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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葉林小標准三個中國證券法基礎

發布時間: 2021-05-04 11:11:07

1. 展開論述證券法的基本原則(五個要點都要展開說)麻煩大家幫忙做做,我不會做。後天考試用謝謝了

1、公開、公平與公正原則。公開原則是現代證券法的基礎,而這一原則中的公平與公正要求則具有從屬性意義。自從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首創這一原則以來,它在各國證券法中一再被強調。根據我國的證券法制度,任何類型的證券發行與交易都必須遵循公開性原則進行,以使得投資公眾對於其擬購買的權利財產具有充分、真實、准確、完整且不受誤導的了解。中國證券法規中關於招募文件必要條款和必要內容的規則、關於證券招募文件統一披露的規則、關於發行人負有持續性信息披露責任的規則、關於發行人與承銷人對信息披露質量保證的規則都不過是這一原則的具體表現。在中國證券法規則尚不完善的條件下,三公原則的法律調整作用是不容忽視的。值得說明的是,公開性原則並不意味著證券發行僅應採取公開發行方式,也不意味著證券交易僅能採取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形式。但中國目前的法規尚排斥私募和多元化的交易市場。

2、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原則。新頒的《證券法》確認,證券發行與交易除受三公原則支配外,還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原則。依此原則,證券發行與交易中的欺詐行為、內幕交易行為、大戶操縱行為和其他一切不公平交易行為,均不具有合法效力,並應導致違法行為責任。在目前證券法規則不甚完善的條件下,證券發行與交易中許多不當行為的合法性顯然應當依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原則來判斷。

3、證券發行與交易統一監管與核准原則。中國目前對各種證券的發行和交易尚採取嚴格的審查批准制度而非注冊制度。任何人發行任何證券,或者任何證券進入任何類型的交易市場都必須經過政府機關和證券監管部門的實質審查和批准,對於境外證券發行與上市實際上採取特許制度。根據《證券法》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26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第40條、第188條等大量的規定,未經監管部門審查批准而進行的證券發行與交易均被視為違法行為,核准原則顯然是支配現行證券法的基本原則。在《證券法》制定中,對於採取核准性原則問題曾引起了較大的爭議,現行《證券法》實際上確立了由證券監管部門和國務院授權的機構共同負責證券發行與交易核準的規則(第10條),同時證券監管部門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上市交易依法進行核准(第43條)。

2. 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分為哪四個層次

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可以分為四個層次:

(1)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並頒布的法律。

(2)由國務院制定並頒布的行政法規。

(3)由證券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4)由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規則。

以上四個層次的法律效力依次降低。法律效力最高的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並頒布的法律,最低是由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規則。

(2)葉林小標准三個中國證券法基礎擴展閱讀

法律規則

隨著《公司法》、《證券法》的頒布實施,我國證券市場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為核心,包括250多件法規和規章在內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體系。這一體系以《證券法》、《公司法》為核心,以配套證券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自律性規則為基本內容,奠定了證券市場規范發展的法律基礎。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修改)

法規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發布 1993年4月22日起施行)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國務院發布 1993年8月2日起施行)

規章

《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規定的實施細則》(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5年12月25日起施行)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7年11月14日起施行)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7年12月10日起施行)

《證券市場禁入暫行規定》(中國證監會發布 1997年3月3日起施行)

《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3年9月2日起施行)

自律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分別發布 2001年6月8日起施行)

《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聯合發布 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暫行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 1998年8月10日起施行)

3. 試述我國《證券法》對信息公開的基本要求

提示: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發行和上市文件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4. 2020年證券從業資格證考試證券法變化有哪些

經修訂的證券法將自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證券法是資本市場的“基礎法”和“根本法”。



那麼,此次修訂具體有哪些變化呢?


