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基金公司《員工個人交易制度》範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防止出現利益沖突,防止員工個人投資交易中的不正當行為影響公司聲譽和業務活動開展或者對公司構成重大合規風險,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特製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關於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關管理制度制訂。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范圍為全體與公司建立正式勞動關系的員工,包括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員工及派遣制員工(以下統稱「員工」)。
第四條 本制度所規范的證券和股權投資行為包括:
1、 股票投資,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如權證、股指期貨等) 投資;
2、 證券投資基金投資;
3、 股權投資,指投資於未公開上市的公司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公司設立時的初始投資以及通過股權轉讓、贈與、繼承或增資等方式對公司進行投資。
第五條 本制度中所指直系親屬,指員工的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章 交易行為准則
第六條 公司員工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相關監管規定和公司規章制度的要求,只能從事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允許的交易行為。不得利用內幕信息及其他未公開信息違規進行交易,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進行交易活動或做出投資決策,不得為他人提供交易信息或建議,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當利益,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輸送。
第七條 公司員工應堅持勤勉、謹慎、盡責原則,誠實、公正地對待基金份額持有人,遵守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信守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監管機構和公司做出的承諾,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行為,不得從事任何與履行工作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活動。
第八條 員工進行證券投資或股權投資應該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度,並認真履行有關信息披露、申報、處置義務。
第三章 交易限制
第九條 公司員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和公正的原則,防範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應當樹立長期投資的理念,強化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意識,公平對待公司管理的基金,不得為牟取短期利益從事損害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行為。
第十條 公司員工持有一隻基金份額的期限不得少於6個月,持有期不足6個月的,不得賣出、贖回或轉換為其他基金;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額以及基金經理持有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額的期限不得少於1年。投資貨幣市場基金以及其他現金管理工具基金不受上述期限限制。員工多次投資同一基金的,應根據先進先出原則,分別計算單次投資基金份額的持有期限。
第十一條 公司員工投資本公司所管理基金的,其投資行為所適用的認(申)購、轉換或贖回費率等應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公告等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公司鼓勵員工、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基金投資和研究部門負責人等購買本公司管理的基金產品或者基金經理購買本人管理的基金產品,並鼓勵員工通過定期定額或者其他方式進行長期投資。
第十三條 員工進行直接或間接的股權投資,應事先報公司備案,並應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和公司利益優先的原則,避免利益沖突的情況。
第十四條 員工進行股權投資的限制:
1、不得投資於與公司有或者可能有重大業務關系、競爭關系或利益沖突的公司;
2、不得投資於從事證券投資、證券投資咨詢等與證券投資和交易有關業務的公司;
3、不得在其投資的公司中兼職並領取薪酬;
4、不得進行其它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股權投資;
5、不得進行無論在規模上還是性質上會影響員工正常履行工作職責的股權投資。
第十五條 員工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原未上市的股權投資轉為上市的,應按下述流程進行處置:
1、公司管理的基金或投資組合參加該股權投資的詢價和投資的,持有該股權的員工應本著避免利益沖突的原則,不得參加有關投資決策,並主動向公司提出迴避;
2、該股權投資可以公開交易的,員工應在3個月內賣出。
第四章 交易信息報告、備案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十六條 員工應如實填寫《員工首次申報股票/基金/個人股權投資情況備案表》(具體格式見附件 1),向公司申報其在加入本公司前所持有的股票、基金和個人股權投資情況,並應自加入公司後3個月內對所持的禁止投資的股票進行處置。
