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東勝區城南華研物流拆遷2019年拆遷嗎
是的,根據《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土資規〔2017〕17號)、《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地方政府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確實要拆遷.
B. 財政部頻出重拳意在何處
繼六部門上月聯合發文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財政部2日再度發文,直指地方假借政府購買服務變相舉債問題。
官方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末,我國中央和地方政府債務余額為27.33萬億元,負債率36.7%,債務風險總體可控。但是,部分地方存在不同程度的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問題,個別地區償債能力有所減弱。財政部此次矛頭直指假借政府購買服務變相舉債問題,將對地方政府、金融機構、社會資本帶來哪些影響?
對政府購買服務列出負面清單
在《財政部關於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中,財政部明確指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應當重點是有預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並列出負面清單:
——不得將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貨物,以及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嚴禁將鐵路、公路、機場、通訊、水電煤氣,以及教育、科技、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領域的基礎設施建設,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農田水利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嚴禁將建設工程與服務打包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嚴禁將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金融機構提供的融資行為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公共財政與政策研究院院長喬寶雲對記者說,通知在標題中出現「堅決制止」的表述。事實上,有些地方政府融資花樣繁多,防不勝防,抑制和預防套用、濫用政府購買服務已經十分緊迫。「此時對政府購買服務列出負面清單,非常及時也非常必要。」
分析人士認為,財政部出台措辭嚴厲、針對政府購買服務亂象的意見,是對前期一系列疏堵政策的延續,突出了問題導向,顯現推動落實既定政策的決心和韌性。
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趙全厚說,通知的一大核心內容體現在預算管理方面,堅持先有預算、後購買服務。「這意味著政府購買服務僅局限於財政支出方面,不能突破既有的政府預算收入規模,不能因此而謀求增加融資收入。」
意見還嚴禁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違法違規融資。金融機構涉及政府購買服務的融資審查,必須符合政府預算管理制度相關要求。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不得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為建設工程變相舉債,不得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向金融機構等融資,不得以任何方式虛構或超越許可權簽訂應付(收)賬款合同幫助融資平台公司等企業融資。
初步實現對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防範全覆蓋
新出台的意見還要求各地切實做好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公開工作,讓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及其預算安排真實合規、信息公開透明,確保可查詢、可追溯,保障承接主體、金融機構合法權益。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隨著一系列文件的出台,我國初步實現了對當前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主要違法違規融資方式的政策防範全覆蓋。
C. 棚改專項債已經問世了嗎
據報道,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日前聯合發布《試點發行地方政府棚戶區改造專項債券管理辦法》,這是繼土地儲備、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後又一個全國性的「市政收益債」品種。
辦法要求,發行棚改專項債券應當披露項目概況、項目預期收益和融資平衡方案、第三方評估信息、專項債券規模和期限、分年投資計劃、本金利息償還安排等信息。棚改專項債券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採取市場化方式發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交易場所發行和流通。
專家表示,推出棚改專項債,一方面明確了償債資金來源,有利於鎖定專項債券風險范圍;另一方面,也將規范棚戶區改造融資行為,遏制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增量,防範財政金融風險。
D. 債務證券承諾分配給發行實體的利潤嗎
資管新規頒布以來,非標遭到全方位政策圍剿,2020年7月3日央行發布的非標新規堪稱最嚴格口徑認定標,非標轉標大勢所趨。對於標准化投資,監管層一直是鼓勵的態度。隨著2020年3月1日新證券法的正式生效,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實行注冊制正在逐步落實,取消40%約束條件和凈資產規模要求等條款修改,也將給未來債券市場帶來更為廣闊的空間。
債券作為標准化工具,是提升直接融資比例的重要載體。我國債券市場主要包括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包含許多不同的債券品種,而每一債券品種監管、審批機構和發行條件並不相同。通常人民銀行或銀監會主管的券種在銀行間市場發行流通,證監會的在交易所市場,其他機構則兩個市場都有。鑒於此,本文接下來逐一解析不同監管機構主管下的各類債券品種的發行條件。
本文綱要
前言:我國債券發行審核制度簡介
第一部分 財政部
1、地方政府一般債券
2、地方政府專項債券
