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的流程是怎樣的
2007年6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下發了《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就境內金融機構在港發行人民幣債券的有關事項作了規定。
發行主體:
境內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
(二)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
(三)最近3年連續盈利;
(四)貸款損失准備計提充足;
(五)風險監管指標符合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
(六)最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政策性銀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比照商業銀行條件辦理。
發行流程:
1、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應向中國人民銀行遞交申請材料,並抄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依法對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的資格和規模進行審核,並報國務院。
2、金融機構發行人民幣債券的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一)發行人民幣債券的申請報告;
(二)董事會同意發行人民幣債券的決議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
(三)擬發債規模及期限;
(四)人民幣債券募集說明書(附發行方案);
(五)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境內金融機構近3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及審計意見全文;
(六)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七)《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金融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八)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3、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內對境內金融機構發行人民幣債券的申請做出核准或不核準的決定。同意發行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時批復其外債規模。
4、境內金融機構應在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其債券發行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開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境內金融機構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的,其發行人民幣債券的核准文件自動失效,且不得繼續發行本期債券;如仍需發行的,應另行申請。規定期限內完成發行的標准按照香港金融市場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5、境內金融機構應當在人民幣債券發行工作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人民幣債券發行情況書面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並按有關規定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申請辦理債券資金登記。
6、境內金融機構應在發行人民幣債券所籌集資金到位的30個工作日內,將扣除相關發行費用後的資金調回境內,資金應嚴格按照募集說明書所披露的用途使用。
㈡ 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是什麼意思 通俗說
境外發行人民幣計價債券是指在人民幣離岸市場上大規模發行以人民幣計價、還本付息的國債或債。這不僅有利於將國家信用轉化為財富,迅速提升國家財力,還有利於推動人民幣國際化,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經濟利益。
債券(Bonds / debenture)是一種金融契約,是、金融、工商等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向者發行,同時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或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者(債券購買者)即債權人[1] 。
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由於債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確定的,所以債券是固定利息證券(定息證券)的一種。在金融市場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債券可以上市流通。在中國,比較典型的債券是國庫券。人們對債券不恰當的投機行為,例如無貨沽空,可導致金融市場的動盪。
㈢ 前海開發區的前海優惠政策匯總
金融服務業政策優勢
1.支持前海構建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試驗區;
2.探索試點跨境貸款;
3.支持前海企業赴港發行人民幣債券;
4.支持設立前海股權投資母基金;
5.支持外資股權投資基金在前海創新發展;
6.支持在CEPA框架下適當降低香港金融企業的准入條件;
7.支持前海試點設立創新型金融機構和要素交易平台;