第一,全面推行、分步實施注冊制將激發資本市場活力與效率。


第二,投保設專章、完善民訴制度、投資者權益保護邁上新台階。


第三,罰額躍升將凈化市場生態,刑法公司法修訂有望形成聯動效應。


第四,證券法調整范圍擴大,體現功能監管思路,有助統一標准規則。


第五,證券法明確域外適用 “長臂管轄”下“雖遠必罰”。


其中,修改內容中作為市場關切度較高的,就是此次證券法修訂大幅提高了違法懲戒力度。


新修訂的證券法加大了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在對違法行為規定沒收違法所得的基礎上,還給予數額比較大的罰款。例如,對欺詐發行、尚未發行證券的,要給予發行人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要處非法所募資金金額1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另外,對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都大幅度提高了行政處罰力度。對行政處罰實行雙罰制,比如對欺詐發行,除了要對發行人進行處罰,對發行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要給予處罰。


是的,以上種種都是最新證券法的修改內容。證券法修改了,這里我們就不得不提與之相關的證券從業資格證考試。


大家知道,今年的10月份中國證券業協會剛剛修改了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大綱,這才隔了兩個多月,中國證券法又修訂完畢。所以為適應新法,證券從業考試大綱在未來還是要發生改變的。


但至於什麼時候會出台證券從業資格證考試新大綱呢?這個問題不能給予明確回答。因為最新的中國證券法要等明年3月1日才開始正式實施,而明年的第一次考試在3月28日、29日。新法實施在月初,考試在月底,只有不到1個月時間,根據這一點推測,至少在明年第一次考試前出台新考試大綱的概率不大。


不管怎麼樣吧,反正目前是沒有出台新考試大綱。所以,現有的考試教材、考試題目等一些備考資料是完全可以用作備考學習的。更多關於證券從業資格證考試的相關內容,小編會持續更新。

5. 董秘證,1、在上證所考取董秘證是需要買《公司法》和《證券法》這兩本書嗎 2、請問兩本書里的內容都

秘書資格證考試共設四個等級,分別為五級秘書(國家職業資格五級)、四級秘書(國家職業資格四級)、三級秘書(國家職業資格三級)和二級秘書(國家職業資格二級)。全國秘書證書考試內容:文書寫作、公關禮儀、檔案管理、辦公室自動化、辦公室工作、法律與經濟管理概論、外語(英、日、俄等)。

報考要求:
一、五級秘書(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經五級秘書正規培訓達規定標准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
2、在本職業連續見習工作2年以上;
二、四級秘書(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取得五級秘書職業資格證書,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2年以上,經四級秘書正規培訓達規定標准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
2、取得五級秘書職業資格證書,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
3、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
4、取得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認定、以四級秘書技能為培養目標的中等以上職業學校本職業(專業)畢業證書。
三、三級秘書(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取得四級秘書職業資格證書,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經三級秘書正規培訓達規定標准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
2、取得四級秘書職業資格證書,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5年以上;
3、取得大學本科畢業證書,並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2年以上。
四、二級秘書(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取得三級秘書職業資格證書,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經二級秘書正規培訓達規定標准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
2、取得三級秘書職業資格證書,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6年以上;
3、取得大學本科畢業證書,並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

一般在考試前兩個月報名。考生可攜帶本人身份證和本職業資格證書、相應培訓畢(結)業證書,從事本職業年限證明(原件)並附帶本人身份證及證件的復印件、2寸免冠黑白照片5張到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報名,報名截止日期為每次鑒定前的30天。
秘書考試一年兩次,上半年5月份考試,下半年11月份考試,具體考試時間每年略有不同。
秘書職業資格考試時間為180分鍾,考試程序依次為職業道德考核、情景錄像筆試、書面筆試,考核時間分別為30分鍾、60分鍾、90分鍾。考試形式如下:
1、書面應答:考生對標准化書面試卷上的問題在答題卡上作答,題型分為單選題、選擇題兩種題型。
2、情景模擬:考生根據所觀看的情景錄像,就書面問題進行筆答;均有兩段錄像,每段錄像考15個知識點。
3、任務解決:考生對書面提出的工作任務進行書面回答。
4、綜合測試:涉外秘書的英語考試包括聽力題、選擇題、寫作題。
5、業績評估:專家對考生提供的個人工作業績記錄進行綜合評審。
在工作要求上,本標准對國家職業資格五級秘書、四級秘書、三級秘書和二級秘書的能力要求依次遞進,高級別涵蓋低級別的要求。
秘書考試分成2門,即理論考試和實操考試。理論考試全部為客觀題,內容涵蓋:職業道德、基礎業務,考試時間為1.5個小時。實操考試全部為主觀題,內容包括工作要求,案例分析,考試時間為2個小時。案例分析部分播放錄像;涉外秘書考生加考外語,包括選擇、填空、翻譯、寫作等題型(包括聽力)。參加秘書二級考試的考生還需進行綜合評審(業績評估手冊),採用筆試答辯的形式,包含商務溝通,辦公室管理,常用事務文書,會議與商務活動,信息與檔案五個模塊的能力評估。
試卷滿分為100分,考試共分三個級別:不及格、及格、優秀,及格分數線為60分。