第二部分 發改委
3、企業債券
第三部分 人民銀行/銀監會
4、金融債
4.1、次級債/二級資本債
4.2、永續債
第四部分 交易商協會
5、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短融中票PPN等)
第五部分 證監會
6、公開發行公司債(大公募、小公募)
7、非公開發行公司債
8、可轉換公司債(含可分離可轉債)
9、可交換公司債
10、證券公司次級債
11、期貨次級債
12、其他創新債券品種(可續期公司債、雙創公司債、綠色債)
前言:我國債券發行審核制度簡介
我國債券市場的發行審核制度主要有常見的4種類型:審批制、核准制、注冊制和備案制,不同的債券品種使用不同的發行制度,具體如下表所示:
(1)審批制最主要的特點是存在較多行政干預,即發行人的選擇和推薦,由地方和主管政府機構根據額度決定。
(2)與審批制相比,核准制在干預方面有較大放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在選擇和推薦企業方面,由主承銷商培育、選擇和推薦;
在發行規模上,由發行人根據自身需要自主決定申請;
在發行定價上,由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協商,並充分反映投資者的需求,使發行定價真正反映內在價值和投資風險;
在發行方式上,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進行自主選擇。
由於發行過程中行政干預有所放鬆,因此核准制對發行人信息披露提了較高要求:強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規性審核。
(3)與核准制對內容的實質性審核不同,備案制僅進行形式審查,即只對申請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核查,理論上並不對申請文件的內容做實質性審查。
(4)注冊制則與上述三種發行制度不太一樣。注冊制一般是指申請人要取得某種特定資質,或者加入某種特定行業組織需要進行注冊,一般是加入某個行業協會。注冊制下,發行人信息披露是核心,相關管理機構對發行人及債券的價值等實質問題不進行實質審核,以中介機構的盡職調查為基礎,主要對披露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進行評議。
綜上,審批制和核准制體現實質管理原則,企業能否發行債券更多取決於審核者的實質判斷。備案制和注冊制並不等於不審核,但更多體現公開原則,企業能否發行債券主要取決於市場主體對企業風險和債券價值的判斷。
從審核的嚴格程度來區分,審批制>核准制>備案制>注冊制,從信息披露要求程度來看,審批制<核准制<備案制<注冊制。
第一部分 財政部
一、地方政府債券
(一)一般責任債券
1.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二號)
(2)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
(3)關於印發《地方政府一般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5]64號)
(4)關於印發《地方政府一般債務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6]154號)
(5)《關於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財庫〔2018〕61號)
(6)《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財庫〔2018〕72號)
2.監管機構
財政部
3.審批機構
國務院、財政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人大常委會
4.發行主體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含經省級政府批准自辦債券發行的計劃單列市政府)
市縣級政府確需發行一般債券的,應納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一般債券規模內管理,由省級財政部門代辦發行,並統一辦理還本付息。經省級政府批准,計劃單列市政府可以自辦發行一般債券。
5.發行條件
一般債券期限為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和20年。由各地根據項目資金狀況、市場需求等因素,合理安排債券期限結構。公開發行的7年期以下(不含7年期)一般債券,每個期限品種發行規模不設定發行比例上限;公開發行的7年期以上(含7年期)債券發行總規模不得超過全年公開發行一般債券總規模的60%;公開發行的10年期以上(不含10年期)一般債券發行總規模,不得超過全年公開發行2年期以下(含2年期)一般債券規模。
6.發行方式
實行審批制度:審批制最主要的特點是存在較多行政干預,即發行人的選擇和推薦,由地方和主管政府機構根據額度決定,並且債券發行規模,按計劃來確定;另外在發行價格和發行方式上,主管機構也存在較強的干預。
(二)專項債券
1.法規依據
(1)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5]83號)
(2)關於印發《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6]155號)
(3)關於印發《地方政府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預[2017]62號)
(4)關於試點發展項目收益與融資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品種的通知(財預[2017]89號)
(5)關於印發《地方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預[2017]97號)
(6)關於印發《試點發行地方政府棚戶區改造專項債券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8]28號)
(7)《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財庫〔2018〕72號)
(8)《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廳字〔2019〕33號)
2.監管機構
財政部
3.審批機構
國務院、財政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人大常委會
4.發行主體
地方政府(同一般債券)
5.發行條件
地方專項債券可分為普通專項債和項目收益專項債。
(1)普通專項債券期限為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和20年。由各地按照相關規定,合理設置地方政府債券期限結構,並按年度、項目實際統籌安排債券期限,適當減少每次發行的期限品種。公開發行的7年期以上(含7年期)普通專項債券發行總規模不得超過全年公開發行普通專項債券總規模的60%;公開發行的10年期以上(不含10年期)普通專項債券發行總規模,不得超過全年公開發行2年期以下(含2年期)普通專項債券規模。