第十七條 員工應在入職後3個工作日內,如實填寫《員工及親屬基本信息申報表》(具體格式見附件2),申報本人及直系親屬的詳細信息(包括姓名、與員工關系、身份證號、工作單位及職務等),並提交相應的身份證原件掃描件。其中,公司高管、基金經理、投資經理等人員的親屬信息范圍比照任職資格登記表要求確定(即包括但不限於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和配偶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本人關系密切或有重大利益關系的人士。)任職期間,上述信息如有變化,員工應在3個工作日內重新填寫該表,並上報公司。
第十八條 公司根據員工提交的《員工直接/間接股權投資備案表》對員工的股權投資進行備案審查和登記。
第十九條 公司對股權投資的備案審查應以避免與基金、公司或公司所開展的各類業務發生實際或可能的利益沖突為主要原則。如果公司在審查中發現員工的股權投資符合第十四條所述內容的,應要求其停止該股權投資,並說明理由。員工應當服從公司的決定。如員工拒不接受的,公司有權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如果超過10個工作日公司未對員工進行書面回復,視為公司對員工該項股權投資行為不持異議。
第二十條 員工應當保證其向公司申報的投資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及時。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當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上市交易公告書以及相關基金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1、本公司基金從業人員持有基金份額的總量及占該只基金總份額的比例;
2、本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基金投資和研究部門負責人持有該只基金份額總量的數量區間;
3、該只基金的基金經理持有該只基金份額總量的數量區間。
第2、3項所指基金份額總量的數量區間為0、0至10萬份(含)、10萬份至50萬份(含)、50萬份至100萬份(含)、100萬份以上。
公告中的相關數據由公司相關部門統計編制,並由法務部門進行復核。人力資源部應協助提供所有員工姓名、身份證號以及職務等信息。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條 登記和監察工作,包括:
1、在收到員工關於證券投資和股權投資的備案申請後進行登記; 2、對員工上報的個人及親屬信息與其提交的身份證(含掃描件)進行核對,如員工有特殊困難無法提供身份證原件掃描件的,應要求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並採用合理方式對其姓名及身份證號碼信息進行核對;
3、妥善保管公司員工證券投資和股權投資的申報或備案材料;
4、定期或不定期對員工投資行為等進行檢查,包括每季度從基金事務部獲得公司員工投資基金的統計數據,並對其合規性進行檢查,以期發現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度規定的行為;
5、妥善保存公司員工投資基金的相關記錄。
法務部應做好檢查留痕,並對工作所獲知的相關信息負嚴格保密義務。
第二十三條 公司基金事務部負責定期(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統計公司員工投資基金的明細和余額情況,並編製法規規定的相關信息披
露文件。法務部應對其進行復核。
第二十四條 公司在檢查員工的證券投資和股權投資行為以及員工直系親屬的股票投資行為時,若發現存在利益沖突可能的,有權要求員工限期對該投資行為作出處置。員工應當服從公司的決定。如員工拒不接受的,公司有權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 新員工入職時,未及時申報或虛假申報的,即為該新員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公司將不予轉正。人力資源部在員工試用期轉正之前應征詢法務部意見,以確定該員工是否已經完成個人入職申報。
第二十六條 員工未按規定定期申報個人及親屬投資信息的,法務部將給予郵件提醒一次,如經提醒仍未申報的,法務部將給予書面提示函。如雖經出具書面提示函仍不申報的,法務部將作為違規行為,填寫《日常合規監察異常情況報告表》上報公司。
第二十七條 員工未准確更新個人及親屬信息、及時准確申報基金投資和股權投資信息的,法務部發現後將作為違規行為,填寫《日常合規監察異常情況報告表》上報公司。
第二十八條 如員工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本管理制度,公司將視情節
嚴重情況給予罰款或/和紀律處分。罰款金額為每次人民幣叄仟元加不當獲利金額的兩倍。紀律處分包括口頭警告、書面警告和解僱。對於員工違規情節輕微,且未對公司財產或聲譽造成影響的,公司將給予口頭警告、書面警告等處罰;對於情節嚴重,或者對公司財產或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向中 員工個人證券和股權投資管理制度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報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相應責任。員工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有權依法向員工追償。
第二十九條 公司對員工備案信息予以嚴格保密,任何部門和個人均不得隨意查閱或探聽,但下列情況中,經履行適當審批程序,法務部可以向被授權人提供相關信息:
1、法務部履行工作職責;
2、司法機關或監管機關依法對員工個人投資進行調閱、查詢或檢查;
3、因工作需要,經總經理批准後,對員工個人投資進行調閱和查詢。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在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未許可之前,公司員工不得投資於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如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對於基金公司員工的投資行為有新的規定的,公司將相應對本制度進行修訂。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首次頒布執行後,所有員工應在10個工作日內如實填寫《員工首次申報股票/基金/個人股權投資情況備案表》(具體格式見附件 1)和《員工和親屬基本信息申報表》(具體格式見附件2),向公司申報其所持有的股票、基金和個人股權投資情況,以及直系親屬的詳細信息。