6. 證券法三公原則在實踐中的應用

證券法的三公原則 證券法的基本原則 證券法的基本原則是證券法的立法精神的體現,是證券發行、證券交易和證券管理活動必須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則,它貫穿證券立法、執法和司法活動的始終。(www.hetong365.com) (一)公開原則 公開原則是證券法的核心和精髓所在。公開原則不僅是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之一,也是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的有效手段。美國法官布蘭迪斯有句名言:「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街燈是最好的夜警」,形象地說明了公開原則對於證券市場的重要性。由於證券市場是一個信息不對稱的市場,大多數投資者只能依靠從公開渠道所獲取的與證券有關的信息作出投資決策判斷,只有依法將與證券有關的一切真實信息向公眾公開,投資者在從事證券投資時,才能作出准確的判斷。因此,信息公開既是投資者作出科學投資決策的前提,也是對證券發行人進行監管的有效方式。(www.hetong365.com) 證券法的公開原則所包含的內容是多方面的,凡是與證券和證券市場有關的一切活動與信息都應當公開。既包括與證券發行、交易行為有關的各種信息公開;也包括與證券發行、交易有關的規則公開;既包括證券發行人及其有關的信息公開;也包括市場其他參與者的信息要公開,如大股東持股信息,中介機構的承銷信息,監管機構的監管行為與信息等。就主體而言,所有證券市場的參與者,包括發行人,中介機構,投資者,監管者都應當遵循公開原則。但主要對象則是上市公司和監管機構。(www.hetong365.com) 根據證券法的公開原則,要求公司和有關單位所披露的信息必須做到真實、准確、完整、充分、及時和可利用,不得有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從公開的過程來看,包括發行公開、上市公開、上市後其信息持續公開。從公開的內容看,主要是公司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及經營狀況和其他影響證券交易的重大事件。(www.hetong365.com) (二)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在證券發行和證券交易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待遇平等、法律保護平等,以及所有市場參與者的機會平等。在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中,機會平等更為重要,它體現為公平的市場准入和市場規則,每個當事人的機會和條件都應當是相同的。如證券發行人有公平的籌資機會,證券經營機構有公平的經營機會,證券投資者有公平的交易機會。對所有的證券市場參與者實行公平的市場規則,如證券交易中的競價規則,實行價格優先和時間優先。其次,平等的主體地位與平等待遇。即在法律上平等地享有權利,平等地承擔義務,權利與義務應當一致。不論是投資者還是證券商,不論是個人投資者還是機構投資者,不論是小戶、散戶還是大戶,一律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按照等價有償的原則進行交易,任何一方不得凌駕於另一方之上。再次,同等地受法律保護。任何市場主體的權利都要平等地受法律保護,不論誰的權利受到侵害,都要採取相應的法律救濟措施。平等的保護不僅是形式的,也是實質上的,對於證券市場的中小投資者而言,實質上的公平,則意味著重點保護。(www.hetong365.com) (三)公正原則 公正原則,是指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應制定和遵守公正的規則,證券監管機關和司法機關應公正地適用法律法規,對當事人應公正平等地對待,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原則是實現公開、公平原則的保障,與公平原則所不同的是,公正原則主要是針對證券市場的立法者、司法者和管理者而言的,強調對其行為進行約束。公正原則的實質在於使不同的證券主體獲得公正的對待,禁止任何人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以其特權或優勢獲得不正當的利益,使對方當事人蒙受不公正的損失。此外,公平原則強調實體正義和實質正義,而公正原則則強調程序正義和形式正義。公平的核心是平等,公正的核心則是無私、中立[1]。因此,根據公正原則,首先要求立法者制定公正的規則,以實現市場各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其次要求執法者與司法者在法律范圍內,公正地執行法律,解決利益沖突與糾紛。