(2)公開發行的項目收益專項債券,由各地按照相關規定,充分結合項目建設運營周期、資金需求、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專項收入情況、債券市場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專項債券期限。已經推出的項目收益專項債品種包括:土地儲備專項債、收費公路專項債、棚改專項債、軌道交通專項債和高等學校專項債。
財政部自2018年起鼓勵地方政府在專項債品種中進行創新,只要能夠實現項目的資金自平衡、對地方基建有推動作用,都可以發行。2019年6月,《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廳字〔2019〕33號),對項目收益專項債制度做出重大修訂:
(1)專項債重點用於鐵路、城市停車場等交通基礎設施,城鄉電網、天然氣管網和儲氣設施等能源項目,農林水利,城鎮污水垃圾處理等生態環保項目,職業教育和托幼、醫療、養老等民生服務,冷鏈物流設施,水電氣熱等市政和產業園區基礎設施;不得用於土地儲備和房地產相關領域、置換債務以及可完全商業化運作的產業項目。
(2)專項債可用作項目資本金範圍明確為符合上述重點投向的重大基礎設施領域
2020年4月3日,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舉辦的新聞發布會上,財政部副部長許宏才發言對專項債新政第二次補充,將專項債使用范圍再增加城鎮老舊小區改造領域,應急醫療救治、職業教育、城市供熱供氣等市政設施項目,5G網路、數據中心、人工智慧等新型基礎設施三個領域。專項債可用作重大項目資本金的比例從此前的20%提至25%。
6.發行方式
地方債發行前一年,市縣級政府財政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上報下一年的一般債和專項債額度需求,由省級財政部門匯總上報財政部,經國務院報全國人大批准全年債務新增限額。財政部根據《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分配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17]35號),在全國人大批準的限額內根據債務風險、財力狀況等因素提出分地區債務總限額及當年新增債務限額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下發至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在財政部下達的本地區債務限額內,提出省本級及所轄各市縣當年債務限額方案,報省級人大批准後下達市縣級財政部門。市縣級財政部門聘請專門機構進行方案制定、材料編寫,上報省級財政部門進行審核,省級財政部門報財政部審核通過後,向國庫司申請組織發行,通過債券市場完成發行後由省級財政部門轉貸給市縣。
E. 中國版「市政收益債」亮相釋放出什麼信號
這一與國際接軌、被視為中國版「市政專項債」的亮相,能否保障地方政府的合理融資需求?對於遏制政府債務過快增長勢頭作用幾何?釋放出怎樣的完善地方債管理方向?記者第一時間采訪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和權威專家,解讀改革背後的重要信號。
債務監管再升級 精細化管理專項債
從以前籠統發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到此次首嘗發行土地儲備專項債券,標志著我國按照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項目分類發行專項債券的步伐在加快。
2014年國務院發布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以及2015年新預演算法的實施,奠定了我國地方政府債務的基本框架。在此基礎上,近年來財政部門針對出現的新情況、新趨勢,不斷完善相關制度,管理日趨精細化。
「此次辦法的出台,是在已有制度框架上又一次精細化的管理優化。」鄭春榮說,按照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項目分類發行專項債券,既顯示了在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政策上的連貫性、一致性,又體現了財政部門對管理地方債越來越成熟、越來越深入。
2017年,我國政府性基金收入預計47174.66億元,其中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預計38568.62億元,佔比超過80%。
記者了解到,針對土地儲備發行專項債券,意味著按照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項目分類發行專項債券改革邁出一大步。按照計劃,下一步財政部將會同交通運輸部等部門研究推進發行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
專家表示,此次辦法顯示,我國關於地方政府債務的監管進一步升級。如關於儲備土地的擔保管理更加嚴格,明確地方政府不得以儲備土地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
此外,辦法在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的監管中引入國土資源部門,通過兩部門協調配合使得政府對融資項目的監管更加專業,確保土地儲備項目的真實性、規范性。
利國利民的事情,就應該大力支持!
F. 2016年10月1日以後有過房產交易能搖號嗎
可以,中國法律目前沒有限制個人的房產數量,只不過現在擁有多套住房涉及交稅的問題。房產越多上交的購房稅越高。
近期中國房地產政策盤點
中央堅持住房居住屬性,加強房地產金融監管
1.1兩會明確房地產調控目標和方向,繼續加強房地產市場分類調控
堅持住房居住屬性,分類調控、因城施策仍是2017年房地產政策主基調。3月兩會政府工作報告堅持宏觀政策要穩、產業政策要准、微觀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實、社會政策要托底的政策思路,堅持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適度擴大總需求,加強預期引導,深化創新驅動,全面做好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各項工作,保持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報告明確今年國內生產總值增長6.5%左右的宏觀目標,強調今年要繼續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和穩健的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要更加積極有效,貨幣政策要保持穩健中性。針對房地產方面,明確今年房地產市場的三項重點工作:加強房地產市場分類調控、因城施策去庫存、堅持住房居住屬性。同時,扎實推進新型城鎮化,深化戶籍制度改革,今年實現進城落戶1300萬人以上,加快居住證制度全覆蓋。
城市限售
全面限制廈門、廣州、青島、保定徐水區、東莞、福州(五城區、閩侯縣、長樂市、閩清縣)、常州、海南全省、承德、濟南、蕪湖、長沙、無錫、嘉興、北海、南寧、徐州新購買住房的,取得不動產權證未滿2年的,不得上市交易,不得辦理轉讓公證手續。
