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按照中國《公司法》的規定,有資格發行公司債券的公司,其累計債券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
累計債券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百分之四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1)國有企業資產債券化禁止性規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一)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二)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
(三)違反本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❷ 國有企業資產處置有什麼具體規定最好是國家的規定
國有企業資產處置暫行辦法
〔2003〕22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資產處置行為,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企業含國有股超過50%的國有控股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處置是指有償讓度企業固定資產或企業所有權的行為。
資產處置可以是企業全部資產或部分資產(股權)。
第四條 資產處置應遵循合法、自願、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依法保護交易雙方及有關債權人、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淮北市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籌)(以下簡稱國資辦(籌)是淮北市國有企業資產處置的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市國有企業資產處置行為進行審查、批准,並檢查、監督執行情況;協調資產處置中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利益關系。
第二章 資產處置各方
第六條 資產處置的出讓人是被轉讓企業的出資人或法定投資主體,其中:
股份制企業出讓人,是國有股權的持有者。
非股份制企業的出讓人,是經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投資機構或授權企業。
第七條 資產受讓人,可以是法人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八條 資產處置中介機構,是具有法定資格的拍賣行、產權交易中心等市場中介機構。資產處置活動一般在中介機構進行。中介機構應當提供交易場所,發布交易信息,協助交易雙方辦理有關交易手續。
第三章 資產處置方式、程序
第九條 資產處置可採用以下方式:
1、競價轉讓;
2、招標轉讓;
3、協議轉讓;
4、其它方式。
第十條 資產處置按下列程序進行
1、企業申報。市屬國有企業資產處置由資產出讓人報市國資辦(籌)審批。
申報時需附資產評估報告、資產處置預案、職代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及有關證明材料。
資產處置預案應標明擬處置資產的數量、分布、價值、擬處置方式、擬處置價格、購買意向等有關內容。
2、市國資辦(籌)研究審核。市國資辦(籌)組織人員,通過實地調查與調閱有關材料,對資產處置預案涉及的有關問題進行可行性研究,並提出審核意見,報市改革與發展領導小組論證審批。
3、公開處置。資產出讓人向經市國資辦(籌)認定的具有主體資格的資產處置中介機構提出委託申請;中介機構採用多種形式進行信息發布;市國資辦(籌)組織資產處置價格工作小組確定資產處置底價;中介機構安排有意向的交易各方進行洽談或組織公開競價、招標,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促成雙方成交。
競價、招標公告發布後無人參加競價、招標,或者中投方棄標而無人替補中投,資產出讓人可要求中介機構依法重新組織競價、招標或進行協議轉讓。交易底價仍由市國資辦(籌)組織的資產處置價格工作小組確定。
4、結算鑒證。資產處置原則上採取受讓人出資購買的方式,交易資金劃入財政部門設立的國有企業資產處置資金專戶,按市政府規定的用途進行管理和使用;交易雙方持《資產處置合同》和中介機構證明及其他法律文件,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出資購買國有企業資產,原則上要一次性付清價款。在取得有較高資信的第三方擔保並經出讓方同意的,可分期付款,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3年,且首期付款額不得低於轉讓價的30%。餘款部分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利息。逾期仍未付清價款的,出讓人有權收回產權,並依法追究違約責任。
交易雙方均可享受市政府關於資產交易方面的優惠政策。對企業內部職工轉讓資產,按市政府專項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資產處置價格工作小組
第十二條 每一項資產處置工作成立資產處置價格工作小組,負責確定資產處置底價。資產處置價格工作小組成員人數為五人(含五人)以上的單數。
❸ 公司財務會計有哪些禁止性規范
公司的財務規范不要依依據《會計法》、《企業會計准則》
如果說有哪些禁止性規范,就是需要是這兩部律法上面的提及容禁止內容。
第一,禁止歪曲公司、企業的財務狀況。公司、企業的財務狀況主要通過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這三個會計要素來反映。在實際工作中,有的公司、企業隨意改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標准或者計量方法,例如,將本應列作費用的巨額支出作為資產掛帳等,這些做法一方面誇大了資產,另一方面,也虛增了利潤,屬於嚴重違法行為。為此,《會計法》規定:公司、企業不得隨意改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標准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
第二,禁止操縱收入確認。收入是公司、企業經營成果的第一項要素。收入與利潤直接相關,它是決定利潤大小的重要因素。在實際工作中,收入確認是問題最多的領域。常見的收入操縱有兩種:一是提前確認收入,目的是為了粉飾公司、企業的經營業績,以便能夠配股、發獎金;二是推遲確認收入,其目的一方面是為了掩藏一部分收入,以備以後期間以豐補歉,另一方面還可以少納稅。由此,導致損益表中的收入不準,利潤不實,必須堅決予以制止。為此,公司、企業應當遵守《會計法》規定,不得虛列或者隱瞞收入,推遲或者提前確認收入。
