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內外信託合約的聯系與區別是什麼啊,它們的物權行為和債券行為的界定有什麼不同之處
都不會吧,不會就不寫嘛,都不寫老師也沒辦法拖到五一回來唄
2. 貨幣金融學問題:貨幣經濟學問題:為什麼與股權契約相比,債權契約存在較少的委託代理問題
可能是因為現行法律法規中對能夠持有企業股權的主體有限制(例:公務員不能經商),而債權一般對出借主體(債權人)沒有太多限制,特別是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後,對民間借貸涉及的很多問題進行了明確。
3. 物權與債權的關系
物權與債權的聯系與區別。物權、債權都是一種民事權利,基本的財產形式,反映經濟生活中的財產關系。當中物權是支配權,債權是請求權,物權和債權的保護方法不同。
物權與債權的區別
物權是和債權相對應的一種民事權利,它們共同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財產形式。財產權的靜止狀態體現為物權,在運動狀態中又表現為債權,物權和債權反映著社會經濟生活中最基本的財產關系。
物權和債權盡管都屬於財產權的范疇,但和債權相比較,物權是支配權,而債權是請求權,債權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請求債務人依照債的規定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
除此外,物權具有自身的特點,表現在:
第一,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債權人的請求權只對特定的債務人發生效力,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債權又被稱為對人權。債權要成為物權必須要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
第二,物權具有優先性,債權具有平等性。物權的優先性,首先表現在當物權與債權並存時,物權優先於一般的債權。物權的優先性還表現在,同一物上有數個物權並存時,先設立的物權優先於後設立的物權,這就是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效力。
第三,物權能夠對第三人產生效力,物權都具有追及性,所謂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權的標的物不管輾轉流通到什麼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佔有人索取,請求其返還其物。任何人都負有不得妨礙權利人行使權利的義務,無論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財產,都有義務返還。
第四,在權利設定上的區別。物權設定時必須公示,動產所有權以動產的佔有為權利象徵。動產質權、留置權亦以佔有為權利象徵,而不動產則以登記為權利象徵,地上權、地役權、抵押權等亦以登記為權利象徵。公示常常伴隨著物權的存在。而債權只是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它並不具有公示性,設立債權亦不需要公示。因此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設立某項物權,如未公示,可能僅產生債權而不產生物權。物權的設立採取法定主義,物權的種類和基本內容由法律規定,而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種類。然而債權,尤其是合同債權,主要由當事人自由確定。當事人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公共道德,則可以根據其意思設定債權,同時又可以依法自己決定債的內容和具體形式。
第五,物權和債權的保護方法不同。
4. 求助:經濟法的問題 簡要分析一下,與債券相比,物權的特徵是什麼
問得太寬泛!
物權種類法定,是對世權,具有排他性。
債權產生有契約 侵權 不當得利等,具有相對性,債權請求權有相容性。
5. 債權和物權的關系是什麼
在財產權體系中,物權與債權的關系最為密切。物權規范財產的歸屬和利用關系,債權則規范財產的流轉關系。而在財產關系的運作過程中,物權是債權的起點和最終歸屬,債權則是人們獲得和實現物權的橋梁與手段。明確二者的關系,有利於把握民法中財產權體系的構造。
6. 物權效力和債權效力哪個更優先
優先效力物權的優先效力,也稱為物權的優先權,其主要含義指同一標的物上有數個利益沖突的權利並存時,效力強的權利排斥效力弱的權利的實現。這種效力的強弱既體現在物權與債權之間,也體現在物權與物權之間。
7. 合同、協議、契約和合約的關系
合同又叫契約、合約。所以三者意思基本一致,只是說法不同而已。
合同與協議《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從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協議。
合同與協議是同一概念,協議是人們一種習慣上的叫法。 但根據邏輯學的原理,協議是合同的種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協議,但並非所有的協議都是合同,所以說合同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
協議的定義,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相互之間為了某個經濟問題,或者合作辦理某項事情,經過共同協商後,訂立的共同遵守和執行的條文。
(7)債券契約和物權契約擴展閱讀:
合同與協議的區別:
協議是指有關國家、政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訂立的一種具有政治、經濟或其他關系的契約。
協議,在其所表示的意義、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與合同是相同的。經濟合同和以經濟為內容的協議,都可以稱為契約,兩者都是確立當事人雙方法律關系的法律文書。
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其共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並規定有違約責任;而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
從其區別角度來說,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
合同與協議是兩個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的概念,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
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並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
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