珠海、惠州、成都、南京、鄭州、開封、張家口新購買的住房須在取得不動產權證滿3年之後才能上市交易(轉讓)。
分類限制南通啟東市非啟東籍居民在啟東購買一手房的,從網簽之日起三年內不得上市交易;購買二手房的,從產權變更之日起三年內不得上市交易。
揚州在市區范圍內戶籍居民家庭擁有第二套住房及以上、非市區范圍內戶籍居民家庭擁有第一套住房及以上的,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未滿2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公證機關不得辦理協議手續。
保定白溝新城非本地戶籍家庭購買新建住宅或二手房,該房產自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轉讓。
保定主城區(蓮池區、競秀區、高新區)住房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未滿2年的,不得買賣。對通過「限房價、競地價」「限地價、競房價」「雙限雙競」模式取得土地後開發建設的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未滿10年的,不得買賣。
西安購買的商品住房,自購房之日(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時間為准)起滿5年方可上市交易;購買的二手住房,房屋產權人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後滿2年方可上市交易。
G. 土地儲備機構如何規范使用土地儲備專項債券資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只對轉讓土地使用權徵收營業稅,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是不征營業稅的。土地儲備中心是代表國家對土地進行管理的,其拍賣土地行為屬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因此是不徵收營業稅的。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土地儲備中心和土地受讓方應按產權轉移書據各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契稅對買受方徵收的一種稅,因此,土地儲備中心拍賣土地,只對土地受讓方徵收契稅,土地儲備中心不征。
H. 企業創新平台有哪些
論推進政府投融資制度創新
(中國現代集團 丁伯康)
一、金融制度創新
1、加大直接融資力度
發展資本市場是基礎設施投融資創新的基本保障。要逐步解決資本市場結構不合理的問題。要根據《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提出的各項政策措施,加大資本市場改革和創新的力度,要更大范圍鼓勵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和市政公用企業發行債券融資;要加快市政債券的發行試點;要鼓勵地方優質公用事業上市企業在國內外資本市場融資,通過融資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進行再投資建設;要鼓勵保險資金、社保基金等長期資金投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2、組建地方金融控股集團
對於城市基建設施而言,所需資金額度較大,而不少地方的中小城市商業銀行,往往無法滿足。這是與它們的資本實力、科技水平、機構布局以及資本充足率、單一客戶貸款比例等監管指標有關。如果一個城市基礎設施項目佔用了中小銀行的大部分貸款資金,將不僅影響銀行的風險管控,也會影響到銀行的盈利水平。與全國性商業銀行相比,城市商業銀行自身的生存壓力較大,競爭弱勢明顯,缺乏進一步發展壯大的後勁和空間,無法為該地區的城市建設融資工作提供相應的資金支持。
因此組建地方金融控股集團,可以發揮其在撬動社會資金中的杠桿作用。相關省份省財政要加大投入力度,以省級大型企業集團為基礎,組建地方金融控股集團,通過介入和做大地方性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擔保公司等,發揮其在城市建設中的強大投融資功能。適當時機,可以通過商業銀行改制重組上市,保險資金進入基礎設施投資領域等,發揮這些機構在資本市場的強大融資功能,推動和支持城市基礎設施的融資和建設。
3、加快金融產品創新
政府應當鼓勵各類金融機構、金融服務機構結合地區實際,進行金融產品和金融工具的創新,同樣對於規制可以採取「摸著石頭過河」的策略,通過放鬆規制來激勵創新並在創新中改善和強化規制。建立良好的友好型、優勢型的市場化籌融資環境,不斷創新融資手段。為使城市建設能夠融到足夠的建設資金,融到低成本的建設資金,應積極推進信託、資產證券化、產業基金等金融工具,搭建城市建設市場化籌融資平台。
二、信用制度創新
1、加強政府的示範與推動
在信用主體結構中,政府信用是最大的信用,市場信用、企業信用、個人信用及整個社會信用都是基於政府信用來推動和發展的。因此,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必須首先以樹立政府信用為重點,充分發揮政府信用社會信用建設中的無可替代的示範激勵作用。為此,政府職能的基本定位要迅速「權力政府」轉變為「責任政府」,以規范、高效的行政服務創建政府信用;要加強行政執法監督,解決好依法行政,誠信行政的問題;要將信用環境的建設列入地政府政績考核目標,促使地方政府大力推動和建設金融基礎設施,發展和維護全社會的信用平台。
2、加強信用制度建設
在美國,已經生效的金融市場信用管理法律有公平信用報告法、公平債務實施法、平等信用機會法等十多項。這些法案構成了美國金市場信用管理體系正常運轉的法律環境。目前,我國尚未出台一部針對地方政府信用的專項法律來規范地方政府的行為(如《政府信用法》、《公平信用報告法》等),以突出政府必須守信利民的執政觀念,並有效遏制和懲戒政府信用缺失行為。我國作為一個信用建設的後發國家,在這方面的立法才剛剛起步,漏洞明顯,法律的嚴密性欠缺。地方政府可以從我國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出發,對信用機構的設置,信用管理體制的模式,信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政府、商業銀行以及其他主體在信用體系設中的地位、權利與義務以及失信行為的法律責任等做出明確的規定細則和補充,從而為有推進信用體系建設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礎。
3、加快建立信用公共資料庫
信用資料庫是建立社會信用體系必的基礎設施。要運用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把分散在政府各部門、銀行、工商機構的個人的、企業的信用信息收集起來,成為一個信用信息公共資料庫,此基礎之前,逐漸把信息庫組的信息擴大到公檢法機關,實現政府、金融機構、業、個人等信用信息在一定范圍內的共享共用,使失信者無處可藏可騙,守信者處處可得到授信。地方政府應加快做到完全開放徵信公共服務平台各類信用信息,平台資料庫埠與國家徵信服務平台正式對接,與國內其他各地區信用信息資料庫互連互通,努力在全社會營造守信光榮、失信可恥、守信得益、失信難行的良好環境。