第三,禁止隨意變更費用、成本的確認與計量。公司、企業的費用、成本主要反映資源的耗費情況。在實際工作中,公司、企業操縱費用、成本的主要方式有:一是將費用作為資產掛帳,導致當期費用低估,資產高估;二是將資產列作費用,導致當期費用高估,資產低估;三是隨意變更成本計算方法和費用分配方法,導致成本數據不準。這些做法都是違法的。為此,《會計法》規定,公司、企業不得隨意改變費用、成本的確認標准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費用、成本。
第四,禁止隨意改變利潤的計算和分配。利潤的計算和分配是會計資料使用者最關心的。計算利潤取決於收入、成本、費用的確認,只要後三者准確,利潤計算問題不大。至於利潤分配則相對復雜,利潤是企業實現擴大再生產的重要源泉,企業實現的利潤一般不能「吃光花凈」,而應留有後勁。但在實際工作中,有的公司、企業違法規定,擅自超額分配利潤。為了保證利潤及其分配數據的准確性,《會計法》規定,公司、企業不得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分配方法,編造虛假利潤或者隱瞞利潤。
第四,禁止隨意改變利潤的計算和分配。
第五,不能有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其他行為。
❹ 》對公司,企業的會計核算作出哪些禁止性規定
第一,禁止歪曲公司、企業的財務狀況。公司、企業的財務狀況主要通過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這三個會計要素來反映。在實際工作中,有的公司、企業隨意改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標准或者計量方法,例如,將本應列作費用的巨額支出作為資產掛帳等,這些做法一方面誇大了資產,另一方面,也虛增了利潤,屬於嚴重違法行為。為此,《會計法》規定:公司、企業不得隨意改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標准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
第二,禁止操縱收入確認。收入是公司、企業經營成果的第一項要素。收入與利潤直接相關,它是決定利潤大小的重要因素。在實際工作中,收入確認是問題最多的領域。常見的收入操縱有兩種:一是提前確認收入,目的是為了粉飾公司、企業的經營業績,以便能夠配股、發獎金;二是推遲確認收入,其目的一方面是為了掩藏一部分收入,以備以後期間以豐補歉,另一方面還可以少納稅。由此,導致損益表中的收入不準,利潤不實,必須堅決予以制止。為此,公司、企業應當遵守《會計法》規定,不得虛列或者隱瞞收入,推遲或者提前確認收入。
第三,禁止隨意變更費用、成本的確認與計量。公司、企業的費用、成本主要反映資源的耗費情況。在實際工作中,公司、企業操縱費用、成本的主要方式有:一是將費用作為資產掛帳,導致當期費用低估,資產高估;二是將資產列作費用,導致當期費用高估,資產低估;三是隨意變更成本計算方法和費用分配方法,導致成本數據不準。這些做法都是違法的。為此,《會計法》規定,公司、企業不得隨意改變費用、成本的確認標准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費用、成本。
第四,禁止隨意改變利潤的計算和分配。利潤的計算和分配是會計資料使用者最關心的。計算利潤取決於收入、成本、費用的確認,只要後三者准確,利潤計算問題不大。至於利潤分配則相對復雜,利潤是企業實現擴大再生產的重要源泉,企業實現的利潤一般不能「吃光花凈」,而應留有後勁。但在實際工作中,有的公司、企業違法規定,擅自超額分配利潤。為了保證利潤及其分配數據的准確性,《會計法》規定,公司、企業不得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分配方法,編造虛假利潤或者隱瞞利潤。
第五,不能有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其他行為。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和記錄並不是會計核算工作的全部。如果公司、企業有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其他行為,同樣會造成會計資料失真。例如,在實際工作中,由於編制現金流量表的難度較大,有的公司、企業就採取不負責的態度,隨便將現金流量表湊平了事,等等。為了從根本上解決公司、企業會計資料失真等問題,切實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和透明度,《會計法》規定,除了不得違反有關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記錄方面的規定外,公司、企業也不能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行為。
❺ 國有企業發債承銷商選聘有哪些規定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可發行公司債券的企業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與此相比,企業的范疇要遠大於公司。我國的企業債券發行主要根據是1993年出台的《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當時,《公司法》尚未出台,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也尚未成為國有企業組織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式。1994年之後,雖然相當多國有企業進行了公司制改革,名稱上也掛上了「公司」二字,由此,似乎企業債券就是公司債券的代名詞了,但事實上,由於國家計委只管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的投融資安排,不管非國有企業的類似活動,所以,企業債券自一起步就限制在國有經濟部門內,與眾多的公司數量相比,它所涉及的發債主體比公司債券要窄得多。鑒於1990年代中期,一些地方發生了企業債券到期難以兌付本息的風險,國家計委上收了企業債券的審批權,從而,形成了企業債券由國家計委集中管理審批的格局。這一歷史過程表明了,企業債券並非公司債券。
從分析角度看,企業債券與公司債券的主要區別有六個方面:
第一,發行主體的差別。公司債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發行的債券,我國2005年《公司法》和《證券法》對此也做了明確規定,因此,非公司制企業不得發行公司債券。企業債券是由中央政府部門所屬機構、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發行的債券,它對發債主體的限制比公司債券狹窄得多。在我國各類公司的數量有幾百萬家,而國有企業僅有20多萬家。在發達國家中,公司債券的發行屬公司的法定權力范疇,它無需經政府部門審批,只需登記注冊,發行成功與否基本由市場決定;與此不同,各類政府債券的發行則需要經過法定程序由授權機關審核批准。
