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質權人的質物被出質人的其他債權人搶走如何定性
搜集證據,立即報警處理,調解不成,到法院起訴,主張侵權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Ⅱ 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見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與質權人所有。
《物權法》第186條對流押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物權法》第211條對流質規定:「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質押財產為債權人所有。」
上述規定建立的法律基礎是:1、民法的公平、等價有償原則。避免債權人乘人之危從中牟取暴利,有失公允; 2、抵押權(或質押權)是一種變價受償權,抵押財產(或質押財產)未經折價或變價,就預先約定轉移給抵(質)押權人所有,違反了抵(質)押權的本質。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後(進入抵押權、質權實行期之後),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抵押財產歸抵押權人,質押財產歸質權人。
《典當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一款 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後,當戶應當在5日內贖當或者續當。逾期不贖當也不續當的,為絕當。
《典當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典當行在當期內不得出租、質押、抵押和使用當物。
質押當物在典當期內或者續當期內發生遺失或者損毀的,典當行應當按照估價金額進行賠償。遇有不可抗力導致質押當物損毀的,典當行不承擔賠償責任。
Ⅲ 債權人和質權人可以不是同一人嗎
可以不是同一人。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按照法律的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供參考。
Ⅳ 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約定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嗎
現實問題
孔某與蘇某系大學同寢室同學,孔某因急需用錢向蘇某借款2000元並保證三個月後肯定還。蘇某表示,要借款可以,但是需將孔某的手提電腦質押給自己,如孔某三個月後無法清償借款,該電腦就歸自己所有。因急需借錢,孔某隻得同意,並與蘇某訂立了合同。三個月後,孔某因還不出2000元,蘇某即將該電腦作為自己的電腦使用。孔某認為該電腦是父母花了2萬元買的最新款蘋果筆記本電腦,才用了沒多久,就算是當二手電筒腦賣掉也遠遠高於2000元,因此找到蘇某要求返還電腦,待其賣掉後立即償還蘇某2000元,但是遭到了蘇某的拒絕,蘇某認為雙方都已經訂立合同了,現在孔某無法還錢,電腦就歸自己所有,雙方因此發生爭執。那麼,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因此,上述孔某與蘇某的約定,已經違反了《物權法》的規定,系為無效。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百一十一條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Ⅳ 出質人 質權人 債權人債務人的關系
一般情況下,質權人和債權人均為同一個人或主體。而出質人和債務人可能不會是同一法律主體,但是也不能排除出質人和債務人為同一法律主體的可能性。
這些事得看具體的案件情況。
Ⅵ 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區分
出質人指將其質物(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交給質權人作為其債權擔保。所以出質人就是提供質物的人,質權人就是佔有質物的人。
Ⅶ 在質權合同中,出質人和質權人不得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人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質權是擔保權,擔保的是債權,而債權有先後順序,約定轉移質物的所有權不利於保護其他債權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