4、要加強信用中介機構建設
信用中介是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信用中介包括信用調查公司、信用徵集公司、信用評價公司、信用擔保公司、信用保險公司等,其立業的根本都是獨立、公正、客觀、平等地以客觀身份為社會各界提供信用產品或服務。既要通過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扶持信用中介的建立和發展,又要切實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管理,強化職業道德規范,對不講信用,出具虛假評估、審計、驗資等報告,擾亂市場秩序的,要依據有關規定予以清理;對觸犯法律的,要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土地儲備制度創新
1、建立城市規劃與土地儲備的聯動機制
城市土地儲備工作是一項綜合性的系統工程,必須得到規劃、計劃、建設、財政、土地管理等城市政府各職能部門的支持和配合。部門之間配合互動的狀況,直接關繫到城市土地儲備的運作成本。例如,政府將城市土地納入儲備庫後,如果規劃條件不能及時明確,城市土地就無法及時推向市場,而城市土地的儲備時間越長,資金的壓力就越大,勢必影響城市土地的再投放和資金回籠。
建立城市規劃和土地儲備的聯動機制,將大大有利於提高土地儲備的效率和收益,減輕土地儲備的資金壓力。例如土地儲備中心和規劃局就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土地儲備經營中的規劃問題建立聯動機制。城市規劃區依法實行統一征地,統一管理,統一儲備,統一規劃和統一出讓。先由規劃部門向土地儲備中心提供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土地儲備中心按照規劃編制土地儲備規劃。
2、引入社會資本,推進土地儲備工作
按照有關規定,各級土地儲備機構的資金來源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為財政撥款,二為土地儲備專項資金。但實際操作中,由於財政撥款金額太少,專項資金落實困難,因而引入社會資本參與土地儲備工作將有助於打破土地儲備工作的資金困局。例如北京市在《北京市土地儲備和一級開發暫行辦法》中提出土地儲備開發堅持以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的原則,可以由土地儲備機構承擔或者通過招標方式選擇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承擔。杭州市在《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儲備土地開發整理的實施意見》也提出在堅持以政府土地儲備機構為主開發整理土地的前提下,充分調動和發揮社會各方的積極性。按照「政府主導,企業參與、市場運作、利益共享」的原則,儲備土地的開發整理實施方案經市政府批准後,市土地儲備中心可以協議委託所在區人民政府組織的機構或國有獨資公司(以下簡稱開發整理單位)進行儲備地塊的開發整理,也可採取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
四、市場准入制度創新
1、探索新的准入思路
首先需要指出,市場准入規制並非基於行政壟斷,而是自然壟斷;也並非依資本的身份進行規制,而是基於社會效率的考慮而對自然壟斷性領域中企業數量的控制。市場准入制度是城市公共事業經營多元模式有效運行的首要的制度需求。傳統的大一統的自然壟斷經營模式將可競爭性環節與自然壟斷性環節混同在一起進經營,抑制了競爭活力,也制約了社會資本進入。城市基礎設施必須改變政府單一投資的窘迫局面,必然要求探索適應市場結構的准入思路,變革產業組織形式。
2、健全准入制度
政府可以通過相應的制度安排,明確開放的領域,也就是明確哪些城市公共事業領域允許私人部門和民間組織進入;明確進入的條件,也就是明確哪些私人部門和民間組織可以進入;明確相應的程序,也就是明確設置能夠保證私人部門和民間組織平等競爭的程序,保證進入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如果沒有健全的准入制度的支持,城市公共事業經營多元模式的有效運作只能是一句空話。
3、實行差別化准入
通過將基礎設施領域業務進行分解,可以把目前獨家經營的壟斷性市場結構變為多家經營的競爭性市場結構,即將自然壟斷性業務與競爭性業務分開,壟斷性業務仍由壟斷企業獨家經營,而在競爭性業務中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基礎設施領域業務分解的具體方式一般有兩種。一種是把業務沿業務流程縱向分解為幾個相對獨立的部分,即垂直分解。另一種是把業務按區域或業務類型分解,稱為水平分解。當然,不同行業的分割做法可以有所同,同一行業也可以同時採用垂直分解和水平分解兩種形式。事實上,在我國和其他發展中國家,通過業務分解引入競爭和引進社會資本的方式已經運用,但是在城市基礎設施領域,這種形式還需要進一步推行。
五、投資回報制度創新
1、實現公共產品的合理定價
其目標是將公共產品或服務的價格修正為能夠收回本的水平,以反映供需關系,並起到抑制過度消費的作用(如排污、用水等)。依據實際情況逐步理順價格關系,提高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服務價格水平。一方面,要取消價外加價,將各種基金或收費並入價格中。另一方面,要按照有償使用原則,提高這些產品或服務的價格水平,使生產經營企業能夠基本上作到收支平衡,略有盈餘。提高產品或服務價格水平意味著既得利益的重新調整。在人們將公共產品和服務視為福利的心理定式下,提價勢必會招致各方的壓力,主要的壓力可能來自於低收入階層和消費大戶(如城市企業)。對於中等收入和高收入階層而言,需求對價格的邊際效用較小,如果提價能帶來更好的服務,他們會更偏向於支持改革。而對低收入階層來說,價格上升意味著生活成本的增加,抵觸情緒在所難免。解決的一個辦法是對低收入者進行價格補貼。但價格補貼存在較大的實施成本,包括對低收入者的統計、補貼的發放等。
2、實施公共收費制度
對於還沒有收費機制的、社會效益不大、福利意義不強的項目,應建立公共收費制度。公共收費是按在接受公共服務時按受益程度收取相應的費用(如按垃圾重量或體積收費),體現了受益的直接性和受益與負擔的對稱性,遵循「誰受益,誰負擔」,「多受益,多負擔」的原則。它的作用在於彌補公共服務成本,是一種補償性收費機制。公共收費的實質是在公共領域引入市場機制,能夠較好地引導消費者偏好,能夠建立起有效的公共監督機制,促進公共物品提供的效率。因此,實施公共收費制度既有利於實現公平,也有助於增進效率。但是,由於公共物品的福利性質不可否認,因此在建立公共收費制度的同時,還要建立起針對城市低收入階層的補貼機制。
3、用好政府補貼
價格改革和收費制度並非靈丹妙葯,一般的城市基建項目的投入往往數額巨大,又受制於許多准經營性和非經營性項目的社會福利性,如果依照市場機制來提高價格會損害社會福利,可能招致各方的反對。因此,完全按照市場規則辦事適得其反。此時,政府按照私人投資成本與平均利潤率進行生產補貼是吸引社會資本的有效措施。生產補貼是政府公共投入的一種形式,其關鍵問題是補貼多少,一般言,單位產品或服務的補貼量略大於社會平均成本與產品、服務價格的差值,即企業略有盈餘。與政府一次性投入相比,生產補貼形式與私人企業生產或服務數直接聯系,是一種更有效率的投入方式。
以上回答你滿意么?