第三十二條 公司將適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及公司業務的發展情況和公司內部執行的情況對本制度作進一步調整和完善。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經總經理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XXX有限公司
2015年 月 日
❷ 基金公司操作股票都是完全公開的嗎一個賬戶機構只能以機構的名義開開一個戶嗎
所謂莊家就翻雲覆雨操縱市場的人,但是現在隨著監管的嚴格,基金公司證券公司幾乎不可能成為莊家,第一他們的賬戶都是有報備的,都是專用席位,第二,投資比例有嚴格規定,不得超過10%,俗稱雙10規定。
基金公司的產品定期有信息披露,比如每季度公布十大持倉股票和比例,當然,如果沒記錯,一般是季度結束20個工作日內公布。也就是說你看到這報告的時候,也許人家已經把股票賣掉了。
最後,基金公司證券公司買賣股票不需要證監會同意。
❸ 到券商營業部工作,我有股票賬戶,只要不操作,不銷戶就不違反規定吧
必須要銷戶,因為公司給你申請證券執業資格的時候,本人不能有股票賬戶,但是可以有基金賬戶,這是證監會的規定。
❹ 基金經理讓親戚購買自己基金公司購買的股票是否違法
是違法的。
在基金行業里,所謂的「老鼠倉」是指基金從業人員在使用公有資金拉升某隻股票之前,先用個人資金在低位買入該股票,待用公有資金將股價拉升到高位後,其率先賣出個人倉位進而獲利的行為。而參與基金投資的機構和普通「基民」的資金則可能因此有被套牢的危險,這顯然會對基民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損害。
為防控該類事件的發生,我國新《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今年年初,證監會基金部也專門下發文件,意在通過加強對基金管理人員及其直系親屬證券投資的監管力度,進而杜絕「老鼠倉」事件的發生。文件要求各基金公司要加強對各自督察長的考核。基金經理在任職申請中將被要求上報直系親屬的身份證號和證券賬戶,針對這些賬戶,管理層會同證券交易所、中登公司嚴密監控。同時在對管理部門的通知中則要求,基金公司須在近期上報有關投資管理人員個人利益沖突的管理制度,要求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直系親屬投資等可能導致個人利益沖突行為的管理。
❺ 基金公司各部門工作內容及規章制度
一、專業委員會
(一)投資決策委員會
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投資的最高決策機構,是非常設的議事機構。投資決策委員會對基金經理授權,決定基金經理的任免。
(二)風險控制委員會
也是非常設議事機構,一般由副總經理、監察稽核部經理及其他相關人員組成。
二、投資管理部門
(一)投資部:投資部負責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制定的投資原則和計劃進行股票選擇和組合管理,向交易部下達投資指令。
(二)研究部:研究部是基金投資運作的支撐部門,主要從事宏觀經濟分析、行業發展狀況分析和上市公司投資價值分析。
(三)交易部:交易部是基金投資運作的具體執行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和執行交易計劃。
交易部的主要職能有:
(1)執行投資部的交易指令,記錄並保存每日投資交易情況;
(2)保持與各證券交易商的聯系並控制相應的交易額度;
(3)負責基金交易席位的安排、交易量管理等。
三、風險管理部門
(一)監察稽核部
監察稽核部負責對公司進行獨立監控,定期向董事會提交分析報告。
(二)風險管理部
風險管理部負責對公司運營過程中產生或潛在的風險進行有效管理。該部門工作主要對公司高級管理層負責,預防風險的存在。
四、市場營銷部門
(一)市場部
市場部負責基金產品的設計、募集和客戶服務及持續營銷等工作。
市場部的主要職能有:
(1)根據基金市場的現狀和未來發展趨勢以及基金公司內部狀況設計基金產品,並完成相應的法律文件;
(2)負責基金營銷工作,包括策劃、推廣、組織、實施等;
(3)對客戶提出的申購、贖回要求提供服務,負責公司的公司形象設計以及公共關系的建立、往來與聯系等。
(二)機構理財部
為了更好地處理好共同基金與受託資產管理業務間的利益沖突問題,兩塊業務須在組織上、業務上進行適當隔離。
五、基金運營部門
(包括基金清算和基金會計兩部門)基金清算是基金份額和資金的交收情況;基金會計是有關基金業務的有關處理。
六、後台支持部門
(一)行政管理部
(二)信息技術部
(三)財務部
❻ 基金公司管理辦法的第十四章
非公開募集的基金
第一百一十二條 擔任非公開募集基金管理人,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注冊或者基金行業協會登記。
第一百一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條 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注冊,但基金管理人募集的資金總額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低於規定數額的,豁免注冊。
基金管理人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注冊,應當報送基金管理人的人員從業資質、注冊資本、風險控制制度、信息報告安排等基本情況。
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本條 第一款規定的數額應當合並計算。
依照本條 第一款規定豁免注冊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加入基金行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報送基本情況,實行自律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基金管理人的注冊和基金行業協會對基金管理人的登記,不表明對其投資管理能力的認可。
未經注冊或者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基金」或「基金管理」字樣或近似名稱;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五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應當注冊但未申請注冊或者應當登記但未申請登記的基金管理人,有許可權制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基金財產開立證券賬戶、限制證券買賣。
