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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境內企業境外證券投資

發布時間: 2021-05-02 23:57:29

㈠ 國泰君安如何區分境內投資者和境外投資者

  1.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是指符合《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劵投資管理試行辦法》規定,經中國證劵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募集資金,運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資金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境外證劵投資管理的境內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劵公司等證劵經營機構。在目前中國外匯管理體制下,參與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發起的各類理財產品,是中國境內投資者參與境外資本市場投資的合法途徑。

  2.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定義:符合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並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準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其他資產管理機構。


㈡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資格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六條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的財務穩健,資信良好,達到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產規模等條件;
(二)申請人的從業人員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有關從業資格的要求;
(三)申請人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范,近3年未受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
(四)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訂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和投資額度,申請人可以通過託管人分別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送文件。
第八條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徵求國家外匯局意見,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決定不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申請人應當在取得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之日起1年內,通過託管人向國家外匯局提出投資額度申請。
國家外匯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徵求中國證監會意見,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作出書面批復並頒發外匯登記證;決定不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為鼓勵中長期投資,對於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養老基金、保險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等長期資金管理機構,予以優先考慮。

㈢ 比較一下境內投資者採用QD2進行境外證券投資與自行開立海外投資賬戶的差異及

首先,我國有外匯管制的問題。例如,個人每年買賣美元只有5萬美元(買賣共用一個額度)。也就是說加入個人沒有其他途徑獲得外匯的情況下,自行開立海外投資賬戶每年能投資的金額有限制。而投資QD2是用人民幣,所以對於個人沒有外匯額度的限制。
投資QD2就是投資基金,所以輪不到個人投資者想投什麼就投什麼。而自行開立海外投資賬戶,投資者可以按照個人意願來投資。由於市場,語言,規則的不同,個人投資者自行投資的風險也會高。

㈣ 境外投資者在境內投資股票有什麼限制

個人認為,《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是直接投資,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A股是證券投資,屬於間接投資,適用《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供參考

㈤ 我國企業進行海外投資有相關法律嗎

1、商務部的規定,有《境外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管理辦法》、《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
2、發改委,《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各省也有相應的規定出台,包括青海省、遼寧省、甘肅省等省份;
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
4、保監會,《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等等。
目前,尚無一個全國性的海外投資法,而是由各個分管的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所分管的實際情況出具各種「辦法」。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㈥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的第三章 境外投資顧問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顧問(以下簡稱投資顧問)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根據合同為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提供證券買賣建議或投資組合管理等服務並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機構
第十四條境內機構投資者可以委託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資顧問進行境外證券投資:
(一)在境外設立,經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批准從事投資管理業務;
(二)所在國家或地區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訂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三)經營投資管理業務達5年以上,最近1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於100億美元或等值貨幣;
(四)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范,最近5年沒有受到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沒有重大事項正在接受司法部門、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查。
境內證券公司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擔任投資顧問的,可以不受前款第(三)項規定的限制。
第十五條境內機構投資者應當承擔受信責任,在挑選、委託投資顧問過程中,履行盡職調查義務。
第十六條投資顧問應當嚴格遵守境內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規定,始終將基金、集合計劃持有人的利益置於首位,以合理的依據提出投資建議,尋求基金、集合計劃的最佳交易執行,公平客觀對待所有客戶,始終按照基金、集合計劃的投資目標、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實施投資決定,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沖突的重要事實,尊重客戶信息的機密性。
第十七條境內機構投資者授權投資顧問負責投資決策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投資顧問由於本身差錯、疏忽、未履行職責等原因而導致財產受損時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㈦ 為什麼境外合格投資者可以委託三家境內證券公司進行證券交易

境外合格投資者可以委託三家境內證券公司進行證券交易的原因:
合格投資者是指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因為是境外的,國家對於境外投資機構要有所控制,所以它要參與境內證券交易的話就要委託在境內設立的證券公司等投資管理機構。
比如它要買賣股票,就可以通過委託境內券商在交易所進行買賣,跟普通股民委託證券公司買賣股票的道理一樣。滬深兩個交易所里的所有券商,境外投資者在每個交易所里最多隻能選擇三家進行委託,讓其代理買賣證券進行交易。

㈧ 境內個人向境外投資公司如何辦理

1. 投資者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天津中行開立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該賬戶收入范圍是:本人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劃入的或購匯存入的證券投資資金、境外匯回的證券投資本金及收益;支出范圍是:用於證券投資及相關費用的支出、劃入本人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結匯或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支出。
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不得存取外幣現鈔。
2.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境內分支機構(以下簡稱中國銀行境內分支機構)與天津中行簽訂合作協議後,可辦理天津中行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見證開戶及代收中銀國際證券代理賬戶開戶申請材料。
3. 投資者應在中銀國際開立證券代理賬戶。天津中行負責中銀國際證券代理賬戶開戶文件的見證,並將申請材料轉交中銀國際。中銀國際根據天津中行轉來的材料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法規為投資者開立證券代理賬戶。
4. 天津中行為投資者辦理證券投資項下開戶及見證開戶手續時,開戶憑證應保存至關戶後五年。天津中行應盡快完善賬戶區分管理,並設立獨立的會計核算科目。