I. 為什麼限制政府的傳統融資渠道
政府的融資渠道或平台會長期存在,政府有融資需求。
「政府融資平台」引用《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文)中的定義,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承擔政府投資項目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一、發行政府債券(政府)
《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提出: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地方政府舉債採取政府債券方式。公益性事業,發行一般政府債券,用一般預算收入償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用專項收入或對應的政府性基金償還。目前專項債券有土地儲備專項債、棚改專項債、收費公路專項債,另外地方性的有發軌道交通專項債、高等學校專項債的,還有項目收益與融資自平衡專項債(財預[2017]89號)。比如登錄中國債券信息網,在發行和付息兌付模塊,左邊一欄有地方政府債券的主題,選擇打開一個,比如2019年山東省政府專項債券(十到十六期),通過招投標書可以看到,省政府19年3月27日准備發行棚改專項債、機場建設專項債、災後重建專項債、市政發展專項債、鄉村振興專項債等。
發行政府債券,是在國務院批準的政府債務限額內的(國務院根據宏觀形勢定,報全國人大審議通過),有上限,再分給各省財政,省財政再分給市縣,程序是從上到下,由省政府和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發行等,縣里的由省財政代發代還。據財政部統計,2018年全國發行規模4.16萬億元,一般和專項約各佔一半,平均利率3.89%,15年財政部提出了置換的計劃,當年12月財政部下發《關於對地方政府債務事項限額管理的實施意見》(財預[2015]225號):「今後,需要納入政府債務的在建項目後續融資需求在確定每年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時統籌考慮,依法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存量債務中通過銀行貸款等非政府債券方式舉借部分,通過三年左右過渡期,由省級財政部門在限額內安排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財政部最新數據顯示,截至18年8月末,累計置換了12.2萬億元,累計節約利息1.7萬億元。
關注事項:
1、棚改專項債券不是棚改融資唯一合法方式。根據財政部2017年87號文件,考慮《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尚未下發正式稿,目前仍可採用政府購買服務方式。
2、地方政府收費公路,目前只能通過發行政府專項債券解決。依據文件是
《地方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管理辦法(實行)》(財預[2017]97號)及財政部和交通運輸部2017年7月的答記者問: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成為地方政府實施債務融資新建公路的唯一渠道,只針對政府收費公路(筆者注)。政府收費公路是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為投資主體,採用政府收取車輛通行費等方式償還債務而建設的收費公路,主要包括高速公路和收費一級公路,有時也被稱為政府還貸公路。拿到項目後,要第一時間看一下發改部門針對該項目的立項批復,涉及到還款來源,事半功倍。
3、專項債券對應的資產不得用於為融資平台公司等企業融資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如果收入暫時難以實現,可在專項債務限額內發行相關專項債券周轉償還,項目收入實現後予以歸還。以上兩句都是《關於試點發展項目收益與融資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品種的通知》(財預[2017]89號)的要求。同時,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的答記者問中,也提到了「收費公路專項債券對應項目形成的基礎設施資產和收費公路權益,應當嚴格按照債券發行時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於抵質押」。思路是一脈相承的,考慮實踐中不一定是由單獨的項目公司融資,要關注一下集團名下原存量業務的擔保方式是否涉及到調整事宜。
(二)政府購買服務
14年12月,財政部、民政部和工商總局聯合下發《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財綜[2014]96號),18年6月財政部發布了《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目前未下發正式稿。徵求意見稿中,政府購買服務的概念為「屬於政府職責范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提供的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程序和方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和事業單位承擔,並由政府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合同約定向其支付費用」。各級行政機關購買誰買;誰賣即誰承接,第7條列得很細,自然人也可以;誰不能承接,第10條也說了,要注意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經費完全或主要靠財政的,不能買也不能接。政府購買服務強調「指導目錄」的思路,列入目錄的才可以,省級以下單位是否分級分部門制定目錄,由省級財政定。縣市制定購買目錄,報同級財政部門同意且向社會公開就能實施。
關注事項:
1、先有預算、後有購買服務。這是《關於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財預[2017]87號)第三條的明確要求。怎麼樣算是納入預算,「信貸白話」的白老師專門講過,財政部門編制年度預算時,在預算報表中制定專門的購買服務項目表,購買主體填好表格,並將購買服務項目同時反映在政府采購預算中,與部門預算一並送財政局審核;中間要通過政府和人大的審核批准,批准後,財政局將購買服務表格隨部門預算批復一並下達給購買主體。