(www.hetong365.com) (四)誠信原則 誠信原則也稱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講誠實、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或合同規定的義務。它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則,也是證券法應當遵循的最基本原則之一。我國《證券法》第4條規定:「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這一規定確立了誠信原則在我國證券法上的基本原則地位。這一原則在證券法中的具體體現,就是要求證券當事人在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中不欺不詐,以最大的善意從事證券活動,任何人不得濫用權利,禁止欺詐行為、禁止內幕交易、禁止操縱市場、禁止一切誤導、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www.hetong365.com) 誠信原則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相互補充,共同構成證券法的基本原則。公開、公平和公正原則強調證券市場行為評價標準的客觀性,誠信原則則更多的強調證券市場參與者的主觀態度,只有兩者的有機結合,才能保障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www.hetong365.com) (五)效率與安全兼顧原則 效率原則是商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市場經濟的效率體現為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和優勝劣汰。證券法上的效率則體現為社會資本資源的有效配置,以及證券發行與交易的順暢與便捷。效率原則首先體現為市場的效率,因此,應遵循市場經濟的規律,發揮市場自身的力量,減少過度的政府幹預;其次體現為證券發行與交易程序的簡便,控制並減少制度成本;再次體現為效率是證券市場的生命,沒有效率,證券市場就失去了存在的價值。在全球經濟一起化進程中,證券市場日益全球化,競爭更加激烈,證券市場一旦失去了效率,就難以生存和發展。從法律制度的架構看,應當為證券市場提供能夠體現市場效率或保障市場活力的規則體系。當然,效率始終是相對的概念,這不僅因為效率的內涵和外延難以界定,還因為效率與公平、效率與秩序、效率與安全的關繫上,始終有一個平衡的問題。在證券市場上,最突出的就是安全問題。(www.hetong365.com) 對現代證券市場來說,交易安全以及整個證券市場的安全仍然是重要目標。沒有交易安全,不僅投資者利益得不到保障,而且容易產生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證券市場具有很強的投機性和風險性,保障交易安全顯得尤為重要。因此,各國證券法律制度愈來愈重視證券交易中的登記結算制度,以及風險控制制度,以防範證券交易的風險。(www.hetong365.com) 此外、我國《證券法》還規定了政府監管與自律管理相結合的原則,以及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等,嚴格來說,這些原則屬於具體的證券管理原則,與證券法的基本原則不能相提並論。 證券法中誠信原則與「三公」原則的關系 「三公「原則指公開原則、公平原則和公正原則。公開原則要求證券市場具有充分的透明度,要實現市場信息的公開化。公平原則要求證券市場不存在歧視,參與市場的主體具有完全平等的權利。公正原則要求證券監管部門在公開、公平原則的基礎上,對一切被監管對象給予公正待遇。(www.hetong365.com) 證券市場是產權經濟的集中體現。而產權經濟關系是社會經濟活動中最基本的關系,是其他一切經濟關系的基礎。實踐與理論告訴我們,產權關系得以維系的關鍵是誠信,可以說產權經濟是誠信經濟,證券市場是誠信市場。公開、公平、公正是誠信原則的延伸,也是誠信原則的具體體現。(www.hetong365.com) 誠信原則與公開、公平和公正,構成證券法相互補充的共同原則。相比較而言,誠信原則強調證券市場參與者的主觀態度,而公開、公平和公正原則更強調證券市場行為評價標準的客觀性。其中,公開原則強調證券發行人的行為狀況,公正原則強調證券監管者的行為合理性,公平原則更強調交易關系的結果公平, 因此,誠信原則若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相結合,將能最大限度地發揮證券法基本原則的功效。而誠信原則應當是三公原則得以實施的首要條件,是三公原則的核心和靈魂。試想,如果沒有誠信作基礎,那麼三公原則將失去其精髓;如果公開披露的信息是虛假的,不真實的,那公開又有何意義,公平、公正也就無從談起。