8.支持境內外金融機構在前海設立國際性或全國性管理總部、業務運營總部等。
財稅優勢
1.對前海符合產業准入目錄及優惠目錄的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對符合前海規劃產業方向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取得暫由深圳市政府按照內地與境外個人所得稅負
額給予的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3.對注冊在前海符合規定條件的現代物流企業享受試點物流企業按差額徵收營業稅的政策。
法制政策優勢
支持前海營造適合服務業開放發展的法律環境。內容有2條:
1.探索香港仲裁機構在前海設立分支機構;
2.探索完善內地與香港律師事務所聯營方式,在CEPA框架下,深化落實對香港的各項開放措施。
人才政策優勢
1.為境外人才、海外華僑和歸國留學人員在前海的就業、生活及出入境提供便利;
2.將前海納入經國家批準的廣東省專業資格互認先行先試試點范圍;
3.允許已取得香港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士直接為前海企業和居民提供專業服務,服務范圍限定在前海內;
4.允許已經取得中國注冊會計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擔任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
教育醫療優勢
支持前海在深港兩地教育、醫療等方面開展合作試點。內容有2條:
1.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前海設立獨資國際學校,其招生范圍可擴大至在前海工作的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
外華僑和歸國留學人才子女;
2.允許香港服務業提供者在前海設立獨資醫院。
電信優勢
加強電信業合作,內容有3條:
1.支持港澳電信運營商在前海建立合資企業,經營電信業務;
2.鼓勵創新電信運營管理模式,支持當地電信企業根據前海實際探索制定優惠電信資費方案;
3.支持建設前海國際通信專用通道,滿足前海企業國際通信業務需求。
㈣ 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深圳前海優惠政策匯總(包括22條優惠政策)
金融服務業政策優勢
1.支持前海構建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試驗區;
2.探索試點跨境貸款;
3.支持前海企業赴港發行人民幣債券;
4.支持設立前海股權投資母基金;
5.支持外資股權投資基金在前海創新發展;
6.支持在CEPA框架下適當降低香港金融企業的准入條件;
7.支持前海試點設立創新型金融機構和要素交易平台;
8.支持境內外金融機構在前海設立國際性或全國性管理總部、業務運營總部等。
財稅優勢
1.對前海符合產業准入目錄及優惠目錄的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對符合前海規劃產業方向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取得暫由深圳市政府按照內地與境外個人所得稅負
額給予的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3.對注冊在前海符合規定條件的現代物流企業享受試點物流企業按差額徵收營業稅的政策。
法制政策優勢
支持前海營造適合服務業開放發展的法律環境。內容有2條:
1.探索香港仲裁機構在前海設立分支機構;
2.探索完善內地與香港律師事務所聯營方式,在CEPA框架下,深化落實對香港的各項開放措施。
人才政策優勢
1.為境外人才、海外華僑和歸國留學人員在前海的就業、生活及出入境提供便利;
2.將前海納入經國家批準的廣東省專業資格互認先行先試試點范圍;
3.允許已取得香港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士直接為前海企業和居民提供專業服務,服務范圍限定在前海內;
4.允許已經取得中國注冊會計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擔任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
教育醫療優勢
支持前海在深港兩地教育、醫療等方面開展合作試點。內容有2條:
1.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前海設立獨資國際學校,其招生范圍可擴大至在前海工作的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
外華僑和歸國留學人才子女;
2.允許香港服務業提供者在前海設立獨資醫院。
電信優勢
加強電信業合作,內容有3條:
1.支持港澳電信運營商在前海建立合資企業,經營電信業務;
2.鼓勵創新電信運營管理模式,支持當地電信企業根據前海實際探索制定優惠電信資費方案;
3.支持建設前海國際通信專用通道,滿足前海企業國際通信業務需求。
㈤ 前海產業准入目錄的前海優惠政策匯總(包括22條優惠政策)
金融服務業政策優勢 支持前海構建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試驗區; 探索試點跨境貸款; 支持前海企業赴港發行人民幣債券; 支持設立前海股權投資母基金; 支持外資股權投資基金在前海創新發展; 支持在CEPA框架下適當降低香港金融企業的准入條件; 支持前海試點設立創新型金融機構和要素交易平台; 支持境內外金融機構在前海設立國際性或全國性管理總部、業務運營總部等。 財稅優勢 對前海符合產業准入目錄及優惠目錄的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符合前海規劃產業方向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取得暫由深圳市政府按照內地與境外個人所得稅負額給予的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對注冊在前海符合規定條件的現代物流企業享受試點物流企業按差額徵收營業稅的政策。 法制政策優勢 探索香港仲裁機構在前海設立分支機構; 探索完善內地與香港律師事務所聯營方式,在CEPA框架下,深化落實對香港的各項開放措施。 