第二,發債資金用途的差別。公司債券是公司根據經營運作具體需要所發行的債券,它的主要用途包括固定資產投資、技術更新改造、改善公司資金來源的結構、調整公司資產結構、降低公司財務成本、支持公司並購和資產重組等等,因此,只要不違反有關制度規定,發債資金如何使用幾乎完全是發債公司自己的事務,無需政府部門關心和審批。但在我國的企業債券中,發債資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資產投資和技術革新改造方面,並與政府部門審批的項目直接相聯。
第三,信用基礎的差別。在市場經濟中,發債公司的資產質量、經營狀況、盈利水平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等是公司債券的信用基礎。由於各家公司的具體情況不盡相同,所以,公司債券的信用級別也相差甚多,與此對應,各家公司的債券價格和發債成本有著明顯差異。雖然,運用擔保機制可以增強公司債券的信用級別,但這一機制不是強制規定的。與此不同,我國的企業債券,不僅通過「國有」機制貫徹了政府信用,而且通過行政強制落實著擔保機制,以至於企業債券的信用級別與其他政府債券大同小異。
第四,管製程序的差別。在市場經濟中,公司債券的發行通常實行登記注冊制,即只要發債公司的登記材料符合法律等制度規定,監管機關無許可權制其發債行為。在這種背景下,債券市場監管機關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審核發債登記材料的合法性、嚴格債券的信用評級、監管發債主體的信息披露和債券市場的活動等方面。但我國企業債券的發行中,發債需經國家發改委報國務院審批,由於擔心國有企業發債引致相關對付風險和社會問題,所以,在申請發債的相關資料中,不僅要求發債企業的債券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40%,而且要求有銀行予以擔保,以做到防控風險的萬無一失;一旦債券發行,審批部門就不再對發債主體的信用等級、信息披露和市場行為進行監管了。這種「只管生、不管行」的現象,說明了這種管制機制並不符合市場機制的內在要求。
第五,市場功能的差別。在發達國家中,公司債券是各類公司獲得中長期債務性資金的一個主要方式,在上世紀80年代後,又成為推進金融脫媒和利率市場化的一隻重要力量。在我國,由於企業債券實際上屬政府債券,它的發行受到行政機制的嚴格控制,不僅明年的發行數額遠低於國債、央行票據和金融債券,也明顯低於股票的融資額,為此,不論在眾多的企業融資中還是在金融市場和金融體系中,它的作用都微乎其微。
❻ 國有企業融資要求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國有企業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原則規定) 企業投融資決策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循科學、民主的決策程序,規范可行性研究,落實責任追究制度。投融資決策應當堅持審慎原則,充分預計投資風險。在可行性研究論證中對存在不確定因素的應作否定判斷,存在重大不確定因素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實施。
二、根據關於印發《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及時向監事會報告涉及經營管理和改革發展動態,以及出資人關注事項等重要情況。
企業重要情況報告的范圍、內容、報送形式和時限等,由企業與監事會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涉及企業戰略規劃、重大投融資、改制重組、產權轉(受)讓、薪酬分配、業績考核、利潤分配、主要領導人員出國等重要情況應當事前報告監事會。
(6)國有企業資產債券化禁止性規定擴展閱讀
《國有企業融資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項目要求)
企業選擇投資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家、省、市的有關產業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屬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要求;
(四)有利於突出主業,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五)投資規模應當與企業實際能力相適應;
(六)符合企業投資決策程序和相關管理制度。
第六條(產權代表義務)
企業國有產權代表是投融資決策的直接責任人,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其他相關管理規定的要求,提請企業進行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工作。在決策過程中,應當切實貫徹出資人意志,維護出資人權益,認真履行有關報批程序,按照市國資委的批復意見在企業決策程序中發表意見和行使表決權。
❼ 和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有關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和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有關的相關規定有:
一、企業國有產權協議轉讓,也即通過具有保密性和私密性的協議安排,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協議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是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眾多方式中的一種,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可知,「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正因為企業國有產權協議轉讓的保密性和私密性,為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對企業國有產權協議轉讓的轉讓條件方面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但是,為了進一步規范企業國有產權的轉讓,加強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中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對某些特定條件下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以採取協議轉讓的方式。可是,因為特定的立法技術,有些企業國有產權協議轉讓的條件需要進一步予以確定和探討,以達到合法協議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目的。
二、 企業國有產權協議轉讓的通常條件