7. 2020新證券法會影響證券入門考試嗎

2019年新修訂的證券法已於2020年3月正式實施,後續的證券從業考試中的內容將使用新修訂的證券法中的內容。
這次證券法的修訂可以總結為以下幾個點:
①穩步推進證券公開發行注冊制度;
②提高證券違法違規成本;
③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
④強化對信息披露的要求;
⑤完善證券交易制度。
這幾塊內容對應到教材上,不管是證券法律法規還是基礎知識的內容都有一定影響!
建議考生在備考期間可以將新證券法的內容多熟悉:
1.認真閱讀新《證券法》修訂的條款,教材相應章節有涉及該內容的地方,按照新證券法中規定的內容來掌握。
2.教材中涉及到的新《證券法》修訂的內容,要學精學透,掌握准確,多做習題進行反復練習,強化記憶。

8. 新證券法的主要修改內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八十二條中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修改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二)將第八十五條修改為:「保險公司應當聘用專業人員,建立精算報告制度和合規報告制度。」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八十九條第一款中的「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修改為「公告」,第一款第八項中的「報送」修改為「公告」。
刪去第二款。
(二)刪去第九十條第一款。
(三)將第九十一條修改為:「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及時公告,載明具體變更事項。」
(四)將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中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修改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五)刪去第二百一十三條中的「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和「或者擅自變更收購要約」。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二)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外國人申請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和注冊,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外國會計師事務所需要在中國境內臨時辦理有關業務的,須經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四、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修改為「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
(二)刪去第七十一條第三項。
(三)將第七十八條中的「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的資格」修改為「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
五、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確實無法避免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並採取相應的措施後,方可建設。」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9. 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理論基礎及原則,誰知道跪求,懸賞50分