人才政策優勢 為境外人才、海外華僑和歸國留學人員在前海的就業、生活及出入境提供便利; 將前海納入經國家批準的廣東省專業資格互認先行先試試點范圍; 允許已取得香港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士直接為前海企業和居民提供專業服務,服務范圍限定在前海內; 允許已經取得中國注冊會計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擔任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 教育醫療優勢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前海設立獨資國際學校,其招生范圍可擴大至在前海工作的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外華僑和歸國留學人才子女; 允許香港服務業提供者在前海設立獨資醫院。 電信優勢 支持港澳電信運營商在前海建立合資企業,經營電信業務; 鼓勵創新電信運營管理模式,支持當地電信企業根據前海實際探索制定優惠電信資費方案; 支持建設前海國際通信專用通道,滿足前海企業國際通信業務需求。
㈥ 前海公司的優惠政策是什麼
前海公司的優惠政策:
支持前海構建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試驗區;
2.探索試點跨境貸款;
3.支持前海企業赴港發行人民幣債券;
4.支持設立前海股權投資母基金;
5.支持外資股權投資基金在前海創新發展;
6.支持在CEPA框架下適當降低香港金融企業的准入條件;
7.支持前海試點設立創新型金融機構和要素交易平台;
8.支持境內外金融機構在前海設立國際性或全國性管理總部、業務運營總部等。
財稅3大優勢
1.對前海符合產業准入目錄及優惠目錄的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對符合前海規劃產業方向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取得暫由深圳市政府按照內地與境外個人所得稅負
額給予的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3.對注冊在前海符合規定條件的現代物流企業享受試點物流企業按差額徵收營業稅的政策。
法制政策優勢
人才政策4大優勢
1.為境外人才、海外華僑和歸國留學人員在前海的就業、生活及出入境提供便利;
2.將前海納入經國家批準的廣東省專業資格互認先行先試試點范圍;
3.允許已取得香港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士直接為前海企業和居民提供專業服務,服務范圍限定在前海內;
4.允許已經取得中國注冊會計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擔任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
電信優勢
㈦ 前海規劃的優惠政策
金融服務業政策優勢
1.支持前海構建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試驗區;
2.探索試點跨境貸款;
3.支持前海企業赴港發行人民幣債券;
4.支持設立前海股權投資母基金;
5.支持外資股權投資基金在前海創新發展;
6.支持在CEPA框架下適當降低香港金融企業的准入條件;
7.支持前海試點設立創新型金融機構和要素交易平台;
8.支持境內外金融機構在前海設立國際性或全國性管理總部、業務運營總部等。
財稅優勢
1.對前海符合產業准入目錄及優惠目錄的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對符合前海規劃產業方向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取得暫由深圳市政府按照內地與境外個人所得稅負
額給予的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3.對注冊在前海符合規定條件的現代物流企業享受試點物流企業按差額徵收營業稅的政策。
法制政策優勢
支持前海營造適合服務業開放發展的法律環境。內容有2條:
1.探索香港仲裁機構在前海設立分支機構;
2.探索完善內地與香港律師事務所聯營方式,在CEPA框架下,深化落實對香港的各項開放措施。
人才政策優勢
1.為境外人才、海外華僑和歸國留學人員在前海的就業、生活及出入境提供便利;
2.將前海納入經國家批準的廣東省專業資格互認先行先試試點范圍;
3.允許已取得香港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士直接為前海企業和居民提供專業服務,服務范圍限定在前海內;
4.允許已經取得中國注冊會計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擔任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
教育醫療優勢
支持前海在深港兩地教育、醫療等方面開展合作試點。內容有2條:
1.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前海設立獨資國際學校,其招生范圍可擴大至在前海工作的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
外華僑和歸國留學人才子女;
2.允許香港服務業提供者在前海設立獨資醫院。
電信優勢
加強電信業合作,內容有3條:
1.支持港澳電信運營商在前海建立合資企業,經營電信業務;
2.鼓勵創新電信運營管理模式,支持當地電信企業根據前海實際探索制定優惠電信資費方案;
3.支持建設前海國際通信專用通道,滿足前海企業國際通信業務需求。
㈧ 前海管理局的前海優惠政策匯總
金融服務業政策優勢
1.支持前海構建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試驗區;
2.探索試點跨境貸款;
3.支持前海企業赴港發行人民幣債券;
4.支持設立前海股權投資母基金;
5.支持外資股權投資基金在前海創新發展;
6.支持在CEPA框架下適當降低香港金融企業的准入條件;
7.支持前海試點設立創新型金融機構和要素交易平台;
8.支持境內外金融機構在前海設立國際性或全國性管理總部、業務運營總部等。
財稅優勢
1.對前海符合產業准入目錄及優惠目錄的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對符合前海規劃產業方向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取得暫由深圳市政府按照內地與境外個人所得稅負