2、地方人大會議一般每年年初開,有的地方一年開一次,也有開臨時會議的。實踐中很少看到當地政府購買服務的表格,預算決議里一般不會看到具體項目名字,看到過武漢市某區政府針對某單獨項目的決議,若到位,最好能找財政的人問一下購買服務的清單。有的項目申請融資時,已經過了人大會議的召開時間,經辦說先出個會議紀要/請示或者已經由市政府辦公會批示同意了,先上車後補票,客觀講,偏好不同的機構策略不一樣。有些認為收益覆蓋風險,哪怕監管後續有動作也做,還有一種情況是授信主體有存量的,為防止在建項目資金鏈斷裂,可能也會支持續貸,尤其是大項目里套著沒有現金流的小項目,比如污水處理廠或垃圾焚燒發電項目中的某項工程。
3、期限。徵求意見稿說一般是1年,不超過3年。3年的界定是與中期財政規劃匹配的,來源於《國務院關於實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的意見》(國發[2015]3號)中的滾動調整原則。各省(含直轄市、單列市等)要做中期財政規劃,向財政部備案,省以下機構視情況而定,實踐中省以下也是制定中期財政規劃的,向省財政廳備案。
4、棚改、易地扶貧搬遷的例外。主要是不受期限等約束(財政部87號文),目前徵求意見稿已經刪除這條例外。
5、棚改中涉及安置拆遷補償等,這一塊能不能做,有爭議,沒有看到禁止性規定。
(三)政府采購工程
目前沒有文件禁止政府采購工程。主要依據是《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之前遇到一筆業務,剛開始是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通過審批,但2017年87號文將購買工程列入了負面清單,故申請方案調整,將政府購買服務調整為政府采購工程,對應著,當地財政局向市政府的請示里也調整為政府采購工程,報送資料里也有招投標的一些審批材料。只有使用招標方式進行采購的政府采購工程,適用《招標投標法》和實施條例。如果有些項目採用單一來源、詢價、競爭性談判/磋商,即非招標的,適用《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這一塊業務比較復雜,最好是咨詢當地專門機構,中國政府采購網有一篇文章-《政府采購工程操作實務梳理》,可參考學習。
關注事項:
1、采購工程程序的合法合規性,要件要全,程序要有。
2、還款來源實際與政府購買服務一致,均是來源於政府付費,政府預算程序要合規。
3、有些招標流程長,信息披露要求要充分,具體要咨詢當地對口部門。
(四)PPP
概念是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發[2015]42號)被稱為是PPP的基本法,但目前沒有獨立的法律。《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條例》簡稱為「PPP條例」,17年7月開始徵求意見,目前沒有正式稿。目前關於該業務的文件約三百多部,核心文件近一百個。
關注事項:
1、項目最好應入庫且持續在庫。《關於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台運行的通知》(財金[2015]166號):未納入綜合信息平台項目庫的項目,不得列入各地PPP項目目錄,原則上不得通過財政預算安排支出責任。《關於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綜合信息平台項目庫管理的通知》(財辦金[2017]92號)要求集中清理7種情況的項目,18年一季度前完成。財政部高層領導也提了財政部不會給任何項目站台,入庫不代表萬事大吉。庫信息比較全,想看哪個地方或具體項目,搜索後會看到詳細信息,識別還是執行階段,是政府付費、可行性缺口補助還是使用者付費,物有所值評價、財政可承受能力論證、實施方案、立項、用地審批、環評等相關合規性文件也已上傳。為了鼓勵地方項目,有些入省庫的,省財政也會列入預算,具體項目要結合看當地政策。
2、緊跟當前政策要求。最近期要求是《關於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規范發展的實施意見》(財金[2019]10號)。該文件說了幾個核心問題:一是什麼樣的PPP是規范的,6個條件:公共服務領域公益性項目,期限10年以上,按照物有所值+財政可承受;社會資本負責投資、融資、運營並承擔風險,政府負責政策、法律風險;完全與產出績效掛鉤付費機制,不得降低考核標准,提前鎖定、固化政府支出責任;資本金必須是自有;政府方簽約主體是縣級及以上授權的機關或事業單位;按規定納入全國PPP綜合信息平台,充分披露信息,主動接受監督;二是什麼樣的PPP是不規范的,5個條件,具體看該文件要求;三是政府付費的,財政支出責任佔5%的,不得新上政府付費,污水、垃圾處理例外,(《關於政府參與的污水、垃圾處理項目全面實施PPP模式的通知》(財建[2017]455號));要求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競爭性談判競爭性方式選擇社會資本;付費項目打捆、包裝為少量使用者付費,項目內容無實質關聯、使用者付費比例低於10%的,不予入庫;四是明確了一般預算支出責任的分母。分母明確是一般預算支出,不再從政府性基金收入、補貼中擠占或騰挪,超過7%的預警,超過10%不入庫。各地財政局有個全口徑債務監測系統,能夠判斷和識別是否達到該比例,可溝通拍個截屏印證。
(五)發行債券
債券的分類很多,這里指的是按有沒有國家背書,分為利率債和信用債,前者指國債、金融債等,有國家背書,後者指城投債、產業債等,沒有國家背書,產業債又分為企業債和公司債。目前政府融資平台發的最多的是企業債(城投債、含境外債)、公司債、中期票據、短期/超短期融資券、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票據(ABN)等。後面幾個品種在市場已經非常成熟,不再贅述。
1、企業債券。《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下發後,由發改委核准。14年9月26日發改委和財政部聯合下發《關於全面加強企業債券風險防範的若干意見》提出了若干要求。對於城投類企業債,如果已發行未償付的企業債券、中期票據余額與地方政府當年GDP比值超過8%,嚴格控制。14年10月發改委下發《企業債券審核新增注意事項》,提出了9大大類審核內容、23項重點審核事項,區域全口徑債務率超過100%的,暫不受理區域內城投企業有可能新增政府性債務負擔的發債申請。「對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應收賬款、其他應收賬款、長期應收款合計超過凈資產40%的企業,要重點關注;對企業應收賬款、其他應收賬款、長期應收款及在建工程等科目涉及金額合計超過凈資產60%、政府有關部門違規調用資金或未履約付款等情況嚴重的企業,不予受理發債申請」。15年2月17日發改委發布《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規范企業債券發行工作的幾點意見》提到,BT協議收入、土地出讓收入均不得作為發債償債保障措施,遵循了14年43號文關於債務管理的一貫思路。