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理論基礎及原則:
1、會計信息披露必須遵循重要性原則。
2、按照會計准則的統一要求披露會計信息。
3、披露的會計信息有助於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確的決策。4、披露的會計信息必須真實和完整。
一、 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基本標准 (一)從財務會計報告目標看會計信息披露的基本標准
財務報告目標是為報表使用者提供「決策有用性」的會計信息。「決策有用性」表現為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和相關性兩個方面,上市公司在披露過程中如何正確處理二者之間的相互關系是提高披露質量的關鍵。
(二)從會計信息使用者的角度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標准 使用者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標準的基本要求:一是恰當性,所披露的信息應當是與使用者決策相關並可靠,不至於導致誤解。二是公正性(公允性),所披露信息必須滿足內外使用者的共同決策需求,應保持公正,不能以偏向特定使用者的利益為導向。三是充分性,不論是定量信息還是定性信息,只要對決策者具有重要影響,都應當通過一定的報告形式予以披露。四是重要性,充分披露並不意味著對可能影響決策的所有活動或事項的信息都要賦予同等程度的比重。
二、上市公司會計信息充分披露的治理措施
(一)增加非財務信息披露的內容。非財務信息是指不一定與公司財務狀況相關,但與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各種信息,它不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極少披露甚至不披露非財務信息,與證券市場的發展不相適應。 (二)增加披露表外信息內容。表外信息是指上市公司為了幫助信息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報表內容,了解 企業 一系列有助於進行經濟決策但是又不能在基本財務報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上市公司現行財務報告披露的是 歷史 性會計信息,而且有些事項「無法滿足傳統意義上的定義、確認、計量標准而無法在財務報表中予以反映」。基於這些局限性,表外信息披露便勢在必行。表外信息既可豐富上市公司會計信息含量,又能提高相關會計信息的質量,是 現代 會計發展的必然趨勢。 (三)增加不確定性信息內容。目前國內上市公司披露會計信息比較單調,不能滿足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信息需求,且證券市場存在不確定性風險,上市公司經營活動中不確定事項又多,而現行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卻沒有披露這些信息,財政部及國家證券監管部門對這方面沒有明確的制度。提供不確定性信息,對信息使用者和信息提供者,以及會計准則的制定者都非常重要。不確定性信息反映的上市公司不確定性事項包括:低度不確定性事項,中度不確定性事項和高度不確定性事項。
三、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監管措施
第一,建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信用評估制度。為了進一步提高會計信息的決策有用性,有必要建立信息披露信用的考核機制。主管部門應頒布《會計信息等級管理辦法》,不定期對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質量進行等級評定,即從高到低依次分為A、B、C、D四類,並相應實施管理。 第二,完善披露管理辦法,加強違規處罰剛性。作者認為:對披露過程中出現的違規現象,不僅要處罰上市公司,還要處罰有關責任人,有必要使管理當局承擔違規披露的民事責任。
第三,探索新的注冊 會計 師行業監管模式。安然事件後,SEC擬設立一個獨立於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監管機構。新成立的監管機構由會計人士與非會計人士組成,其主要職能是制裁與質量控制。根據國內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現狀,不妨也借鑒國外的做法,建立一個獨立於會計界的新的監管機構,營造有效的制約機制。
第四,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
(1)必須合理、有效地設置會計機構。
(2)上市公司必須加強內部審計,設置內審機構,歸屬監事會領導,對會計業務進行日常的內部審計監督。 (3)明確財務人員的信息供給主體的地位,強化披露財務信息的內部監督。
第五,建立外部約束機制,完善社會監督體系是制止和防範信息失真的根本保證。