經注冊的基金管理人不再符合規定條 件或者有重大違法情形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注銷注冊。被依法注銷注冊的基金管理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採取前款規定的措施。
第一百一十六條 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
前款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達到規定收入水平或者資產規模,並且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其基金份額認購金額不低於規定限額的單位和個人。
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准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 非公開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自然人募集資金,不得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不得使用報刊、電台、電視台、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形式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
第一百一十八條 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制定並簽訂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二)基金的運作方式和組織形式;
(三)基金的出資方式、數額和認繳期限;
(四)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六)基金承擔的有關費用;
(七)基金信息提供的內容、方式;
(八)基金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
(九)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十)基金份額的認購、贖回或轉讓的程序和方式。
無限責任型基金的基金合同除上述事項外,還應載明:
(一)無限責任人和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無限責任人的除名條 件和更換程序;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增加、退出的條 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四)無限責任人和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轉換程序。
基金份額持有人轉讓基金份額的,應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四條 、第一百零五條 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非公開募集基金募集完畢,經注冊、登記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分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基金行業協會備案。
非公開募集基金財產的證券投資,包括買賣或持有股票、債券,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
第二百條 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
第二百零一條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基金有關信息。
第二百零二條 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適用本法第十二條 第一款、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一)至(五)項和第(九)至(十一)項、第二十二條 的規定。
第二百零三條 專門從事非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的基金管理人,其股東、高級管理人員、經營期限、管理的基金資產規模等符合規定條 件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
❼ 基金公司的股票賬戶會和某個公司有合作嗎
基金公司一般所開都是機構戶,也叫法人戶,是以機構的名義開立的賬戶。一般證券公司都能開立機構戶,我們公司就有很多私募基金託管在我們這里,進行證券交易的。
至於說會和哪個證券公司合作嘛,這就看證券公司的實力(人脈關系,公司資質,服務水平等等),畢竟機構戶資金量較大,交易量也較高,都是各家證券公司所爭奪的目標。
❽ 基金投資管理人在銀行開立「基金結算賬戶」,需要什麼手續有什麼規章制度
該類結算賬戶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支取現金,屬於專用存款賬戶,管理制度可以套用賬戶管理辦法中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專戶來辦理。
根據人民銀行規定(這個是基本規定,各家銀行要求的手續不一定一樣,但是都以此為基礎,大多要比此更嚴格),開立此類專用賬戶,需提交基金公司基本存款帳戶所有開戶資料一套、基本戶開戶許可證、證監會關於設立改基金的批復、基金公司的招募說明、基金公司內部關於申購資金管理的財務制度、如果開戶名稱加有前綴或者後綴,還需按照人民銀行的 銀發【2006】71號文件提交相關材料。
對於基金公司本身來說,必須獨立設賬,嚴格與自由資金分開核算,分戶管理。
❾ 基金管理公司對投資管理人員的日常管理有哪些
法規名稱
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
法規信息
證監會公告
[2009]3號
為進一步提高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的合規意識,規范投資管理人員執業行為,防範利益沖突和道德風險,完善公司內部控制,我會對《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證監基金字[2006]226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予以公告,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法規內容編輯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投資管理人員,是指下列在公司負責基金投資、研究、交易的人員以及實際履行相應職責的人員:
(一)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二)公司分管投資、研究、交易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三)公司投資、研究、交易部門的負責人;
(四)基金經理、基金經理助理;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誠實守信、獨立客觀、專業審慎、勤勉盡責。
第四條 公司應當按照本指導意見,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建立投資管理人員相關管理制度,健全公司有關投資風險控制制度,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執業行為的管理。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依法對投資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中國證券業協會依法對投資管理人員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本行為規范
第六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與公司、股東及與股東有關聯關系的機構和個人等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堅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
投資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基金財產或利用管理基金份額之便向任何機構和個人進行利益輸送,不得從事或者配合他人從事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活動。
第七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執行行業自律規范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不得為了基金業績排名等實施拉抬尾市、打壓股價等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違反規定的操作。
第八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恪守職業道德,信守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監管機構和公司作出的承諾,不得從事與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活動。
第九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獨立、客觀地履行職責,在作出投資建議或者進行投資活動時,不受他人干預,在授權范圍內就投資、研究等事項作出客觀、公正的獨立判斷。
第十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公平對待不同基金份額持有人,公平對待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資產委託人,不得在不同基金財產之間、基金財產和其他受託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第十一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樹立長期、穩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負責的理念,審慎簽署並認真履行聘用合同,提前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有正當的理由。
第十二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牢固樹立合規意識和風險控制意識,強化投資風險管理,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審慎開展投資活動。
第十三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加強學習,接受職業培訓,熟悉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的政策法規及相關業務知識,不斷提高專業技能。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公司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投資管理人員聘用制度,對投資管理人員的聘任條件、聘任程序、聘任期限等作出明確規定。
公司在聘任投資管理人員時,應當充分了解擬任人選的工作背景、遵規守法情況、誠信情況、從業資格、業務素質、工作能力及工作變動情況等,對其能否勝任擬任職崗位進行認真評估,審慎作出聘用決定。
基金經理在任職前應當通過中國證監會或其授權機構組織的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並通過所任職公司向中國證券業協會申請注冊。基金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中國證券業協會申請注冊變更。公司不得聘用未通過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未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的人員擔任基金經理。投資總監、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投資經理、企業年金投資經理、社保基金投資經理等投資管理人員參照本款管理。
第十五條 公司聘用投資管理人員應當簽訂聘用合同。公司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結合基金行業的特點認真研究、制訂聘用合同的各項內容,對雙方的權利、義務、投資管理人員的聘任期限、投資管理目標與考核、保密事項、競業禁止事項、違約條款等方面進行詳細約定。
第十六條 公司應當完善研究、決策、執行、反饋等投資業務流程,合理設置與投資業務相關的部門、崗位,並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