(二) 投資資金匯入
1. 以自有外匯投資的,應將投資資金劃入本人在天津中行開立的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購匯進行投資的,應通過天津中行及中國銀行境內分支機構辦理,所購外匯應直接匯入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售匯銀行應憑投資者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天津中行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開戶憑證辦理售匯。
天津中行應嚴格區分投資資金來源。從投資者本人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劃入的投資款,均視為自有外匯投資。
2. 證券投資項下購匯應通過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售匯銀行應真實、准確、完整錄入相關信息,購匯種類應填寫「外匯理財」,並同時在備注欄標明「境外證券投資不納入年度總額」字樣,相關材料保存5年備查

(三) 交易及清算
1. 投資者進行境外證券投資時,應在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或證券代理賬戶存有相應的資金或證券。中銀國際不得向投資者提供融資、融券、境外資金存取及證券轉託管服務。
2. 天津中行應憑中銀國際提交的投資者證券買賣明細清單逐日辦理投資者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資金收付,並與中銀國際進行資金軋差交割清算。

(四)投資資金撤出及結
1. 以自有外匯投資的,其本金應劃回本人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如需結匯,按照《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投資收益及購匯投資的本金可劃回本人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也可直接在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辦理結匯。在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直接結匯的資金不納入個人結匯年度總額,個人外匯儲蓄賬戶資金結匯應按照《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2. 投資者辦理投資收益及購匯投資本金結匯,其結匯後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余額應不低於以自有外匯投資的本金余額。天津中行為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資金結匯時,應通過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辦理,真實、准確、完整錄入相關信息,結匯資金屬性應填寫「證券投資」,同時在備注欄標明「境外證券投資不納入年度總額」字樣,相關材料應保存5年備查。

(五)關戶
投資者申請關戶的,應先關閉在中銀國際開立的證券代理賬戶,再關閉在天津中行開立的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中的剩餘外匯資金按照本方案第(四)條規定劃入本人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或結匯。
(六)反洗錢報告
天津中行和中國銀行境內分支機構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及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有關規定報送相關資料。
(七)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1. 通過天津中行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對境外進行證券投資所發生的跨境資金收付,申報主體為中銀國際。天津中行應按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有關規定代中銀國際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
2. 天津中行應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按附表3所列格式將證券投資行為引起的存量變動進行統計並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八)報表統計及監管要求
1. 天津中行應於每月初三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上報相關業務統計報表(表樣見附件)。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於每月初五個工作日內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
2. 中銀國際應及時統計境內個人直接投資境外證券的相關信息,並通過天津中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報送大額、可疑交易情況。
3. 天津中行應在與中銀國際簽訂的業務合作協議中明確約定中銀國際應嚴格按照本方案的相關要求辦理境內個人直接投資境外證券業務。
4.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應加強對天津中行及中國銀行境內分支機構辦理境內個人直接投資境外證券項下業務的監管,並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現場檢查。對違反本方案有關條款的行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風險控制
(一)堅持投資者風險自擔的原則。天津中行和中銀國際應加強投資者教育,充分向投資者揭示投資風險,使投資者形成風險自擔的意識。
(二)加強風險控制,切實保障投資者的利益。天津中行和中銀國際應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和控制風險,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三)確保外匯資金封閉運行。投資者證券投資跨境資金只能在天津中行和中銀國際之間收付,不得向第三方劃轉和在境外存取,防範境內外其他外匯資金混入證券投資資金跨境流動。
(四)堅持真實交易背景的原則。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戶資金應真實用於境外證券投資。證券交易資金交割清算,必須以實際買賣證券的交易清單為依據。
(五)堅持現金現券交易的原則。境內個人直接投資境外證券,必須以在資金賬戶存有的足額外匯或在證券賬戶存有的足額證券為前提,嚴格杜絕融資融券和買空賣空。
(六)嚴格匯兌管理。嚴格資金劃轉和結匯管理,防止投資者自有外匯通過此渠道規避個人結匯年度總額管理。

㈨ 境內機構可以直接投資境外證券市場嗎

在我國是肯定不可以的,因為受到資本管制,沒有取得QDII資格的機構不能直接投資境外的證券市場

㈩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的第二章 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五條申請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的財務穩健,資信良好,資產管理規模、經營年限等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二)擁有符合規定的具有境外投資管理相關經驗的人員;
(三)具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范;
(四)最近3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沒有重大事項正在接受司法部門、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查;
(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第五條第(一)項所指的條件是:
(一)基金管理公司:凈資產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經營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業務達2年以上;在最近1個季度末資產管理規模不少於2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資產。
(二)證券公司: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標准;凈資本不低於8億元人民幣;凈資本與凈資產比例不低於70%;經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集合計劃)業務達1年以上;在最近1個季度末資產管理規模不少於2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資產。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項所指的條件是:具有5年以上境外證券市場投資管理經驗和相關專業資質的中級以上管理人員不少於1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證券市場投資管理相關經驗的人員不少於3名。
第八條申請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文件(1份正本、1份副本):
(一)申請表;
(二)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證明文件;
(三)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條中國證監會收到完整的資格申請文件後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境外證券投資業務許可文件;決定不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申請人可在取得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後,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產品募集申請文件。
第十一條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完整的產品募集申請文件後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境內機構投資者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國家外匯局申請經營外匯業務資格。