2.1 經公開徵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與「有原則就有例外」相通,在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轉讓(也即通常說的「進場交易」)是原則,協議轉讓是例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3號令》)第四條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系的限制。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是原則性規定。對於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程序,根據3號令第三章關於「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程序」的規定可知,企業國有產權在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轉讓,需履行嚴格的程序,如可行性研究、公司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審議、資產評估、20個工作日徵集期限等。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經過上述的法定程序以後,根據3號令第十八條的規定:「經公開徵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可以採取協議轉讓的方式。」這是例外規定,也即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經過進場公開徵集後,只產生一個受讓方的,可以採取企業國有產權協議轉讓的例外形式,但需注意的是,前提條件是仍須在場交易。
2.2 進場後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協議轉讓與進場交易,人們一般存在誤解,以為協議轉讓與進場交易是邏輯上的排斥關系,非此即彼,協議轉讓就不必進場交易,進場交易就必須掛牌,不能直接進行協議轉讓。其實,經公開徵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形式下的協議轉讓,就是進場之後的協議轉讓;進場交易,也並不意味著必須掛牌,經公開徵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形式下的協議轉讓,就不是掛牌轉讓,除了下文即將講到的直接協議轉讓外,其他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都需要進場交易,只不過是進場協議轉讓,還是進場掛牌轉讓的區別。
進場除了經公開徵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形式下的協議轉讓外,還存在進場後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協議轉讓,具體法律規定見《3號令》第十八條的規定,「經公開徵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可以採取協議轉讓的方式。」這其中的「或者」一詞表明「經公開徵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與「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屬於並列的關系。進場後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仍可以協議轉讓,而並不是一定要掛牌轉讓。
2.3 對於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的結構調整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
根據《關於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6〕306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不斷提高進場交易比例,嚴格控制場外協議轉讓。對於「在國有經濟結構調整中,擬直接採取協議方式轉讓國有產權的,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的總體規劃。受讓方的受讓行為不得違反國家經濟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規定,且在促進企業技術進步、產業升級等方面具有明顯優勢。標的企業屬於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的,在協議轉讓企業部分國有產權後,仍應保持國有絕對控股地位。」
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中,涉及受讓方為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的,轉讓方在提出受讓條件時,應對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及相關規定,對國家對外商受讓標的企業產權有限制性或禁止性規定的,應在產權轉讓公告中予以提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受讓企業國有產權,參照該規定辦理。
對於此種協議轉讓方式的批准機關,《通知》規定為:「所出資企業協議轉讓事項的批准許可權,按照轉讓方的隸屬關系,中央企業由國務院國資委批准,地方企業由省級國資監管機構批准。相關批准機構不得自行擴大協議轉讓范圍,不得下放或分解批准許可權。」
2.4 出資企業內部資產重組中確需採取直接協議轉讓
根據《通知》規定:「出資企業(本通知所稱所出資企業系指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內部資產重組中確需採取直接協議轉讓的,相關批准機構要進行認真審核和監控。」且「在所出資企業內部的資產重組中,擬直接採取協議方式轉讓國有產權的,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為所出資企業或其全資、絕對控股企業。」
如果採取此種協議轉讓的方式,轉讓方和受讓方都必須是國有性質的企業,非國有性質的企業被排除在外,如果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給非國有性質的企業或者自然人,採用此種直接協議轉讓的方式就行不通。而且關於批准機關的規定,《通知》明確為:「所出資企業協議轉讓事項的批准許可權,按照轉讓方的隸屬關系,中央企業由國務院國資委批准,地方企業由省級國資監管機構批准。」
❽ 國有企業資產閑置是否違反相關法規
如果是長期閑置必然違紀,最新的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是兜底條款,沒有履行職責或正確履行職責,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將責任分為三類,直接責任者、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還可以參考財經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