第十七條 公司應當完善並嚴格實行投資分析和投資決策機制,加強研究對投資決策的支持,防止投資決策的隨意性。
第十八條 公司應當建立完善投資授權制度,明確界定投資許可權,防止投資管理人員越權從事投資活動。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公司的投資授權制度,在授權范圍內履行職責;超出授權范圍的,應當按照公司制度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投資風險控制機制,設立專門機構,配備專門人員對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等進行監測、評估、報告,並制定相應的風險處置預案。
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制訂公平交易規則,明確公平交易的原則及實施措施,對反向交易、交叉交易及其他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異常交易行為加強跟蹤監測、及時分析並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
公司在投資管理人員安排方面應當公平對待基金和其他委託資產,不得對特定客戶資產管理等其他業務進行傾斜,不得因開展其他資產管理業務影響基金經理的穩定,不得應其他機構客戶的要求調整基金經理而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當建立信息管理及保密制度,加強風險隔離。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關規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條款,不得利用未公開信息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利益,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向公司股東、與公司有業務聯系的機構、公司其他部門和員工傳遞與投資活動有關的未公開信息。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建立完善投資、研究及交易的記錄和檔案管理制度,基金投資標的物備選庫的建立及變更、主要投資決策等事項應當有充分的依據和完整的記錄,並按照規定期限予以保存。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建立有關投資管理人員個人利益沖突的管理制度,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直接或者間接股權投資及其直系親屬投資等可能導致個人利益沖突行為的管理,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建立相關申報、登記、審查、管理、處置制度,防止因投資管理人員的股權投資行為影響基金的正常投資、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投資管理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進行證券投資活動,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證券公司、投資公司、上市公司等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提供的禮金、旅遊服務等各種形式的利益。投資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時,對可能產生個人利益沖突的情況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司員工不得買賣股票,直系親屬買賣股票的,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備其賬戶和買賣情況。公司所管理基金的交易與員工直系親屬買賣股票的交易應當避免利益沖突。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參加與履行職責有關的社會活動及會議的管理,對投資管理人員參加各種形式的年會、論壇等活動做出統一安排。
未經公司允許,投資管理人員不得以公司或個人名義參加與履行職責有關的社會活動或會議,嚴禁投資管理人員利用參加會議之便牟取不當利益,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加強投資管理人員對外公開發表與基金投資有關言論的管理。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遵守公司對外宣傳的有關規定,不得誤導、欺詐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對基金業績進行不實的陳述。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建立健全通信管理制度,加強對各類通信工具的管理,公司固定電話應進行錄音,交易時間投資管理人員的行動電話、掌上電腦等移動通訊工具應集中保管,MSN、QQ等各類即時通信工具和電子郵件應實施全程監控並留痕,錄音、即時通信、電子郵件等資料應當保存五年以上。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對外行使權利的管理,制定相關制度,明確相應程序。
投資管理人員受公司委託,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義行使權利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及公司的有關規定,不得利用履行職責之便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當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出國(境)的管理,對投資管理人員出國(境)時應當履行的報告義務、職責行使等作出規定。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建立對投資管理人員的考核體系,客觀、科學地評價投資管理績效。
公司對基金經理的評價和考核應當體現基金財產運用注重長期、價值投資、控制風險的特點。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的合規教育,定期進行合規培訓,提高其合規意識。每個投資管理人員每年接受合規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小時。