(1)制定 科學 、配套的會計規范體系。我國上市公司會計規范體系主要由《會計法》、《證券法》、《 企業 會計准則》、《企業會計制度》、《股票發行與變數管理暫行條例》、《公開發行股票的內容與格式准則》等 法律 規范制度所構成。但是目前我國有關現行法規制度中仍存在漏洞和不足,如財務信息披露中對重大事件披露的規定顯得不夠明確和完整等,這些地方都需要進行修改和補充。
(2)加大證券市場財務信息披露的監督力度。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進行:①改革多頭管理的體制。證券監管部門的設置應集中到兩個層次:一是中央級的證券監管部門。負責對全國上市公司進行客觀監管,統一制定證券市場政策和上市信息披露規范;二是證券交易所,它就遵循中央證券監管部門的規定,對上市公司的日常活動和財務信息披露進行具體的詳細的監管。②建立上市公司信息監察員制度,由 中國 證監會及其駐各地派出機構委派信息監察員到各上市公司,對上市公司的信息包括招股說明書、申報、年報、股利分配等信息的生成和披露加以監督。③證券監管部門要制定一套切實可行的上市公司財務信息披露的監管辦法,對違規行為予以明確界定,堅決杜絕不規范行為。
關於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方法的探討
一、反信息欺詐:會計信息決策有用性的收益定價
盡管會計信息來源於企業組織,但單純的企業組織理論已難以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結構作出滿意的解釋。企業組織與公眾信息需求是決定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結構的兩大基本因素。一方面,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的披露是企業按照一定要求,採用一定形式的對外會計報告,可見,上市公司信息來源於企業資產配置所引起的會計信息。顯然,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質量首先便取決於企業的會計信息質量。然而,正是在這一環節上,公眾作為上市公司會計信息使用者或需求者處於委託人的地位,或處於信息不對稱的弱勢地位;從而,信息需求方難以控制具有代理人行為特徵的上市公司的信息製造過程,無法決定上市公司的信息製造質量。按現代委託理論,受利益驅動,在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委託人將面臨代理人的「道德風險」。因此,要保障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決策有用原則的實現,離不開對委託人「道德風險」形成有效防範的約束機制。
另一方面,決策有用的會計信息也沒有體現會計信息披露誠實信用的收益性。實際上,會計信息的決策有用性既是一種制度要求,更是一種道德要求。這意味著在規范的市場經濟條件下,誠信是一種行為基本准則,不過是獲得正常利潤的「入場券」而已。但是,誠信的「基準化」在現實世界中不過是一種理想化的構想。由於現實中存在大量的道德「失范」或「敗德」的行為,從而誠信的收益就只能被體現在非誠信的負收益上,即誠信的「逆向定價」上。換言之,誠實信用的信息披露的邊際收益等於信息欺詐的成本支出。而信息欺詐成本又是由社會反欺詐的力度決定的。由此可見,決策有用的會計信息披露機制的微觀基礎在於「反信息欺詐」機制的建設。
總之,實現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監督工具到決策有用的轉變,建立一個決策有用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機制,不能單純依靠財務會計信息結構的調整,還必須強化反信息欺詐的機制建設。反信息欺詐是維護社會經濟信息供給行為基本標準的微觀基礎,是對信息製造者信息供給的激勵與約束機制的一種制度設計。
二、會計信息披露誠信行為的逆向定價:信息欺詐成本
傳統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特徵,在於信息披露主體的行為除了受上市公司制度、規范和慣例等制度性因素制約外,信息披露的時機、規模與質量主要是受主體自身的道德約束。這種約束結構意味著,信息供給者的行為對信息披露制度的吻合程度,主要由其道德水平決定。信息披露主體一旦出現「敗德」問題,信息披露的失范將是不可避免。而在信息披露失范的情況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不僅無法起到決策有用的功能,甚至也不可能具有監督功能。
在誠信逆向定價的模式中,信息欺詐成本的上升具有決定性的意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涉及到三大主體,即信息披露的管理當局,信息製造者與信息使用者。因而,會計信息欺詐的邊際成本實際上是由這三大因素決定的。具體來說:
1、信息管理當局對信息欺詐的懲罰力度是決定信息欺詐成本的直接因素之一。它構成「管理懲罰成本」,用C1表示。
2、如果市場能夠給信息欺詐者回報以巨額損失,就形成了信息欺詐的「市場懲罰成本」,用C2表示。
3、只有在信息欺詐必須支付「違約懲罰成本」的市場環境下,才能對信息欺詐行為產生制約作用。違約懲罰成本則可表示為C3。那麼,信息製造者的信息欺詐總成本是管理懲罰成本,市場懲罰成本與違約懲罰成本三者的總和,用C