額給予的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3.對注冊在前海符合規定條件的現代物流企業享受試點物流企業按差額徵收營業稅的政策。
法制政策優勢
支持前海營造適合服務業開放發展的法律環境。內容有2條:
1.探索香港仲裁機構在前海設立分支機構;
2.探索完善內地與香港律師事務所聯營方式,在CEPA框架下,深化落實對香港的各項開放措施。
人才政策優勢
1.為境外人才、海外華僑和歸國留學人員在前海的就業、生活及出入境提供便利;
2.將前海納入經國家批準的廣東省專業資格互認先行先試試點范圍;
3.允許已取得香港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士直接為前海企業和居民提供專業服務,服務范圍限定在前海內;
4.允許已經取得中國注冊會計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擔任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
教育醫療優勢
支持前海在深港兩地教育、醫療等方面開展合作試點。內容有2條:
1.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前海設立獨資國際學校,其招生范圍可擴大至在前海工作的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
外華僑和歸國留學人才子女;
2.允許香港服務業提供者在前海設立獨資醫院。
電信優勢
加強電信業合作,內容有3條:
1.支持港澳電信運營商在前海建立合資企業,經營電信業務;
2.鼓勵創新電信運營管理模式,支持當地電信企業根據前海實際探索制定優惠電信資費方案;
3.支持建設前海國際通信專用通道,滿足前海企業國際通信業務需求。
㈨ 深圳前海新區優惠政策是什麼前海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是什麼
深圳前海優惠政策匯總
金融服務業政策優勢:
1.支持前海構建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試驗區;
2.探索試點跨境貸款;
3.支持前海企業赴港發行人民幣債券;
4.支持設立前海股權投資母基金;
5.支持外資股權投資基金在前海創新發展;
6.支持在CEPA框架下適當降低香港金融企業的准入條件;
7.支持前海試點設立創新型金融機構和要素交易平台;
8.支持境內外金融機構在前海設立國際性或全國性管理總部、業務運營總部等。
財稅優勢:
1.對前海符合產業准入目錄及優惠目錄的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對符合前海規劃產業方向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取得暫由深圳市政府按照內地與境外個人所得稅負
額給予的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3.對注冊在前海符合規定條件的現代物流企業享受試點物流企業按差額徵收營業稅的政策。
法制政策優勢:
支持前海營造適合服務業開放發展的法律環境。內容有2條:
1.探索香港仲裁機構在前海設立分支機構;
2.探索完善內地與香港律師事務所聯營方式,在CEPA框架下,深化落實對香港的各項開放措施。
人才政策優勢:
1.為境外人才、海外華僑和歸國留學人員在前海的就業、生活及出入境提供便利;
2.將前海納入經國家批準的廣東省專業資格互認先行先試試點范圍;
3.允許已取得香港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士直接為前海企業和居民提供專業服務,服務范圍限定在前海內;
4.允許已經取得中國注冊會計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擔任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
教育醫療優勢:
支持前海在深港兩地教育、醫療等方面開展合作試點。內容有2條:
1.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前海設立獨資國際學校,其招生范圍可擴大至在前海工作的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
外華僑和歸國留學人才子女;
2.允許香港服務業提供者在前海設立獨資醫院。
電信優勢:
加強電信業合作,內容有3條:
1.支持港澳電信運營商在前海建立合資企業,經營電信業務;
2.鼓勵創新電信運營管理模式,支持當地電信企業根據前海實際探索制定優惠電信資費方案;
3.支持建設前海國際通信專用通道,滿足前海企業國際通信業務需求。
前海稅收的優惠政策:
目前,前海已明確四項稅收優惠政策,既:注冊在深圳的保險企業向注冊在前海合作區的企業提供國際航運保險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注冊在前海合作區的企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 入,免徵營業稅;注冊在前海合作區的符合規定條件的現代物流企業享受試點物流企業按差額徵收營業稅;對於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按15%的優惠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其職工教育培訓經費按 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8%的比例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另外《前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稅補貼暫行辦法》(下稱《補貼暫行辦法》)規定,在前海工作、符合前海優惠類產業方向的境外高端人才和 緊缺人才,其在前海繳納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已納稅額超過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的15%部分,由深圳市政府給予財政補貼,且上述財政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認定名額原則上不設上限。
如果你想知道更多關於前海優惠政策、前海稅收優惠目錄、前海產業准入目錄、前海企業注冊報批流程等信息,搜索 前海立方 將會獲得相關的詳細答案。
希望能幫到您!