第三十一條 公司應當加強對其他人員代為履行投資管理人員職責的程序、職責范圍等的管理。公司的緊急應變制度中應當包含投資管理人員不能正常履行職責時的處理方案,以保障基金財產不受損失。
公司應當嚴格執行其他人員代為履行基金經理職責的規定,不得違反規定以任何理由安排不符合基金經理任職條件的人員實際履行基金經理職責。擬由其他人員代為履行基金經理職責時間超過30日的,公司應當自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並進行相關信息披露。基金經理發現公司違反規定安排其他人員以其名義履行職責時,應當在知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
第三十二條 公司應當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離職的管理,對投資管理人員解聘、辭職的程序、工作交接、離任審查等作出明確規定。
公司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對擬離職投資管理人員進行離任審查,自其離職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為其出具工作經歷證明及真實客觀的離任審查報告或鑒定意見,並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確保投資業務正常進行。
投資管理人員提出辭職時,應當按照聘用合同約定的期限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請,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完成工作移交。已提出辭職但尚未完成工作移交的,投資管理人員應認真履行各項義務,不得擅自離職;已完成工作移交的投資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聘用合同的規定,認真履行保密、競業禁止等義務。
第三十三條 公司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及時披露基金經理的變更情況,自公司作出決定之日起兩日內對外公告,並將任免材料報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
公司對外公告基金經理變更情況時,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基金經理變更原因,新任基金經理的基本情況、工作經歷、是否曾被監管機構予以行政處罰或採取行政監管措施,如管理過公募基金還應詳細列明其管理基金的名稱及管理時間。
公司在基金招募說明書及招募說明書更新材料中,應詳細披露該基金現任基金經理曾經管理的基金名稱及管理時間,該基金歷任基金經理的姓名及管理本基金的時間。
基金經理應當督促公司及時披露本人任免情況。
第三十四條 公司聘用短期內頻繁變更工作崗位的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對其以往誠信記錄、從業操守、執業道德進行盡職調查,並在簽訂聘用合同前書面報告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說明盡職調查情況與擬聘用的理由。
公司不得聘用從其他公司離任未滿3個月的基金經理從事投資、研究、交易等相關業務。
第三十五條 基金經理管理基金未滿1年的,公司不得變更基金經理。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經理管理基金未滿1年主動提出辭職的,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聘用合同競業禁止有關規定,並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書面說明理由;其他公司在聘用其擔任投資管理人員時應當遵守競業禁止有關規定,對其以往誠信記錄、從業操守、執業道德進行盡職調查,取得其前任職公司的書面鑒定,並在簽訂聘用合同前書面報告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說明盡職調查情況與擬聘用的理由。
基金經理頻繁發生變動的,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書面說明情況。
第三十六條 投資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長應當在知悉該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一)因涉嫌違法違紀被有關機關調查或者處理;
(二)擬離開工作崗位1個月以上;
(三)在其他非經營性機構兼職;
(四)其他可能影響投資管理人員正常履行職責的情形。
基金經理有上述情形的,公司應當暫停或免去其基金經理職務。
第三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建立投資管理人員監管檔案,對投資管理人員的誠信狀況、執業行為、任職和離職情況進行跟蹤記錄,對基金經理進行任職談話和離職談話,對變更頻繁的投資管理人員及頻繁調整基金經理的公司進行重點關注。對疏於投資管理人員管理、專業人員明顯不足、基金經理調整頻繁的公司,中國證監會將對公司新業務的拓展和新產品的發行申請予以審慎對待。發現公司聘用不符合條件的基金經理,應當責令公司進行調整。投資管理人員違反誠信原則和職業道德、頻繁變換公司、未能勤勉盡責的,中國證監會可視情節採取記入誠信檔案、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
中國證券業協會對投資管理人員進行自律管理,投資管理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的,中國證券業協會視情節採取相應措施。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除本指導意見第二條所規定的投資管理人員以外的公司其他從事研究、投資、交易的人員,應當遵守本指導意見中有關基本行為規范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指導意見是衡量公司內部控制水平的標准之一。公司和投資管理人員的行為與本指導意見規定不符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做出詳細解釋說明。無正當理由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該公司進行檢查,全面了解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四十條 本指導意見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