退出類的政府融資平台也可發境外債,按照發改委的規定,要是前備案登記、事後及時報送信息,主要依據是《關於推進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制管理改革的通知》(發改外資[2015]2044號),主要是針對一年期以上,有的地方已試點,省發改委可備案。16年央行的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不包括政府融資平台和房地產開發企業。18年4月19日外管局:除有特殊規定外,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和房地產企業不得借用外債。目前地方城投在境外發債的節奏沒有停止,集中於一年期以下,比如成都交通投資集團(退出類平台)、江蘇省響水縣灌江控股(不在平台名單,但經營范圍實際是基礎設施建設)等。
2、項目收益債(企業債券)。2015年7月發改委下發《項目收益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辦財金[2015]2010號):發行人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特殊目的載體;用途是項目本身,不得置換資本金和項目債務,但償還已使用的超過項目融資安排約定規模的銀行貸款除外;存續期內政府補貼占項目收入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50%;對於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或存續期內財政補貼佔全部收入超過30%的項目,或運營期超過20年的項目,內部收益率可適當放寬,原則上不低於6%。還款來源上,財政補貼應逐年列入預算並經同級人大批准,條件成熟納入中期財政規劃。
3、四個專項債券指引(企業債券)。依據文件分別是《養老產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城市停車場建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發改委15年陸續發布。其中養老產業專項債券不受發債指標限制,不受「已發行未償付的企業債券、中期票據余額與地方政府當年GDP比值超過8%,嚴格控制」的限制,募集資金也可用於地產企業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項目,金額根據地產開發的可研出具專項意見;戰略性新興產業募集資金50%可用於償還債務或補流等。
4、PPP項目專項債(企業債券)。17年4月發改委下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專項債券發行指引》(發改財辦金[2017]730號),發行人是PPP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募集資金用於以特許經營、購買服務等PPP形式開展項目建設、運營的企業債券。以項目收益債券形式發行的,應符合《項目收益債券管理暫行辦法》,來源於政府付費和財政補貼的項目收益應按規定納入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財政預算,傳統基礎設施的PPP項目應納入PPP項目庫。募集資金的不超過50%可用於補充營運資金,但以項目收益債券形式發行的除外。核定發債規模時不考慮非金融企業債券融資工具的規模。全國首單PPP項目專項債「18美尚專項債01」已於18年11月成功發行,發行規模3億元,7年期利率7.2%,深圳市高新投集團有限公司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5、公司債券。發行人未包括地方政府融資平台,依據是《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第113號令)。證監會審核實踐中,被列入平台名單的不允許;退出類平台或涉及土地開發、政府項目代建的,所屬政府收入和現金流不超過50%,後來實行了單50,取消了現金流佔比指標。19年3月又放鬆了審核要求,屬窗口指導,無正式通知:「對於到期債務6個月以內的債務,以借新還舊為目的發行的公司債,放開了50%的上限,不允許配套補流」。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地方融資平台公司在負面清單,依據是《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項目承接負面指引》(交易商協會2018年5月11日修訂發布),地方融資平台公司定義沿用國發2010年19號文。
6、資產證券化。14年12月中國證券投資業協會下發關於發布《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備案管理辦法》及配套規則的通知,其中的附件有《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負面清單》,其中:以地方政府為直接或間接債務人的基礎資產。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開的收益約定規則,在PPP下應當支付或承擔的財政補貼除外;以地方融資平台公司為債務人的基礎資產。其中的PPP項目證券化,2016年發改委和證監會聯合發布《關於推進傳統基礎設施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資產證券化相關工作的通知》(發改投資[2016]2698號),全國首單落在烏魯木齊一家污水處理廠,總規模8.4億元,使用者付費+績效付費,特許經營權轉讓。
J. 「公路債」 終結政府貸款修路歷史了嗎
政府收費公路「貸款修路、收費還貸」的模式終結了。財政部、交通運輸部12日聯合發文,明確從2017年開始試點發行地方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這將是今後政府修建收費公路解決舉債融資問題的唯一渠道。
發行主體為省級政府
兩部門有關負責人介紹,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的發行主體為省級政府,債券納入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限額管理,債券收入、支出、還本、付息、發行費用等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
根據新辦法,收費公路專項債券資金專項用於政府收費公路項目建設,優先用於國家高速公路項目建設,重點支持「一帶一路」、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三大戰略規劃的政府收費公路項目建設,不得用於非收費公路項目建設,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和公路養護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收費公路專項債券資金。
收費公路專項債券對應項目形成的基礎設施資產和收費公路權益,應當嚴格按照債券發行時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於抵質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