10. 澳大利亞 有沒有類似國內證券法的法律

主要變化有:1.為混業經營預留政策空間現行證券法(以下簡稱原法):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修訂後的法律(以下簡稱新法):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修改理由:隨著金融改革不斷深化,嚴格分業經營的做法在實踐中已經開始被突破,出現了在集團控股下分設銀行、證券、保險機構的模式,特別是商業銀行已經設立了基金公司,保險資金按一定比例直接進入資本市場。新法增加「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將既成事實合法化,並為以後金融改革留下空間。2.允許開發新的證券交易品種原法: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新法: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修改理由:實踐證明國際上通行的證券股指期貨期權等交易形式,不但活躍了證券市場,也是一種避險工具。國外有的期貨交易所已推出中國股指期貨,如果國內不能開金融期貨交易品種,不能提供股指期貨等風險管理工具,可能形成我國股票的現貨市場與股指期貨市場的境內外割據,不利於資本市場的安全運行。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的品種創新。研究開發與股票和債券相關的新品種及其衍生產品」,開發新的證券交易品種已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的必要條件。3.為國企買賣股票留出法律空間原法: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新法: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修改理由:證券法對證券市場的投資主體不應該限制和嚴格界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是否允許買賣股票的問題,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法律和法規規定。4.不再限制券商融資融券原法: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證券公司接受委託賣出證券必須是客戶證券賬戶上實有的證券,不得為客戶融券交易。證券公司接受委託買入證券必須以客戶資金賬戶上實有的資金支付,不得為客戶融資交易。新法: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修改理由:融資融券是資本市場發展應具有的基本功能,各國資本市場均建立了證券融資融券交易制度。通過融資融券可增加市場流動性,提供風險迴避手段,提高資金利用率。融資融券也是以後實施期貨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基礎,因此應在國家制定相關法律規定,嚴格監管條件下分步組織實施。5.取消禁止銀行資金入市規定原法: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新法: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資金違規流入股市。修改理由:銀行資金入市屬於銀行監管范疇,受商業銀行法等法律的調整,沒有必要在證券法中規定,而且對於其它渠道流入的違規資金都應作出限制。參照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的「拓寬合規資金入市渠道」、「建立健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保險市場有機結合、協調發展的機制」,作出上述修改。6.建立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新法: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增加理由: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管理體制,確保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參照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關於「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管理體制,推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的要求,作出上述修改。7.增加公司負責人的責任規定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新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能勤勉盡責,致使證券公司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撤銷其任職資格,並責令公司予以更換。增加理由:近年來,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通過各種手段掏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能勤勉盡責甚至弄虛作假,損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事件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為此增加規定了上述人員的誠信義務和法律責任。8.建立發行申請的預披露制度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新法: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請文件後,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預先披露有關申請文件。增加理由:拓寬社會監督的渠道,防範發行人採取虛假手段騙取發行上市資格。9.建立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新法: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法由國務院規定。增加理由:通過建立事前預防機制和事後保護措施來加強對投資者的權利保護,成熟資本市場建立投資者保護基金是事後保護措施之一,值得借鑒。10.對公開發行行為作出界定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新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增加理由:一些企業採取變相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社會危害性很大。為打擊非法發行行為,增加上述規定。11.增加發行失敗制度的規定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新法:股票發行採用代銷方式,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百分之七十的,為發行失敗。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增加理由:為了促進發行的市場化,降低證券公司採用單一包銷方式所帶來的承銷風險,參照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引入這一制度。12.改革證券賬戶開立制度原法:客戶開立賬戶,必須持有證明中國公民身份或者中國法人資格的合格證件。新法:投資者申請開立賬戶,必須持有證明中國公民身份或者中國法人資格的合格證件。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修改理由:為了擴大對外開放,我國已經引入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境內證券市場,並允許境外投資者受讓境內上市公司股份,因此對現行證券開戶制度應進行調整。13.公司涉嫌犯罪應予公告原法: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實質。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公司訂立重要合同,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遭受超過凈資產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損失;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公司的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其持有股份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法院依法撤銷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新法: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修改理由:公司涉嫌犯罪也是可能影響股票交易價格的重大事件,投資者有權獲悉。14.規范證券登記結算業務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新法: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交易提供凈額結算服務時,應當要求結算參與人按照貨銀對付的原則,足額交付證券和資金,並提供交收擔保。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動用用於交收的證券、資金和擔保物。結算參與人未按時履行交收義務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有權按照業務規則處理前款所述財產。增加理由:為了保障證券市場的安全運行,防範結算風險,明確規定結算業務的基本要求和保證交收的基本原則、措施和手段。15.為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留下空間原法:經依法核準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新法: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修改理由:為了滿足不同層次的資金需求,拓展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完善股權轉讓制度,作出上述修改。16.增加監管機構的執法手段原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進入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或者隱匿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跡象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新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凍結或者查封;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十五個交易日。修改理由:證券違法行為具有資金轉移快、調查取證難、社會危害大等特點,有必要強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權力和執法手段,特別是對違法行為實施檢查和調查的強制權力,以便及時查明案情,打擊違法犯罪。17.對監管機構及人員加以制約原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或調查時,應當出示有關證件,並對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證券發行、上市的申請予以核准,或者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設立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申請予以批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故意刁難有關當事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新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其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的,被檢查、調查的單位有權拒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發行證券、設立證券公司等申請予以核准、批準的;違反規定採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現場檢查、調查取證、查詢、凍結或者查封等措施的;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同時規定,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修改理由: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人員行使權力作出必要約束,嚴格規定其執行權力的程序。18.上市申請人與證交所屬民事關系原法: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請。新法: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修改理由:證券交易所作為證券市場的組織者,依據法定上市條件和交易所上市規則對證券上市申請進行審核,屬於自律管理。經審核同意上市的,證券交易所與上市申請人簽訂上市協議,通過上市協議規范雙方的權利義務,形成一種民事法律關系。上市申請人對證券交易所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不服的,按民事關系處理。19.股評誤導投資者需賠償原法: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代理委託人從事證券投資;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新法: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代理委託人從事證券投資;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修改理由:目前證券投資咨詢業比較混亂,有的證券咨詢公司與媒體聯手,買斷電視台、電台的多個時段進行股評營銷,推介個股,有的股評人甚至與莊家串通,故意發布虛假信息,操縱股市,誤導投資者。有必要對此進行規范,保護投資者權益。參考資料:.cn/6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