於收回(甚至是壞帳)的情況,存貨、設備會面臨相關行業不景氣導致存貨、設備貶值難於變現或低價變現的可能。一般來說這類的擔保不會對發行者的財務會有多少影響。

說到底債券中的保護性條款很多時候是發行者以自身的情況度身制定的,說是能起到保護債券持有人的作用,這是在發行人沒有出現財務問題的時候一個很好裝飾而已,但當公司出現財務問題時,這些保護性條款很多時候往往就是發揮作用有限而成為擺設,最主要原因就是在設計上自身就存在一定的缺陷問題。

❽ 簡述怎樣保護公司債券持有人權益

在借款合同中加入限制性條款(規定貸款用途,規定不得發行新債或限制發行新債的額度等);發現公司有損害其債權利益意圖時,拒絕進一步合作,不再提供新的貸款或提前收回貸款。

❾ 債券合同中有哪些是保護債務人利益的,它們對發行債券的公司有什麼好處

保護債務人利益的主要就是提前贖回條款,對發行債券的公司好處在於可以提前贖回債券降低融資成本。例如在債券發行後,市場利率持續下降,導致發行債券的公司提前贖回債券後再重新發行債券的融資成本會比不提前贖回債券的融資成本要低,但一般來說這種明顯對於發行債券的公司有利的條款較少出現在普通債權性的債券中出現,最主要出現在可轉換債券中,一般觸發提前贖回條款後,這可以使債權人加快將債權變換成股權,否則會被低於可轉換債券的市場價值的價格被發行者強制贖回債券。
如果是對於保護債權人利益的條款,很多時候在債權人需要用到的時候就會發現這些條款的保護性是很有限的,甚至近乎脆弱。如債務人以存貨、固定資產之類作為抵押擔保的,當公司財務出現問題時,債權人很可能會發現由於債務人所經營的行業處於低迷時期,導致相關的抵押擔保資產存在減值問題,也就是說其抵押的資產未必能有效完全保護其債權償付。實際上很多時候看上去是保護債權人利益的條款,在遇到問題時是很脆弱無力的,只不過就是債務人為了發行需要增加債券的信用資質的砝碼而已。

❿ 股東和債券持有人之間是否存在這利益沖突

存在的

債券的存在,攤薄了股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