㈩ 保監會 前海 8條
銀監會
1)支持1家台資銀行將法人總部設在前海的計劃;
2)支持深圳符合條件的銀行發起設立1家金融租賃公司;
3)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在前海設立專業子公司;
4)支持在CEPA框架下設立1家消費金融公司;
5)在尊重機構自身和屬地銀監局意願前提下,同意1家異地信託公司將注冊地遷至深圳前海。
6)支持深圳市擬設的民營銀行依託股東優勢,運用互聯網技術,探索商業可持續、經營有特色、風險可控制的銀行業務模式;
7)支持具有離岸業務資格的中資銀行在前海開展離岸業務;
8)研究考慮在前海增設監管派出機構;
9)對前海設立銀行分支機構提供綠色通道;
10)積極與深圳市加強交流與協調,探索建立銀行業改革創新研究合作機制。
銀監會同意在前海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支持現有的租賃公司在前海設立全資或控股的子公司;支持現有信託公司在前海落戶發展,也同意獲得離岸業務牌照的中資商業銀行在前海的分支機構自動取得離岸牌照、在前海開展離岸業務等。
保監會
1)深化落實中國保監會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簽署的合作備忘錄精神,進一步拓寬雙方合作領域,將支持前海開發開放和深化深港合作作為深圳保險創新發展試驗區建設的重要內容;
2)豐富和完善深圳保險市場體系,支持在前海設立自保公司、相互制保險公司等新型保險組織以及航運保險、責任保險、健康保險、養老保險等專業保險機構。推動前海建設再保險中心,支持設立各類再保險機構及為保險業發展提供配套服務的專業機構;
3)支持深港保險融合發展,積極探索深港兩地保險市場在產品、服務、資金、人才等領域互聯互通的方式和途徑;
4)研究在《內地與香港關於設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適當降低香港保險公司在前海設立機構和開展業務的准入要求,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香港保險經紀公司在前海設立保險代理公司;支持更多保險機構利用香港市場拓寬資本補充渠道,在境外設立機構並開展人民幣保險業務;
5)支持深圳保險機構開展保險資金運用創新,探索保險資金境外投資試點,進一步拓寬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和范圍(前海適用);
6)支持在前海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創新,鼓勵開展與互聯網金融特點相適應的保險產品、營銷、服務以及交易方式創新,培育互聯網保險新業態和新型要素交易平台;
7)支持符合條件的深圳保險機構試點開展短期出口信用險業務,為實體經濟發展和進出口貿易提供融資便利和風險保障(前海適用);
8)支持在前海探索保險監管創新,中國保監會與深圳市人民政府建立更為緊密的監管聯動和保險改革創新研究長效合作機制。(前海商圈)
保監會同意在前海試行的金融創新政策有8條(《中國保監會關於深化深圳保險創新發展試驗區建設加快前海開發開放的8條政策》),除第5條和第7條外,其餘6條僅針對前海。並同意前海開展保險「深港通」試點,從再保服務率先做起。
支持前海構建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試驗區,探索試點跨境貸款,支持前海企業赴港發行人民幣債券;
支持設立前海股權投資母基金,並支持外資股權投資基金在前海創新發展;
支持前海試點設立創新型金融機構和要素交易平台;
支持境外金融機構在前海設立國際性或全國性管理總部、業務運營總部
證監會
證監會同意深交所在前海設立私募產品的跨境投融資平台,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內外機構和個人參與投資交易,允許境外的企業到該平台以債券、股權等方式進行融資。
證監會還同意,前海符合條件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探索開展面向內地和香港兩地的證券期貨業務,同時也支持符合條件的基金子公司在批準的額度內開展境外直接投資,如離岸不動產、股權、債權等。
此外,證監會支持前海探索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對證券期貨機構在前海開展業務創新簡化審批流程,支持在前海設立專業證券公司、專注於開展私募市場的產品代銷等業務,支持前海作為資本市場監管創新試點的區域,積極探索監管體制機制創新。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